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8年度民營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2108年度民營訴字第3號 3原告利友科技商務行銷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王介山 7訴訟代理人陳慶尚律師 8複代理人王兆華律師 9被告吳建廷 10 11訴訟代理人黎銘律師 12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本院就中間爭點 13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為中間判決如下: 14主文 15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同年12月13日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 16,擅自下載原告之原證11至原證20(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7107年度板司勞調字第33號卷第105頁至第125頁)之資料。 18事實及理由 19壹、程序方面: 20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 21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 22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返還附表一所列之 23零件、附表二所列之工具予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24新臺幣(下同)459,118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 257年度板司勞調字第33號卷─下稱簡卷,第5頁),嗣於民國 26109年2月24日具狀撤回「附表二所列之工具」部分,並變更 27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返還附表一所列之零件予原告;如不能 1信股1返還時,應給付原告450,014元」(本院卷第256頁),被告對 2此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251頁至第252頁),依前述規定 3,其撤回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4二、次按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 5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 6因為正當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7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民事訴訟,其損害額之審理,應於辯論 8是否成立侵害後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5條前段亦定 9有明文。本件就「被告是否下載原證11至原證20之原告公司 10資料」之中間爭點,業已辯論終結,本院認為上開爭點已達於11可為裁判之程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項規定,先為 12中間判決。 13貳、實體部分: 14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返還附表一所列之零件予原告; 15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450,014元。被告應給付原告3,72 161,4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7%計算之遲延利息。如受不利之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18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就中間爭點部分主張略以 19: 20被告自97年9月1日起至106年2月17日止在原告擔任技術服 21務部門主任,負責「至客戶端進行機器設備維修作業」及「管22理工程部之工程師」,嗣原告發現被告於離職前,即另設立第23三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第三方公司)以較低廉之價格提供與24原告相同之服務內容,因恐被告違反與原告間之保密義務或有25侵害原告營業秘密之情,乃進行相關清查程序,赫然發現被告26在職期間所使用電腦之「文檔操作日誌」顯示,其於105年12 27月12日尚未上班之晨間、同年月13日下班後之晚間曾大量下 21載並存取原告之重要機密資料,傳送至名為「00000000」磁碟機 2中,該等資料包含原告客戶之維修估價單(原證11)、針對設 3備確效使用之文件(原證12)、於客戶端測試執行設備確效之 4軟體程式(原證13)、於控制設備所用之軟體程式(原證14) 5、設備及軟體操作之訓練手冊(原證15)、教育訓練資料(原 6證16)、設備銷售估價單(原證17)、產品DM及專案內容( 7原證18)、內含客戶端裝機環境需求條件、採購合約書及產品 8規格表之客戶裝機單(原證19)、零件庫存清單(原證20)等 9。 