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1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 3原告金寶櫥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李青雲 6訴訟代理人洪志誠 7尤彰澤律師 8 9複代理人范成豪 10被告立德五金有限公司 11 12 13法定代理人賴靜如 14訴訟代理人謝宗瑋 15楊承彬律師 16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17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18主文 19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0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1事實及理由 22 23萬元整,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4 25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商品名 26稱為「櫥櫃用滑軌裝置產品(型號D0303-3J)」之產品,亦 27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原告之中華民國第I552700號、專利名稱 11「用於滑軌裝置之固定結構」發明專利權之行為。被告已流 2 3 4I552700號「用於滑軌裝置之固定結構」專利( 5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105年10月 611日至122年2月7日止,有專利證書及專利公報可稽(原 7證1、2),原告發現被告所製造及販售之「櫥櫃用滑軌裝置 8產品(型號D0303-3J)」(下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技術 9內容十分相似,經原告購得系爭產品之實物後,送請長江國際 10專利商標事務所進行鑑定,確認系爭產品已侵害系爭專利權,11有系爭產品型錄、購買證明、實物照片、專利鑑定報告書等可12證(原證3至6),爰提起本件訴訟,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13至3項、第97條等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 141之均等範圍: 15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1段已揭示,系爭專利之上、下固定機 16構係分別在板件之上、下側部相對兩側往滑軌方向突出的突出17部,其目的在於將固定座的板件靠置於滑軌裝置的外側面時,18利用上、下突出部(即上、下固定機構)抵靠於滑軌裝置的上19、下方,以達到將固定座定位於滑軌裝置的效果,故系爭專利20之上固定機構、中間部及下固定機構會形成一個類似凹字型的21虎口結構;系爭產品雖係將上、下固定機構分別形成在固定座22之上、下側部兩側間的中間位置,而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 23之文義讀取,但此僅為位置的簡單改變,其實質技術手段仍為24使突出部往滑軌裝置之方向突出並且分別抵靠於滑軌裝置的上25、下方,從而達到將固定座定位於滑軌裝置的效果,是系爭產26品與系爭專利僅係文字形式記載與元件形狀上之差異,二者具27有實質相同之技術手段,並達成實質相同之功能與結果,故系 21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21不具進 3步性: 41 5之段落,且引證一、二、三在發明目的、解決問題的技術手 6段與發明功效上均明顯且實質不同,系爭專利固定座之板件 7的上、下固定機構是與「滑軌裝置」透過相互抵靠而構成相 8互制約的組接關係(引證一、三是供滾輪與滑軌滑移的外滑 9軌),從板件的整體結構來看,上、下固定機構是形成於板 10件的上、下側部,上、下側部間還設置有中間部,透過中間 11部而得以使板件整體不易受外力變形,而上、下固定機構分 12別自上、下側部與中間部的交界處延設出來,具有一定結構 13強度而能穩固支持於滑軌裝置(引證二則無法穩固支持), 14維持滑軌裝置的水平度。 155、引證二圖2、引證三第四圖已揭露系爭 16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卻未指出圖式中何構件可對應於 17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下固定機構,實際上引證一、三並 18非用於滑軌裝置的固定座,其中引證一圖2所示滾輪38可 19藉托架28來回移動,托架28是做軌道使用,引證三第四圖 20所示滑軌20可藉固定座10來回滑移,固定座10是做軌道 21使用,是引證一、三所揭露者只是滑軌裝置的一部(即導引 22軌道);又引證二圖4所示C形狀的安裝托架(mountingb 23racket)17顯然難以有效維持滑軌裝置的水平位置,其兩垂 24直臂是從21同一邊的兩端延設出來,藉以賦予兩垂直臂撓/ 25彈性,能受到外力而略為變動,尤其兩垂直臂的自由端(en 26dmost)其移動幅度最大,並在兩垂直臂末端進一步延設水 27平延伸板(horizontalflange)27a、27b,以使兩垂直臂之水 31平延伸板之間的間隔能改變,便於滑軌裝置迫入並迫緊於兩 2垂直臂之水平延伸板之間,是引證二之結構設計為使安裝托 3架具有最大彈性,其垂直臂與水平延伸板大體上是懸空設置 4,但容易變形的安裝托架顯然難以保持其固有(水平)位置 5,當使用一段時間或抽屜載有重物時,兩垂直臂將有朝外偏 6斜之虞,會嚴重影響滑軌裝置抽拉時的順暢度,甚至使抽屜 7無法完全收合,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8應不會參酌引證二,畢竟在實際使用情形中,引證二顯然無 9法保持滑軌裝置的水平度,此亦為系爭專利所要克服的問題 10,故引證二與系爭專利目的是完全相反的教示。 