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鄒易池律師 葉人中律師 再審被告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清算人) 再審被告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再審原告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律師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109 年11月1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