10被告抗辯其任職期間使用之電腦並無加密,原告既可看到被告11下載之內容,表示該「00000000」硬碟現仍存於原告持有之電腦 12中,其無複製、攜離該等檔案之行為云云,惟原告所配發之電13腦均專屬該員工固定使用,並設有使用者之帳號密碼,針對不14同職位亦設有瀏覽資料之權限(原證21),且被告已是主管職15,其他下屬同事更無可能使用其電腦。又原告之資安系統可每16隔數秒擷取一次公司內部電腦顯示器之畫面,藉由畫面間之連17續性觀察,能得知該電腦使用者於特定時間所為之操作,該資18安系統並可監控公司內部電腦所進行之文檔操作,以表格方式19記錄單次動作之「類型、時間、電腦、電腦群組、使用者、原20檔案、檔案大小、路徑、磁碟類型、應用程式、標題」等內容21(即文檔操作日誌),經查: 22依證人○○○操作電腦示範登入原告資安系統之畫面,可證 23明該資安系統確實得監控被告工作所使用之代號「Aries○○ 24○」、IP位置「000.000.0.00」之電腦(原證26),又依105 25年12月8日18時2分(原證28)、106年2月3日下午13 26時14分13秒至13時20分15秒(本院卷第235頁第6至20 27行、原證27)之監控畫面可知,被告平日有利用移動式硬碟 31辦公之習慣,甚至將遺留電腦中之機密文件隱藏。 2依105年12月12日、13日(下稱大量下載日)之監控畫面 3可知,被告電腦確實有大量下載原告文件之行為(本院卷第2 432頁第26行至第233頁第7行、原證27、27-1),並有該二 5日之開關機紀錄可稽(原證29、32),又依監控畫面及文檔 6操作日誌所示,可見於105年12月13日21時14分58秒至2 71時19分59秒,該電腦內多個檔案被移動至隨身硬碟槽(F: 8),待移動指令完成後,原放置於電腦桌面之數檔案(如舊 9資料、AgilentStartup測試報告…、校正保養報告書─台中標 10…、確效所需工具等)均被移除(附件3、4),可證被告確 11實曾自原告內部電腦複製原證11至20之檔案至其個人硬碟再 12行攜出。 13被告辯稱原告不能證明下載者即為被告本人云云,惟上開大 14量下載日後,該電腦於同年12月14日至19日無任何開機紀 15錄(原證34),比對同年12月8日下班前之最後桌面截圖與 16同年12月20日第一個桌面截圖可知,電腦桌面上之資料明顯 17消失許多(本院卷第233頁第18至26行、原證30),而被 18告竟未曾反應其資料遺失,仍於同年12月20日繼續以「Arie 19s」帳號登入伺服器主機,點選檔案進行下載(本院卷第233 20頁第27行至第234頁第5行、原證27),並分別於106年1 21月4日、1月9日撰寫其個人業務範圍之EXCEL表格及維修 22估價單(本院卷第234頁第6至25行、原證27),顯見該電 23腦確係由被告使用,且上述下載、移除資料之行為均係被告 24所為。 25被告於105年12月12日上午8時許曾以公司電腦檢視「0000 260000」硬碟內之個人生活照片,並將之下載至其隨身硬碟中,27有監控畫面及文檔操作日誌為證(附件5、6),可見該「000 4100000」硬碟確實為被告所有。 2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 3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4執行。並就中間爭點部分辯稱略以:原告稱被告於105年12月 512日及13日之「非上班時間」複製原告之重要機密資料至「00 6000000」之磁碟機中,惟因時間已久,被告不復記憶,原告應 7先提出被告於上開二日之上、下班時間紀錄為證,且被告任職 8期間使用原告所提供之電腦,並未設定密碼,任何人如有需要 9均可使用之,被告經常外出為客戶進行維修,大部分時間都不 10在辦公室,可能是其他同仁使用被告之電腦下載、複製上開資11料,原告所述不足以證明係被告所為,另原告既稱「00000000」 12磁碟機內存有被告之生活照,顯見該「00000000」磁碟機尚存在 13被告返還原告之電腦中,該「00000000」磁碟機及其內容自未被 14取走。 15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49頁): 16原告之公司業務為銷售二手層析儀器設備、零件維修,被告自9 177年9月1日起至106年2月17日於原告擔任技術服務部主任 18,負責至客戶端進行機器設備維修及管理工程部之工程師。 19被告於106年1月23日設立第三方公司。 