11 12 13: 141之專利權範圍: 15系爭產品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上固定機構及該下固定 16機構分別位於該上側部及該下側部的兩相對側,且皆由該板件17的兩相對側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而延設」之技術特徵,而不構18成文義侵權,又系爭專利之上、下固定機構其「型態上」技術19特徵為「由該板件的兩相對側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而延設」,20當有排除上開型態以外之意,自不容原告任意擴張其申請專利21範圍,將僅於上、下固定機構另固設有一垂直「抵靠片」(此22為早於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之系爭產品,亦認為落入系爭專23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241之專利權範圍。 25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26性: 271要件編號A至D之技術特徵,均為習知 41技術,亦為引證一、二、三所揭露,當無爭議,而要件編號 2E部分雖將位於該「板件」上側部及下側部兩相對側之「上 3固定機構」及「下固定機構」的型態,限定為「由該板件的 4兩相對側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而延設」,惟究竟如何「延設 5」,遍觀系爭專利說明書均未有具體之結構特徵說明,僅於 6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記載「該上固定機構13具有相互對 7應的兩上延伸部131、133,該兩上延伸部131、133的底部 8抵靠於該滑軌裝置10的頂部。該下固定機構15具有相互對 9應的兩下延伸部151、153,該兩下延伸部151、153的底部 10抵靠於該滑軌裝置10的底部」等語,若再參酌系爭專利第 11一圖及第二圖,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稱「上、下固定機構 12由該板件的兩相對側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而延設」之技術特 13徵,似乎係指在「型態上」具有一「由窄而寬」之結構,又 14功效上,其重點僅在於上、下固定機構之「底部」會抵靠於 15滑軌裝置之「頂部」而已。 16 17機構」,其型態雖不必然呈現「由窄而寬」之態樣,但一定 18係由「板件的兩相對側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而延設」,且該 19「上、下固定機構」之底部,均會抵靠於該「滑軌裝置」之 20「頂部」,系爭專利僅界定中間部21之上、下分別為上、 21下側部,並未特定中間部與上、下側部須等寬,引證二之2 227a、27b已揭露系爭專利之上側部與上固定機構、下側部與 23下固定機構,其差別僅在於系爭專利之上、下固定機構多了 24兩側作延設,但是否延設只是造型上的簡易變化,並不影響 25使上、下固定機構之底部對應到滑軌之實質效果,由引證一 26圖2及圖5、引證二圖2及圖4、引證三第4圖均可看出其 27具有上、下固定機構,形成凹字形結構以容納軌道設置,故 51熟習該項技術領域之人參酌引證一、二、三之組合,自可輕 2易推導出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足以證 3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4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99頁): 5I552700號「用於滑軌裝置之固定結構」專利之 6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5年10月11日起至122年2月7 7日止。 85照片所示之系爭產品為被告所銷售。 9四、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299頁至第301頁): 10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111是否有應撤銷之事由: 121不具進步性 13? 141不具 15進步性? 16 17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被告是否有侵權之故意 18或過失? 19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 20額為何? 21五、得心證之理由 22 23 24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3、0004段所載,當三段式滑軌欲 25固定於櫥櫃等固定物體內時,需先分解三段式滑軌,首先是 26分開外軌與中軌,自外軌分開出來的中軌還是與內軌結合在 27一起,接著將外軌固定於櫥櫃的側壁上,最後再把中軌套接 61回外軌內,而完成滑軌的安裝。另外一種更傳統的滑軌安裝 2方式是,把中軌及內軌於完全拉伸於外軌之外,再把外軌固 3定於櫥櫃的側壁上。習知滑軌的固定方式,系透過滑軌本身 4的外軌作為與固定物體的固定構件,但是將中軌及內軌拉伸 5於外軌之外,會導致重心偏向中軌及內軌拉伸出去的一側, 6因此外軌在固定時容易偏移,往往要調整數次才能保持在水 7平位置。另外一種從滑軌取出其中的外軌再單獨固定外軌的 8方式,當把外軌固定完成後,還是再將中軌及內軌裝回於外 9軌中,除了導致滑軌的安裝時間大幅增加,也會增加異物進 10入滑軌內部的機會,影響滑軌滑動的順暢性(本院卷第71 11頁)。 