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50,000 元( 金錢請求部分為新臺幣4,500,000 元,登報請求部分為新臺幣1,650,000 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92,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