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賴偉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偉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詮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何棰鏡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利益,分別為上訴聲明第二項之排除侵害請求權(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因價額不能核定,故以新臺幣165 萬元計算)及第三項之金額給付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合計為31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