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暫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暫字第15號聲 請 人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穎文 代 理 人 賴蘇民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孫德沛律師 蕭翊展律師 相 對 人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