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8年度民專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8年度民專訴字第87號 3原告陳泰廷 4 5被告臺南市政府 6法定代理人黃偉哲 7訴訟代理人楊家瑋律師 8鄭植元律師 9高華陽律師 10參加人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11 12代表人黃士軍 13訴訟代理人許喬茹律師 14參加人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15 16 17代表人李經康 18訴訟代理人陳景鈺 19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20法院108年度智字第9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 2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22主文 23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4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5事實及理由 26壹、程序方面: 27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 11,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 2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設置「臺南市政府1999開放 3資料暨線上申報服務系統」(下稱系爭系統),已侵害其所有 4發明第I361391號「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法」專利 5(下稱系爭專利),而系爭系統乃被告委託參加人程曦資訊整 6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程曦公司)、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下 7稱黑快馬公司)設計開發及優化,嗣經參加人黑快馬公司、程 8曦公司分別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同年4月17日具狀聲請 9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卷第277頁至第278頁、第383頁至 10第385頁),並有系爭系統資訊服務採購契約在卷可稽(本院 11卷第243頁至第250頁),是參加人就兩造之訴訟自具有法 12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應予准許。 13貳、實體部分: 14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時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6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17執行。並主張略以: 18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原證1、2),被告未經授權即 19擅自使用系爭專利之應用方法,設置「OPEN台南1999」手機 20檢舉軟體(下稱系爭APP軟體),提供一般市民以具備可攜 21式多媒體擷取裝置,透過拍攝或錄影方式發送至被告之APP 22檢舉軟體平台,再由其處理單位開立罰單,並向舉報者回報,23有手機擷取操作使用頁面照片可稽(原證3),該通報系統之 24應用方法已侵害系爭專利權,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原25證4),未獲善意回應,仍繼續為上開侵權行為,應具侵權之 26故意,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2項、第97條及民法第184 27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 21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明確載述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及發明目的,主2要係使一般市民遇及亂丟垃圾、違規停車或其他違規待舉報情 3事,得利用多媒體擷取裝置(如隨身手機)將所遇及之情況, 4透過拍攝或錄影方式儲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資料庫,再藉由多 5媒體擷取裝置以網路連結網站或APP所建置的群組分類系統 6及使用介面(由資訊整合伺服端提供),選擇所欲舉報之群組 7項目和所在地域,並利用資訊發送端的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 8該影音資訊(即舉報證據)於第一時間(即時通報)發送至資 9訊整合伺服端,並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載明該通報系統包含有 10至少一資訊發送端(即舉報者的手機)、一資訊整合伺服端(11即系統業者所架構的系爭軟體或APP應用程式等)與至少一 12資訊接收端(即被告轄下之處理單位),而這三個子系統為能13達到資訊互相傳遞之目的,基本上都配備有資料庫、電子訊息14發送系統及電子訊息接收系統(此乃所有電腦主機、多媒體擷15取裝置等可連接網路電子設備系統所配備之基本要件)。被告16之系爭系統係由上述三個子系統所組成,其所使用之應用方法17、元件、步驟或其間之關係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6所涵 18蓋,無論系爭系統以自動化或人工處理均構成文義與均等侵權19,本件侵權標的應係系爭系統之應用方法,而非僅止於被告所20稱之系爭APP軟體。 21系爭系統包含一資訊發送端(即檢舉民眾)、一資訊整合伺服22端(即被告所謂之系爭APP軟體、客服系統及案件管理系統 23)與至少一資訊接收端(即被告轄下各處理單位)所組成,被24告所謂系爭APP軟體係其委託參加人程曦公司和黑快馬公司 25所開發的違規檢舉通報系統,乃對外連接民眾資訊發送端與對26內連接資訊接收端處理單位的資訊整合伺服端,由被告透過無27線網路連結發布到Googleplay商店和AppleStore供民眾下載 31後,以便於舉報者(資訊發送端)能以隨身多媒體擷取裝置即2時透過網路將電子資訊依「系爭APP軟體」群組功能分類傳 3送到「資訊整合伺服端」的資訊接收系統和資料庫,因此被告 4所稱系爭APP軟體、客服系統及案件管理系統係相當於系爭 5專利之「資訊整合伺服端」技術特徵,其相互連結所共同執行 6之應用方法具有居中連結舉報者(資訊發送端)與被告轄下各 7處理單位(資訊接收端)的一網路資訊整合傳送與接收的技術 8,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9被告以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先前技術皆須透過人力處理,確有 10改良必要,而稱解釋系爭專利時應排除人力方式云云,惟系爭11專利之原意係指先前檢舉案件都需以電話口頭舉報,且須專人12接聽,並缺乏證據無法及時舉證,系爭專利範圍僅說明資訊傳13遞的應用方法,並未強調任何步驟一定是系統設定自動化處理14,至民眾以「人工」將「數位化資訊」透過手機網路「即時通15報」至被告所掌控之資訊整合伺服端後,被告究於何時處理、16以人工或自動化程式處理,仍係依據系爭專利之應用方法流程17步驟,縱以人工派案,只要透過電腦傳送,就一定是以訊息碼18傳送,這是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習得之常識,且無論是用人工處19理或程式設定,都對通報情事所屬地點、性質或其他相關資訊20所分設之群組,具有各自之處理程序,依各群組頁面逐一完成21填載,才能完成完整的通報步驟(如本院卷第371至374 22頁圖示),事實上被告係對應各群組分類系統所列之任務執行23項目來設置各處理單位,其所使用的電腦都內建有資訊接收系24統,才能接收由資訊整合伺服端將群組分類系統各項目的任務25資訊,透過人工分派系統或程式系統分派給各對應單位(如路26燈部分是工務局、違規部分是警察局、市長信箱等),且各單27位處理完後,一定會將處理結果發送回覆訊息至資訊整合伺服 41端的資料庫,民眾才能透過系爭APP軟體查詢接收資訊整合 2伺服端資料庫中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點的資訊,故 3被告辯稱其係由人工派案並未侵害系爭專利云云,並不可採。 4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 5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並辯 6稱略以: 7系爭系統乃被告於104年及106年間,分別委託參加人程曦 8公司及黑快馬公司進行設計開發及優化,其運作流程為:民 9眾應透過智慧型手機或平板裝置下載並安裝配合系爭APP軟 10體,始得進行案件通報或查詢案件處理結果;民眾可透過系 11爭APP軟體將通報案件填報,並上傳照片,所有類型之通報 12案件資料均統一傳輸至被告另外委託開發之客服系統資料庫,13不會依據其通報地點或通報案件類型自動進行案件分派;客 14服人員需透過網頁瀏覽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客服系統資料後,15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將通報案件分為成立或不成16立案件,其中不成立之案件(如單純之謾罵行為)不再進行後17續處理,民眾亦無法透過系爭系統查得其處理結果,成立之案18件則分為派案案件及市長信箱案件,並由客服人員以人工方式19將案件內容鍵入被告另外委託開發之案件管理系統,如通報案20件內容有語意不清或資訊不正確之情形,客服人員亦可透過民21眾填報之聯絡資訊與民眾聯繫確認,並將內容補充於案件管理22系統;案件進入案件管理系統後,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透過 23網頁瀏覽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將案24件依照其類型分派給相關單位,相關單位處理完畢後,會將處25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進行案件處理26結果審核,審核通過後於案件管理系統結案,民眾再透過AP 27P軟體查詢案件處理結果,如係市長信箱案件則由負責單位逕 51行處理,民眾需另透過市長信箱平台查詢處理結果。 