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魏永彬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4號再 抗 告人 魏永彬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元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金鐘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再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5日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再抗告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 二、查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5日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