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
原告智慧雲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萬秉恒
訴訟代理人陳建佑律師
江國慶
輔佐人侯門
被告今網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程扶民
訴訟代理人呂紹宏律師
陳俊翔律師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李增胤律師
吳珮雯
張至越
吳東朋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1壹、程序方面起訴聲明第2項原為「被告不得自行或使他人『製造』、使用中華民國公告號第464765號社區行動管理服務裝置新型專利專利權之物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7號卷─下稱新北地院卷,第11頁),嗣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20日當庭變更該項聲明為「被告不得自行或使他人使用…」(本院145頁),核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依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1,000,000元整,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第4646765號「社區行動管理服務裝置」新型專利專利權之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主張略以:M464765號「社區行動管理服務裝置」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2年11月1日至112年5月30日止,並已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原證1),詎被告明知系爭專利存在,仍使他人使用其「今網行動管家」、「今網行動管家手機應用程式」(下稱系爭產品),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同為社區行動管理服務裝置,二者結構相仿,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有系爭產品使用手冊、使用合約書(原證2)、侵權比對分析報告(原證3)可證,是被告已侵害原告專利權,爰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2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
1之文義範圍:2行動通訊設備、行動設備資料庫、觸控通訊設備、行動通訊網路、訊息單元及資料傳輸單元等元件始得運作,系爭產品同樣可透過觸控通訊設備,讀取行動通訊設備中建構之用戶資料,即時呼叫出用戶資料庫中的內容,又使用者可透過行動通訊設備,並藉由行動通訊網路依照訊息單元中之服務邏輯模組,由住戶管理單元所建立的服務邏輯,自動推播訊息提供用戶服務訊息(原證2),故系爭產品之組成已符合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被告提供系爭產品之指引或資訊予用戶使用系爭產品,致用戶實施直接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被告在主、客觀上有積極教唆使用者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行為及意思,應構成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誘導侵害,對於原告所受訂單減少之營業損失,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責任。
1中「社區行動管理服務裝置」、「行動通訊設備」、「行動設備資料庫」等部分之文義讀取(被證8),但其未妥適解釋請求項1之其他,縱認系爭產品係自伺服器資料庫中取出住戶資料,住戶資料仍須「暫時」儲存於行動通訊裝置之儲存單元或記憶體,方能供行動通訊裝置取用、顯示操作畫面,如系爭產品得將推播訊息傳送至使用者行動通訊設備(原證3第11頁)、具有使用者行為模式分析機制(簡報第10頁),則該推播訊息或分析所得之資料應會「暫時儲存」於使用者行動通訊推播對象後,將推播訊息以自動方式推播給特定使用者之功能(原證2第17頁),而系爭專利亦包含使用者可藉由手動設定推播對象,再透過住戶管理單位所建立的服務邏輯,3進行自動推播之方式,被證8僅以系爭產品係以手動設定推播對象,即遽認不符合系爭專利「行動通訊網路」之文義,息單元」部分,系爭產品設有使用者行為模式分析機制(如可查詢投票結果),亦有服務邏輯模組之設置與運用,如可針對個別住戶發布特定通知或傳送包裹通知、查看資產管理之借出與歸還(原證3第8、9、11頁),並具有雙向訊息傳送機制,如管理者及使用者均能觀看、使用「住戶意見反映」留言(原證3第3、5料傳輸單元」部分,系爭產品具有推播及播放即時多媒體廣告之功能(原證2第17頁、原證3第10頁),自應具有對應伺服器。綜上,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係屬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實施物品範疇(原證3第23至26頁、第30至31頁)。
系爭產品未落入文義範圍,亦應認系爭產品成立均等侵害:被告辯稱系爭專利須將特定技術呈現在特定裝置上,系爭產品既未包含該等裝置,自未滿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而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惟系爭產品即使由用戶提供該等裝置,仍與系爭專利元件具有均等效果,如系爭產品雖未於行動設備資料庫中建置住戶資料,而係於需要時自伺服器資料庫中取出住戶資料,此部分功能即與系爭專利相同,是系爭產品成立均等侵害。
1具有進步性:1藉由該行動通訊設備10、行動設備資料庫11、觸控通訊設備12、行動通訊網路13、訊息單元14、系統管理模組15、資訊分析模組16、服務邏輯模組17、互動訊息模組18、行動資訊分析模組19、資料傳輸單元20、4網站伺服器21、推播伺服器22、多媒體伺服器23及資料庫伺服機24等整體結構特徵之協同實施,以達到網站伺服器21提供網頁控制資料庫存取的技術手段,進而產生「住戶與社區管理者之間可透過社區網站伺服器21進行即時通訊,以及各住戶彼此之間可透過社區網站伺服器21進行即時之線上意見交流」之功能,此與被證1說明書第9頁第3、6段所揭示該總服務平台之圖像身分識別、非圖像身分識別功能,完全不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被證1至6所無法預期之功效。
1、4至6均未揭示分析技術且被證2、3亦未揭示行動裝置之情形下,縱將被證1、4至6分別與被證2、3結合,通常知識者僅可能將被證2、3之分析技術分別應用在被證1、4至6之任何電子產品上,但欲在眾多電子產品中選擇、應用於行動裝置,尚非顯而易見。
