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原 告 蔡溪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 複代理人 游登銘 被 告 普惠醫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大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初梅律師 戴雅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7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我國第I542377 號「無針加藥器」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105 年7 月21日至124 年5 月28日止(下稱:系爭專利)。被告普惠醫工股份有限公司所販售型號F06 之輸液套產品(下稱:系爭產品),其產品結構與系爭專利範圍相同,經比對分析結果,系爭產品已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構成文義侵權,縱然二者之技術特徵存在有些微差異,然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係以實質相同的方式,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得到實質相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至少亦構成均等侵權;又依107 年6 月5 日當庭勘驗拆解系爭產品的彈性閥並予以縱向剖切後,該凹孔的壁面呈現為一平面,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的記載為該凹孔的璧面為一弧面之構造固不相同,但不論運用弧面或平面的凹孔,均可以提供血液或藥劑因壓力變化而逆流時,具有直接承接衝擊力,故二者所執行的功能為實質相同,且系爭專利藉此可達到推移該閥塞的基部的外表面與該蓋體的肩部內側面而具有較佳的緊密度,而與系爭產品相同均可得到實質相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的技術特徵無實質差異,因此,系爭產品對系爭專利請求項3 構成均等侵權。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並無得撤銷之事由,且原告曾發函通知停止侵害專利權之行為,惟遭被告回函否認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情,自難謂對系爭專利之存在推諉不知,故被告實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先為損害賠償金額之最低請求。 (二)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被告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3.被告應銷毀系爭產品等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4.第1 項之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系爭產品之開槽僅在支撐壁上形成與閥塞之基部的底部無關,系爭產品並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支撐結構的內側面與該閥塞的基部的底部共同圍構一開槽,該開槽與該容置空間及該通道相通」之技術特徵;系爭產品之支撐結構係以360 °圍繞閥塞之軸線延伸而下,亦不符合系爭 專利請求項1 「該支撐結構位於該閥閥塞的軸線的一側」中之「一側」之文義;系爭產品並無較大孔口與提高藥劑流量之效果,因此,系爭產品並無構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或均等侵權。又系爭產品之基部呈現圓形平板狀且底面為一平面結構,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凹孔結構,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 在技術手段上係單獨利用呈現凹孔形式的基部底部,使得藥液或血液逆流時產生之衝力沖擊之而使彈性閥壁面貼緊肩部,而系爭產品不具備圍繞閥塞軸線360 °延伸的支撐結構,無法形成此等凹陷形狀,亦 無法達成相同功效,因此,系爭產品並無構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文義或均等侵權。再者,系爭產品之基部的底部不具有凹孔,且系爭產品之彈性閥之基部的底面為平面,並不具備系爭專利請求項3 界定之弧面特徵,則當不可能具備該弧面特徵之相同或實質相同之功能與效果,因此,系爭產品亦無構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均等侵權。此外,系爭專利請求項1-3 均具有應撤銷之事由。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無理由。 (二)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爭執事項: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2第610-611頁): (一)專利侵權部分: 1.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2.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均等範圍? (二)專利有效性部分: 1.被證2 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不具新穎性? 