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抗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抗字第14號抗 告 人 浩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代 理 人 姜威宇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9日本院109 年度民事聲字第6 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有管轄權: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與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因第一審與第二 審民事訴訟事件包含民事訴訟法第7編之保全程序,是侵害 或保護專利權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債權人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職是,智慧財產第一審民事事件並非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管轄之性質,雖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本件假扣押之聲請,係因著作權涉訟之第二審保全程序,經原審為駁回假扣押之裁定,抗告人不服原審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揆諸上揭說明,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二、本院無庸通知本件相對人陳述意見: 假扣押屬保全程序,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其財產而達脫產目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之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以保障債權人權益。是債權人對於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倘抗告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規定,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無異使債務人事先知悉債權人對其聲請假扣押情事,此與上開強制執行法保護債權人之立法意旨有違(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抗字第851號民事裁定)。揆諸前開說明,原審法院作成 駁回抗告人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本院無庸通知相對人○○○、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而與○○○合稱相對人)到庭陳述意見,始與強制執行法保護債權人之立法意旨相符。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抗告人聲請假扣押與異議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取得系爭頻道之代理權: 抗告人為有線電視頻道代理業者,營業模式係先支付授權代理費用向頻道商取得頻道之獨家代理權後,再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簽約收取頻道授權費用,相對人○○○○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應先給付有線電視頻道代理商授權費以取得播送頻道之權利後,再於其開播區域(里)將頻道訊號播送予收視戶,賺取收視費用。頻道代理商計算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所須支付之頻道授權費,常年採行最低保證戶數(Minimum Guarantee ,下簡稱MG)方式計算,對新進系統業者以其開播區域內政部公告行政總戶數(下稱行政戶數)15% 計算其授權費。再者,抗告人取得「Z 頻道」及「LS TIME 電影台」頻道之民國107年度獨家代理權(下稱107年度代理系爭頻道),另取得「Z頻道」、「LS TIME電影台」、「國興衛視台」、「JET綜合台」頻道之108年度獨家代理權(下稱108年 度代理系爭頻道,而與107年度代理系爭頻道合稱系爭頻道 )。 (二)抗告人之請求權基礎: 相對人○○○○業已播送抗告人代理系爭頻道內容完畢,賺取收視費後,迄今竟藉詞不給付此2年度之授權費用。抗告 人多次就授權條件向主管機關聲請調處,並釋出善意退讓以行政戶數10%(下稱MG10)計算授權費用為調處方案,亦曾 以退讓方案函催○○○○付款,均遭拖延,倘依業界常年採行且有共識之MG方式計算,即按○○○○開播區域行政戶數之15%(下稱MG15),乘上代理頻道每月每戶之授權單價計 算,○○○○積欠2年度之授權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7,855,202元。