1上開行動通訊設備10等元件之配置、連接關係、電路(或配線)結構、佈設、安裝型態的設計與創作,係為達成「住戶與社區管理者之間可透過社區網站伺服器21進行即時通訊,以及各住戶彼此之間可透過社區網站伺服器21進行即時之線上意見交流」之功能,上開元件必然會影響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所有結構特徵,依審查基準第五篇「非結構特徵會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則先前技術必須揭露該非結構特徵及所有結構特徵,始能認定不具進步性」之規定,被證1至6均未揭露系爭專利上述之非結構特徵和所有結構特徵,自難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5略以:1之所有技術特徵,未落入其文義或均等範圍,亦不構成間接侵權:1既係一種社區行動管理服務裝置,所謂「裝置」,依教育部國語辭典之釋義,係指機器、儀器或設備中的零件,故需由軟體與硬體(裝置)結合方得呈現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惟系爭產品僅係一軟體應用程式(APP),其本身之運作並不需要與一定之裝置結合,必須由使用者將上述設備與系爭產品相結合後,方可能侵害系爭專利權,故系爭產品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需要時方自伺服器資料庫中取出住戶資料(被證8第48頁),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觸控通訊設備之文義,且二者在對應之手段與運作功能上會因此產生連線與否將導致能否運作之差異,並無均等效果(被證8第62頁);系爭產品就訊息之推播,係由「社區管理人使用行為決定訊息之傳送」,並非藉由行動通訊網路依照訊息單元之服務邏輯模組,自動推播訊息,提供用戶服務訊息(被證8第48頁),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服務邏輯模組之文義,且因欠缺服務邏輯之設置與運用,自不能達成均等效果(被證8第62頁);系爭產品並未內建資訊模組分析使用者之行為模式,所有資料皆僅記錄而未使用,且僅透過平台傳送訊息予用戶,並未管理用戶資訊(被證8第49頁),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資訊分析模組、系統管理模組之文義,亦無均等效果(被證8第62頁);系爭產品僅透過第三方推播伺服器收取推播訊息並傳送予使用者,用戶無法回應推播訊息,其推6播功能為單向(被證8第49頁),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互動訊息模組之文義,且因欠缺系爭專利之雙向訊息傳送機制,亦無均等效果(被證8第62至63頁)。
動設備資料庫中,而多半係儲存於遠端之系統資料庫中(被證8第59頁),處於離線狀態時,用戶將無法讀取資料(被證8第49頁),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行動資訊模組之文義,亦無均等效果(被證8第62頁);系爭產品內並未架設推播伺服器,而係由第三方推播伺服器(AppleAPNS、GoogleFCM、GCM)進行訊息推播(被證8第49至50頁),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推播伺服器之文義,在欠缺功能與處理機制下,亦無均等效果(被證8第63頁);系爭產品內並無影片需要播放,並未內建多媒體伺服器以播放多媒體內容,僅係透過網路伺服器播放圖片之內容(被證8第50頁),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多媒體伺服器之文義,在欠缺功能與處理機制下,亦無均等效果(被證8第59頁)。
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至原告主張被告構成間接侵權云云,惟被告主、客觀上無教唆或幫助使用者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行為及意思,被告僅製作系爭產品供有需求之使用者(第三人)自由下載、使用而已,並未直接參與或介入第三人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活動,且系爭產品之軟體介面亦無任何產品資訊或指引,僅有各種服務之圖示可供點選而已(被證8第31至44頁),尚無原告主張之誘導侵害情事。
1、2或被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說明書第1頁第3段、第3頁第4至5段、第8頁7第1段、第11頁已揭示:社區住戶可使用如智慧移動手機、掌上電腦PDA等終端設備(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行動通訊設備),藉由通訊網路(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行動通訊設備),接受總服務平台(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住戶管理單位)通過程式自動處理(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服務邏輯)所提供之租售收費管理、客戶關係管理、移動商務管理等住戶相關訊息或資訊回饋內容,其中通告、私人資訊、生日提醒、郵件傳遞等功能(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推播服務)是針對特定住戶發布信息,此功能需經過身分識別,亦即住戶端所使用之終端設備中存有個人資料訊息或身分驗證碼,故有部分資料會存於行動設備資料庫中,而智慧型手機、掌上電腦PDA設有資料庫為習知技術,利用觸控螢幕呼叫與讀取通訊設備資料庫或雲端資料則為習知智慧型手機(如2007年上市之AppleiPhone)、掌上電腦PDA之標準操作模式,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行動通訊設備、行動設備資料庫、觸控通訊設備、行動通訊網路及其服務邏輯模組等技術特徵。
1說明書第8頁第1段、第9頁第6段、第11頁揭示:總服務平台通過程式自動處理或人工手動處理,將服務的記錄、進度或資訊回饋內容,再通過無線通訊技術返回給住戶的智慧移動手機、手持設備,另管理程序具有通告、私人資訊、生日提醒、郵件傳遞等個性化需求服務之功能,亦即設有負責訊息的判斷、傳送與接收之服務邏輯模組,及負責將訊息推播與回應之互動訊息模組,且因上開個性化服務係針對特定住戶發布信息,有部分個人資料訊息或身分驗證碼會存於行動設備資料庫中,已如前述,而分析資料是否傳送或接收至行動設備資料庫中同步儲存,則為資料同步儲存之習知技術,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訊息單元中除資訊分8析模組以外之技術特徵。又被證2說明書第0007段、第0009至0014段揭示:社區之智能系統中可設有分析單元(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資料分析模組),其所分析之用電信息數據即代表使用者的行為模式,被證3第1、2頁揭示:可於智慧社區中應用分析技術,其中分析科技所分析之飲食習慣、聽眾收視行為即代表使用者的行為模式,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訊息單元中資訊分析模組之技術特徵。
1說明書第11頁已揭示:總服務平台可提供諸如物業管理等費用收費、保安人員檔案管理、租戶基本資料、房產、租戶資訊分類管理等服務,可藉由管理程序,提供通告、私人資訊、生日提醒、郵件傳遞等推播訊息,該管理程序並包括租售收費管理、工程設備管理、消防巡檢管理、公共設備管理、客戶關係管理、視頻語音通訊管理、移動商務管理等功能,此表示被證1之系統中設有用於提供網頁控制資料庫存取之網站伺服器,以使上述服務功能可呈現於住戶端供住戶選取,並設有用於傳送系統設定的推播訊息之推播伺服器、負責播放多媒體內容之多媒體伺服器,且上開功能皆需建立資料庫支持,表示被證1之系統中設有儲存所有資料之資料庫伺服器,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料傳輸單元及其伺服器等技術特徵。
