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9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9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 3原告台灣智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洪錦輝 7訴訟代理人高瑩律師 8複代理人陳逸融律師 9輔佐人唐基強 10 11被告展星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13兼法定代理人林斯棟 14共同 15訴訟代理人蘇三榮律師 16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17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18主文 19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0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1事實及理由 22壹、程序方面: 23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24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 25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等不得自 26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27述目的而以任何方式侵害原告中華民國證書第M522987號『 11捲門管理系統』新型專利及中華民國證書第I579781號『捲門 2管理系統』發明專利之物品」(臺灣新北地院法院108年度智 3字第2號卷第12頁),惟起訴事實理由僅就被告展星聯網 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販售之「門神S」產品( 5下稱系爭產品,如原證7所示),侵害原告前開發明第I57978 61號「捲門管理系統」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權利為主張, 7嗣言詞辯論期日本院僅就原告前開舉證主張部分為爭點整理, 8兩造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215頁、第216頁),並就系爭 9專利為辯論,是就原告訴之聲明新型第M522987號「捲門管 10理系統」專利之部分,未經言詞辯論,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 114日具狀撤回新型第M522987號「捲門管理系統」專利部分之 12起訴(本院卷第373頁、第374頁),並經被告等表示同意該 13部分之撤回(本院卷第375頁),是原告就新型第M522987 14號「捲門管理系統」專利部分撤回起訴,並無不合,應予准許15。 16貳、實體部分: 17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 19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等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 20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以任何 21方式侵害原告中華民國證書第I579781號「捲門管理系統」發 22明專利之物品。第一至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 23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並主張略以: 24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原證1),於107年10月間發 25現被告公司販售之系爭產品(如原證7所示)侵害系爭專利 26權,乃於同年11月1日寄發律師函通知被告公司停止該侵害 27行為(原證3),詎料被告公司仍繼續販售,並函覆稱其未侵 21害原告之權利(原證4),原告乃向被告公司購得系爭產品後 2,送交法創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進行鑑定,確認系爭產品落入 3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之專利權範圍,有統一發票影 4本(原證5)及專利侵害分析報告(原證6)可稽,是被告公 5司確有侵權之故意,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2項、第97條 6、民法第179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如訴之 7聲明所示。 8系爭產品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構成文義侵權: 9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0由本院卷第245頁至第246頁之系爭產品介紹影片擷圖可 11知,系爭產品為一種捲門管理系統,具有保全防盜,尤其 12是標榜智能安全管家之系統,藉由安裝於捲門控制模組之 13操作,達到上述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捲門管 14理系統,應用於一捲門控制模組上,該捲門控制模組適用 15於控制一捲門的向上開啟、向下關閉、及暫停的作動,該 16捲門管理系統包括」文義相符。 17由本院卷第247頁之系爭產品組成構造圖可知,系爭產品 18係藉由下方之磁簧感測器作為捲門感應器,亦為被告所自 19承(民事答辯狀第4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捲門 20感應器」文義相符。 21由本院卷第248頁之擷圖及第249頁之系爭產品內部圖可 22知,系爭產品係利用WIFI控制模組,系爭產品主體本體 23的實體連接埠11、12皆能用以接收來自捲門控制器之「 24開啟中訊號」及「關閉中訊號」,當捲門向上開啟時,控 25制模組會提供開啟訊號至上圖標示C1之WIFI控制模組 26,向下關閉時,亦會提供訊號至C1,達到WIFI控制模組 27之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WiFi控制模組,用於 31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的向上開啟時,該捲門 2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當該捲 3門的向下關閉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 4WiFi控制模組」文義相符。 5所謂雲端伺服器是利用先進技術結合群組伺服器組成強大 6的整合性平台,提供的空間以共用的基礎架構提供服務, 7可支援無限量的大規模擴充以便配合日後加入的各項大型 8先進設備,是利用硬件虛擬化技術結合雲計算技術實現的 9新一代互聯網主機服務,由本院卷第251頁之擷圖可知, 10系爭產品是利用網路連線,透過雲端系統進行控制模組, 11而前述系爭產品內部圖已清楚展示系爭產品如何接收捲門 12系統開啟及關閉之訊號,並由C1控制模組以網路連線傳 13遞至雲端伺服器,達到連線操作之效果,與系爭專利請求 14項1「一雲端伺服器,該WiFi控制模組是將該開啟中訊 15號或該關閉中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文義相符 16。 17由本院卷第253頁之擷圖可知,當D1雲端伺服器接收到 18捲門系統開啟之訊號時,即會傳訊至手機中,利用雲端系 19統與網路APP結合,達到即時監控操作之效果,與系爭 20專利請求項1「其中,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開啟中訊號 21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開啟訊息至一攜帶型電 22子裝置上」文義相符。 23由本院卷第254頁之擷圖可知,當D1雲端伺服器接收到 24捲門系統關閉之訊號時,即會傳訊至手機中,利用雲端系 25統與網路APP結合,達到即時監控操作之效果,與系爭 26專利請求項1「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該關閉中訊號時, 27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 41置上」文義相符。 2由本院卷第255頁之擷圖可知,手機(即攜帶型電子裝置 3)利用下載系爭產品之管理APP可完成前述之功能,與 4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攜帶型行動電子裝置包括一捲門管 5理程式」文義相符。 6由本院卷第256頁之擷圖可知,系爭產品之管理程式經下 7載至攜帶式電子裝置,其功能可以手機遠端控制捲門系統 8,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捲門管理程式包括一捲門控制 9開關」文義相符。 10由本院卷第257頁之擷圖可知,藉由系爭產品之管理程式 11,當切換至關閉時,該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關閉訊號至雲端 12伺服器,而該雲端伺服器將此一遠端關閉指令訊號利用網 13路再傳至C1之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此 14一關閉訊號傳送至捲門控制模組,進而達到依攜帶電子裝 15置遠端操作該捲門關閉之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當 16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會 17發出一遠端關閉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該 18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 19再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 20模組依據該遠端關閉訊號控制該捲門進行向下關閉的作動 21」文義相符。 22由本院卷第259頁之擷圖可知,當捲門已開啟時,該捲門 23感應器會傳送開啟訊號至C1之WIFI控制模組,該控制 24模組會將此一開啟訊號藉由雲端伺服器,再傳給手機,則 25使用者足以即時得知捲門開啟之訊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261「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處 27於已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訊號至該 51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號無線傳 2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開啟訊息 3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文義相符。 4由本院卷第260頁之擷圖可知,當捲門已關閉時,該捲門 5感應器會傳送關閉訊號至C1之WIFI控制模組,該控制 6模組會將此一關閉訊號藉由雲端伺服器,再傳給手機,則 7使用者足以即時得知捲門關閉之訊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81「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處 9於已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訊號至該 10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號無線傳 11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開啟訊息 12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文義相符。 