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一多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劉簿金、吉富嘉實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原 告 一多亞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簿金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 被 告 吉富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虞玉蘭 共 同 古宏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 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被 告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國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