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聲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 代 理 人 賴蘇民律師 蘇三榮律師 李維峻律師 相 對 人 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穎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