13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14由本院卷第262頁之擷圖可知,系爭產品之管理程式切換至 15開啟時,該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開啟訊號至雲端伺服器,而該 16雲端伺服器將此一遠端開啟指令訊號利用網路再傳至C1之 17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此一開啟訊號傳送至 18捲門控制模組,進而達到以攜帶電子裝置遠端操作該捲門開 19啟之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當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 20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開啟訊號至該 21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WiF 22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 23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模組依據該遠端開啟訊號控制該 24捲門進行向上開啟的作動」文義相符。 25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5之文義範圍: 26由本院卷第264頁之擷圖可知,系爭產品之管理程式,除主 27要管理者外,更可以利用管理程式本身之分享功能,授權其 61他人以其他攜帶型電子裝置使用次要管理程式,當授權資料 2通過捲門管理程式之辨識後,即可同樣接收雲端伺服器所發 3出被開啟或關閉訊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5「更包括一 4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且該捲門管理程式更包括一授權介 5面,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具有一次要捲門管理程式,該次 6要捲門管理程式會儲存一識別資訊;其中,當該授權介面被 7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器所發出的該捲門被開啟訊 8息或該捲門被關閉訊息同樣會傳送至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 9上」文義相符。 10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 11由本院卷第267頁之擷圖可知,系爭產品之管理程式APP 12利用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之持有者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 13信箱帳號即可建檔,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該識別資訊為該 14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的持有者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帳 15號」文義相符。 16被證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2、3、5、6不具 17進步性: 18被證2、3、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9由被證2第一圖能清楚看出其無類似系爭專利「捲門感應 20器24」之特徵,且被告亦未指出被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 21「捲門感應器24」與「雲端伺服器12」之技術特徵,此 22為系爭專利之核心,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捲門感應器 23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處於已開啟的狀態 24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 25,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 26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開啟訊息至該攜帶型電 27子裝置上」之技術特徵未為被證2所揭露,且被證2亦無 71系爭專利所達成「捲門的開關狀態能被傳送到遠地的攜帶 2型電子裝置上」的功效。 3依被證3圖1及第0010至0011段所載可知,第一感應開 4關5及第二感應開關6(被告認為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5捲門感應器」)是連結到電捲門控制裝置1,且第一感應 6開關5的觸發資訊是經由第一藍牙裝置10(被告認為係 7相當於系爭專利之「WiFi控制模組」)傳送至電子裝置2 8,惟現今藍牙5.1的最遠傳輸距離約300公尺,當電子裝 9置2距離電捲門控制裝置1超過藍芽技術可傳送的距離時 10(如跨縣市),該觸發資訊根本無法傳送至電子裝置2; 11且被證3之觸發資訊是從第一藍牙裝置10直接傳送到第 12二藍牙裝置20,而系爭專利之「WiFi控制模組」是將訊 13號先無線傳輸至「雲端伺服器」,再經由「雲端伺服器」 14傳送至「攜帶型電子裝置」,是被證3之第一藍牙裝置1 150並不相當於系爭專利之「WiFi控制模組」,故系爭專利 16請求項1「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 17該捲門處於已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 18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 19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 20開啟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之技術特徵未為被證3 21所揭露,且被證3只能將觸發資訊進行短距離傳輸,無法 22達到系爭專利「捲門的開關狀態能被傳送到遠地的攜帶型 23電子裝置上」之功效。 24由被證4圖1、2可知,其無類似系爭專利「捲門感應器 2524」的技術特徵或元件,故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26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之技術特徵,更 27無從達到系爭專利「捲門的開關狀態能被傳送到遠地的攜 81帶型電子裝置上」之功效。 2被證2至4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要技術特徵, 3亦未能達到系爭專利之功效,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 4在參考被證2至4之揭示後,自未能推得系爭專利請求項 51之發明,故被證2至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6項1不具進步性。 7被證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 8性: 9被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捲門感應器24」與「雲端伺服 10器12」之技術特徵,又被證3之第一藍芽裝置10不應相當 11於系爭專利之「WiFi控制模組」,被證4亦未揭露系爭專 12利「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之技術特徵, 13俱如前述,故被證2至4之組合亦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42不具進步性。 15被證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5、6不 16具進步性: 17由被證3圖1、3及第0015至0016段可知,被證3是經由 18電子裝置2輸入登錄密碼(被告認為電子裝置2係相當於系 19爭專利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登錄密碼則相當於系爭 20專利之「識別資訊」),且電子裝置2輸入登錄密碼是為了 21自身能與第一藍牙裝置10建立連接,亦即電子裝置2自身 22要與電捲門控制裝置1進行連接。惟系爭專利是經由「攜帶 23型電子裝置」輸入「識別資訊」,而非經由「次要攜帶型電 24子裝置」,且「攜帶型電子裝置」輸入「識別資訊」不是為 25了自身能與「WiFi控制模組11」進行連接,而是為了使另 26一隻儲存有「識別資訊」的智慧型手機與「WiFi控制模組1 271」進行通訊連接,是被證3之電子裝置2不應相當於系爭 91專利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23之技術特徵。被證2、4亦無類似系爭專利「次要攜帶型 3電子裝置」、「授權介面」及「識別資訊」之技術特徵,是 4以在被證2至4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主要技術特徵之 5情形下,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考被證2至4之揭示 6後,自未能推得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發明,又系爭專利請求 7項5同具有「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之技術特徵,請求項6 8則依附於請求項3、5,故被證2至4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 9系爭專利請求項3、5、6不具進步性。 10二、被告等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11。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等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並辯稱 12略以: 13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 14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在於提供一捲門管理系統,該捲門 15管理系統安裝在使用者固有之捲門控制系統上,而利用WiF 16i控制模組接收捲門控制系統開啟或關閉之資訊,幫助使用 17者收到家中捲門開啟或關閉的訊息,其請求項1界定之「W 18iFi控制模組,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的向 19上開啟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訊號至該WiFi控 20制模組,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關 21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技術特徵,在單純紙上談兵 22時或許有可能,但實際運用上會有極大困難,蓋因WiFi控 23制模組若要連接家中固有之捲門控制模組,使WiFi控制模 24組可接收捲門控制模組之訊息,則WiFi控制模組就必須要 25解讀固有捲門控制模組之通訊協定及編碼,才可能接收訊息 26,而每家捲門控制模組之通訊協定及編碼又都不一樣,廠商 27必須花費極大成本取得或破解各家捲門控制模組之通訊協定 101及編碼,況有些捲門控制模組在設計上根本無法輸出訊號, 2則WiFi控制模組如何接收,是以系爭專利界定以WiFi控制 3模組取得捲門控制系統之開關資訊,並用在每一廠牌之捲門 4上,現實上根本就不可行。