12 13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4、0015段所載,系爭專利之主要 14特點在於,其固定座1易於安裝於該滑軌裝置10上,且能 15夠事先安裝於該滑軌裝置10上,由於該上固定機構13的底 16部及該下固定機構15頂部剛好貼抵該滑軌裝置10的頂部及 17底部,藉此被輕易的將該固定座1裝設並定位於該滑軌裝置 1810的外周面上,接著只要利用螺絲,將該固定座1的該中 19間部11b與該滑軌裝置10確實連結即可。正因系爭專利之 20固定座1能事先安裝於該滑軌裝置10上,因此只要把裝設 21有固定座1的該滑軌裝置10帶到施工現場,將固定座1直 22接固定於櫥櫃的側板,即能完成安裝作業,故能省去分解及 23重組滑軌裝置10的作業程序,而達成節省安裝時間、提升 24施工效率、使滑軌裝置10保持於理想水平位置及降低異物 25進入滑軌裝置內部的目的(本院卷第73頁)。 26 27系爭專利之第一圖為立體圖、第二圖為側視圖、第三圖為使 71用狀態圖(如附圖1所示)。 2 3系爭專利共計6項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 4附屬項,原告僅主張被告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本院卷第 5299頁),其內容為:「一種用於滑軌裝置之固定結構,包 6含有一固定座,一滑軌裝置藉該固定座定位於一板體上,該 7固定座由一板件、一上固定機構及一下固定機構構成,該板 8件具有一上側部、一中間部及一下側部,該上固定機構及該 9下固定機構分別位於該上側部及下側部的兩相對側,且皆由 10該板件的兩相對側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而延設,其中該上固 11定機構的底部位於該滑軌裝置之上方,該下固定機構的頂部 12位於該滑軌裝置之下方,該中間部對應於該滑軌裝置的一外 13側面」。 14 15系爭產品之固定結構(如附圖2所示),是一種用於滑軌裝置 16之固定結構,包含有一固定座,該固定座由一板件、一上固定17機構及一下固定機構構成,該板件具有一上側部、一中間部及18一下側部,該上固定機構位於該上側部的底部及該下固定機構19位於該下側部的頂部,該上固定機構與該下固定機構上、下對20應設置,且分別由該上固定機構的底部之中間位置及下側部的21頂部之中間位置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而延設,又該上固定機構22與該下固定機構皆未與該中間部連接,其中該上固定機構的底23部位於該滑軌裝置之上方,該下固定機構的頂部位於該滑軌裝24置之下方,該中間部對應於該滑軌裝置的一外側面。 25 261之文義範圍: 27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可解析為下列要件:要件1A 81「一種用於滑軌裝置之固定結構,包含有」;要件1B「一 2固定座,該固定座由一板件、一上固定機構及一下固定機構 3構成,」;要件1C「一滑軌裝置藉該固定座定位於一板體 4上,」;要件1D「該板件具有一上側部、一中間部及一下 5側部,」;要件1E「該上固定機構及該下固定機構分別位 6於該上側部及下側部的兩相對側,且皆由該板件的兩相對側 7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而延設,其中該上固定機構的底部位於 8該滑軌裝置之上方,該下固定機構的頂部位於該滑軌裝置之 9下方,該中間部對應於該滑軌裝置的一外側面」。經查: 10被告不爭執系爭產品實物照片係被告所銷售(本院卷第2 1199頁),由系爭產品照片(如附圖2所示)可知,系爭 12產品為用於滑軌裝置之固定結構,其固定座係由一板件、 13一上固定機構及一下固定機構所構成;其滑軌裝置藉該固 14定座定位於一板體上,該板件具有一上側部、一中間部及 15一下側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用於滑軌 16裝置之固定結構」、要件1B「一固定座,該固定座由一 17板件、一上固定機構及一下固定機構構成」、要件1C「 18一滑軌裝置藉該固定座定位於一板體上」、要件1D「該 19板件具有一上側部、一中間部及一下側部」等技術特徵之 20比對結果相同。 212所示)可知,該上固定機構 22位於該上側部的底部,該下固定機構位於該下側部的頂部 23,該上固定機構與該下固定機構係上、下對應設置,且分 24別由該上側部的底部之中間位置及下側部的頂部之中間位 25置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而延設,其中該上固定機構的底部 26位於該滑軌裝置之上方,該下固定機構的頂部位於該滑軌 27裝置之下方,該中間部對應於該滑軌裝置的一外側面,與 91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該上固定機構及該下固定機 2構分別位於該上側部及該下側部的兩相對側,且皆由該板 3件的兩相對側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而延設」技術特徵之比 4對結果,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固定機構及下 5固定機構雖均分別位於該上側部及下側部的兩相對側,但 6是系爭產品的上固定機構係位於該上側部的底部,該下固 7定機構位於該下側部的頂部,且分別由該上側部的底部之 8中間位置及下側部的頂部之中間位置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 9而延設,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下固定機構分別皆 10由該板件的兩相對側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而延設不同,不 11符合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 121E之文義範圍。 