準此,○○○○未經授權於107年及108年持續播 放抗告人代理系爭頻道予收視戶,不法侵害抗告人代理系爭頻道授權之著作權,造成抗告人受有損害,將依著作權法第88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7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 ○○○○給付17,855,202元,相對人○○○為○○○○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相對人積欠大量金額: 因相對人○○○○經營不善已瀕臨倒閉,依○○○○最近一期109年及108年第二季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可知(下稱系爭財報),目前負債約10億6,714萬元,其中短期應償 還之流動負債約為9億3,679萬元,占全體負債比超過87.7% ,且流動資產僅有4億9,406萬元,流動負債已大於流動資產近4億4,273萬元,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比率約52.7%,僅 能償還約一半之流動債務,資產流動性明顯不足,隨時可能因無法支應短期支出而倒閉停止營運,且○○○○尚積欠其他諸多代理商授權金,包含第三人○○○○○○○○○(下稱○○○○)、○○○○○○○○○○(下稱○○○○)。其等與抗告人曾一同接受○○○○申請調處(抗告人、○○○○、○○○○,下合稱經調處3家頻道代理商),由調處 紀錄所載金額,可推知相對人積欠經調處3家頻道代理商107年及108年授權費用至少約1億5,631萬元。 (四)駁回相關假扣押之聲請: 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雖經本院於109年9月24日以109年度 司民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下稱前次假扣押),駁回假扣押 在案。然抗告人依相對人○○○○提供收視戶之頻道與各頻道代理商授權金之市場價格,試算2年度所積欠之授權費用 ,包含○○、○○及○○、○○、○○、○○、○○、○○(下合稱其他7家頻道代理商)。倘依MG15或MG10計算,可 高達約9億8,719萬元或6億5,812萬元,目前流動資產約4億 9,406萬元,顯然無法支應,有周轉困難倒閉之風險,縱依 ○○○○調處時主張之實際戶數打6折計算授權費,仍高達 約4億7,784萬元。因系爭財報未完整反映所積欠授權費之負債,將此負債列為「或有負債」,且數額約為1億4,593萬元,遠低估負債之金額,其實際清償能力遠低於系爭財報所呈現,○○○○申請宜蘭跨區經營時,主管機關認定其於新北市之營運尚未達規模經濟,虧損近實收資本額半數,除有增加相關借款待償外,亦有多件頻道授權爭議案件,倘再參進宜蘭地區有線電視市場,能否維持穩健之財務平衡與營運,恐有疑義。準此,相對人實已處於無資力難以清償債務之狀態,抗告人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 請求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7,855,202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已釋明本案訴訟之請求: 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經授權,持續播放系爭頻道內容予收視戶,侵害異議人代理系爭頻道授權之著作權,且相對人○○○為○○○○之法定代理人等節,業據其提出相關證據為證。堪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可能侵害其著作權而應給付積欠之授權費用11,903,449元,已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是抗告人就本案訴訟主張之上開請求已盡釋明之責任。抗告人雖主張應依○○○○開播區域行政戶數之15%,乘上代 理頻道每月每戶之授權單價4.7元計算,○○○○積欠107、108年度之授權費用共計為17,855,202元等。惟依抗告人所 提109年4月30日存證信函之內容所載,其請求金額明載為11,903,449元,並非17,855,202元。至其主張應回歸雙方104 年度授權合約所訂開播區域行政戶數之15%,並以每戶授權 單價4.7元計算,然抗告人前於106年8月31日與○○○○達 成調處協議,雙方同意105、106年度節目授權費用,以各該開播區域行政區域戶數10%計付保證金,縱如抗告人所述雙 方應於三大代理商行政訴訟結果確定後,另行調整找補授權金,是雙方既於行政訴訟確定後,未再行協議調整,此為抗告人所自承,且抗告人非向○○○○請求104年度之授權費 用,其主張以104年度授權合約所訂MG15作為計算授權費用 之依據,自屬無據。況抗告人未能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計算授權費用應以開播區域行政戶數之15%之計價 方式為基準,其主張本案訴訟之請求金額為17,855,202元,即非可採,應以11,903,449元為準。 (二)抗告人未釋明本件有假扣押之原因: 1.抗告人未釋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⑴相對人非不能支付積欠之授權費用: 相對人○○○○之實收資本額為18億5千萬元,依系爭財報 顯示,109年6月30日之負債約10億6,714萬元,其中流動負 債約為9億3,679萬元。其資產總計約24億9,916萬元,其中 流動資產約4億9,406萬元。