而系爭產品並未使用上開無法執 5行之方法,係另在鐵捲門下方安裝感測器(如原證6第8頁 6所示),以偵測鐵捲門開關之狀態,再將狀態資訊傳送予 7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不須連接至捲門控制模組 8,而是直接接收鐵捲門下方所安裝感測器之資訊,甚至不需 9安裝感測器,以監視器來確認鐵捲門開啟或關閉之狀態即可 10,故系爭產品之WiFi控制模組不需要且從未與捲門控制模 11組連接接收任何資訊,並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關於WiF 12i控制模組之要件及動作,自不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13系爭專利請求項2、3、5、6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14,系爭產品既未侵害請求項1,已如前述,自不侵害請求項 152、3、5、6。 16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7被證2揭露一種「利用手機Wi-Fi控制門禁系統及方法」, 18被證2第5、6頁及第一至四圖揭示其系統包含一手機10、 19一門禁裝置20;該手機10,包含有一操作介面11、一Wi-F 20i訊號發射單元12,該操作介面11係供使用者輸入控制指 21令,且該Wi-Fi訊號發射單元12係對應輸入之控制指令發 22射相對應之Wi-Fi訊號121;該門禁裝置20,包含有一Wi- 23Fi訊號接收單元21、一門禁開關控制單元22,該Wi-Fi訊 24號接收單元21係可接收Wi-Fi訊號121,且該門禁開關控 25制單元22可對應接收之Wi-Fi訊號121控制該門禁裝置20 26作開、關等動作,其中,該門禁裝置20係為鐵捲門、自動 27門、汽車車門或防盜裝置之其中一種。使用者於該手機10 111之操作介面11輸入控制指令,再由該Wi-Fi訊號發射單元 212發射相對應之Wi-Fi訊號121,而由該門禁裝置20之Wi 3-Fi訊號接收單元21接收Wi-Fi訊號121;相對接收之Wi-F 4i訊號121控制該門禁裝置20,其中,該門禁裝置20更具 5有一門禁開關控制單元22,且該門禁開關控制單元22係相 6對接收之Wi-Fi訊號121控制該門禁裝置20作開、關等動 7作。是以,被證2已揭露「一由手機10經Wi-Fi訊號發射 8單元12、Wi-Fi訊號接收單元21至門禁裝置20的訊息傳遞 9路徑」,以及藉由上述路徑,該手機10可控制該門禁裝置 1020作開、關等動作之技術內容及功效。 11系爭專利與被證2均屬於門禁控制的技術領域,由上述被證 122揭露之技術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Wi-F 13i控制模組11」等同於被證2之「Wi-Fi訊號發射單元12」 14、「Wi-Fi訊號接收單元21」;該請求項1所界定「該WiF 15i控制模組11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7」之技術特徵等同 16於被證2之「Wi-Fi訊號接收單元21與該門禁開關控制單 17元22間之信號連接」;該請求項1所界定「該攜帶型電子 18裝置13透過該捲門管理程式131,經該WiFi控制模組11 19傳遞訊息至該捲門控制模組7,以控制該捲門8向下關閉」 20之技術特徵等同於被證2之「手機10經由Wi-Fi技術傳輸 21資訊以控制該門禁裝置20作開、關等動作」,其差異僅在 22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還界定「當該捲門8開啟或關閉時,該 23捲門控制模組7透過WiFi控制模組11、該雲端伺服器12 24之訊息傳遞路徑傳遞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當 25該捲門8處於已開啟或已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24 26透過WiFi控制模組11、該雲端伺服器12之訊息傳遞路徑 27傳遞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等技術特徵。 121前述差異已分別見於被證3、4: 2被證3揭露一種「電捲門控制裝置及方法」,同屬門禁控 3制的技術領域,被證3第0009至0011段及圖1至5揭示 4:電捲門控制裝置1可控制所述馬達3正轉、反轉或停止 5,以實現電捲門4的上升、下降或停止、電子裝置2藉由 6第二藍牙裝置20與第一藍牙裝置10進行配對以及連接, 7並在連接後使電子裝置2可以利用電捲門控制裝置1遙控 8電捲門4的運行,並獲取電捲門4的狀態以及操作記錄等 9資料。該獲取的各類資料可顯示於顯示螢幕22上、電捲 10門控制裝置1還包括多個感應開關…第一感應開關5可放 11置於電捲門4的頂端,當電捲門4上升至頂端時會觸動該 12第一感應開關5,則第一感應開關5會發送相應的觸發資 13訊至處理器11,電捲門控制裝置1即可獲知電捲門4已 14升至頂端位置,並可將所獲知的資訊發送到電子裝置2以 15供用戶查看。同理,第二感應開關6可放置於電捲門4的 16底端,當電捲門4下降至底端時會觸動該第二感應開關6 17以便用戶獲知電捲門4已經下降至底端的資訊。更多的感 18應開關可根據用戶需求設置在電捲門4的不同方位,例如 19,中間位置等,以便用戶及時獲知電捲門4當前到達的位 20置、所述的登錄模組14進一步用於利用該無線連接向該 21電子裝置2提供操作介面220。該操作介面220包括多個 22用於控制所述馬達3的功能按鈕,例如,上升按鈕、下降 23按鈕、停止按鈕。 24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捲門感應器24」等同於被 25證3之「電捲門控制裝置1還包括多個感應開關」,請求 26項1所界定之「該攜帶型行動電子裝置13包括一捲門管 27理程式131,該捲門管理程式131包括一捲門控制開關13 1312」等同於被證3之「該操作介面220包括多個用於控制 2所述馬達3的功能按鈕」,且由上述揭示之技術內容,所 3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無歧異得知,由於「該 4捲門8開啟或關閉」及「該捲門8處於已開啟或已關閉的 5狀態」,皆為被證3「設置在電捲門4的不同方位的感應 6開關」所能偵測感應,並能透過該處理器11將所獲知的 7資訊發送到電子裝置2以供用戶查看,故被證3已揭露系 8爭專利請求項1「當該捲門8開啟或關閉時,該捲門控制 9模組7傳遞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當該捲門8 10處於已開啟或已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24傳遞訊 11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等技術特徵。又被證3揭露 12第一感應開關5將感應的資訊傳輸至處理器11,並經第 13一藍牙裝置10發送訊息至電子裝置2,亦即第一感應開 14關5與第一藍牙裝置10具有信號連接關係,由於第一藍 15牙裝置10為傳送訊息之裝置,其作用相同於系爭專利請 16求項1之WiFi控制模組11,故被證3實質上已揭露系爭 17專利請求項1「該捲門感應器24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 1811」之技術特徵。 19被證4揭露「一種基于雲服務平台的布線式智能家居綜合 20控制裝置」,同屬遠端控制電器的技術領域,被證4第0 21007、0022至0027段及圖1揭示:雲服務平台1和智能 22家居綜合控制器2之間主要通過以太網進行通信連接,聯 23網設備包括智能手機3、手持設備4、平板電腦5以及個 24人電腦6,該智能手機3通過GPRS或WIFI的方式與雲 25服務平台1連接;手持設備4及平板電腦5通過WIFI的 26方式與雲服務平台1連接、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2…通過 27無線控制接口9對電動窗簾、電動捲簾門、投影幕布、無 141線燈光設備、遙控鎖、遙控即插線板等無線遙控設備進行 2控制,已揭露「智能手機3與電動捲簾門以WIFI與雲服 3務平台1進行溝通連接」的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4界定之「該捲門管理系統包括一雲端伺服器12」等同於 5被證4之「雲服務平台1」,且其作用同是作為訊息傳輸 6路徑的中介平台。 7被證2、3、4之技術領域相同,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8知識者欲解決被證2存在「如何在手機10顯示捲門8的狀 9態訊息」之問題時,有明顯動機能將被證3所揭示「電捲門 10控制裝置還包括多個感應開關」、「電子裝置2之該操作介 11面220包括多個用於控制馬達3的功能按鈕」、「將電捲門 124的狀態及位置等資訊發送至電子裝置2」等技術內容結合 13至被證2之門禁系統,進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 14「該捲門管理系統包括一捲門感應器24」、「該攜帶型行 15動電子裝置13包括一捲門管理程式131,該捲門管理程式1 1631包括一捲門控制開關132」、「當該捲門8開啟或關閉時 17,該捲門控制模組7傳遞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當 18該捲門8處於已開啟或已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24 19傳遞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等技術特徵;又在面對 20被證2具有「如何設置該捲門感應器24之連接方式」之需 21求時,亦能輕易將被證3之「第一感應開關5信號連接該第 22一藍牙裝置10」進行簡單變化,使被證2之門禁系統設置 23有連接至Wi-Fi訊號接收單元21的感應開關,進而完成系 24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該捲門感應器24連接至該WiFi控 25制模組11」之技術特徵,並預期能獲得藉由增設此等架構 26而達到各自對應之功效;在面對被證2、3結合之門禁系統 27具有「增加訊息傳輸路徑的中介平台」的需求時,有明顯動 151機能將被證4所揭示之「雲服務平台1」、「智能手機3與 2電動捲簾門間以WIFI與雲服務平台1進行溝通連接」等技 3術內容,結合至前述門禁系統,進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4所界定之「雲端伺服器12」、「該捲門控制模組7、該捲門 5感應器24與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間以該雲端伺服器12作 6為訊息傳輸路徑的中介平台」等技術特徵,並預期能產生與 7該請求項1相同的功效。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實 8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被證2、3、4之技術 9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被證2、 10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1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5、6不 12具進步性: 13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其所述「該捲門管理程 14式131、該雲端伺服器12、該WiFi控制模組11及該捲門控 15制模組7」之訊息傳遞路徑及訊息傳遞方式皆相同於請求項 161,並增加「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可控制捲門8向上開啟」 17之技術特徵,而被證2已揭示使用者可透過手機10之操作 18介面11輸出Wi-Fi訊號,該門禁開關控制單元22係相對接 19收之Wi-Fi訊號121控制該門禁裝置20作開、關等動作之 20技術內容及功效,已如前述,故被證2、3、4之組合亦足以 21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2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 23依被證3第0010段記載「實際應用中,多個電子裝置2 24皆可與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連接」,即揭露可包括主要 25及次要電子裝置2;第0014段記載「所述的設置模組13 26,用於設置登錄密碼以限制用戶訪問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 271的許可權」,即揭露可藉由設置登錄密碼以獲得授權的 161設置模組13;第0017段記載「該操作介面220包括多個 2用於控制所述馬達3的功能按鈕,例如,上升按鈕、下降 3按鈕、停止按鈕」,即揭露主要及次要電子裝置2上皆具 4有該操作介面220,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5瞭解該操作介面220即為一種在電子裝置2上執行的程式 6(Application,縮寫為APP)。 