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聲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上字第7號聲 請 人 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志岳 聲 請 人 黃旭生 共同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廖嘉成律師 洪子洵律師 相 對 人 黃玲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1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1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9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為期明瞭民國(下同)108 年4 月19日庭期法院之開庭內容,茲以 確認雙方權益,維護聲請人對於和解之履行之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本院燒錄儲存前揭庭期之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應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再者,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民事事件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 三、經查本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1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事件,兩造於108 年4 月19日當庭和解,該庭期經錄音,聲請人為確認雙方權益,維護聲請人對於和解履行之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本案民事事件之108 年4 月19日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9 頁)。經核與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聲請之期限無違,並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故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即依規定發給本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1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前於108 年4 月19日之開庭錄音光碟,且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雖為有理由,然不得作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