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營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張璟亮、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林棋燦、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干文元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營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張璟亮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上 訴 人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桂齊恒 律師 蔣文正 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干文元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 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