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6年度民暫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暫字第18號 3聲請人賴偉浤 4代理人蔡慶文律師 5相對人詮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6 7兼法定代理人何棰鏡 8相對人鴻勝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9 10 11兼法定代理人楊鎮璘 12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鍾文正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13執行下列職務: 14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15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16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17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18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19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20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2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2法官杜惠錦 2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4本件不得抗告。 25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26書記官林佳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