7又由被證3第0010段記載「在連接後使所述電子裝置2 8可以利用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遙控所述電捲門4的運行 9,並獲取電捲門4的狀態以及操作記錄等資料。該獲取的 10各類資料可顯示於所述顯示螢幕22上」、第0016段記載 11「所述的登錄模組14,還用於在所述第二藍牙裝置20與 12所述第一藍牙裝置10配對成功後,記錄所述用戶的電子 13裝置2為授權裝置,該授權裝置再次與所述電捲門控制裝 14置1連接時無需再次輸入登錄密碼」,已揭露透過使用登 15錄密碼進行授權後,主要及次要電子裝置2皆可獲取電捲 16門4的狀態以及操作記錄等資料,且該登錄模組14會儲 17存該登錄密碼以供後續使用之技術內容及功效。 18基上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界定之「捲門管理系統, 19更包括一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35」等同於被證3之「 20多個電子裝置2」,該請求項3所界定之「該捲門管理程 21式331更包括一授權介面334」等同於被證3之「設置模 22組13」,該請求項3所界定之「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3 235具有一次要捲門管理程式351」等同於被證3之「操作 24介面220」,該請求項3所界定之「當該授權介面334被 25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器12所發出的該捲門被 26開啟訊息或該捲門被關閉訊息同樣會傳送至該次要攜帶型 27電子裝置35上」等同於被證3之「多個電子裝置2」、 171「登錄模組14」及相關授權連接技術內容;至於該請求 2項3所界定之「該次要捲門管理程式351會儲存一識別資 3訊353」,實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進行簡 4單變化,將該登錄密碼由儲存於被證3之登錄模組14, 5改為該電子裝置2,此變化並不影響後續的授權授證等功 6能及功效。 7由於被證2、3、4所屬技術領域相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8有通常知識者在面對被證2具有「需要提供多個用戶使用 9」、「如何設置操作介面及連接方式」之需求時,有明顯 10動機可將被證3所揭示「多個電子裝置2」、「設置模組 1113」、「操作介面220」、「登錄模組14及相關授權連 12接技術內容」等技術內容結合至被證2,並將被證3「該 13登錄模組14儲存該登錄密碼」進行簡單變化,進而完成 14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發明,並可預期能產生與該請求項3 15相同的功效,故被證2、3、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16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17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1,與請求項3之差異僅在 18於「傳送該已開啟訊息或該已關閉訊息至該次要攜帶型電子 19裝置35」,而被證2、3、4之組合已揭露該請求項3之技 20術特徵,已見前述,又被證3第0021至0022段記載「設置 21所述多個感應開關對應的電捲門的位置資訊,例如,設置第 22一感應開關5對應的位置資訊是所述電捲門4到達頂端位置 23,以及設置第二感應開關6對應的位置資訊是所述電捲門4 24到達底端位置」、「位置獲取模組16,用於判斷被觸發的 25感應開關,並將該被觸發的感應開關相應的位置資訊發送至 26所述電子裝置2…所述電子裝置2的顯示螢幕22顯示的操 27作介面220上,顯示有位置提示資訊『當前電捲門已經升至 181頂端位置』…」,已揭示可感應電捲門4的頂端位置及底端 2位置,並可將對應之資訊傳輸至主要及次要電子裝置2之技 3術內容及功效。由於被證2、3、4所屬技術領域相同,所屬 4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對被證2具有「傳輸更多樣 5訊息至次要手機10」之需求時,有明顯動機可將被證3所 6揭示「傳輸電捲門4的頂端位置及底端位置」之技術內容結 7合至被證2,進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並可預期 8能產生與該請求項5相同的功效,故被證2、3、4之組合亦 9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10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3、5,並進一步界定「該 11識別資訊353為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35的持有者的行動 12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而被證2第7頁記載「使用者 13可利用該手機10撥出一預定號碼之電信訊號131…使用者 14可自行於該射頻識別單元25預設至少一預定號碼,其係可 15供家人、朋友控制門禁裝置20,並於臨時返家之情況,手 16動開啟該Wi-Fi訊號接收單元21,而可利用手機Wi-Fi控制 17門禁裝置20」,已揭示可設置主要及次要的手機10,且可 18使用預定的手機號碼做為識別資訊,故被證2、3、4之組合 19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20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15頁): 21原告係發明第I579781號「捲門管理系統」專利(即系爭專利 22)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5年6月1日起至115年2月 2317日止。 24原證7所示之「門神S」產品(即系爭產品)是被告公司所販 25售。 26四、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215頁至第216頁): 27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 191被證2、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 25、6不具進步性? 3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原告主張 4排除侵害,是否有理由? 5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被告公司 6是否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如被告公司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 7則原告請求被告公司、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 8,其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何? 9五、得心證之理由 10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1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所載,早期的捲門裝置由於未 12設置動力設備,所以必須透過人力來進行操作,非常耗費使 13用者的體力,使用起來便利性極差。接著,電動捲門的發明 14,讓使用者只需透過操作捲門旁邊的上下開關,便可控制該 15捲門的上下作動,以形成開啟或關閉之狀態。直到現今,使 16用者只需透過操作手中的遙控器,便可在近距離操作該捲門 17之作動。然而,遙控器往往在使用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外 18力碰觸而啟動該捲門,造成使用者外出時,該捲門呈現開啟 19之狀態,便容易使小偷闖空門;或是該使用者出門後,不知 20家中的捲門是否已被關起,只好折返再次確認。此外,上述 21該遙控器若與該捲門的距離相隔太遠時,該遙控器可能無法 22自由的操控該捲門的作動,需要遙控器的使用者再進一步接 23近該捲門的訊號接收器,才能控制該捲門,所以利用遙控器 24來控制該捲門還是有諸多不便(本院卷第331頁)。 25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為一種捲門管理系 26統,應用於一捲門控制模組上,捲門控制模組適用於控制一 27捲門的向上開啟、向下關閉、暫停及按比例開啟的作動,捲 201門管理系統包括一WiFi控制模組、一雲端伺服器及一攜帶 2型電子裝置。WiFi控制模組是用於連接捲門控制模組,且 3當捲門的向上開啟時,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訊號至 4WiFi控制模組,而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捲門控制模組 5提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WiFi控制模組是將 6開啟中訊號或關閉中訊號無線傳輸至雲端伺服器上。其中, 7當雲端伺服器接收到開啟中訊號時,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 8門被開啟訊息至攜帶型電子裝置上(本院卷第327頁)。 9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10圖6為另一實施例之捲門管理系統20的方塊圖、圖7為捲 11門感應器24分別連接至捲門8及WiFi控制模組11的示意 12圖,如附圖1所示。 13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 1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 15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者為系爭專利請求 16項1、2、3、5、6,其內容如下: 17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捲門管理系統,應用於一捲門控 18制模組上,該捲門控制模組適用於控制一捲門的向上開啟 19、向下關閉、及暫停的作動,該捲門管理系統包括:一捲 20門感應器;一WiFi控制模組,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 21,且當該捲門的向上開啟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 22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該 23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及 24一雲端伺服器,該WiFi控制模組是將該開啟中訊號或該 25關閉中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其中,當該雲端 26伺服器接收到開啟中訊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 27被開啟訊息至一攜帶型電子裝置上,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 211到該關閉中訊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關閉訊 