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豬豬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白鎔碩 上2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威凱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松均律師 被上訴人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芳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