雖其流動負債大於流動資產近4 億4,273萬元,然未逾其資產總額24億9,916萬元,且其總負債約10億6,714萬元,未逾實收資本額18億5千萬元,此差額接近8億元,對比抗告人主張○○○○所積欠之授權費用僅 為11,903,449元,顯非不能支付。參諸○○○○目前正常營運,並於108年12月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並於109年6月 辦理現金增資6億元,縱其流動資產不足以全部支應流動負 債,然○○○○已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增資,顯有繼續營運之高度意願,且其總負債未超過實收資本額,仍有前揭差額約8億元之資產,其所欠流動負債,尚非無法清償。準 此,是依抗告人所提證據,不足以釋明,○○○○有隨時可能因無法支應短期支出而發生倒閉停止營運之情事。 ⑵抗告人不能證明相對人償債能力不良: 抗告人雖認相對人○○○○於近期減資後,再增資6億元後 ,立刻將半數以上現金轉手償還關係人,並非作為營運使用,可證確有將來難以執行之虞。然依抗告人所提系爭財報之現金流量表「籌措活動現金流量欄」,可知「關係人借款減少」為3億1,500萬元、「籌措活動之淨現金流入」為214,669,000元,並非完全將增資用以償還關係人,仍有上開現金 流入充作公司正常營運之資金,且企業於增資後,將其資金償還債務與否以及償還予何人,或係出於利息高低、或出於與其他交易對象間借貸、交易條件之考量,衡屬企業基於自身經營、管理情形及商業往來情況而為之決定,尚難認有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情事,故抗告人執此遽認○○○○並未將現金增資作為營運使用,或絕大多數並非作為營運使用,而認有將來難以執行之虞,自屬無據。至抗告人雖以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比率,反映企業清償能力之高低,一般公司正常數值為200%,因○○○○數值僅約52.7%,根本資不 抵債。然流動比之高低為短期償債之指標之一,而數值較低之公司並非一定代表短期之償債能力不良,可能係產業特性所造成,就此抗告人未舉證釋明○○○○之財務已出現問題,自難以相對人之流動比率偏低,遽認有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之情事。 2.抗告人未釋明相對人陷入營運危機: 依相對人○○○○系爭財報「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部分,可知○○○○預估未來雖可能出現145,931,000元之應付費用,然此部分尚未確定。依○○公司回覆抗告 人之電子郵件可知,107至109年之頻道授權費用合計為123,507,900元,然此部分費用○○公司與○○○○未達成合意 或共識。依○○○○回覆抗告人之電子郵件可知,107至108年之版權費用共計55,894,104元,109年度至9月30日為止,共欠27,454,437元,合計107至109年費用為83,348,541元。依○○公司回覆抗告人之電子郵件可知,107至109年9月為 止,積欠版權費用共計6,100餘萬元。依○○公司回覆抗告 人之電子郵件可知,其107至109年度,尚未取得○○○○頻道授權費用,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2次調 處均無法取得共識,雙方仍在協商中,其未透露授權條件及費用。準此,無論依○○○○自行預估最大費用145,931,000元,或依○○公司、○○○○、○○公司等3家公司回覆,估算○○○○積欠107至109年度授權費用合計約267,856,441元(計算式:123,507,900元+83,348,541元+6,100萬元 ),均未逾其流動資產約4億9,406萬元,縱兩者合計及併計抗告人本案請求金額11,903,449元,仍未逾其流動資產4億 9,406萬元,故抗告人未能據此釋明○○○○有何已陷入營 運危機,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 (三)抗告人不得以供擔保之方式補強假扣押之釋明: 抗告人未釋明相對人○○○○有何其他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或甚難執行等情事,故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聲請,並未盡釋明之責,本院無法就抗告人欲釋明假扣押原因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且依抗告人所提出之證據,均無從使本院產生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心證。準此,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盡釋明之責,並非釋明不足,自無從命抗告人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 三、抗告人抗告聲明請求:㈠原裁定廢棄;㈡請准抗告人免供擔保,或以現金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合計17,855,202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其抗告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流動資產不足以負擔積欠頻道商之負債: 1.相對人流動負債高於流動資產: 相對人之年度財報第6頁明載,其流動負債高達936,787,000元,其流動資產僅有494,060,000元,顯見其經營壓力甚鉅 ,隨時可能因周轉不靈而倒閉。