1、2、3同樣是關於智慧社區的技術領域,承前所述,被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要架構,又被證2、3已揭露分析用戶端行為之分析技術,而將該分析技術用於行動裝置,確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容易聯想到的簡單思維,且將分析技術應用於行動裝置並無任何技術不相容之問題,故被證1、2之組合或被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92、4或被證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4說明書第0007段、第0014至0016段及第一圖已揭示:社區住戶可使用手機(用戶端裝置30可為手機,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行動通訊設備),藉由網際網路(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行動通訊網路),接受中央控制中心(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住戶管理單位)依照服務邏輯所提供之郵件招領訊息、訊息交流、相關開會訊息等推播服務;又手機設有資料庫為習知技術,上開郵件招領通知功能是針對特定住戶發布訊息,表示用戶端裝置中應存有個人資料訊息或身分驗證碼,故有部分資料會存於行動設備資料庫中,而利用觸控螢幕呼叫與讀取通訊設備資料庫或雲端資料為習知智慧型手機之標準操作模式,另分析資料是否傳送或接收至行動設備資料庫中同步儲存,則為資料同步儲存之習知技術;資訊系統整合單元4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系統管理模組)與中央控制中心1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住戶管理單位)連接,可架設社區網站,以提供社區活動看板、訊息交流、相關開會訊息、社區介紹、住戶專屬功能及瓦斯填表等服務,訊息通知單元20可編輯建立訊息內容,並藉由中央控制中心10發布並傳送至該特定用戶端裝置,上揭服務功能皆需建立資料庫支持,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除資料分析模組以外之所有技術特徵。
2、3已揭露分析用戶端行為之分析技術,承前所述,又被證2、3、4同樣是關於智慧社區的技術領域,被證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要架構,將被證2、3所揭露之分析技術用於行動裝置,確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容易聯想到的簡單思維,且將該分析技術應用於行動裝10置並無任何技術不相容之問題,故被證2、4之組合或被證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5或被證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5第2、3頁揭示:社區住戶可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行動通訊設備),藉由網路,接受社區網路平台(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住戶管理單位)依照服務邏輯所提供之主動或被動推播服務,如推播廣告(主動推播服務)、電子優惠卷(主動推播服務)、社區公告、會議通知等,此平台是由Search888網站將功能延伸至愛社區APP,可見具備網頁與APP操作頁面功能,並具有身分認證功能,其紅利點數、預約公共設施、預約訂餐等個人資訊皆會存於行動設備資料庫中,可供住戶查詢,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除資料分析模組以外之所有技術特徵。
2、3已揭露分析用戶端行為之分析技術,承前所述,又被證2、3、5同樣是關於智慧社區的技術領域,被證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要架構,將被證2、3所揭露之分析技術用於行動裝置,確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容易聯想到的簡單思維,且將該分析技術應用於行動裝置並無任何技術不相容之問題,故被證2、5之組合或被證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6或被證3、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6第3至8頁、第11頁揭示:社區住戶可使用智慧手機或NB(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行動通訊設備),藉由社區內部專用網路(LAN)系統,接受物業管理中心系統(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住戶管理單位)依照服務邏輯所提供之推播服務11,如包裹通知、緊急通知、瓦斯Key-In、各戶訊息、社區投票等(如被證6第5頁所示接收到推播通知之畫面),其中包裹通知、各戶訊息是針對個別住戶發布信息,亦即住戶端所使用之智慧手機、NB中存有個人資料訊息或身分驗證碼,故有部分資料會存於其行動設備資料庫中,至於智慧型手機與NB中設有資料庫、利用觸控螢幕呼叫與讀取通訊設備資料庫或雲端資料、同步儲存分析資料均為習知技術,又系統設有WEB訊息管理伺服器,提供住戶網頁互動瀏覽,其所提供之上開功能皆需有資料庫、伺服器支持,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除資料分析模組以外之所有技術特徵。
2、3已揭露分析用戶端行為之分析技術,承前所述,又被證2、3、6同樣是關於智慧社區的技術領域,被證6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要架構,將被證2、3所揭露之分析技術用於行動裝置,確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容易聯想到的簡單思維,且將該分析技術應用於行動裝置並無任何技術不相容之問題,故被證2、6之組合或被證3、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5頁):M467765號「社區行動管理服務裝置」新型專利(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產品(即系爭產品)。
16頁):1之文義範圍?
1是否不具進步性:
1、2或被證1、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22、4或被證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5或被證3、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被證2、6或被證3、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被告是否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
1,原告請求被告排除及防止侵害,是否有理由?
