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權利歸屬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原 告 黃玲惠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岳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廖嘉成律師 洪子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權利歸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施志岳為被告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旭生,嗣因被告董事改選而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變更登記為施志岳,此有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6 年7 月14日南商字第1060017781號函及所附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31 至135 頁),其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限消滅,被告於106 年8 月15日具狀聲明就新任法定代理人施志岳承受訴訟(參本院卷第129 頁),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由本院准其承受訴訟,並續為訴訟行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