20四、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149頁至第151頁): 21被告自原告公司離職時,是否未交還簡卷第15頁附表1其任職 22期間未遵守工作規則擅自公司二手設備拆取零件,而未使用於23客戶端之二手零件? 24被告是否於105年12月12日、12月13日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 25,擅自下載原證11至原證20之原告公司資料至檔名「0000000026」磁碟機?原證11至原證20是否為原告之營業秘密? 27如被告離職時未交還簡卷第15頁附表1之二手零件,原告依民 51法第767條請求返還前開零件是否有理由?如被告不能返還上 2開零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79條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 3或不當得利是否有理由?其損害賠償額或不當得利額為何? 4如被告於105年12月12日、12月13日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 5擅自下載原證11至原證20之原告公司資料至檔名「00000000」 6磁碟機,且該等檔案是營業秘密,被告是否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被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如被告有故意或過失 8,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何? 9五、得心證之理由: 10證人○○○證稱:原告公司向我們公司(即思訊電腦有限公司11─下稱思訊公司)採購IP-guard系統,該系統是電腦端點安全管 12理系統,主要記錄電腦上所有操作的行為,也可控制電腦上人13員之例如複製隨身碟、上網等;該資安系統可依照時間、電腦14的帳號、某些文件做什麼操作去進行查詢、篩選以獲得所需要15的資料,可以針對特定電腦進行追蹤,以了解特定電腦於一定16時間內的所有操作;該資安系統是以純文字紀錄為主,如有需17求可輔以圖片、錄影佐證,並以明碼記錄在資料庫內,沒有辦18法進行資料的修正及竄改。IP-guard系統主要是於微軟作業系統 19核心運作,會記錄使用者的相關操作行為,而在微軟操作的動20作行為中,有一個動作行為叫做「檔案操作」,IP-guard系統針 21對微軟作業系統所有檔案操作行為側錄,只要是在微軟作業系22統內的新增、移除、修改、查詢、複製、移動、重新命名等行23為皆會紀錄,且包含來源、目的、磁碟類型,該系統能記錄監24控任何人隨身碟的拔取與安裝及使用者在使用電腦執行複製、25貼上的動作,使用端的安裝與移除IP-guard系統,不會影響資26料庫的正確性,該系統具有不可被偽創性,會留下所有電腦名27稱的修改紀錄,資安系統主機是由採購公司自行保管等語(本 61院卷第207頁至第213頁),由證人所述,原告使用之IP-guard2系統會記錄公司電腦上所有操作的行為,且該系統具有不可被 3偽創性。 4又據證人○○○證稱:進入原告伺服器代號「Aries○○○」I 5P位置為000.000.0.00的電腦(下稱系爭電腦),只有一位使 6用者。依據日誌基本事件查詢調閱系爭電腦於105年12月12 7日7時12分54秒啟動,於同年月13日16時16分16秒系統 8關閉,又於同日下午16時18分00秒再次啟動,於同日22時4 99分54秒關閉;又調閱系爭電腦之監控螢幕畫面,於105年12 10月12日監控螢幕有看到大量搬運檔案的動作,一直延續到同年11月13日下午4時15分47秒,之後才作一個重新開機的動作; 12系爭電腦於同年12月1、8、12、13、20、22、23、29日有畫 13面紀錄,而比對系爭電腦同年12月8日18時0分52秒桌面 14畫面(當庭拍攝該桌面畫面附卷,本院卷第241頁)與同年月2150日下午1時11分15秒的桌面第1個畫面(當庭拍攝該桌面 16畫面附卷,本院卷第242頁),其桌面的資料夾消失不少;又 17調閱系爭電腦之監控螢幕畫面於同年12月20日13時12分17 18秒至同日14時55分57秒,使用者以「aries」的帳號作檔案 19點選下載的動作,於106年1月4日18時3分17秒打開H 20槽,於同時4分04秒打開行程記錄表10512,於同時5分06 21秒是打開EXPENSERPT-105.12月的一個EXCEL表格,於同年1 22月9日上午9時29分22秒以後畫面,有原告Webmail使用 23「aries_wu」的帳號,畫面左上方有看到「aries_wu」○○○24的名稱,網站上顯示「利友科技公司-維修估價單」,於同年1 25月26日11時16分57秒看到畫面右上方登入帳號是「aries 26」,同日11時45分28秒看到系爭電腦在列印文件,沒有看到 27存入H槽的動作;於同年2月3日下午13時16分35秒看到 71資料夾隱藏的動作,這有兩個資料夾,資料夾名稱分別為「201 24/08/08backup」及「outlook」,判斷條件是透過左邊的詳 3細資料內大小總計是49.0GB,可用空間為43.4GB,因此研判該 4資料夾被隱藏,之後當日有打開行程記錄表10601及EXPENSE 5RPT-106.01月。