2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6頁所載可知,系爭專利透過數位化 3方式以達到即時通報、派工目的,並改善人力處理舉報、派工 4之固有通報程序效率不良之問題,又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至 511頁所載可知,系爭專利係將特定訊息碼設置於資訊串列中 6,使資訊整合伺服端之資訊分派系統,得藉由訊息碼之比對, 7自動化地進行資訊辨識、分類,並將分類後之資訊發送至資訊 8接收端,以完成派案,與人工篩選、分類、派案之方式完全不 9同,故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技術特徵時,應以數位化 10、自動化之方式為準,否則即無法達成上開發明目的。 11系爭APP軟體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12民眾利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裝置,僅得登入系爭APP軟體 13進行新增案件通報或查詢案件處理結果,未包含系爭專利請 14求項1「資訊發送端,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電子訊 15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之 16技術特徵;系爭APP軟體僅提供民眾通報案件之管道,並 17未設置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庫,所有通報案件資料均統一傳 18輸至被告另外委託開發之客服系統資料庫,且該客服系統資 19料庫僅有資訊儲存功能,並無建置資訊分派系統、電子資訊 20辨識、分派處理、電子資訊發送等功能,未包含系爭專利請 21求項1「資訊整合伺服端,其建置有…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 22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 23、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該電子資訊 24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分類後之 25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資訊接收端,或係發送電子資訊 26給資訊發送端」之技術特徵;政府端之各處理單位未建置對 27應於群組分類系統之電子資訊接收系統,並無資訊接收端, 61無法接收或回覆系爭APP軟體發送之電子資訊,未包含系 2爭專利請求項1「資訊接收端,設置數目係對應於群組分類 3系統,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處理系統與資料庫 4、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 5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 6儲存於資料庫;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資訊整合伺服 7端發送之電子資訊;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將處理後之回覆訊 8息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之技術特徵,故未落入系爭專利 9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0系爭APP軟體不會發送通報案件處理結果給民眾,而係由 11民眾自行登入系爭APP軟體查詢案件處理結果,與系爭專 12利之資訊發送端的電子資訊接收系統係用以即時接收來自資 13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不同;系爭APP軟體係以人工方 14式進行案件篩選,以人工方式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後,再以人 15工方式派案,與系爭專利採取之手段、達成功能及產生之效 16果均不同,故兩者實質不相同,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17均等範圍。 18系爭APP軟體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19系爭APP軟體僅提供案件通報及查詢功能,通報案件電子 20資料均統一傳輸至被告另外委託開發之客服系統資料庫,該 21客服系統資料庫僅有資訊儲存功能,未設置將通報案件之電 22子資訊發送至政府端處理單位之功能,又政府端處理單位未 23建置可進行電子資訊比對分析之系統,案件處理完畢後,政 24府端處理單位亦不會發送回覆訊息至系爭APP軟體,系爭 25APP軟體亦不會發送回覆訊息至民眾持有之手機或平板裝置 26,未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 27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 71,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資訊接 2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進行比對分析,在確認之後,即 3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程序;及至通報項目處理完畢,資訊 4接收端會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整合伺服端,告知該通報項 5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點);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 6訊息後,亦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 7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點)」之技術特徵,故未落入系爭 8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 9系爭APP軟體僅提供案件通報及查詢功能,通報案件電子 10資料均統一傳輸至被告另外委託開發之客服系統資料庫,該 11客服系統資料庫僅有資訊儲存功能,係由人工方式先進行案 12件篩選,成案案件以人工方式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後,再以人 13工方式派案,且案件處理完畢後,政府端處理單位亦不會發 14送回覆訊息至系爭APP軟體,系爭APP軟體亦不會發送回 15覆訊息至民眾持用之手機或平板裝置,民眾需自行登入系爭 16APP軟體查詢案件處理結果,與系爭專利採取採取手段、達 17成功能及產生之效果均不同,故兩者實質不相同,未落入系 18爭專利請求項6之均等範圍。 19三、參加人程曦公司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 20負擔。並辯稱略以: 21參加人程曦公司已委託宏景國際專利事務所進行專利侵權比對22分析,其結果為系爭系統並未侵害系爭專利權,有分析報告可23稽(本院卷第75至115頁),略述如下: 24如本院卷第431頁圖1所示,系爭系統包含資訊發送端( 25即IOS或Android作業系統手機),並具有群組分類系統、 26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及電子訊息接收系統,惟其群組分類系統 27係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合為單一群組(即客服群組), 81並未具有整合為多重群組之功能,故系爭系統欠缺系爭專利 2請求項1「群組分類系統,可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合為 3多重群組」之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又系爭專利之群 4組分類系統可將通報項目直接加以分類,並整合為多重群組 5,系爭系統則僅有單一群組,須透過客服人員使該通報項目 6分類,再派案至對應之處理單位,二者所採取之手段特徵、 7達成功能及產生結果均實質不同,故亦未構成均等侵害。 8如本院卷第435頁圖2所示,系爭系統包含資訊整合伺服 9端(即派工APP服務系統),並具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 10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庫及電子訊息發送系統,惟其資訊分派 11系統與資料庫未具有自動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 12與分派處理,並將該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之功能, 13且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統一發送至客服系統,再由客服人員 14至派工系統檢核案件後做分配派案,未具有將分類後之電子 15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資訊接收端,或發送電子資訊給資訊 16發送端之功能,皆須由客服人員至派工系統檢核案件後分配 17派案或更改案件處理狀態,由通報民眾自行透過資訊發送端 18至派工APP服務系統查詢案件處理狀態,故系爭系統欠缺 19系爭專利請求項1「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庫,係作電子資訊 20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該電子 21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之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 22又系爭專利係透過資訊分派系統自動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 23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再透過該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上述 24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處理單位進行派案,而系爭系 25統係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發送至客服系統後,由客服人員至 26派工APP服務系統檢核案件,再手動分類進行派案,二者 27所採取之手段特徵、達成功能及產生結果均實質不同,故亦 91未構成均等侵害。 