2.被證2 ;被證2 、3 之組合;被證2 、6 之組合;被證2 、7 之組合;被證2 、3 、6 之組合;被證2 、3 、7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不具進步性? 3.被證2 ;被證2 、4 之組合;被證2 、4 、6 之組合;被證2 、4 、7 之組合;被證2 、3 、4 之組合;被證2 、3 、4 、6 之組合;被證2 、3 、4 、7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四、專利侵權之爭點及論斷: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0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又原告起訴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3 權利範圍,此為被告否認,是本院僅就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及請求項3之均等範圍加以論斷,合先敘明。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相關圖式,如附圖1):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提出一種無針加藥器,包括基座、蓋體及彈性閥。基座包括第一端部、第二端部、凸出部及導管。第一端部形成凹槽。凸出部與凹槽側壁界定插槽。導管設於第二端部且形成直線貫穿導管及凹槽底的通道。蓋體包括大徑段、小徑段及肩部,大徑段設於第一端部,小徑段圍構貫孔,肩部設於大、小徑段間,大徑段和肩部圍構容置空間。彈性閥包括閥塞及支撐結構,閥塞與通道同軸。閥塞包含頭部及基部,頭部設於貫孔,基部抵頂於肩部。支撐結構自基部延伸且位於閥塞軸線一側且插設於插槽,其外側面與蓋體大徑段界定裕度空間,其內側面與基部底圍構開槽(參系爭專利發明摘要,見本院卷1 第76頁)。 2.系爭專利請求項之分析: 請求項1 :一種無針加藥器,包括:一基座,包括一第一端部、一第二端部、一凸出部及一導管,該第一端部形成一凹槽,該凸出部凸出於該凹槽的底面,且與該凹槽的側壁之間界定一插槽,該導管設於該第二端部,且形成一通道,該通道直線地貫穿該導管及該凹槽的底面;一蓋體,包括一大徑段、一小徑段及一肩部,該大徑段設於該基座的第一端部,該小徑段圍構一貫孔,該肩部設於該大、小徑段之間,該大徑段和該肩部共同圍構一容置空間,該凹槽連通於該容置空間與該通道之間;以及一彈性閥,包括一閥塞及一支撐結構,該閥塞與該通道同軸,該閥塞包括一頭部及一基部,該頭部設於該貫孔,該基部的外表面抵頂於該肩部的內壁面,令該容置空間與該貫孔不相通,該支撐結構自該基部的一側延伸而位於該閥塞的軸線的一側,且插設於該插槽,該支撐結構的外側面與該蓋體的大徑段的內側面之間保持一段距離而界定一裕度空間,該支撐結構的內側面與該閥塞的基部的底部共同圍構一開槽,該開槽與該容置空間及該通道相通,其中,該彈性閥的閥塞的頭部被向下擠壓時,該支撐結構向該裕度空間彎折,該頭部脫離該貫孔而進入該容置空間,該彈性閥的閥塞的基部脫離該肩部,該貫孔與該容置空間相通,該開槽保持與該容置空間及該通道相通。 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無針加藥器,其中該彈性閥的閥塞的基部的底部形成一凹孔,該凹孔面向該通道。 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無針加藥器,其中該凹孔的璧面為一弧面。 (三)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相關圖式,如附圖2 ): 1.本院於107 年6 月5 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會同兩造拆解並勘驗系爭產品內部構件,有卷附系爭產品拆解照片7 張及拆解過程影片光碟1 片在卷可稽,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2 第466-475 頁),上開系爭產品之結構元件自可據為與系爭專利為專利侵權比對基礎,先予敘明。 2.系爭產品係一種無針加藥器,包括:一基座,該基座包括一第一端部、一第二端部、一凸出部及一導管,該第一端部形成一凹槽,該凸出部凸出於該凹槽的底面,且與該凹槽的側壁之間界定一插槽,該導管設於該第二端部,且形成一通道,該通道直線地貫穿該導管及該凹槽的底面;一蓋體,包括一大徑段、一小徑段及一肩部,該大徑段設於該基座的第一端部,該小徑段圍構一貫孔,該肩部設於該大、小徑段之間,該大徑段和該肩部共同圍構一容置空間,該凹槽連通於該容置空間與該通道之間;以及一彈性閥,包括一閥塞及一支撐結構,該閥塞與該通道同軸,該閥塞包括一頭部及一基部,該頭部設於該貫孔,該基部的外表面抵頂於該肩部的內壁面,令該容置空間與該貫孔不相通,該支撐結構自該基部的一側延伸而圍繞於該閥塞的軸線的外側,且插設於該插槽,該支撐結構的外側面與該蓋體的大徑段的內側面之間保持一段距離而界定一裕度空間,該支撐結構之環形壁面上形成有一長形開槽,該開槽與該容置空間及該通道相通,其中,該彈性閥的閥塞的頭部被向下擠壓時,該支撐結構向該裕度空間彎折,該頭部脫離該貫孔而進入該容置空間,該彈性閥的閥塞的基部脫離該肩部,該貫孔與該容置空間相通,該開槽保持與該容置空間及該通道相通。 (四)系爭專利侵權之判斷: 1.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12個要件,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無針加藥器。 要件編號1B:包括:一基座,包括一第一端部、一第二端部、一凸出部及一導管。 要件編號1C:該第一端部形成一凹槽,該凸出部凸出於該凹槽的底面,且與該凹槽的側壁之間界定一插槽。 要件編號1D:該導管設於該第二端部,且形成一通道,該通道直線地貫穿該導管及該凹槽的底面。 要件編號1E:一蓋體,包括一大徑段、一小徑段及一肩部。 