2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該攜帶型行動電子裝置包括一 3捲門管理程式,該捲門管理程式包括一捲門控制開關,當 4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會 5發出一遠端關閉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該 6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 7再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 8模組依據該遠端關閉訊號控制該捲門進行向下關閉的作動 9;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處 10於已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訊號至該 11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號無線傳 12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開啟訊息 13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當該捲門處於已關閉的狀態時, 14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關閉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 15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關閉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 16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 17置上。 18系爭專利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捲門管 19理系統,其中當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開啟的狀態時,該 20捲門管理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開啟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該 21雲端伺服器將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組, 22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捲門控制 23模組,該捲門控制模組依據該遠端開啟訊號控制該捲門進 24行向上開啟的作動。 25系爭專利請求項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捲門管 26理系統,更包括一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且該捲門管理 27程式更包括一授權介面,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具有一次 221要捲門管理程式,該次要捲門管理程式會儲存一識別資訊 2;其中,當該授權介面被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 3器所發出的該捲門被開啟訊息或該捲門被關閉訊息同樣會 4傳送至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上。 5系爭專利請求項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捲門管 6理系統,更包括一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且該捲門管理 7程式更包括一授權介面,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具有一次 8要捲門管理程式,該次要捲門管理程式會儲存一識別資訊 9;其中,當該授權介面被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 10器所發出的該已開啟訊息或該已關閉訊息同樣會傳送至該 11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上。 12系爭專利請求項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或第5項所述 13之捲門管理系統,其中該識別資訊為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 14置的持有者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 15系爭產品技術分析: 16原告拍攝自系爭產品實物、自系爭產品Youtube介紹影片擷取 17之圖片及系爭產品之使用說明手冊節本,如附圖2所示。 18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19被證2為102年12月1日公開之我國發明第201349834號 20「利用手機Wi-Fi控制門禁系統及方法」專利,其公開日係 21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5年2月18日),可作為系爭 22專利之先前技術。依被證2之摘要所載,被證2係為一種利 23用手機Wi-Fi控制門禁系統及方法,其包含有一手機、一門 24禁裝置,該手機包含有一操作介面、一Wi-Fi訊號發射單元 25,該門禁裝置包含有一Wi-Fi訊號接收單元、一門禁開關控 26制單元,以及包含有下列步驟:準備一手機及一門禁裝置, 27再於該手機之操作介面輸入控制指令,而可控制該門禁裝置 231,藉此,使用者可透過手機控制門禁,且不需要攜帶額外之 2遙控器,更透過手機Wi-Fi作為無線訊號傳輸的媒介,係可 3根據使用者之需求調整其功率及涵蓋面積,亦無須繳交額外 4之電信費用,大幅降低成本(本院卷第84頁)。被證2之 5主要圖式:第一圖為第一較佳實施例之系統配置圖、第二圖 6為第一較佳實施例之流程圖、第三圖為第二較佳實施例之系 7統配置圖、第四圖為第二較佳實施例之流程圖,如附圖3所 8示。 9被證3為100年11月16日公開之我國發明第201139833號 10「電捲門控制裝置及方法」專利,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 11申請日(即105年2月18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 12術。依被證3之摘要所載,被證3為一種電捲門控制裝置, 13該電捲門控制裝置與控制電捲門的馬達相連接,該電捲門控 14制裝置包括:設置模組,用於設置登錄密碼;登錄模組,用 15於接收輸入的登錄密碼,建立該電子裝置與所述電捲門控制 16裝置的無線連接,向該電子裝置提供操作介面,該操作介面 17包括多個控制所述馬達的功能按鈕;及馬達控制模組,用於 18根據接收的功能指令控制所述馬達的運行以實現控制所述電 19捲門。本發明還提供一種電捲門控制方法(本院卷第103頁 20)。被證3之主要圖式:圖1為運行環境圖、圖2為功能 21模組圖、圖3為操作介面示意圖、圖4為位置資訊示意圖、 22圖5為較佳實施方式流程圖,如附圖4所示。 23被證4為104年7月15日公告之中國發明第103092172號 24「一種基於雲服務平台的布線式智能家居綜合控制裝置」專 25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5年2月18日 26),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被證4之摘要所載,被 27證4涉及一種基於雲服務平臺的佈線式智慧家居綜合控制裝 241置,主要包括雲服務平臺和智慧家居綜合控制器兩大部分; 2所述的雲服務平臺和智慧家居綜合控制器之間通過乙太網進 3行通信連接,該雲服務平臺與聯網設備連接;智慧家居綜合 4控制器上有繼電器控制介面、紅外控制介面、無線控制介面 5、按鍵開關檢測介面、觸發信號檢測介面、RS485通信介面 6;所述的聯網設備包括智慧手機、手持設備、平板電腦以及 7個人電腦,該智慧手機通過GPRS或WIFI的方式與雲服務 8平臺連接;該手持設備及平板電腦通過WIFI的方式與雲服 9務平臺連接;該個人電腦通過乙太網的方式與雲服務平臺連 10接;本發明具有穩定可靠、使用壽命長且價格便宜的特點( 11本院卷第123頁)。被證4之主要圖式:圖1為智能家居綜 12合控制裝置整體結構圖,如附圖5所示。 13侵權部分: 14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5介紹系爭產品之網頁,如附圖2之圖1所示之截圖有「門 16神S」、「DoorGodsS」上、下排列之圖樣,其下方載明 17「遠端WiFi保全防盜鐵捲門遙控主機」,另Youtube影 18片介紹系爭產品使用於快速捲門,如附圖2之圖2揭示「 19□打開外蓋□連接控制□連接電源□連接門神□開始使用 20」(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控制模組),及使用於傳 21統捲門如附圖2之圖3揭示之按鈕(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22項1之捲門控制模組),可知系爭產品為遠端WiFi保全 23防盜鐵捲門遙控主機,係連接於捲門之捲門控制模組上, 24該捲門控制模組具有控制捲門向上、向下及暫停之開關, 25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捲門管理系統, 26應用於一捲門控制模組上,該捲門控制模組適用於控制一 27捲門的向上開啟、向下關閉、及暫停的作動,該捲門管理 251系統包括:」(下稱要件1A)所文義讀取。 2參酌附圖2之圖4系爭產品照片所示,其主機本體可連接 3一磁簧感應器,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捲 4門感應器;」(下稱要件1B)所文義讀取。 5參酌系爭產品使用於快速捲門如附圖2之圖5揭示「□連 6接門神」,使用於傳統捲門如附圖2之圖6、7所示系爭 7產品電路板具有WiFi控制模組(標示AOF989處),其 8左下角並有實體連接埠1至5連接至捲門控制模組之向上 9、向下及暫停開關,可知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10一WiFi控制模組,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所文義 11讀取。惟查,由系爭產品如附圖2之圖6、圖7及原告10 129年3月16日庭呈系爭產品內附之產品說明書第4頁、 13第5頁(如附圖2之圖17、18所示)記載「傳統鐵捲門 14為雙壓扣接法,馬達停止線與控制器紅線做串接,控制器 15綠線與手動開關停止線做串接,控制器白線控制鐵捲門往 16上,控制器黃線控制鐵捲門向往下」、「快速鐵捲門接法 17要在快速鐵門控制器上做並接,務必要先確認控制器停止 18開關是N.C.接點還是N.O.接點大部分快速鐵捲門是N.O. 19接點(請接紫色線),如果是N.C.接點請配接綠色線」, 20可知系爭產品之捲門控制模組會與繼電器N.O.及N.C.端 21作連結,系爭產品藉由推動繼電器之開關來控制捲門之上 22升、下降與停止,而捲門控制模組發送訊號,會因繼電器 23之阻隔而無法傳送訊號至WiFi控制模組,且被告辯稱系 24爭產品僅從磁簧感測器接收捲門有無開啟或關閉訊號(本 25院卷第316頁),即主張WiFi控制模組是由系爭產品之 26磁簧感測器接收捲門有無開啟或關閉之訊號,不是從捲門 27控制模組接收開啟或關閉的訊號,而原告並未舉證系爭產 261品之WiFi控制模組可接收捲門控制模組發送之訊號,是 2由上所述,僅能說明系爭產品固可以遠端控制鐵捲門之開 3關,但尚無法得知於操作系爭產品捲門控制模組之向上、 4向下時,捲門控制模組會提供開啟中訊號或關閉中訊號至 5該WiFi控制模組,故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6且當該捲門的向上開啟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 7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該捲 8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所 9文義讀取。