2如本院卷第435頁圖2及第439頁圖6所示,系爭系統包 3含將所收到之通報資訊透過客服人員確認通報內容,再至派 4工APP服務系統(即資訊整合伺服端)進行分案派送至對 5應處理單位,而非依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 6組,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故系 7爭系統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 8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 9訊接收端」之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又系爭專利係依 10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利用資訊整合 11伺服端自動派案至對應之處理單位,系爭系統則須透過客服 12人員確認通報內容,再至派工APP服務系統(即資訊整合 13伺服端)進行分案派送至對應處理單位,二者所採取之手段 14特徵、達成功能及產生結果均實質不同,故亦未構成均等侵 15害。 16如本院卷第441頁圖8所示,系爭系統在傳送通報資訊後 17,民眾需自行在APP上點選案件查詢,查看所有最新通報 18案件之處理狀態,或在APP上點選我的紀錄,查看所舉報 19案件之處理狀態,而非將處理結果回傳至派工APP服務系 20統(即資訊整合伺服端)後,亦發送一回覆訊息至通報民眾 21手機(即資訊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 22時間(點),故系爭系統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6「亦發送一 23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 24時間(點)」之技術特徵,不符合文義讀取;又系爭專利之 25資訊整合伺服端會自動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系爭 26系統則須經通報人手動在APP上點選案件查詢,方得查看 27通報案件之處理狀態,二者所採取之手段特徵、達成功能及 101產生結果均實質不同,故亦未構成均等侵害。 2原告另案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3」就系爭專利提出侵權訴訟,已分別經鈞院108年度民專上易 4字第1號、10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號判決認定所涉產品係「 5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合為單一群組」、「先將電子訊息統 6一發送至客服系統,再由人工至派工系統檢核案件後做分配派 7案」及「由通報人手動點選案件查詢通報案件最新處理狀態」 8,不構成對系爭專利侵權(丙證1、2),其案件情形與本件 9相類似,併供參酌。 10四、參加人黑快馬公司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 11告負擔。並辯稱略以:參加人黑快馬公司依據被告於106年 12間公開招標之「臺南市政府106年OPEN1999APP優化案」 13之規格需求規範書(本院卷第293至299頁),於得標後自 14行開發系爭APP軟體,由該需求規範書第貳、肆點所載內容 15可知,系爭APP軟體之開發目的係與系爭系統之派工系統整 16合,提供民眾可由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進行案件之申報派工及 17查詢服務,系爭APP軟體僅將民眾申請之新增案件或既有案 18件查詢之相關資訊傳送至系爭系統,並將系爭系統回傳之相 19關資訊推送予民眾,系爭APP軟體所設計之欄位介面及資料 20格式,均須符合開發建置系爭系統之參加人程曦公司所提供 21的應用程式介面(即API)使用手冊(本院卷第301至329 22頁),是系爭APP軟體僅為介接資訊發送端(即民眾)與資 23訊整合伺服端(即系爭系統)間之行動工具應用程式,而非 24原告所稱「資訊整合伺服端」,至民眾申報後之案件分派、 25處理方式、處理結果與處理中之案件執行狀態等功能,均係 26於系爭系統中完成,與系爭APP軟體無關。 27五、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32頁至第133頁): 111原告為發明第I361391號「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法2」專利(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1年4月1 3日起至117年5月19日止。 4被告有設置「臺南市政府1999開放資料暨線上申報服務系統 5」(即系爭系統),系爭系統係被告委託參加人程曦公司及黑 6快馬公司設計開發及優化。 7民眾得利用多媒體擷取裝置將所遇到之情況,透過拍攝方式儲 8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資料庫,再藉由多媒體擷取裝置以網路連 9結,透過智慧型手機或平板裝置,利用系爭系統進行案件通報 10或查詢案件處理結果;可透過系爭系統將通報案件填報,並上11傳照片,所有類型之通報案件資料均統一傳輸至系爭系統資料12庫;被告客服人員透過網頁瀏覽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客服系統13資料後,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成立案件則由客服14人員將派案內容鍵入案件管理系統,派案案件進入案件管理系15統後,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透過網頁瀏覽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16案件管理系統資料,以人工方式將派案案件依案件類型分派給17相關單位。相關單位處理完畢後,會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18系統,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進行案件處理結果審核,民眾再透19過系爭系統查詢案件處理結果。 20六、協商兩造及參加人整理爭點如下(本院卷第133頁): 21系爭系統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申請專利範圍? 22如果系爭系統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6,被告是否有侵害之 23故意或過失? 24如果系爭系統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且被告有故意或過 25失,則原告之損害賠償額為何? 26七、得心證之理由 27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21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之先前技術所載,目前舉凡舉報、 2派工等通報程序,其皆須透過人力處理,例如當管轄單位收 3到民眾陳情通報,一般會派遣巡察人員親至現場巡察與處理 4庶務工作,如遇及需要維修作業,則須待巡察人員返回管轄 5單位後,再行聯絡施工單位派工前往進行維修作業,整體耗 6費之時間過長,且容易因為巡察人員懶散遺忘或漏記事項, 7錯失時效,造成成效不彰、效率不佳之問題;此外,由於民 8間之相關庶務工作繁多,管轄單位實難以有效透過人力掌握 9全數工作進度,固確有改良之必要(本院卷第79頁)。 10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11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揭露一種數位化即 12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法,該系統包含:至少一資訊發送端 13、一資訊整合伺服端、至少一資訊接收端;當遇及待通報之 14情事時,得利用資訊發送端將該通報資訊發送至資訊整合伺 15服端,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資訊,即將資訊再分派發送 16至資訊接收端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資訊,會即時通知處理人 17員執行處理程序;待完成處理後,資訊接收端會將完成處理 18之回覆訊息經由資訊整合伺服端而通知資訊發送端;據此, 19本發明得令通報程序更為便捷快速,能夠有效掌握處理時限 20,避免怠工之情事發生,俾提升施工成效(本院卷第77 21頁)。 22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23系爭專利第一圖為系統架構圖,如附圖1所示。 