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原 告 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宗 原 告 安寶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陳姝蓉律師 被 告 羅維權 NGUYBN NGOC DUY(NGUYEN NGOC DUY)(阮玉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