要件編號1F:該大徑段設於該基座的第一端部,該小徑段圍構一貫孔,該肩部設於該大、小徑段之間,該大徑段和該肩部共同圍構一容置空間,該凹槽連通於該容置空間與該通道之間。 要件編號1G:以及一彈性閥,包括一閥塞及一支撐結構。 要件編號1H:該閥塞與該通道同軸該閥塞包括一頭部及一基部,該頭部設於該貫孔,該基部的外表面抵頂於該肩部的內壁面,令該容置空間與該貫孔不相通。 要件編號1I:該支撐結構自該基部的一側延伸而位於該閥塞的軸線的一側,且插設於該插槽。 要件編號1J:該支撐結構的外側面與該蓋體的大徑段的內側面之間保持一段距離而界定一裕度空間。 要件編號1K:該支撐結構的內側面與該閥塞的基部的底部共同圍構一開槽,該開槽與該容置空間及該通道相通。 要件編號1L:其中,該彈性閥的閥塞的頭部被向下擠壓時,該支撐結構向該裕度空間彎折,該頭部脫離該貫孔而進入該容置空間,該彈性閥的閥塞的基部脫離該肩部,該貫孔與該容置空間相通,該開槽保持與該容置空間及該通道相通。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比對: ①要件編號1A:系爭產品為一種無針加藥器(附圖2 照片A 參照),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A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符合要件編號1A之文義讀取。 ②要件編號1B:系爭產品具有一基座,該基座包括一第一端部、一第二端部、一凸出部及一導管之技術內容(附圖2 照片C 參照),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B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符合要件編號1B之文義讀取。 ③要件編號1C:系爭產品具有該第一端部形成一凹槽,該凸出部凸出於該凹槽的底面,且與該凹槽的側壁之間界定一插槽之技術內容(附圖2 照片C 參照),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C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符合要件編號1C之文義讀取。 ④要件編號1D:系爭產品具有該導管設於該第二端部,且形成一通道,該通道直線地貫穿該導管及該凹槽的底面之技術內容(附圖2 照片C 參照),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D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符合要件編號1D之文義讀取。 ⑤要件編號1E:系爭產品具有一蓋體,該蓋體包括一大徑段、一小徑段及一肩部之技術內容(附圖2 照片D 參照),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E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符合要件編號1E之文義讀取。 ⑥要件編號1F:系爭產品具有該大徑段設於該基座的第一端部,該小徑段圍構一貫孔,該肩部設於該大、小徑段之間,該大徑段和該肩部共同圍構一容置空間,該凹槽連通於該容置空間與該通道之間之技術內容(附圖2 照片A 、C 、D 參照),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F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符合要件編號1F之文義讀取。 ⑦要件編號1G:系爭產品具有一彈性閥,該彈性閥,包括一閥塞及一支撐結構之技術內容(附圖2 照片E 參照),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G 之文義。因此,系爭 產品符合要件編號1G之文義讀取。 ⑧要件編號1H:系爭產品具有該閥塞與該通道同軸,該閥塞包括一頭部及一基部,該頭部設於該貫孔,該基部的外表面抵頂於該肩部的內壁面,令該容置空間與該貫孔不相通之技術內容(附圖2 照片C、E 參照),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 號1H 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符合 要件編號1H之文義讀取。 ⑨要件編號1I:系爭產品具有該支撐結構插設於該插槽,惟該支撐結構係以360度圍繞於 該閥塞中心軸線而自該基部的底面下延伸,形成圍繞於該閥塞的軸線的「外側」,且插設於該插槽之技術內容(附圖2 照片C、E 參照),此與要件 編號1I該支撐結構位於該閥塞的軸線的「一側」,且插設於該插槽之技術內容,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未符合要件編號1I之文義讀取。 ⑩要件編號1J:系爭產品具有該支撐結構的外側面與該蓋體的大徑段的內側面之間保持一段距離而界定一裕度空間之技術內容(附圖2 照片D、E 參照),可完全 對應於要件編號1J 之文義。因此, 系爭產品符合要件編號1J之文義讀取。 ⑪要件編號1K:系爭產品在支撐結構之部分壁面上形成有一開槽,該開槽與該容置空間及該通道相通之技術內容(附圖2 照片E 參照),此與要件編號1K界定該支撐結構內側面與該閥塞的基部的底部共同圍構一開槽之技術內容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未符合要件1K之文義讀取。 ⑫要件編號1L:系爭產品具有該彈性閥的閥塞的頭部被向下擠壓時,該支撐結構向該裕度空間彎折,該頭部脫離該貫孔而進入該容置空間,該彈性閥的閥塞的基部脫離該肩部,該貫孔與該容置空間相通,該開槽保持與該容置空間及該通道相通之技術內容(附圖2 照片C、E參照),可完全對應於要件編號1L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符合要件編號1L之文義讀取。 ⑶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之該支撐結構由該基部向下延伸而位在該閥塞的一側(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I)云云(見本院卷2 第678 頁)。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I界定「支撐結構位於該閥塞的軸線的一側」,其中所謂「軸線的一側」,依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理解,應解為該支撐結構圍繞在該閥塞軸線的圍繞角度小於180 度範圍,而系爭產品該彈性閥之支撐結構圍繞在該閥塞軸線的圍繞角度為全面360 度(附圖2 照片B 、E 參照),故系爭產品之支撐結構係圍繞於該閥塞的軸線的外側,而非位於該閥塞的軸線的一側甚明。是以,系爭產品並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I所界定該支撐結構自該基部的一側延伸而位於該閥塞的軸線的「一側」之技術特徵,是原告上開主張,尚無可取。 ⑷綜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進行上開文義比對,基於全要件分析結果,由於系爭產品無法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I、1K之文義,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2.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範圍: ⑴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均等侵權,應於判斷不符合文義讀取之後,針對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不相同之各個技術特徵,逐一判斷其是否為均等之技術特徵。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一個以上之技術特徵,或有一個以上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同且不均等,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 ⑵系爭產品無法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編號1I、1K之技術特徵,而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已如前述。惟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各要件的技術特徵均出現或存在於系爭產品的構造中,既使存在些微差異,在將系爭產品的構造與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進行比對後,可判斷系爭產品之構造與系爭專利係以實質相同的方式,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以得到實質相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至少構成均等侵權云云(見本院卷2 第679 頁)。是以,以下將就要件編號1I、1K之技術特徵,分析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範圍。 ⑶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I之均等比對: ①技術手段(way ):系爭專利之支撐結構位於該閥塞的軸線的一側,而系爭產品之支撐結構圍繞於該閥塞的軸線的外側。因此,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I之技術手段並不相同。 ②功能(function):系爭專利具有說明書第【0017】段記載「彈性閥變形時,可原地彎折且提供較大的液體流動空間(亦即,該開槽)」的功能(見本院卷1 第81頁),而系爭產品彈性閥變形時,因支撐結構係圍繞於該閥塞的軸線的外側,故彎折會使開槽面積變小,藥劑在單位時間內通過開槽的流量變少。因此,系爭產品無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I達成相同之功能。 ③結果(result):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7】段記載「藥劑在單位時間內流經該彈性閥的流量不會減少,而且還可使全部藥劑進入病患體內的速度更加穩定且時間更加縮短,完全不會有阻塞感」(見本院卷1 第81頁),而系爭產品則不具備此提高藥劑流量,完全不會有阻塞感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無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I產生相同之結果。 ④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I相較,二者之技術手段不同,產生不同之功能及結果,而存有實質差異,並無均等論之適用,是以,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I之技術內容未構成均等侵權。 ⑷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K之均等比對: ①原告主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K技術特徵,因為基部的認知差異有所不同,縱然依照被告所指系爭產品的基部位置,但當藥液上來的時候依然可以進到凹槽部分,依然構成均等侵權云云(見本院卷2 第685 頁)。惟查: ②技術手段(way ):系爭專利之支撐結構的內側面與該閥塞的基部的底部共同圍構一開槽,而系爭產品之支撐結構之部分壁面上形成有一開槽,該開槽並非與該閥塞的基部的底部共同圍構而成。