2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25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項,第1、6項為獨立項,其餘 26均為附屬項,本件爭點為系爭系統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271、6,其內容如下: 131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該系統包 2含有:至少一資訊發送端,一資訊整合伺服端,與至少一 3資訊接收端,其中:資訊發送端,其建置有群組分類系統 4、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與電子訊息接收系統;群組分類系統 5係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合為多重群組;電子訊息發送 6系統係用以將電子資訊發送至整合伺服端;電子訊息接收 7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資訊整 8合伺服端,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分派系統與 9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 10收來自資訊發送端或資訊接收端之電子資訊;資訊分派系 11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 12處理,並將該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電子訊息發 13送系統係用以將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資訊 14接收端,或係發送電子資訊給資訊發送端;資訊接收端, 15設置數目係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 16系統、資訊處理系統與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資 17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 18再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電子訊 19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資訊整合伺服端發送之電子資訊; 20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將處理後之回覆訊息發送至資訊整合 21伺服端;該資訊發送端與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間,係透過無 22線傳輸方式傳遞電子資訊;資訊整合伺服端與資訊接收端 23之間,係透過無線或有線傳輸方式相互連結。 24系爭專利請求項6: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之應用方法 25,其所包含之步驟有: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之電子資 26訊,並透過群組分類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 27通報之項目群組,再將其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資訊整 141合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 2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 3歸屬之資訊接收端;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進 4行比對分析,在確認之後,即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程序 5;及至通報項目處理完畢,資訊接收端會發送一回覆訊息 6至資訊整合伺服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 7間(點);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訊息後,亦發送一回 8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 9時間(點)。 10系爭系統及其操作流程: 11有關系爭系統之操作流程係「民眾得利用多媒體擷取裝置將所12遇到之情況,透過拍攝方式儲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資料庫,再13藉由多媒體擷取裝置以網路連結,透過智慧型手機或平板裝置14,利用系爭系統進行案件通報或查詢案件處理結果;可透過系15爭系統將通報案件填報,並上傳照片,所有類型之通報案件資16料均統一傳輸至系爭系統資料庫;被告客服人員透過網頁瀏覽17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客服系統資料後,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18認及篩選,成立案件則由客服人員將派案內容鍵入案件管理系19統,派案案件進入案件管理系統後,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透過20網頁瀏覽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案件管理系統資料,以人工方式21將派案案件依案件類型分派給相關單位;相關單位處理完畢後22,會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進行23案件處理結果審核,民眾再透過系爭系統查詢案件處理結果」24,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54頁),可知系爭系統包含 25手機APP程式及客服系統資料庫(其系統架構圖及手機APP 26程式之操作步驟,如附圖2所示),並據被告就系爭系統之說 27明(本院卷第191頁至第193頁、本院卷第136頁),得 151知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透過網頁瀏覽器輸入帳號密碼登入案件 2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將派案案件依案件類型分派給相關單位 3後,係由相關單位的承辦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處理案件,相 4關單位處理完畢後,會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由聯合 5服務中心人員進行案件處理結果審核,審核通過後會將處理結 6果以人工鍵入客服系統資料庫,民眾再透過手機APP程式連 7線至客服系統資料庫查詢案件處理結果。 8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9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如下:要件1A:「一種數 10位化即時通報系統,該系統包含有:至少一資訊發送端、一資11訊整合伺服端、至少一資訊接收端,」;要件1B:「其中 12:資訊發送端,其建置有群組分類系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與13電子訊息接收系統;群組分類系統係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14合為多重群組;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電子資訊發送至整15合伺服端;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16的電子資訊;」;要件1C:「資訊整合伺服端,其建置有 17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18統;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發送端或資訊接收19端之電子資訊;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電20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該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21備查;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22屬類別之資訊接收端,或係發送電子資訊給資訊發送端;」;23要件1D:「資訊接收端,設置數目係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 24,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處理系統與資料庫、與電25子訊息發送系統;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26端之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27庫;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資訊整合伺服端發送之電子 161資訊;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將處理後之回覆訊息發送至資訊整 2合伺服端;」;要件1E:「該資訊發送端與資訊整合伺服 3端之間,係透過無線傳輸方式傳遞電子資訊;資訊整合伺服端 4與資訊接收端之間,係透過無線或有線傳輸方式相互連結。」 5: 6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7要件1A部分:承前兩造所不爭執系爭系統之內容(本院 8卷第132頁、第133頁),民眾以多媒體擷取裝置(例 9如手機、平板裝置)下載系爭APP軟體將所拍攝資料儲 10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由多媒體擷取裝置以網路連結上傳 11至系爭系統客服系統資料庫,該多媒體擷取裝置即相當於 12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發送端;上傳至系爭系統客服系 13統資料庫之資料,由被告客服人員登入系爭系統之客服系 14統資料庫,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成案者由客 15服人員將派案內容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嗣由聯合服務中心 16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將派案案件依案件類 17型分派給相關單位,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整 18合伺服端;相關單位處理完畢後,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 19理系統,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進行案件處理結果審核,民 20眾透過系爭系統查詢案件處理結果,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21求項1之資訊接收端,是系爭系統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22要件1A所文義讀取。 