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廖志賢、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11號原 告 廖志賢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複代理人 洪子洵律師 被 告 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複代理人 施能逸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