又從開關機記錄資料顯示,系爭電腦於105年 611月、12月沒有每日開機,但如果有開機,大部分是當天啟動 7當天關機,而自105年12月20日起至106年1月3日止, 8該台電腦開機的日期為105年12月20、22、23、29日,106 9年1月1日資料庫有問題,無法看出有無開機,106年1月2 10、3日均未開機。自106年2月3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該 11電腦僅於106年2月3日有系統啟動記錄等語(本院卷第230 12頁、第232頁至第238頁),並據原告提出IP-guard系統資料庫13提取系爭電腦的監控畫面光碟(原證27)、「105年12月13日 14下午21時許之監控畫面4張」(本院卷第125頁、第127頁、 15第129頁、第131頁)、「105年12月12日上午8時許之監控 16畫面3張」(本院卷第135頁、第137頁、第139頁)、「105 17年12月12日上午8時許之文檔操作日誌1份」(本院卷第141 18頁、第142頁)、「105年12月13日下午21時許之文檔操作 19日誌1份」(本院卷第133頁、第134頁)作為佐證,是由監控 20螢幕可知系爭電腦自105年12月12日到同年月13日下午4 21時許有大量搬運檔案的動作,且該台電腦於同年12月8日18 22時0分52秒之桌面畫面與同年月20日下午1時11分15秒的 23桌面畫面比對結果,其桌面的資料夾減少很多;之後系爭電腦24於105年12月20、22、23、29日均有開機,於106年1月4 25日有打開行程記錄表、EXCEL表格,繼於同年月9日於原告W 26ebmail使用「aries_wu」的帳號,網站上顯示「利友科技公司27-維修估價單」,續於同年月26日登入帳號「aries」列印文 81件,再於同年2月3日有資料夾隱藏的動作及打開行程記錄表 210601及EXPENSERPT-106.01月檔案等情。 3前開證人○○○所證述原告所購買IP-guard系統資料庫提取系爭 4電腦的監控畫面,經本院偕同證人○○○當庭勘驗如前,並據 5原告提出之監控畫面影片光碟(原證27),其內包含「105年1 62月12日全天監控畫面.wmv」、「105年12月13日全天監控畫 7面.wmv」之影像檔案,而原證10為被告之生活照(簡卷第104 8頁),即在原證27「105年12月12日全天監控畫面.wmv」之1 9分5秒處;又查,原證11至原證17(簡卷第105頁至第117頁 10)為105年12月12日8時43分12秒至8時55分12秒期間系 11爭電腦檔案移動紀錄、原證18至原證20(簡卷第118頁至第12 125頁)為同年月13日19時43分54秒至21時14分41秒期間系 13爭電腦檔案移動紀錄,該等電腦移動紀錄分別在原證27「105年 1412月12日全天監控畫面.wmv」之2分1秒、2分6秒、2分13 15秒處(如附圖1至附圖3所示),據此可知系爭電腦於105年1 162月12日8時43分後,有移動「D:\00000000backup\hp_c」資料17夾內之資料(原證11至原證17),此與原證11至17所記載之 18系爭電腦檔案移動紀錄互核相符;復查,依原證27之「105年1192月13日全天監控畫面.wmv」3分33秒、5分32秒處之監控畫 20面(如附圖4、附圖6所示),可知系爭電腦於105年12月13 21日19時37分後,有持續移動資料至「F:\利友桌面\新資料夾」22,核與原證18至原證20系爭電腦檔案移動紀錄所記載者相符 23,並與證人○○○前開證述系爭電腦自105年12月12日到12 24月13日下午4時許有大量搬運檔案的動作相合,堪認原證10 25至20之形式真正,被告以原證10至原證20為原告自行製作, 26否認其形式上真正,尚不可採。 27被告辯稱其使用之電腦平日放置於辦公室內,並未設定開機密 91碼,任何人皆可輕易使用,可能是其他同仁利用其電腦進行下2載云云。然查: 3系爭電腦由前開「105年12月12日全天監控畫面.wmv」所示 4,可知系爭電腦自105年12月12日7時14分起至同日9時5 56分止,至少超過2個半小時之時間持續移動檔案至隨身碟, 6而該日是星期一之上班日,被告的同仁於上開上班日時段利 7用被告系爭電腦下載資料,殊不合理。 8依原證27之IP-guard系統監控畫面光碟內之「105年12月13 9日全天監控畫面.wmv」3分33秒、4分36秒、5分32秒處之 10擷取畫面(如附圖4至附圖6所示),可知系爭電腦在移動檔 11案後,其「電腦桌面」有大量資料及資料夾被移除。