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代 理 人 吳雅貞律師 代 理 人 林宗緯 相 對 人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財 相 對 人 盈盈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