23要件1B部分:系爭系統之系爭APP軟體操作係將通報事 24件分類並整合為違規停車、路燈故障、噪音舉發…等多重 25群組,有原告提出附圖2之系爭APP軟體操作截圖步驟2 26所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9號卷─下稱 27臺南地院卷,第49頁),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171資訊發送端之群組分類系統,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整合為 2多重群組;又民眾手機下載系爭APP軟體後,可透過系 3爭APP軟體進行案件通報或查詢案件處理結果,且所有 4類型之通報案件資料均統一傳輸至系爭系統之客服系統資 5料庫,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32頁、第133頁) 6,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子資訊發送系統將電子訊 7息發送至整合伺服端,及電子訊息接收系統接收來自資訊 8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是系爭系統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 9要件1B所文義讀取。 10要件1C部分: 11依前開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及系爭系統於民眾手機使用 12系爭APP軟體檢舉步驟畫面截圖(如附圖2所示,臺 13南地院卷第49頁、第51頁、本院卷第371頁至第37 145頁),系爭系統由民眾透過手機(資訊發送端)登入 15系爭APP軟體將通報案件傳輸至系爭系統之客服系統 16資料庫,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資訊 17整合伺服端,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電子訊息 18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發送端之電子資訊;」; 19又相關單位處理成案之舉報案件後,會將處理結果輸入 20系爭系統之案件管理系統,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21要件1C之「資訊整合伺服端,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 22系統…;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接收端 23之電子資訊;」。 24系爭系統係由客服人員登入客服系統資料庫後,以人工 25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並將成立案件者以人工鍵入 26案件管理系統,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 27統以人工方式分派給相關單位,為兩造所不爭執,誠如 181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文義記載「資訊 2整合伺服端,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分派系 3統與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 4用以接收來自資訊發送端或資訊接收端之『電子資訊』 5;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電 6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該『電子資訊』儲 7存於資料庫中備查」,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 8之資訊整合伺服端,係經由所建置之電子訊息接收系統 9、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庫及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處理電子 10資訊;再者,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12至17行關 11於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記載「…該資訊分派系統21主 12要係作資訊辨識、儲存與分派處理,紀錄資訊整合伺服 13端2接收到資訊發送端1影音資訊的時間點,將影音資 14訊附加之訊息碼與儲存於資料庫22之參考資料進行比 15對,藉以『辨識』影音資訊所屬之性質及群組,並作『 16分類』,同時將該影音資訊儲存於資料庫22備查」( 17本院卷第83頁)、第10頁倒數第3行至第11頁第2 18行關於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在應用時記載「當資訊整 19合伺服端2收到提報者4所欲通報之影音資訊,會經由 20『資訊分派系統』21即刻進行資訊之『辨識、儲存與 21分派處理』,依據提報者4所選擇群組之訊息碼,利用 22『電子訊息發送系統』23將通報之影音資訊即時『發 23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委任單位6或處理單位60的資 24訊接收端3」(本院卷第84頁至第85頁)及第12頁 25第3段關於系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一實施例、第14頁第 262段關於系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二實施例、第16頁第1 27段關於系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三實施例之記載內容(本院 191卷第86頁、第88頁、第90頁),可知系爭專利請 2求項1要件1C之技術內容係將特定訊息碼設置於資訊 3串列中,使資訊整合伺服端之資訊分派系統得藉由訊息 4碼之比對,自動化地進行電子資訊之辨識、紀錄及分派 5處理,再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通報之影音資訊即時發 6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其說明書有關資訊整 7合伺服端就接收自資訊發送端之電子訊息之辨識、紀錄 8、分派處理及發送至資訊接收端,均說明係由前開系統 9執行,未提及以人工執行之實施方式,此與系爭系統以 10人工篩選確認客服資料庫之資訊,再以人工鍵入案件管 11理系統,之後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 12以人工辨識處理派案,二者技術手段並不相同。此外, 13依附圖2之系爭APP軟體操作步驟10所示,客服系統 14資料庫僅儲存以人工方式決定是否立案之立案時間及處 15理單位處理完畢之案件結案時間,並未記錄接收電子資 16訊之時間點,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資訊分派 17系統記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亦不相符,是系爭系統 18並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所文義讀取。 19要件1D部分: 20承前兩造不爭執之系爭系統操作流程可知,聯合服務中 21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將派案案件依案 22件類型分派給相關單位(即資訊接收端),相關單位處 23理完畢後,會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即相當於 24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之「資訊接收端,…,其建 25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電子 26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資訊整合伺服端發送之電子資 27訊;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將處理後之回覆訊息發送至資 201訊整合伺服端」之技術內容。 2由上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之文義,當知係由資 3訊接收端之系統執行辨識、確認及儲存電子資訊,或比 4對分析,確實有資訊接收端之各系統主動執行之意,復 5審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至2行記載「…資訊 6接收端3所收到之影音資訊係『於資訊處理系統31確 7認』後儲存於資料庫32備案」(本院卷第84頁)、 8說明書第11頁第3至5行記載「…資訊接收端3收到 9資訊整合伺服端2之影音資訊,經『由資訊處理系統3 101確認』之後即通知處理單位60之處理人員即刻進行 11處理」(本院卷第85頁)、關於第一實施例於第12 12頁第18至22行記載「…當處理單位60的資訊接收端3 13接收到通報之影音資訊,即經『由其資訊處理系統31 14比對』,在確定實屬違規情事之後,便將資訊存於資料 15庫32備案,同時『透過電子訊息發送系統33將派工訊 16息發送』給處理單位60之處理人員」(本院卷第86 17頁)、關於第二實施例於第14頁第13至15行記載「 18…當處理單位的資訊接收端3接收到通報之影音資訊, 19即經由其『資訊處理系統31比對』,在確定實屬違規 20情事之後,便將資訊存於資料庫32備案,『同時登記 21、列表與派單』」(本院卷第88頁)、關於第三實 22施例於第16頁第6至9行記載「…當處理單位60的資 23訊接收端3收到通報之影音資訊,即經『由資訊處理系 24統31比對分析』,在確定實屬違規情事之後,便將資 25訊存於資料庫32備案『同時列表派單』」(本院卷 26第90頁),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係揭露由資訊處理系 27統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並進行處理, 211均未揭露前述辨識、確認及儲存電子資訊,或比對分析 2之動作以人工執行之實施方式。