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9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4號抗 告 人 魏永彬 相 對 人 金元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金鐘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5日本院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14號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人僅繳納裁判費1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通知其於5 日內補繳900 元,抗告人於107 年7 月2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0頁),抗告人迄未補繳,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