1,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3段先前技術所載,傳統上,要管理一個社區,需要由該社區所有住戶共同決定組成一個單位或組織,來統籌管理該社區所有相關的事務。從過去到現在,各個社區的管理方式一般係採用由人工作業方式來完成;舉凡社區人口的記錄、重要事項的發佈、管理費收入的記帳、管理費各項支出的記載、管理費收支報表的製作與公佈、住戶相互之間訊息的交流、住戶與社區管理單位之間意見的傳遞溝通、停車場的管理等等,莫不全靠人工作業與紙上作業來完成,往往耗費許多的人力與寶貴的時間(新北地院卷第27頁)。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係一種社區行動管13理服務裝置,包括行動通訊設備、行動設備資料庫、觸控通訊設備、行動通訊網路、訊息單元及資料傳輸單元等構件所組成;利用觸控通訊設備、應用程式、資料庫及互動式訊息行動裝置傳遞訊息,提供資料庫管理員及行動裝置使用者,方便快速的訊息傳播與資料彙整查詢,建立行動管理服務裝置完整功能,讓物管業者快速、即時、方便、有效率地管理與服務客戶,並提供社區管理單位與住戶一個互動的溝通平台,提升社區管理單位的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減少出錯及節省資源等之創新結構(新北地院卷第23頁)。系爭專利第一圖為組成元件裝置示意圖,如附圖1所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項,第1項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請求項內容為:「一種社區行動管理服務裝置,主要包括:一行動通訊設備,可為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當使用者藉由行動通訊設備,並透過行動通訊網路接受住戶管理單位所提供之推播服務;一行動設備資料庫,係安裝於行動通訊設備的資料庫;一觸控通訊設備,係由行動通訊設備之可觸控螢幕,透過觸控通訊設備,讀取行動通訊設備中建構之住戶資料,即時呼叫出使用者資料庫中的內容;一行動通訊網路,係行動通訊設備上網服務,當使用者行動通訊設備,藉由行動通訊網路依照訊息單元之服務邏輯模組,由住戶管理單位所建立的服務邏輯,自動推播訊息提供用戶服務訊息;一訊息單元,包含一系統管理模組、一資訊分析模組、一服務邏輯模組、一互動訊息模組及一行動資訊分析模組;其中該系統管理模組,係提供住戶管理單位方便管理用戶資14訊;其中該資訊分析模組,係分析使用者之行為模式;其中該服務邏輯模組,係負責訊息的判斷、傳送與接收;其中該互動訊息模組,係負責將訊息推播與回應;其中該行動資訊分析模組,係分析資料是否傳送或是接收至行動設備資料庫中同步儲存;一資料傳輸單元,包含一網站伺服器、一推播伺服器、一多媒體伺服器及一資料庫伺服機,其中該網站伺服器,係提供網頁控制資料庫存取;其中該推播伺服器,係負責傳送系統設定的推播訊息;其中該多媒體伺服器,係負責播放多媒體內容;其中該資料庫伺服機,係將所有資料儲存於資料庫伺服機中。」(新北地院卷第49頁至第51頁)。原證2為系爭產品之使用手冊,其封面記載為第1.0版,並未標示日期(新北地院卷第75頁),原證2揭露住戶開通(含手機、門禁卡、磁扣、序號之開通)、信件包裹(含登記信件包裹、住戶領取、查詢包裹清單明細)、訊息通知(如社區重要訊息通知住戶手機)、社區公告(如會議記錄、公設維護、活動訊息等資訊)等操作教學,具體包含協助住戶開通、查詢已開通與未開通住戶、完成登記信件包裹、查詢住戶已領取與未領取紀錄、發送通知到住戶手機、上傳社區公告等內容(新北地院卷第77頁至第115頁)。爭專利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亦即經解釋後之系爭專利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均出現(present)或存在(exist)於被控侵權對象中,則稱請求項「文義讀取」被控侵權對象或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構成文15義侵權。而「文義讀取」之判斷,應將解釋後之系爭專利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間之關係等,分別進行比對,若各別對應之技術特徵均相同,則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反之,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解釋後之系爭專利請求項的任一技術特徵,或有任一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同,則不符合「文義讀取」。
固17頁),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包含「行動通訊設備」、「觸控通訊設備」、「行動通訊網路」等技術內容(如附圖1所示),依卷附被告之系爭產品資料(新北地院卷第75頁至第125頁),係屬應用程式,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開元件,原告亦自承「被告提供給用戶之系爭產品是程式軟體,須透過行動通訊設備、行動設備資料庫、觸控通訊設備、行動通訊網路、訊息單元及資料傳輸單元等元件始得運作」(本院卷166頁、第172-3頁、本院51頁背面),故系爭產品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行動通訊設備」、「觸控通訊設備」、「行動通訊網路」等元件,而不符合「文義讀取」,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3之侵權比對分析報告,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惟原證3待鑑定物元件標示之行動通訊設備(新北地院卷第169頁),並非系爭產品之元件,其報告結論自不可採。1為97年(2008年)10月8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N101282274A號專利,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2年5月3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1之摘要所載,被證1係一種基於無線通訊技術的16移動物業管理方法,其包括一服務器及若干終端,包括如下步驟A、設置一服務器,內置信息化管理程序,構成一總服務平台;B、設置若干終端,內置嵌入式程序;C、設置一無線或有線通訊介面;D、所述任一終端與總服務平台建立通訊通路,並將其數據發給該總服務平台,該平台接收並經運算、處理後,將反饋信息發回給該終端;E、總服務平台根據預先設置,與其他相關的終端建立通訊網路,並將相應訊息轉發;F、終端接收到總服務平台發回的數據後,通過其嵌入式程序處理運算,自行運行預設61頁)。
