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60號被 告 即上訴人 亞仕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耿冬 被 告 即上訴人 王尤玲媛 上列上訴人亞仕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尤玲媛與被上訴人義大利商費拉里公司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亞仕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尤玲媛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862 元,逾期不繳,即得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亞仕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尤玲媛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理 由 一、關於第二審裁判費: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等受不利判決部分即本件判決主文第1 至4 項,其中第1 項至第3 項的訴訟標的價額業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 萬元(見本案卷一第155 頁);第4 項的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見本案卷一第155 頁);而第4 項與前3 項請求間並無主從附帶關係(見本案卷一第155 頁),依民事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本件上訴利益為925 萬元(825 萬元+100萬元),並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862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得駁回其上訴。二、關於上訴理由書: 上訴人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三、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