綜上,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W 10iFi控制模組,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的 11向上開啟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訊號至該WiF 12i控制模組,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 13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下稱要件1C 14)所文義讀取。 15參酌系爭產品影片截圖如附圖2之圖8至圖10所示,分 16別記載「網路連線穩定可靠雲端技術確保隨時隨地連網操 17作不斷線」、「網路連線支援區網連線支援雲端連線…」 18、「事件通知即時監控大門狀態」,可知系爭產品可與一 19雲端伺服器連線,雲端伺服器可推播捲門狀態至手機,但 20就上開證據亦未能證明系爭產品於操作捲門控制模組之向 21上、向下時,會提供開啟中訊號或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 22控制模組,並由WiFi控制模組將該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 23端伺服器,故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雲端伺 24服器,該WiFi控制模組是將該開啟中訊號或該關閉中訊 25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下稱要件1D)所文 26義讀取。 27參酌系爭產品影片截圖如附圖2之圖8至圖10所示,系 271爭產品可與一雲端伺服器連線,雲端伺服器可推播捲門狀 2態至手機;又如附圖2之圖10、11所示,系爭產品具「 3開關門即時通知手機」功能,手機可接收雲端伺服器推播 4之「車庫鐵捲門開門及關門」通知訊息,惟被告辯稱系爭 5產品之WiFi控制模組是由磁簧感測器接收捲門有無開啟 6或關閉之訊號,不是從捲門控制模組接收開啟或關閉的訊 7號,且原告未能證明系爭產品如附圖2之圖10所示之推 8播訊息,係由捲門控制模組而來,而非來自於磁簧感測器 9,誠如前述,故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 10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開啟中訊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 11出一捲門被開啟訊息至一攜帶型電子裝置上,」(下稱要 12件1E)、「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該關閉中訊號時,該 13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 14上;」(下稱要件1F)所文義讀取。 15參酌系爭產品影片截圖如附圖2之圖13所示「手機遠端 16控制鐵捲門」,可知手機可安裝系爭產品之捲門管理程式 17,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攜帶型行動電子 18裝置包括一捲門管理程式,」(下稱要件1G)所文義讀 19取。 20參酌系爭產品影片截圖如附圖2之圖14所示,系爭產品 21之捲門管理程式具有控制捲門上升、下降及暫停之虛擬按 22鍵,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捲門管理程式 23包括一捲門控制開關,」(下稱要件1H)所文義讀取。 24參酌系爭產品影片截圖如附圖2之圖14所示,當按下捲 25門管理程式之下降虛擬按鍵時,鐵捲門隨即下降,可知手 26機之捲門管理程式發出遠端關閉訊號至雲端伺服器,雲端 27伺服器將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WiFi控制模組,WiFi控制 281模組再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捲門控制模組,以控制鐵 2捲門向下作動,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當該 3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會發 4出一遠端關閉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該遠 5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 6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模 7組依據該遠端關閉訊號控制該捲門進行向下關閉的作動; 8」(下稱要件1I)所文義讀取。 9如前所述,被告辯稱系爭產品是從另外的磁簧感測器接收 10捲門有無開啟或關閉訊號,且參酌系爭產品影片截圖如附 11圖2之圖10、11所示雲端伺服器推播之開門及關門訊息 12即時通知手機,可知系爭產品具有開、關門即時通知手機 13之功能,易言之,系爭產品之WiFi控制模組會接收捲門 14感應器有無開啟或關閉訊號,並將該開啟或關閉訊號傳輸 15至雲端伺服器,雲端伺服器再發出已開啟或已關閉通知至 16手機,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捲門感應器連 17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處於已開啟的狀態時 18,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 19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 20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開啟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 21裝置上;」(下稱要件1J)、「當該捲門處於已關閉的狀 22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關閉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 23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關閉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 24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 25電子裝置上。」(下稱要件1K)所文義讀取。 26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C、1 27D、1E、1F,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 291範圍。 2系爭專利請求項2、3、5、6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 3,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當然亦 4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5、6之文義範圍,是系爭產 5品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未構成文義侵害。 6原告稱捲門控制模組要發出訊息才能管控開與關,門被開啟 7與關閉訊息亦可經由捲門控制模組發送給WiFi控制模組, 8系爭產品既有連接至捲門控制模組,當捲門控制模組發送訊 9號給捲門時,同樣亦可發送訊號給WiFi控制模組云云,惟 10捲門開啟或關閉之訊息可能由捲門控制模組提供給WiFi控 11制模組,亦有可能是由捲門感應器提供給WiFi控制模組, 12而被告辯稱系爭產品WiFi控制模組是由系爭產品之磁簧感 13測器接收捲門有無開啟或關閉之訊號,不是從捲門控制模組 14接收開啟或關閉的訊號,且系爭產品之捲門控制模組所發送 15之訊號,會因繼電器N.O.及N.C.之阻隔而無法傳送訊號至 16WiFi控制模組,俱如前述,而原告未舉證系爭產品之WiFi 17控制模組可接收捲門控制模組發送之訊號,是原告前開主張 18並不可採。 19專利有效性部分: 20系爭專利係於105年2月18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 21於106年4月21日公告,有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在卷可 22稽(本院卷第323頁),則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應 23以核准審定時即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 24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25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6: 27依被證2第一、二圖(如附圖3所示)及其說明書第6頁 301第6至15行所載「…使用者首先利用該手機10連接該門 2禁裝置20,使用者可預先訂定其帳號、密碼,並於該手 3機10之操作介面11輸入帳號密碼,再由該手機10記憶 4輸入之帳號密碼,可供使用者控制該門禁裝置10,同時 5,使用者可利用該操作介面11輸入開、關等控制指令, 6並由該Wi-Fi訊號發射單元12發射相對應之Wi-Fi訊號1 721,再由該門禁裝置20之Wi-Fi訊號接收單元21接收W 8i-Fi訊號121,最後由該門禁開關控制單元22相對接收之 9Wi-Fi訊號121控制該門禁裝置20作開、關等動作,其中 10,本發明係透過該手機10控制該門禁裝置20,可依據使 11用者需求控制另一門禁裝置,如鐵捲門、自動門、汽車車 12門或防盜裝置等」(本院卷第89頁),可知被證2係利 13用手機Wi-Fi控制鐵捲門、自動門等系統,其手機操作介 14面具有開、關等控制指令,Wi-Fi訊號接收單元連接門禁 15開關控制單元,接收手機Wi-Fi訊號發射單元傳送而來的 16訊號,並由門禁開關控制單元控制鐵捲門向上開啟、向下 17關閉等作動,雖未揭示「暫停」鐵捲門、自動門之作動, 18惟此乃鐵捲門習知之作動方式,故被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 19請求項1「一種捲門管理系統,應用於一捲門控制模組上 20,該捲門控制模組適用於控制一捲門的向上開啟、向下關 21閉、及暫停的作動,該捲門管理系統包括:一WiFi控制 22模組,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攜帶型行動電子 23裝置包括一捲門管理程式,該捲門管理程式包括一捲門控 24制開關」之技術特徵。 