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專抗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抗字第22號抗 告 人 谷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森田 送達代收人 郭俐瑩律師 相 對 人 慶垣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龍 相 對 人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松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