13承上所述,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所文 14義讀取,原告於起訴狀原證6第20、21頁亦稱系爭產品 15不完全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所有技術特徵,不符合文 16義讀取,不構成文義侵權(本院卷第58頁、第59頁), 17是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81之均等範圍: 19就技術手段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該上固定 20機構及該下固定機構分別位於該上側部及該下側部的兩相 21對側,且皆由該板件的兩相對側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而延 22設」之技術特徵,據原告稱該上固定機構係以上側部的兩 23側往滑軌裝置的方式延伸出來,目的是要對應到滑軌裝置 24的上側,以抵靠滑軌上側,下固定機構也是同樣的設置原 25理,如此一來上固定機構、中間部及下固定機構就會形成 26一個類似凹字形的虎口結構等語(本院卷第303頁),可 27知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1E之上、下固定機構係分別自板 101件之上側部及下側部之左、右兩側朝滑軌方向延伸。而觀 2系爭產品的上固定機構係位於該上側部的底部,該下固定 3機構位於該下側部的頂部,且分別由該上側部的底部之中 4間位置及下側部的頂部之中間位置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而 5延設,可知二者在該上、下固定機構對應滑軌裝置之技術 6手段實質上不同。 7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係使該上固定機 8構的底部位於該滑軌裝置之上方,且該下固定機構的頂部 9位於該滑軌裝置之下方,板件的中間部則對應該滑軌裝置 10的一外側面,使上、下固定機構定位在滑軌裝置上;系爭 11產品則係使該上固定機構的底部位於該滑軌裝置之上方, 12且該下固定機構的頂部位於該滑軌裝置之下方,板件的中 13間部則對應該滑軌裝置的一外側面,亦使該上、下固定機 14構定位在滑軌裝置上,故二者在上、下固定機構皆可定位 15在滑軌上之功能相同。 16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之上、下固定機 17構,係由上、下側部的左、右兩側往滑軌方向延伸,其與 18滑軌裝置之頂部與底部分別形成2組朝滑軌方向延伸的平 19行接觸短條線,彼此間有4個限位接觸位置;而系爭產品 20之上、下固定結構,分別由上側部的底部之中間位置及下 21側部的頂部之中間位置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而延設,與滑 22軌裝置形成一平行連續延伸接觸條線,彼此間有2個限位 23接觸位置,故二者在夾持定位滑軌裝置而限位滑移效果 24上亦實質不同。原告主張系爭產品僅為位置的簡單改變, 25其實質技術手段仍為使突出部往滑軌裝置之方向突出並且 26分別抵靠於滑軌裝置的上方與下方,從而達到將固定座定 27位於滑軌裝置的效果云云,並不可採。 111綜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該上固定 2機構及該下固定機構分別位於該上側部及該下側部的兩 3相對側,且皆由該板件的兩相對側朝該滑軌裝置的方向 4而延設」技術特徵之技術功能雖相同,但二者之手段及 5結果均實質不同,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6之均等範圍。 7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8等範圍,是被告銷售系爭產品即未侵害系爭專利權,至於被 9告另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應撤銷之事由等爭點,即無再 10予審究之必要。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至3項、第 1197條等規定,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12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13回。 14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15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16,附此敘明。 17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18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19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20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1法官杜惠錦 2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3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24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25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26書記官林佳蘋 12 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圖式): 3 4 5 13 1附圖2(系爭產品圖式): 2 3 14 1 2附圖3(引證一圖式): 3 4 15 1附圖4(引證二圖式): 2 3 4 16 1附圖5(引證三圖式): 2 3 4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