25被證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在於:被證2未揭示 26「當該捲門的向上開啟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 27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該捲 311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 2被證2未揭示以雲端伺服器作為手機與居家設備訊息傳輸 3之中介平台,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雲端伺服器 4,該WiFi控制模組是將該開啟中訊號或該關閉中訊號無 5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其中,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 6開啟中訊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開啟訊息至 7一攜帶型電子裝置上,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該關閉中訊 8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 9電子裝置上」、「當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關閉的狀態時 10,該捲門管理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關閉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 11,該雲端伺服器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 12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捲門 13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模組依據該遠端關閉訊號控制該捲 14門進行向下關閉的作動」等技術特徵;被證2未揭示一 15捲門感應器以感測鐵捲門之開關狀態,故未揭露系爭專利 16請求項1「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 17該捲門處於已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 18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 19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 20開啟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當該捲門處於已關閉的 21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關閉訊號至該WiFi控制 22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關閉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 23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關閉訊息至該攜帶 24型電子裝置上」之技術特徵。 25依被證3圖1至5(如附圖4所示)及其說明書第【0009 26】段所載「…電捲門控制裝置1可控制所述馬達3正轉、 27反轉或停止,以實現電捲門4的上升、下降或停止」(本 321院卷第107頁),揭露一種捲門管理系統之捲門控制模組 2控制一捲門的向上開啟、向下關閉、及暫停的作動;被證 33說明書第【0010】段記載「…電子裝置2藉由所述第二 4藍牙裝置20與所述第一藍牙裝置10進行配對以及連接, 5並在連接後使所述電子裝置2可以利用所述電捲門控制裝 6置1遙控所述電捲門4的運行,並獲取電捲門4的狀態以 7及操作記錄等資料。…多個電子裝置2皆可與所述電捲門 8控制裝置1連接」(本院卷第107頁),揭露電子裝置可 9透過藍芽發送捲門開啟或關閉訊號至電捲門控制裝置,並 10接收電捲門之狀態;又證據3第【0011】段所載「所述的 11電捲門控制裝置1還包括多個感應開關,…分別是:第一 12感應開關5及第二感應開關6。所述第一感應開關5可放 13置於所述電捲門4的頂端,當所述電捲門4上升至頂端時 14會觸動該第一感應開關5,則所述第一感應開關5會發送 15相應的觸發資訊至所述處理器11,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 16即可獲知所述電捲門4已升至頂端位置,並可將所獲知 17的資訊發送到所述電子裝置2以供用戶查看。同理,所述 18第二感應開關6可放置於所述電捲門4的底端,當所述電 19捲門4下降至底端時會觸動該第二感應開關6以便用戶獲 20知所述電捲門4已經下降至底端的資訊。更多的感應開關 21可根據用戶需求設置在所述電捲門4的不同方位,例如, 22中間位置等,以便用戶及時獲知所述電捲門4當前到達的 23位置」(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08頁),及被證3圖4( 24如附圖4所示)揭示用戶可接收「當前電捲門已經升至頂 25端位置」等位置提示資訊,揭露電捲門控制裝置具有多個 26捲門感應開關,該多個捲門感應開關可透過位置獲取模組 27將電捲門位置資訊發送至用戶之攜帶型電子控制裝置。承 331上,可知被證3之電子裝置藉由藍芽裝置與電捲門控制裝 2置配對連接,進而可控制電捲門的上升、下降或停止;並 3具有多個感應開關,可感應獲取電捲門之狀態,並回傳用 4戶電捲門之操作資訊。 5依被證4圖1(如附圖5所示)及其說明書第【0007】段 6所載「…所述的聯網設備包括智能手機、手持設備、平板 7電腦以及個人電腦,該智能手機通過GPRS或WIFI的方 8式與雲服務平台連接」(本院卷第125頁),揭露雲服務 9平台與智能居家綜合控制器之間透過網路進行通信,手機 10透過GPRS或WIFI之方式與雲服務平台連接,可對應系 11爭專利之攜帶型行動電子裝置透過雲端伺服器與WiFi控 12制模組連接之訊號傳輸路徑;被證4說明書第【0022】段 13所載「…所述的雲服務平台1和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2之 14間主要通過以太網進行通信連接,…雲服務平台1主要作 15為網絡控制終端與位於用戶家庭的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2 16之間通信的橋樑;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2主要負責對家居 17終端設備的檢測、控制和通信等」(本院卷第126頁至第 18127頁),其「…所述的雲服務平台1和智能家居綜合控 19制器2之間主要通過以太網進行通信連接」可對應系爭專 20利請求項1WiFi控制模組可將訊號無線傳輸至雲端伺服器 21之技術內容,「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2主要負責對家居終 22端設備的檢測、控制和通信」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Wi 23Fi控制模組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並傳送遠端開啟、關閉 24訊號之技術內容;證據4說明書第【0026】段所載「智能 25家居綜合控制器2…通過無線控制接口9對電動窗簾、電 26動捲簾門、投影幕布、無線燈光設備、遙控鎖、遙控即插 27線板等無線遙控設備進行控制;…通過觸發信號檢測接口 34111對人體存在感應、人體經過感應、開門感應、開窗感 2應、玻璃破碎感應、煤氣天然氣洩漏感應等觸發型感知設 3備進行檢測」(本院卷第127頁),其「智能家居綜合控 4制器2…通過無線控制接口9對電動窗簾、電動捲簾門、 5投影幕布、無線燈光設備、遙控鎖、遙控即插線板等無線 6遙控設備進行控制;」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捲門管理 7系統以WiFi控制捲門啟閉之技術內容,其「…通過觸發 8信號檢測接口11對人體存在感應、人體經過感應、『開 9門感應』、開窗感應、玻璃破碎感應、煤氣天然氣洩漏感 10應等觸發型感知設備進行檢測」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11捲門感應器偵測捲門已開啟或已關閉之狀態,並將已開啟 12或已關閉訊號傳至WiFi控制模組之技術內容;第【0027 13】段所載「…通過按鍵開關21的輸入口對包括20路燈光 14插座開關、10路場景開關、4路調光開關共34路外接的 15按鍵開關狀態進行檢測;…通過觸發傳感22的接口對5 16路觸發型傳感器的觸發及觸發消失信號進行檢測;…通過 17315MHz和433MHz無線碼的自識別學習和發射功能對10 18路無線遙控24所接的設備進行控制」(本院卷第127頁 19),其偵測按鍵開關狀態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捲門控 20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或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之 21技術內容;被證4觸發型傳感器的觸發及觸發消失信號進 22行檢測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捲門感應器傳送已開啟或 23已關閉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之技術內容。是被證4已 24揭示包含手機之攜帶型電子裝置透過WiFi與雲端伺服器 25及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以遠端連線方式傳遞訊息,而對 26家居設備(如電動捲簾門)進行控制,並可感應了解用戶 27家中門窗是否開啟,亦即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可將家中門 351窗開關之訊息透過WiFi、雲端伺服器發送至手機,並可 2由手機經由WiFi、雲端伺服器控制家中門窗之開關。 3被證2、3、4皆為控制電捲門之領域,具技術領域關聯性 4,被證2使用手機透過WiFi連接捲門之WiFi訊號接收單 5元以遠端控制捲門,被證3使用手機透過藍芽與捲門控制 6裝置配對以控制捲門,被證4使用手機透過GPRS或WiF 7i經雲服務平台遠端控制家居電動捲簾門,是被證2、3、 84皆使用手機控制電捲門,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且 9可達成遠端控制之目的,具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對所 10屬技術領域者而言具有動機應用或組合被證2至4之技術 11內容。 12所屬技術領域者在面臨手機顯示捲門狀態訊息之需求時, 13自有動機將被證3揭示之多個感應開關、電子裝置操作介 14面包含多個用於控制馬達的功能按鈕、將電捲門之狀態及 15位置發送至電子裝置等技術內容結合至被證2,使被證2 16之門禁裝置具有多個感應單元,手機操作介面包含多個控 17制捲門的功能按鈕,依感應單元之偵測結果將門禁裝置之 18狀態及位置回傳至手機;又在面臨手機遠端控制電捲門之 19需求時,自有動機將被證4揭示之雲服務平台、手機與電 20動捲簾門透過WiFi及雲服務平台進行溝通、開門、開窗 21感應及按鍵開關檢測等技術內容結合至被證2、被證3, 22進而完成前述被證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間之差異技術特 23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24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3、4揭示之內容簡單組合所能輕易 25完成,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26具進步性。 