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李念和、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李念和 訴訟 代理人 陳映姿 被 告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內所記載之「本判決附表」,漏未予以檢附,應更正檢附如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