況上開流動負債於計算時「未包含」前述依約應給付頻道代理商之頻道授權金,此有相對人財報「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內容可稽。準此,相對人帳面之流動負債936,787,000元,加上相對人 積欠頻道商之頻道授權費用,依原裁定計算至少425,690,890元,其負債總計高達1,362,477,890元,顯非相對人僅494,060,000元之流動資產可能負擔。 2.相對人可能因無法支應短期支出而生難以清償債務之情況:⑴相對人流動資產未達正常數值: 依相對人經會計師簽認之年報資料可知,相對人目前負債總計已高達1,067,143,000元,其中短期應償還之流動負債為936,787,000元,1年內應清償負債占全體負債比重超過87.7%。流動資產僅有494,060,000元,流動負債大於流動資產近 達442,727,000元,流動資產不足支應1年內到期負債。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比率反映企業清償能力之高低,一般公司之正常數值當為200%以上,流動資產應高於流動債務2倍 以上。相對人數值僅餘52.7%,流動資產僅能償還約一半之 流動債務,根本資不抵債。 ⑵相對人積欠頻道商大筆授權費用: 依個別資產負債表所示,相對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低流動性之資產價值,達13億8,425萬餘元,縱相對人全力變現 該項外之其他資產,扣除總負債後,僅約能拿出4,861萬餘 元,顯無法負擔流動負債,遑論相對人仍積欠其他頻道商大筆授權費用尚未支付。況相對人之絕大多數之資產,是流動率非常差、極難變現,且變現後價值將大幅減損之不動產、設備項目。準此,相對人財務狀況與市場上通認正常公司應有流動性相差甚遠,相對人處於隨時可能因無法支應短期支出,致生倒閉等難以清償債務之情狀。 3.相對人有營運危機: 相對人於財報自承有積欠頻道商或頻道代理商授權費用,且依其財務狀況,縱僅計算其積欠抗告人、○○○○、○○○○及○○○○等之授權費用2億8,571萬餘元,已非相對人所能負擔,遑論其自107年至109年9月底確實有積欠除抗告人 外之頻道代理商授權費用至少高達7億7,817萬餘元,加計相對人積欠抗告人之17,855,202元,高達6億2,592萬餘元至7 億9,603萬餘元。準此,相對人已陷入營運危機,致有假扣 押以避免未來無法強制執行之虞甚明。 4.抗告人之債權日後將更難獲致清償: 有線電視產業近年隨時代進步,遭逢網路影音平台OTT業者 及中華電信MOD之競爭,全部系統業者之總收視戶數均逐年 下滑,並持續創新低,以109年第2季總收視戶4,914,721戶 為例,相比於108年第2季總收視戶減少12.8萬戶,年減幅達2.55%。復有調查資料顯示,有高達8.1%以上之民眾考慮於 12個月內停止有線電視服務。而有線電視產業中,系統業者之收入來源為訂戶數,訂戶數減少收入勢必減少,是在整體有線電視產業訂戶數持續減少之情況,系統業者之總營收亦明顯呈現下滑狀態。整體有線電視產業已萎縮之趨勢下,原已經營不善且財務狀況較差之相對人自首當其衝,依據數字變化之趨勢,相對人收視戶數從107年第3季之80,497戶、108年第3季減為77,885戶至109年第3季再減為71,881戶,減幅已高達約11%,遠高於前述全部系統業者之總收視戶數降幅2.55%。且相對人之營業虧損亦持續擴大,109年度上半年虧 損118,325,000元,對比108年度上半年虧損大增26,882,000元,而此部分甚至還未加上相對人積欠頻道商授權費用而應計算之營業成本。準此,相對人顯不具有對應有線電視產業目前遭逢之跨平台競爭現況,而有難以繼續營運隨時倒閉之可能,故本件確有暫先准予保全之必要性。 5.相對人增資後流動負債仍遠大於流動資產: 依據相對人年報個別現金流量表記載,相對人固於109年度 於先減資後,再現金增資6億元,惟相對人年報所載資料及 財務狀況,已計算相對人所獲得之6億元現金增資,且在增 資後,相對人流動負債遠大於流動資產,其高達4 億4,272 萬元以上,顯見其經營根本入不敷出,隨時陷於倒閉之狀態,增資無助於相對人之營運。再者,依據上開相對人年報個別現金流量表記載,相對人於收到現金增資6億元後,轉手 就償還關係人借款高達3億1,500萬元,致最後僅剩餘2億餘 元之現金。加入該等增資款項後,上相對人仍有高達4億4,272萬元之立即到期欠款,即流動負債必須償還。 (二)本件實有保全必要: 1.流動資產及負債顯示公司營運狀況: 流動資產為用來支應公司日常營運之資產項目,而固定資產是指公司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之有形資產,每年產生之折舊費用金額高,倘不能穩定帶來更高之營業收入,營運之風險就會增加,且固定資產變現困難,常有高估之情事。故實務上向以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比率,檢證企業清償能力之高低。準此,應審酌公司流動性資產是否足夠,或有無可能獲得其他財務支援,以判斷營運風險,是相對人能否正常經營,自應以流動資產與負債之情形判斷。 2.相對人資產流動性不足: 依相對人最近一期財務報告可知,其目前負債高達1,067,143,000元,其中短期應償還之流動負債為936,787,000元,1 年內應清償負債占全體負債比重超過87.7%,且流動負債大 於流動資產442,727,000元,資產流動性明顯不足,隨時可 能因無法支應短期支出而倒閉等陷入無法清償債務之情狀。準此,相對人未計入積欠頻道商之授權費用欠款前,流動負債已大於流動資產高達4億4,273萬元,縱總資產仍大於總負債,且全力變現僅能拿出約4,861萬餘元,該等債務已非相 對人所能立即負擔。 