原告並未證明系爭系統 3的資訊接收端設置之數目對應於資訊發送端之群組分類 4系統;且系爭系統相關單位之電腦系統僅用於處理案件 5及登入案件管理系統通報處理結果,原告並未證明系爭 6系統有執行辨識、確認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之功 7能,是系爭系統並未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資 8訊接收端,設置數目係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資訊處 9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再 10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之技 11術特徵。 12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範圍只說明資訊傳遞的應用方法,並 13無強調一定是系統設定自動處理或由人工處理,惟發明 14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在解釋申請專利範 15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而系爭專利之資訊整合 16伺服端及資訊接收端的部分程序應解釋為系統自動處理 17,因其文義確實有系統主動執行之意,且說明書中亦未 18揭露前述辨識、紀錄、分派及儲存等之動作以人工方式 19執行之實施方式,俱如前述,是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 20承上,系爭系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所文義 21讀取。 22要件1E部分: 23由兩造前開不爭執之系爭系統操作流程可知,民眾以多媒 24體擷取裝置(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發送端)透 25過系爭APP軟體將所拍攝資料儲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 26並由該裝置以網路連結上傳至系爭系統之客服系統資料庫 2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整合伺服端),被告相 221關單位(資訊接收端)使用電腦連線至系爭系統之案件管 2理系統(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整合伺服端), 3必然是透過無線或有線方式相互連結,故系爭系統為系爭 4專利請求項1要件1E之「該資訊發送端與資訊整合伺服 5端之間,係透過無線傳輸方式傳遞電子資訊;資訊整合伺 6服端與資訊接收端之間,係透過無線或有線傳輸方式相互 7連結」所文義讀取。 8綜上,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1D 9之文義範圍,故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0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11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均等範圍: 12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 13訊辨識…分派處理」之技術特徵係系統自動執行,已見 14前述,而系爭系統則是由客服人員登入客服系統資料庫 15後,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並將通報資料以 16人工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 17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分案,故系爭專利以電腦自動執 18行,與系爭系統以人工方式處理,兩者之方式並不相同 19;系爭系統在辨識及分派處理流程以人工取代,仍具辨 20識及分派案件之功能,此與系爭專利是相同之功能;惟 21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第3至6行記載「…特別係指 22一種在遇及待舉報之情事時,能夠透過電子傳輸方式, 23即時向有關單位通報、檢舉或是要求派工的數位化即時 24通報系統」(本院卷第79頁)、第6頁第2至4行 25記載「…有鑑於習知之通報系統的流程耗費時間過長, 26無法達到即時通知與處理,難謂具有效率」(本院卷 27第80頁)等內容,及其實施方式係強調「資訊整合系 231統收到通報情事之後,會『即時』發送至處理單位(即 2資訊接收端)」之發明方式與「得令提報者『即時』通 3知處理單位(即資訊接收端)進行處理」之結果,誠如 4前述,當知「將通報情事『即時』通報給處理單位」為 5系爭專利之發明結果,若系爭專利在辨識及分派處理流 6程以人工取代,將無法達到上開發明結果,雖執行之功 7能實質相同,惟人工執行與電腦執行是屬完全不同方式 8,且無法得到實質相同之結果,故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 9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均等範圍。 10原告稱系爭APP軟體與客服系統資料庫只是資訊整合 11伺服端的一部分,當然沒有辨識及分派處理功能,要由 12人工或程式系統進行電子資訊辨識後,再透過人工分派 13系統或程式系統做分派處理,將資訊傳送到資訊接收端 14云云,惟系爭專利說明書對於以人工執行辨識及分派完 15全隻字未提,且其發明目的是要解決習知以人工處理無 16法達到有效即時通知與處理,難謂可解釋其專利範圍擴 17及於人工處理,且系爭系統在辨識及分派處理流程均以 18人工取代,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所稱「將通報情事即時 19通報給處理單位」之實質相同之結果,已見前述,是原 20告之主張並不可採。 21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之均等範圍: 22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資訊接收端設置數目 23係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之資訊 24接收端設置數目係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而系爭系統之 25資訊接收端設置數目未知,但由附圖2之系爭APP軟 26體操作步驟2所示,可見各分類案件必然對應至少一處 27理單位來處理該分類案件,雖可能存在一分類案件因地 241域之不同對應複數處理單位之情形,此時資訊接收端設 2置數目會與群組分類系統分類數目不同,但仍能達成接 3收並處理案件之功能及結果,是系爭系統之資訊接收端 4設置數目的簡單變更仍屬實質相同之方式,且亦能達到 5接收並處理案件之功能及「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之結 6果,故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上開技術特徵均等 7。 8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 9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進行處理」之技術 10特徵,資訊接收端在接收到由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 11訊後,系統會先自動辨識並確認電子資訊後,再進行處 12理,已見前述,系爭系統並未在處理前以電腦先進行辨 13識、確認之動作,而是由相關單位以人工辨識並確認案 14件資訊後,再進行處理程序,故系爭專利以電腦自動執 15行辨識與確認,與系爭系統以人工方式辨識、確認,兩 16者之方式並不相同;而系爭系統在資訊接收端之辨識、 17確認流程以人工取代,仍具辨識、確認案件之功能,此 18與系爭專利是相同之功能;但系爭系統不能達到「自動 19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之結果,是系 20爭專利以電腦自動執行與系爭系統以人工方式,二者執 21行之功能雖相同,但執行之方式、結果均不同,故系爭 22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上開技術特徵不均等 23。 24基上,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1D之 25均等範圍。 26綜上,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27。 