1之主要圖式:被證1圖1為實施例1之系統結構示意圖,如附圖2所示。
2為100年(2011年)11月23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N102254024A號「海量數據處理系統及方法」專利,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2之摘要所載,被證2係一種海量數據處理系統及方法,該系統包括:整合單元,用於從不同數據源中獲取源數據,並對所述源數據進行處理後生成與不同業務對應的統一接口的主題數據;存儲單元,用於將所述主題數據存儲在分佈式文件系統中;分析單元,用於根據不同的任務請求,對所述分佈式文件系統中存儲的數據進行多節點、多任務的並行計算和分析;展現單元,用於展現所述分析單元的計算和分析結果。利用本發明,可以實現對智能小區中海量數據的處理,提高處理效率及系統擴展性(本70頁)。
2之主要圖式:17被證2圖1為海量數據處理系統的一種結構示意圖,如附圖3所示。
3為智慧生活網(FBBLife)於102年(2013年)5月21日發布,以智慧生活應用為主題之網頁,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據被證3之網頁所載,在創新服務之際,善用巨量資料分析科技,造福人類,為民眾創造更不一樣的生活,在這樣的思維下,目前已有包括智慧居家連網、智慧交通、智慧商務、智慧健康、智慧媒體、智慧建築、智慧社區等涵蓋人類食衣住行育樂的應用;未來,科技廠商如果進一步整合分析科技,讓智慧冰箱可以在收集長時間的資訊後,分析出居家主人的飲食習慣;另外,透過後端系統長期收集閱聽眾收視行為資訊,進行分析與探勘,業者將可提供許多互動概念式的智76頁正、背面)。
4為101年8月11日公告之我國新型第M435675號「物業管理訊息互動裝置」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4之摘要及其專利說明書第3頁第3至5行、第4頁倒數第2行至第5頁第2行所載,被證4係一種可應用於大樓住宅管理,以達到訊息快速互動效果之物業管理訊息互動裝置,至少包括有:一中央控制中心、一訊息通知單元以及用戶端裝置,該訊息通知單元係透過該中央控制中心可將訊息傳送至該用戶端裝置,達到訊息快速互動之效果,以改善習有物業管理訊息無法即時傳遞互動之缺失。例如應用於大樓住宅之物業管理上,若管理員欲通知特定住戶有郵件待招領時,僅需由該訊息通知單元編輯訊息內容,並藉由該中央控制中心發布並傳送至該特定用戶端1878頁背面、第79頁背面、第80頁正、背面)。
4之主要圖式:被證4第二圖為物業管理訊息互動裝置之結構方塊圖,如附圖4所示。
5為101年12月15日公開之台灣物業管理學會電子報第24期,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被證5之「智慧辨識技術加持東京都物業管理機構服務更貼近社區」一文所載,由東京都物業管理機構(下稱東京都)於2007年建置營運之Search888的社區生活服務網,除提供社區居民各類農產品的團購服務外,也是社區事務的溝通平台,舉凡如公共設施預約、社區活動宣導、活動花絮分享、甚至提供住戶各類生活、保險、理財等資訊都可以在平台上找到,服務種類十分廣泛。東京都推出物業管理界第一支生活服務APP「愛社區i-search」,將先前Search888網站上的各項服務延伸至行動手持裝置上,讓社區住戶或一般民眾透過智慧型手機或是平板電腦就可使用LBS社區特約商店查詢、預約訂餐、QRCode到店集點等服務。「愛社區i-Search」是社區住戶與周邊店家的溝通平台,對於新搬入社區的居民來說,是實用的「入厝手札」,住家附近的郵局、銀行、水電行、刻印行等生活資訊,透過APP上的LBS服務即可掌握;另一方面,對於各社區周邊的店家而言,藉著QRCode掃瞄功能,讓來店顧客進行消費集點,或可發送LBA主動推播廣告、電子優惠券等,增加附近居民再次來店消費的意願。此平台為開放制,不管是否為東京都的客戶,都可藉由平台享受社區團購、特約商店查詢、紅利點數19查詢、折價券管理、個人商店推薦等會員服務。東京都特別針對既有社區會員,規劃差異化服務,透過權限控管,只要是東京都所管理的社區,可在APP後台上傳社區最新公告與會議通知,各社區的居民,透過身份認證即可進入自己社區的專屬頁面,查詢社區管委會的財報與社區活動內容,亦85頁背面至第86頁)。
6為101年4月19日公開之遵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智慧技術前瞻─以雲端智慧社區架構下之加值應用服務方案為例」簡報資料,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6首頁記載係由遵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遵宇公司)○○○於101年4月1988頁),其最末頁並載有「2012第十五屆台北國際安全展覽會資訊:A、展出時間:4/18至4/20。B、展出地點:台北世貿南港展覽館。C、遵宇攤位:629、630」等語90頁),可與被證9「零碳×智慧綠色建築─在地科技×跨際思考研討會」議程表所載之4月19日10時10分至10時40分、議題「台灣智慧技術前瞻」、225頁)相互勾稽,是被證6之公開日確為101年4月19日。又被證10為遵宇公司於100年12月8日發表之「雲端智慧社區全數位整合方案─All-in-One智能居家觸控整合平台」文章,已揭示被證6第12頁所載「All-in-One全方位觸控整合平台」