27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5、6 361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其中 3當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 4會發出一遠端開啟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 5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 6組再將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 7制模組依據該遠端開啟訊號控制該捲門進行向上開啟的作 8動」之附屬技術特徵,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9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見前述,且被證2、3、4之 10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當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 11至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關閉訊號 12至該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 13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該遠端關閉訊號 14傳送至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模組依據該遠端關閉 15訊號控制該捲門進行向下關閉的作動」技術特徵,俱如前 16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僅是將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開啟 17狀態,傳送遠端開啟訊號,以控制捲門向上開啟,其訊號 18之傳遞路徑未有任何改變,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所屬技 19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3、4揭示之內容簡單組 20合所能輕易完成,被證2、3、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 21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2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更包 23括一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且該捲門管理程式更包括一 24授權介面,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具有一次要捲門管理程 25式,該次要捲門管理程式會儲存一識別資訊;其中,當該 26授權介面被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器所發出的該 27捲門被開啟訊息或該捲門被關閉訊息同樣會傳送至該次要 371攜帶型電子裝置上」之附屬技術特徵,被證2、3、4之組 2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 3查: 4被證2說明書第6頁第7至9行記載「…使用者可預先 5訂定其帳號、密碼,並於該手機10之操作介面11輸入 6帳號密碼,再由該手機10記憶輸入之帳號密碼,可供 7使用者控制該門禁裝置10」(本院卷第89頁),已揭 8示使用者須帳號密碼始得登入門禁系統控制門禁裝置。 9被證3說明書第【0010】段記載「…在連接後使所述電 10子裝置2可以利用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遙控所述電捲 11門4的運行,並獲取電捲門4的狀態以及操作記錄等資 12料。該獲取的各類資料可顯示於所述顯示螢幕22上。 13…實際應用中,多個電子裝置2皆可與所述電捲門控制 14裝置1連接」(本院卷第107頁)、第【0014】至【00 1517】段記載「所述的設置模組13,用於設置登錄密碼以 16限制用戶訪問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的許可權。所述的 17登錄模組14,用於接收用戶藉由電子裝置2輸入的登 18錄密碼,並建立該電子裝置2與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 19的無線連接。…所述的登錄模組14,還用於在所述第 20二藍牙裝置20與所述第一藍牙裝置10配對成功後,記 21錄所述用戶的電子裝置2為授權裝置,該授權裝置再次 22與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連接時無需再次輸入登錄密碼 23。…該操作介面220包括多個用於控制所述馬達3的功 24能按鈕,例如,上升按鈕、下降按鈕、停止按鈕」(本 25院卷第108頁至第109頁),已揭示被證3之電捲門控 26制裝置可供多個電子裝置連接,設置模組可為多個電子 27裝置設置登錄許可權,在配對成功後登錄模組記錄該用 381戶的電子裝置為授權裝置,不需再次輸入登錄密碼,用 2戶即可以該電子裝置遙控電捲門並獲取電捲門之狀態及 3操作紀錄。 4基上,被證3之多個電子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5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被證3之操作介面可對應系爭 6專利請求項3之捲門管理程式,被證3之設置模組可對 7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授權介面,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 8具通常知識者在面臨須提供多個使用者使用之需求時, 9具有動機將被證3之技術內容結合至被證2,使被證2 10之門禁系統具有授權介面可為各手機設置登錄帳號密碼 11,各手機藉由操作介面輸入帳號密碼,再由手機記憶輸 12入之帳號密碼,即可遙控門禁裝置並獲取門禁裝置之狀 13態及操作紀錄;又被證2、3、4之組合已揭露雲端伺服 14器會發出一已開啟或已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 15,業如前述,則將此訊號亦傳送至其他具相同權限之電 16子裝置上,僅為被證2、3、4所揭示技術內容之簡單改 17變,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 18者依被證2、3、4揭示之內容簡單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19被證2、3、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 20進步性。 21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更包 22括一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且該捲門管理程式更包括一 23授權介面,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具有一次要捲門管理程 24式,該次要捲門管理程式會儲存一識別資訊;其中,當該 25授權介面被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器所發出的該 26已開啟訊息或該已關閉訊息同樣會傳送至該次要攜帶型電 27子裝置上」之附屬技術特徵,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 391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系爭 2專利請求項5與其請求項3之差異僅在該請求項3係傳遞 3捲門被開啟訊息或被關閉訊息,而請求項5則係傳遞捲門 4已開啟訊息或已關閉訊息,而將已開啟或已關閉訊息傳輸 5至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僅為傳輸被開啟訊息或被關閉訊息 6之簡單改變,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7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3、4揭示之內容簡單組合所能輕易 8完成,被證2、3、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9不具進步性。 10系爭專利請求項6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3、5,並 11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識別資訊為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的 12持有者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之附屬技術特徵 13,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5 14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被證2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 15至9行記載「使用者可利用該手機10撥出一預定號碼之 16電信訊號131,…使用者可自行於該射頻識別單元25預 17設至少一預定號碼,其係可供家人、朋友控制門禁裝置2 180,並於臨時返家之情況,手動開啟該Wi-Fi訊號接收單 19元21,而可利用手機Wi-Fi控制門禁裝置20」(本院卷 20第90頁),已揭示行動電話號碼可作為識別資訊或帳號 21,而電子信箱帳號作為登入帳號亦為習知技術,故系爭專 22利請求項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3 23、4揭示之內容簡單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被證2、3、4之 24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25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未構成 26文義侵害,且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前揭請 27求項不具進步性,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之規 401定,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即不得對被告等主張權利,從而原 2告主張被告等侵害系爭專利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2項 3、第97條、民法第179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 4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300萬元本息並排除侵害,即無 5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6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7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8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9,附此敘明。 10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11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12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1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4法官杜惠錦 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6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17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18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19書記官林佳蘋 41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圖式):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421附圖2(系爭產品圖式): 2【圖1】 3 4【圖2】 431【圖3】 2【圖4】 441【圖5】 2【圖6】 3 451【圖7:系爭產品使用手冊第3頁】 2 3【圖8】 461【圖9】 2【圖10】 3【圖11】 471【圖12】 2【圖13】 3【圖14】 481【圖15】 2【圖16】 491【圖17:系爭產品使用手冊第4頁】【圖18:系爭產品使用手冊第5頁】 2 501附圖3(被證2圖式): 2 3 511 2附圖4(被證3圖式): 3 521 2 531 2附圖5(被證4圖式): 3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