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聲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三星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三星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星ダイ ヤモンド 工業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谷端 義哲 代 理 人 朱百強律師 陳佳菁律師 楊瑞吉 李儀珊 相 對 人 台灣日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惠民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