89頁、第226頁至第228頁),於被證11網路媒體Digitime之100年11月3日報導亦可見229頁正、背20面),且遵宇公司之「智能情境多功能系統整合箱」已揭示被證6第1189頁、第235頁),該整合箱技術曾獲頒2010第12屆國家建築金質獎231頁、第232頁背面),益證被證6所載技術內容之公開日期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6第3頁至第8頁揭露透過網路與雲端運算技術,將社區與住戶(行動裝置)緊密串連,住戶可使用NB、智慧手機經由社區內部專用網路(LAN)系統,而與管理中心系統緊密相連,該網路化數位社區之架構具有包裹通知、緊急通知、瓦斯Key-In、各戶訊息、社區投票等功能(88頁正、背面)。102年5月31日申請,經形式審查核准專利後,於同年11月1日公告,有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專利證書在卷可稽(新北地院卷第19頁至第67頁),則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無應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3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1、2之組合、被證1、3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圖1(如附圖2所示)及其說明書第1頁第3段記載:「本發明的目的之一在於,提供一種基於無線通訊技術的移動物業管理方法,其通過混合網路及綜合服務平台,配合各種智慧移動終端,構建了房地產、城市區域、住宅小區管理的移動辦公、數字信息化、智能識別、無線通訊技術,對房地產、城市區域、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提供即時的互動交流服務平台63頁),可21知被證1已揭示一種社區行動管理服務裝置。
1說明書第3頁第4至5段記載:「一種實現前述基於無線通訊技術的移動物業管理方法的系統,其特徵在於:其包括至少一由服務器及其內置管理程序組成的總服務平台、一無線通訊基站或網絡通訊器組成的混合通訊網絡及若干終端,該終端均內置嵌入式程序,其採集圖像、音頻或文字編碼等非圖像信息並通過無線通訊基站傳輸至總服務平台,該平台運算處理後將相關反饋信息再通過該無線通訊基站發回該終端及其他終端,各終端收到信息後自行經運算,並獨立完成各自預設程序操作。所述的終端為移動式通訊或具備通訊功能的設備,包括:智慧移動手機、汽車通訊導航設備、掌上型設備、掌上型電腦PDA64頁),及第11頁第3行至倒數第3行記載:「所述的信息化管理程序,由嵌入式程序與計算機程序兩部分組成,其程序功能包含如下i.租售收費管理:…vii.移動商務管理:子系統包括了日常行政辦公管理,…通告、私人資訊、生日提醒、郵件傳遞等功能」(本院68頁),可知被證1之「終端」、「混合通訊網絡」係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行動通訊設備」
、「行動通訊網路」,故被證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社區行動管理服務裝置,主要包括:一行動通訊設備,可為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當使用者藉由行動通訊設備,並透過行動通訊網路接受住戶管理單位(即藉由被證1之總服務平台)所提供之推播服務(即被證1揭示之通告、私人資訊、生日提醒、郵件傳遞等功能)」及「一行動通訊網路,係行動通訊設備上網服務」等技術特徵。22型電腦PDA包含可觸控螢幕及一觸控通訊設備,為系爭專利申請時之習知技術,據被告於綜合辯論意旨狀稱「…,而利用觸控螢幕呼叫與讀取通訊設備資料庫或是雲端資料則為習知智慧型手機(如2007年上市之AppleiPhone)之標準操作模式」(本院卷77頁),原告亦不爭執(本院卷19頁),故被證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觸控通訊設備,係由行動通訊設備之可觸控螢幕,透過觸控通訊設備,讀取資料」技術特徵。
1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行至第8頁第6行記載:「智能移動手機、手持設備、掌上電腦PDA、汽車設備通過嵌入式程序程序設計,住戶或物業管理人操作嵌入式程序,通過嵌入式程序處理運算把相關服務需求數據通過無線通訊技術傳輸到總服務平台,實現向物業管理中心的服務提交並記錄,總服務平台通過程序自動處理或人工手動處理,將服務的記錄、進度或信息反饋內容再通過無線通訊技術返回給住戶的智能移動手機、手持設備、掌上電腦PDA、汽車設備上,給予住戶直觀的反饋。智能移動手機、手持設備、掌上電腦PDA所提交的數據包括文字、圖像、語音或符號,通過與視頻語音服務平台的物理通訊,實現端到端的實時音視頻通訊服務平台。」(本院卷66頁正、背面),以及說明書第11頁記載:「所述的信息化管理程序,由嵌入式程序與計算機程序兩部分組成」,可知被證1之「信息化管理程序」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訊息單元」;再者,由被證1說明書第11頁第3行以下記載:「所述的信息化管理程序,由嵌入式程序與計算機程序兩部分組成,其程序功能包含如下:23i.租售收費管理:子系統包括了水、電、氣方面及治安、衛生、物業管理等費用收費功能,其中包括房產租賃的合同管理、調租、退租管理功能等…vii.移動商務管理:子系統包括了日常行政辦公管理、ISO文檔管理、工作計劃、工資管理、會議管理、計劃生育、通告、私人資訊、生68頁),可知被證1之該「信息化管理程序」(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訊息單元)推播訊息,提供用戶通告、私人資訊、生日提醒、郵件傳遞等服務功能(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服務邏輯),有其相對應之模組,即「信息化管理程序」包含一服務邏輯模組,故被證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行動通訊網路,係行動通訊設備上網服務,當使用者行動通訊設備,藉由行動通訊網路依照訊息單元之服務邏輯模組,由住戶管理單位所建立的服務邏輯,自動推播訊息提供用戶服務訊息」及「訊息單元,包含一服務邏輯模組」等技術特徵。
1說明書第11頁第3行以下記載:「所述的信息化管理程序,由嵌入式程序與計算機程序兩部分組成,其程序功能包含如下:i.租售收費管理:子系統包括了水、電、氣方面及治安、衛生、物業管理等費用收費功能,其中包括房屋租賃的合同管理、調租、退租管理功能等…v.客戶關係管理:子系統包括了戶主、房產、租戶的基本資料,戶主、房產、租戶信息、分類管理,可根據房號、電話、車牌號對應相關系統管理,具備個性化需求服務等功68頁),可知被證1之「信息化管理程序」(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訊息單元)包含一「系統管理模組」提供住戶管理單位方便管理用戶資訊(如24戶主、房產、租戶信息、分類管理等資訊);再者,依被證1說明書第8頁、第11頁所載要旨,信息化管理程序由嵌入式程序與計算機程序兩部分組成,其程序功能包含:租售收費管理(包括水、電、氣方面及治安、衛生、物業管理等費用收費功能)、客戶關係管理(包括戶主、房產、租戶的基本資料,戶主、房產、租戶信息、分類管理),而智能移動手機、手持設備、掌上電腦PDA、汽車設備通過無線通訊技術與總服務平台之物理連接,通過嵌入式程序程序設計,經網路通訊器與家居設備或客戶站的通訊及程序程序設計,嵌入式程序向家居設備或客戶站發送特殊指令或專業設計指令,實現家居設備、客戶站的操作管理功能,總服務平台是系統處理的核心,主要負責數據的採集、處理、運算等功能,通過程序設計,實現系統整體硬件的操控及程序系統功能,實現其雙向的數據傳輸與信息處理功能(本院卷66頁背面、第68頁),可知「信息化管理程序」所在之「總服務平台」不僅提供網頁,並讓使用者可控制資料庫存取,亦設有一「資料庫」