251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專利權範圍: 2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6技術特徵如下:要件6A「一種數位 3化即時通報系統之應用方法,其所包含之步驟有:」;要件 46B「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之電子資訊,並透過群組分類 5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再將其 6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要件6C「資訊整合伺服端收 7到通報之電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 8項目群組,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 9」;要件6D「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進行比對 10分析,在確認之後,即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程序;及至通報11項目處理完畢,資訊接收端會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整合伺服12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點);」; 13要件6E「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訊息後,亦發送一回覆訊 14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點15)。」 16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 17要件6A部分:承前所述,系爭系統提供民眾利用以多媒 18體擷取裝置通報案件下載系爭APP軟體將所拍攝資料儲 19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由多媒體擷取裝置以網路連結上傳 20至系爭系統之客服系統資料庫;復由被告客服人員登入系 21爭系統之客服系統資料庫,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 22選,成案者由客服人員將派案內容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嗣 23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將派 24案案件依案件類型分派給相關單位;相關單位處理完畢後 25,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進 26行案件處理結果審核,民眾透過系爭系統查詢案件處理結 27果之流程通報案件,是系爭系統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 261件6A所文義讀取。 2要件6B部分:承前所述,民眾得利用多媒體擷取裝置將 3所遇到之情況,透過拍攝方式儲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資料 4庫,並透過系爭APP軟體進行案件通報,且所有類型之 5通報案件資料均統一傳輸至系爭系統之客服系統資料庫, 6為兩造所不爭執,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 7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之電子資訊,…,再將其發送至 8資訊整合伺服端」之技術內容;又系爭系統之系爭APP 9軟體操作係將通報事件分類並整合為違規停車、路燈故障 10、噪音舉發…等多重群組,民眾可選擇通報事件及行政區 11域,進而通報案件,有原告提出附圖2之系爭APP軟體 12操作截圖步驟2至7所示(本院卷第371頁至第374頁 13),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透過群組分類 14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 15之技術內容,是系爭系統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B 16所文義讀取。 17要件6C部分:系爭系統係由客服人員登入其客服系統資 18料庫後,以人工方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並將成立案件 19者以人工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 20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分派給相關單位,為兩造所不爭 21執,誠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資訊整合 22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 23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歸 24屬之資訊接收端」之步驟,應解釋為資訊整合伺服端之系 25統自動執行,因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7至17行關 26於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記載「資訊整合伺服端2…其主要 27係建置有一電子訊息接收系統20、一資訊分派系統21… 271以及一電子訊息發送系統23…」、「…該資訊分派系統2 21主要係作資訊辨識、儲存與分派處理,紀錄資訊整合伺 3服端2接收到資訊發送端1影音資訊的時間點,將影音資 4訊附加之訊息碼與儲存於資料庫22之參考資料進行比對 5,藉以『辨識』影音資訊所屬之性質及群組,並作分類, 6…」(本院卷第83頁)、第10頁倒數第3行至第11 7頁第2行關於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在應用時記載「當資訊 8整合伺服端2收到提報者4所欲通報之影音資訊,會經由 9『資訊分派系統』21即刻進行資訊之『辨識』、儲存與 10『分派』處理,依據提報者4所選擇群組之訊息碼,利用 11『電子訊息發送系統』23將通報之影音資訊即時『發送 12』至該群組所歸屬之委任單位6或處理單位60的資訊接 13收端3」(本院卷第84頁至第85頁)及第12頁第3 14段關於系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一實施例、第14頁第2段關 15於系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二實施例、第16頁第1段關於系 16爭專利應用方法第三實施例之記載內容(本院卷第86 17頁、第88頁、第90頁),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 18C之技術內容係將特定訊息碼設置於資訊串列中,使資訊 19整合伺服端之資訊分派系統得藉由訊息碼之比對,自動化 20地進行電子資訊之辨識及分派處理,再由電子訊息發送系 21統將通報之影音資訊即時發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 22端,其說明書有關資訊整合伺服端就接收自資訊發送端之 23電子訊息之辨識、分派處理及發送至資訊接收端,均說明 24係由前開系統執行,未提及以人工執行之實施方式,此與 25系爭系統以人工篩選確認客服系統資料庫之資訊,再以人 26工鍵入案件管理系統,之後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 27件管理系統以人工辨識處理派案,二者技術手段並不相同 281,是系爭系統並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所文義讀 2取。 3要件6D部分: 4承前兩造不爭執之系爭系統操作流程可知,以人工自系 5爭系統之客服系統資料庫篩選、確認案件,將成案之案 6件人工鍵入案件管理系統,嗣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 7案件管理系統,以人工方式將派案案件依案件類型分派 8給相關單位(即資訊接收端)處理(即相當於系爭專利 9請求項6之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相關單 10位處理完畢後,會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並參 11附圖2之系爭APP軟體操作步驟10(本院卷第375 12頁)所顯示回覆訊息包含案件處理狀態及結案日期(即 1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資訊接收端針對通報 14項目進行處理,並於處理完畢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整 15合伺服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 16可知系爭系統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之「資訊 17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即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 18程序;及至通報項目處理完畢,資訊接收端會發送一回 19覆訊息至資訊整合伺服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 20與完成時間(點)」所文義讀取。 21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 22子資訊會進行比對分析,在確認之後…」之步驟,應解 23釋為資訊接收端之系統自動執行,因依系爭專利說明書 24第10頁第1至2行記載「…資訊接收端3所收到之影 25音資訊係『於資訊處理系統31確認』後儲存於資料庫 2632備案」(本院卷第84頁)、說明書第11頁第3 27至5行記載「…資訊接收端3收到資訊整合伺服端2之 291影音資訊,經『由資訊處理系統31確認』之後即通知 2處理單位60之處理人員即刻進行處理」(本院卷第 385頁)、第一實施例於說明書第12頁第18至22行記 4載「…當處理單位60的資訊接收端3接收到通報之影 5音資訊,即經『由其資訊處理系統31比對』,在確定 6實屬違規情事之後,便將資訊存於資料庫32備案,同 7時『透過電子訊息發送系統33將派工訊息發送』給處 8理單位60之處理人員」(本院卷第86頁)、第二實 9施例於說明書第14頁第13至15行記載「…當處理單 10位的資訊接收端3接收到通報之影音資訊,即經由其『 11資訊處理系統31比對』,在確定實屬違規情事之後, 12便將資訊存於資料庫32備案,『同時登記、列表與派 13單』」(本院卷第88頁),及第三實施例於說明書 14第16頁第6至9行記載「…當處理單位60的資訊接收 15端3收到通報之影音資訊,即經『由資訊處理系統31 16比對分析』,在確定實屬違規情事之後,便將資訊存於 17資料庫32備案『同時列表派單』」(本院卷第90頁 18),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係揭露由資訊接收端之資訊處 19理系統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並進行處 20理,均未揭露前述比對分析之動作以人工執行之實施方 21式。