因此,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K之技術手段並不相同。 ③功能(function):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7】段落記載「彈性閥變形時,可原地彎折且提供較大的液體流動空間(亦即,該開槽)」的功能(見本院卷1 第81頁),而系爭產品彈性閥變形時,因支撐結構係圍繞於該閥塞的軸線的外側,故彎折會使開槽面積變小,藥劑在單位時間內通過開槽的流量變少。因此,系爭產品無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K達成相同之功能。 ④結果(result):系爭專利具有說明書第【0017】段落所載「藥劑在單位時間內流經該彈性閥的流量不會減少,而且還可使全部藥劑進入病患體內的速度更加穩定且時間更加縮短,完全不會有阻塞感」的結果(見本院卷1 第81頁),而系爭產品則不具備此提高藥劑流量,完全不會有阻塞感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無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K產生相同之結果。 ⑤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K相較,二者之技術手段不同,產生不同之功能及結果,而存有實質差異,並無均等論之適用,是以,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K之技術內容,亦未構成均等侵權。 3.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⑴文義侵權判斷: 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彈性閥的閥塞的基部的底部形成一凹孔,該凹孔面向該通道。」技術特徵。又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與均等範圍,已如前述。且系爭產品之底部(閥塞基部的內面)係呈平面狀,此經本院當庭拆解勘驗系爭產品在卷,且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2 第466-467 頁),故系爭產品之基部的底部不具有凹孔,自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文義。因此,系爭產品未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文義讀取。 ⑵均等侵權判斷: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7】段記載「凹孔可集中逆流的藥劑或血液撞擊力,使閥塞的基部的外表面獲得一股力量,以與肩部的內側面卡緊,提升閥塞密封住蓋體的功效,防止逆流而回的藥劑或血液從蓋體的貫孔流出。」(見本院卷1 第81頁),然而,系爭產品之底部(閥塞基部的內面)係呈平面狀,不具凹孔之技術內容,則系爭產品並無對應之技術特徵,自無對應之技術功能與效果,從而,二者之技術手段不同,產生不同之功能及結果,而存有實質差異,並無均等論之適用,是以,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均等範圍。 4.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均等範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該凹孔的璧面為一弧面。」技術特徵。又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與均等範圍,業如前述。 ⑵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以壁面呈弧面的凹孔與系爭產品以一平面的凹孔,兩者均呈凹狀形,故使用的方式為實質相同,又不論系爭專利運用弧面的凹孔或系爭產品為平面狀的凹孔,均可以提供血液或藥劑因壓力變化而逆流時,具有直接承接衝擊力,兩者所執行的功能為實質相同,再者,系爭專利藉此可達到推移該閥塞的基部的外表面與該蓋體的肩部內側面而具有較佳的緊密度,而與系爭產品均可得到實質相同的結果,系爭產品對系爭專利請求項3 構成均等侵權云云(見本院卷2 第681-682 頁)。查系爭產品之底部(閥塞基部的內面)係呈平面狀,不具凹孔之技術內容,自無法增加推力之功能,亦無法達成使肩部的內側面卡緊之結果,已如前述,因此,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相較,系爭產品並無對應之技術特徵,自無對應之技術功能與效果,從而,二者之技術手段不同,產生不同之功能及結果,而存有實質差異,並無均等論之適用,是以,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均等範圍。 5.綜上,系爭產品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未構成文義或均等侵權,亦未對系爭專利請求項3 構成均等侵權,已如前述,是被告公司販賣系爭產品,即無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3 之權利可言,從而,被告另抗辯其他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 具有應撤銷事由等無效爭點,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3 之權利,故被告販賣系爭產品,並無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權可言。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等規定,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