儲存上述租售收費管理等資料,故被證1之「總服務平台」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網站伺服器」與「資料庫伺服機」。雖被證1未揭示該「網站伺服器」與「資料庫伺服機」為兩獨立主機,惟設置複數主機伺服器以執行獨立功能僅為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被證1所揭示之技術,參酌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設置複數主機伺服器執行獨立功能,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資料傳輸單元,包含一網站伺服器及一資料庫伺服機,該網站伺服器,係提供網頁控制資料庫存取;其中該資料庫伺服機,係將所25有資料儲存於資料庫伺服機中」技術特徵。
1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行至第8頁第6行記載:「智能移動手機、手持設備、掌上電腦PDA、汽車設備通過嵌入式程序設計,住戶或物業管理人操作嵌入式程序,通過嵌入式程序處理運算把相關服務需求數據通過無線通訊技術傳輸到總服務平台,實現向物業管理中心的服務提交並記錄,總服務平台通過程序自動處理或人工手動處理,將服務的記錄、進度或信息反饋內容再通過無線通訊技術返回給住戶的智能移動手機、手持設備、掌上電腦PDA、汽車設備上,給予住戶直觀的反饋。智能移動手機、手持設備、掌上電腦PDA所提交的數據包括文字、圖像、語音或符號,通過與視頻語音服務平台的物理通訊,實現端到端的實時音視頻通訊服務平台66頁正、背面),可知被證1之「信息化管理程序」(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訊息單元)包含一「互動訊息模組」,負責將訊息推播與回應;再由被證1第8頁記載:「智能移動手機、手持設備、掌上電腦PDA、汽車設備通過無線通訊技術及嵌入式程序程序設計將信息數據傳輸到總服務平台,經過總服務平台程序程序處理將處理結果反饋到智能移動電話、手持設備、掌上電腦PDA上,為住戶、租戶提供服務的交互平台,總服務平台通過程序程序處理,將相關的通知、公告等信息經有線或無線方式發送到家居設備或住戶的客戶站電腦及汽車設備、智能移動66頁背面),可知被證1之「總服務平台」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播伺服器」,故被證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資料傳輸單元,包含一推播伺服器,其26中該推播伺服器,係負責傳送系統設定的推播訊息」技術特徵。
1說明書第11頁第3行以下記載:「所述的信息化管理程序,由嵌入式程序與計算機程序兩部分組成,其程序功能包含如下…子系統包括了區域內的互動音視頻點到點通訊,利用智能移動手機、掌上型電腦PDA即時監控汽車、家居環境、區域環境監控及音視頻通訊功能」(68頁),可知被證1之「信息化管理程序」
所在之「總服務平台」可播放音視頻等多媒體內容,故被證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資料傳輸單元,包含一多媒體伺服器,其中多媒體伺服器,係負責播放多媒體內容」技術特徵。
1雖未直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行動設備資料庫,係安裝於行動通訊設備的資料庫」、「透過觸控通訊設備,讀取行動通訊設備中建構之住戶資料,即時呼叫出使用者資料庫中的內容」、「訊息單元,包含一資訊分析模組,其中該資訊分析模組,係分析使用者之行為模式」、「訊息單元,包含一行動資訊分析模組,該行動資訊分析模組,係分析資料是否傳送或是接收至行動設備資料庫中同步儲存」等技術特徵,惟被證1說明書第5頁第6至12行記載:「B、設置若干終端,編寫供所述終端配合使用的嵌入式程序,將其分別安裝至各終端內並設置特徵信息等參數;…D、所述任一終端與總服務平台建立通訊通路,並將其特徵信息等數據發給該總服務平台,該平台接收並經運算、處理後,將反饋訊息發回給該終端」(本65頁),又智慧型手機包含一資料庫僅為習知技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被證1所揭示「27各終端包含一資料庫儲存特徵信息等參數」之技術,可輕易思及「透過觸控通訊設備,讀取行動通訊設備中建構之前述特徵信息」及「訊息單元,包含一行動資訊分析模組,該行動資訊分析模組係分析資料是否傳送或是接收至行動設備資料庫中同步儲存」,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行動設備資料庫,係安裝於行動通訊設備的資料庫」
及「透過觸控通訊設備,讀取行動通訊設備中建構之住戶資料,即時呼叫出使用者資料庫中的內容」等技術特徵。
被證1、被證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被證2之摘要揭示一種海量數據處理系統及方法,該系統包括:整合單元,用於從不同數據源中獲取源數據,並對所述源數據進行處理後生成與不同業務對應的統一接口的主題數據;存儲單元,用於將所述主題數據存儲在分佈式文件系統中;分析單元,用於根據不同的任務請求,對所述分佈式文件系統中存儲的數據進行多節點、多任務的並行計算和分析;展現單元,用於展現所述分析單元的計算和分析結果。利用本發明,可以實現對智能小區中海量數據的處理,提高處理效率及系統擴70頁)。承前所述,被證1說明書第3頁第4至5段已揭示自「終端」(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行動通訊設備)蒐集信息並通過無線通訊基站傳輸至總服務平台之技術內容,且被證1與被證2皆屬智慧社區之技術領域,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引入被證2之海量數據處理系統及方法,以分析被證1總服務平台所蒐集之信息。
