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植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植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冰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9 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45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7,2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前開事項應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