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魏永彬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4號抗 告 人 魏永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元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金鐘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5日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4號駁回再抗告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 1,000 元,業據抗告人繳納100 元,抗告人應另補繳裁判費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