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江天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天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瑞堂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