又由IP-g12uard系統資料庫提取系爭電腦的監控畫面,可知系爭電腦於1 1305年12月1、8、12、13、20、22、23、29日有畫面紀錄, 14同年12月12日到13日下午4時許有大量搬運檔案的動作, 15業據證人○○○證述如前(本院卷第233頁);復查,系爭 16電腦在105年12月14日至19日並無開啟紀錄,而於同年月 1720日再為開啟,使用者係以「Aries」帳號登入伺服器主機, 18並對檔案做點選下載的動作(如附圖7所示),有卷附系爭 19電腦開關紀錄(本院卷第271頁至第273、第283頁)可稽, 20可知系爭電腦在105年12月12日到13日大量搬運檔案後, 21於同年月14日至19日並無開啟紀錄,嗣於同年月20日使用 22者以「Aries」帳號登入伺服器主機再為開啟,並點選檔案下 23載(如附圖7所示),核與證人○○○前開證述系爭電腦於1 2405年12月1、8、12、13、20、22、23、29日有畫面紀錄, 25同年12月20日13時12分17秒至同日14時55分57秒之 26畫面,使用者以「aries」的帳號作檔案點選下載的動作等 27情相符(本院卷第233頁、第234頁),是系爭電腦於105 101年12月12日到13日大量搬運檔案之前、後,分別於同年月 28日、20日有開機畫面紀錄,而比對系爭電腦於同年月8日1 38時0分52秒桌面畫面(本院卷第241頁),與同年月20 4日下午1時11分15秒的桌面畫面(本院卷第242頁),其 5桌面的資料夾明顯減少,而此等變化於被告使用系爭電腦時 6能輕易發現,惟被告卻未即時反應桌面資料夾被移除不見, 7顯違常情。復查,105年12月20日之後系爭電腦復於同年1 82月22、23、29日均有開機,並於106年1月4日18時4 9分4秒打開行程記錄表10512,於同時5分06秒是打開EXPE 10NSERPT-105.12月的一個EXCEL表格,均據證人○○○證述 11如前(本院卷第234頁),繼於106年1月9日開啟系爭電腦 12登入Aries電子信箱編輯郵件(如附圖8、9所示),亦與證 13人吳亮權證述系爭電腦於106年1月9日上午9時29分22 14秒以後畫面,有看到原告Webmail使用「aries_wu」的帳號 15,畫面左上方有看到「aries_wu」○○○的名稱,網站上顯 16示「利友科技公司-維修估價單」等情相合(本院卷第234 17頁),而衡情被告不可能長期不使用電腦,如果105年12月 1812日至13日使用系爭電腦大量下載資料至磁碟機者並非被告 19本人,則被告於彼時之後多次開機使用系爭電腦,並於「ari 20es」的帳號作檔案點選下載,甚或使用「aries_wu」的帳號 21登入Aries電子信箱,已能發現桌面大量資料夾被移除(如附 22圖4至6所示),惟仍未反應系爭電腦桌面資料夾消失,實違 23常情,是被告辯稱可能為其他同仁使用其工作電腦下載原證1 241至20資料云云,尚非可採。 25被告雖辯稱「原告既稱『00000000』磁碟機内存有被告之生活26照,並提出原證10,顯見該『00000000』磁碟機尚存在被告返27還原告之電腦中,『00000000』磁碟機及其内容,被告並未取 111走,自無侵害原告之資料」云云。經查,原證10為被告之生活 2照(簡卷第104頁),即在原證27之IP-guard系統監控畫面光 3碟「105年12月12日全天監控畫面.wmv」檔案之1分5秒處, 4已見前述,是原證10被告之生活照係可透過IP-guard系統對 5系爭電腦之監控畫面加以確認,無須如被告所辯稱「須透過取 6得該『00000000』硬碟方能確認上情。從而,被告辯稱「既然 7原告可看到被告下載的內容,即表示該『00000000』硬碟仍存 8於原告公司中」云云,並不可採。 9六、綜上所述,被告於105年12月12日、同年12月13日未經原告10同意或授權,擅自下載原告之原證11至原證20之資料。 11七、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 12與中間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13八、本件關於侵權與否、損害賠償等部分,尚需進一步調查及審理 14,並以上開判斷為前提,先為中間判決如主文。 15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1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7法官杜惠錦 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本件不得獨立提起上訴。 20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21書記官林佳蘋 121附圖1:原證27「105年12月12日全天監控畫面.wmv」2分1秒處 2 3附圖2:原證27「105年12月12日全天監控畫面.wmv」2分6秒處 4 131附圖3:原證27「105年12月12日全天監控畫面.wmv」2分13秒處 2 3附圖4:原證27「105年12月13日全天監控畫面.wmv」3分33秒處4 141附圖5:原證27「105年12月13日全天監控畫面.wmv」4分36秒處 2 3附圖6:原證27「105年12月13日全天監控畫面.wmv」5分32秒處4 151附圖7:原證27「105年12月20日13時12分17秒至14時55分27秒監控 2畫面.wmv」00分08秒處 3 4附圖8:原證27「106月01月09日09時29分22秒至9時39分之監控畫面 5.wmv」00分08秒處 6 161附圖9:原證27「106月01月09日09時29分22秒至9時39分之監控畫面 2.wmv」00分09秒處 3 4 5 6 7 8 9 10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