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奇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昇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被上訴人 蔡明諭 蕭健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楊宗翰律師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