又被證2說明書第0012段記載:「分析單元,用於根28據不同的任務請求,對所述分佈式文件系統中存儲的數第71頁背面),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訊息單元,包含一資訊分析模組,其中該資訊分析模組,係分析使用者之行為模式」技術特徵,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被證2所揭示之分析單元(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分析模組)引入被證1之社區行動管理服務裝置中,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被證1、2之組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被證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被證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由被證3第1頁「智慧生活網」網頁所載:「更重要的是要想著如何善用巨量資料分析科技,造福人類,為民眾創造更不一樣的生活。在這樣的思維下,目前包括智慧居家連網、智慧交通、智慧商務、智慧健康、智慧媒體、智慧建築、智慧社區等涵蓋人類食衣住行育樂的應用,都在全球科技與各領域業者結合雲端與巨量資料科技的努力下,76頁),可知在智慧社區中得透過後端系統長期蒐集資料,進行分析與探勘,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資訊分析模組,其中該資訊分析模組,係分析使用者之行為模式」
技術特徵,因被證1與被證3皆屬智慧社區之技術領域,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結合被證1與被證3,將被證3所揭示在智慧社區中透過後端系統長期蒐集資料,進行分析與探勘(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29項1之資訊分析模組)之技術內容,引入被證1之社區行動管理服務裝置中,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被證1、3之組合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被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至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為產生「住戶與社區管理者之間可透過社區網站伺服器21進行即時通訊,以及各住戶彼此之間可透過社區網站伺服器21進行即時之線上意見交流」之功能,可達到被證1至6所無法預期功效云云。惟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功能並未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而專利權之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於被證1、2之組合及被證1、3之組合均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業如前述;原告雖稱系爭專利說明書有提及提供各住戶彼此之間即時之線上意見交流之功效云云,但依被證1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行至第8頁第6行所載「智能移動手機、手持設備、掌上電腦PDA、汽車設備通過嵌入式程序設計,住戶或物業管理人操作嵌入式程序,通過嵌入式程序處理運算把相關服務需求據通過無線通訊技術傳輸到總服務平台,實現向物業管理中心的服務提交並記錄,總服務平台通過程序自動處理或人工手動處理,將服務的記錄、進度或信息反饋內容再通過無線通訊技術返回給住戶的智能移動手機、手持設備、掌上電腦PDA、汽車設備上,給予住戶直觀的反饋。智能移動手機、手持設備、掌上電腦PDA所提交的數台包括文字、圖像、語音或符號,通過與視頻語音服務平台的物理通訊,實現端到端的實時音視頻通訊服務平台」之內容,已揭示原告所主張「住戶與社區管理者之間即時通訊30」之功能,且被證1已揭示「智能移動手機、手持設備、掌上電腦PDA、汽車設備」可與「總服務平台」進行包括文字、圖像、語音或符號等數據傳送,自可藉由「總服務平台」達成住戶間訊息交換之功效,故原告之主張並不可採。
另原告主張被證2、3均未揭示行動裝置,只可能將被證2、3之分析技術應用在被證1、被證4至6之社區中的任何電子產品,但要在眾多電子產品中選擇應用於行動裝置,尚非顯而易見云云。惟查,被證1至被證3皆屬智慧社區之技術領域,在被證1已揭示自「終端」(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行動通訊設備)蒐集信息並通過無線通訊基站傳輸至總服務平台之情形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引入被證2之海量數據處理系統及方法,或被證3在智慧社區中透過後端系統長期蒐集資料並進行分析與探勘之技術內容,以分析被證1總服務平台所蒐集之信息,故原告所稱並無理由。
1、2之組合或被證1、3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自毋庸再審究被證4至6分別與被證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部分。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且被證1、2之組合或被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系爭專利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2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本息,並不得自行或使他人使用系爭專利權之物品,即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31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32附圖:附圖1(系爭專利圖式):附圖2(被證1圖式):33附圖3(被證2圖式):附圖4(被證4圖式):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