原告並未證明系爭系統有比對分析電子資訊,再進 22行處理程序之功能,是系爭系統並未有系爭專利請求項 236要件6D「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進行比對 24分析,在確認之後…」之技術特徵。 25承上,系爭系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所文義 26讀取。 27要件6E部分: 301承前兩造不爭執之系爭系統操作流程可知,相關單位處 2理完畢後,會將處理結果輸入案件管理系統,由聯合服 3務中心人員進行案件處理結果審核,之後民眾再透過系 4爭系統查詢案件處理結果;復據原告表示民眾自己連上 5系爭APP查閱處理結果(本院卷第135頁),並有 6附圖2之系爭APP軟體操作步驟8至10截圖畫面在卷 7可參(本院卷第374頁、第375頁),可知系爭系統 8之案件處理結果是民眾自己連上系爭APP軟體至系爭 9系統查閱,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資訊整合伺 10服端收到資訊接收端之回覆訊息後,主動發送處理結果 11之回覆訊息給資訊發送端(即民眾之手機等多媒體擷取 12裝置),兩者技術手段並不相同,是系爭系統不為系爭 13專利請求項6要件6E所文義讀取。 14原告稱民眾舉報時就會立即收到通報成功之資訊,且只 15要民眾進入系爭APP軟體查詢通報案件,資訊整合伺 16服器就會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民眾該通 17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點云云。惟查,民眾舉報 18時就會立即收到通報成功之資訊(如附圖2步驟7所示 19),此時系爭系統尚「未」進行案件分派處理,故此通 20報成功之訊息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文義所指 21之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資訊接收端之回覆訊息(處理結 22果)後,將該回覆訊息(處理結果)發送至資訊發送端 23,原告前開主張有所誤會。又查,依系爭專利請求項6 24要件6E之文義,其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來自資訊接收 25端的回覆訊息後,會主動發送一回覆訊息給資訊發送端 26,但系爭系統收到來自資訊接收端的回覆訊息後,並不 27會主動通知民眾,而是由民眾自己連上APP查閱處理 311結果,二者技術手段並不相同,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 2亦無理由。 3承上,系爭系統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所文義 4讀取。 5綜上,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6D及 66E之文義範圍,故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 7。 8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均等範圍: 9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之均等範圍: 10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 11之電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 12項目群組,將該電子資訊發送至該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 13收端」之技術特徵係系統自動執行,已見前述,而系爭 14系統則是由客服人員登入客服系統資料庫後,以人工方 15式進行資訊確認及篩選,並將通報資料以人工鍵入案件 16管理系統,再由聯合服務中心人員登入案件管理系統以 17人工方式分案,故系爭專利以電腦自動執行,與系爭系 18統以人工方式處理,兩者之方式並不相同;系爭系統在 19辨識及分派處理流程以人工取代,仍具辨識及分派案件 20之功能,此與系爭專利是相同之功能;惟「將通報情事 21『即時』通報給處理單位」為系爭專利之發明結果,已 22如前述,若系爭專利在辨識及分派處理流程以人工取代 23,將無法達到上開發明結果,雖執行之功能實質相同, 24惟人工執行與電腦執行是屬完全不同方式,且無法得到 25實質相同之結果,故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 26要件6C之均等範圍。 27原告稱系爭APP軟體與客服系統資料庫只是資訊整合 321伺服端的一部分,當然沒有辨識及分派處理功能,要由 2人工或程式系統進行電子資訊辨識後,再透過人工分派 3系統或程式系統做分派處理,將資訊傳送到資訊接收端 4云云,惟系爭專利說明書對於以人工執行辨識及分派完 5全隻字未提,且其發明目的是要解決習知以人工處裡無 6法達到有效即時通知與處理,難謂可解釋其專利範圍擴 7及於人工處理,且系爭系統在辨識及分派處理流程係以 8人工取代,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所稱「將通報情事即時 9通報給處理單位」之實質相同之結果,已見前述,是原 10告之主張並不可採。 11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之均等範圍: 12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 13電子資訊會進行比對分析,在確認之後,即針對通報項目 14進行處理程序」之技術特徵,資訊接收端在接收到由資訊 15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後,系統會先自動比對分析電子資 16訊後,再進行處理,已見前述,系爭系統之相關單位於收 17到人工派案後並未在處理前以電腦先進行比對分析之動作 18,而由相關單位以人工辨識並確認案件資訊後,再進行處 19理程序,故系爭專利以電腦自動執行比對分析,與系爭系 20統以人工方式比對分析,兩者之方式並不相同;而系爭系 21統在資訊接收端之比對分析流程以人工取代,仍具比對分 22析案件之功能,此與系爭專利是相同之功能;但系爭系統 23不能達到「自動比對分析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之 24結果,是系爭專利以電腦自動執行與系爭系統以人工方式 25執行,二者執行之功能雖相同,但執行之方式、結果均不 26同,故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上開技術特 27徵不均等。 331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之均等範圍: 2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之技術特徵,係資訊整合伺服 3端收到回覆訊息後,主動發送回覆訊息給資訊接收端,而 4系爭系統之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訊息後並不主動通知 5,其查詢處理結果的方式係民眾自己連上系爭APP軟體 6查閱,二者技術手段並不相同,雖皆能達到通知處理結果 7之相同功能,惟系爭專利具「舉報者無須定期查詢,得即 8時知悉案件處理情況及完成時間」之結果為系爭系統所欠 9缺者,是系爭專利之伺服端主動通知資訊發送端處理結果 10及完成時間與系爭系統之等待資訊發送端(民眾)查詢, 11二者執行之功能雖相同,但執行之方式、結果均不同,故 12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上開技術特徵不均 13等。 14基上,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6D及 156E之均等範圍。 16綜上,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17。 18八、綜上所述,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專利權範 19圍,並未構成侵權,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2項、第97 20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 21本息,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22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23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 24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 25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26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27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341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3法官杜惠錦 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5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6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7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8書記官林佳蘋 35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圖式): 3 4附圖2(系爭系統之系爭APP軟體的操作流程): 5 361 2 371 2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