3.實收資本額不代表公司財產狀態現狀: 實收資本額係指相對人於設立或增資當時收到之股東出資額,不代表公司現今之財產狀態。相對人收到資金後,會因經營而花費或購買資產,凡此均不會改變公司實收資本額登記若干之記載,是相對人之財產狀況、清償能力,自不能以實收資本額判斷,應以財務報告為準。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而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倘釋明有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為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並就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責任。是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有釋明義務,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准為假扣押裁定。倘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抑是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則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未予釋明之,縱使就相對人所受損害,願提供擔保,法院仍不得命為假扣押,必因釋明而有不足,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3號、97年度台抗字第736號、96年度台 抗字第519號民事裁定)。準此,本院首應審究抗告人是否 已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並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繼而探討抗告人就相對人主張之金錢請求,是否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最後判斷本件有無准予假扣押之必要性。 (一)抗告人已釋明侵害營業秘密之請求權: 1.假扣押債權人之釋明責任程度: 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所謂釋明,係指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釋明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故當事人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倘當事人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容有不同。故證明與釋明在構成法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釋明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兩者非性質上之區別,乃分量上之不同。是負釋明責任之人,倘可就得推認要件事實之間接事實為釋明,非以直接釋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法院審酌是否已盡釋明之責時,應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之,不得將各事實予以割裂觀察(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93號、100年度台抗字第65號、98年度台抗 字第807號、95年度台抗字第386號民事裁定)。準此,本件抗告人應釋明如後事項:⑴相對人有故意或過失侵害抗告人代理系爭頻道之著作權,此為本案訴訟之請求原因;⑵倘法院未假扣押相對人之責任財產,將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此為假扣押之原因。本院應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綜合判斷抗告人有無盡釋明之責任。 2.抗告人已釋明本案訴訟之請求原因: ⑴抗告人提出之釋明證據: 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經授權,持續播放系爭頻道內容予收視戶,侵害抗告人代理系爭頻道授權之著作權,且相對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等節,業據其提出以下證據:①第三人○○○○○○○○(下稱○○○○)與○○○○○○○○○○○○○(下稱○○○○)合約轉讓協議書、○○○○與○○○○頻道代理推廣合約書、抗告人與第三人○○○○○○○○○○○○○(下稱○○○○○)頻道代理推廣合約書及增補協議書、抗告人與第三人○○○○○○○○○○(下稱○○○○)基本頻道獨家代理合約書、抗告人與第三人○○○○○○○○○○○○(下稱○○○○)基本頻道獨家代理合約書(見本院109年度司民全字第5號民事卷宗第135至162頁之聲證1,下稱司民全卷);②○ ○○○與○○○○基本頻道播送授權契約書(見司民全卷第163至174頁之聲證2);③抗告人與○○○○105年及106年 度節目授權費用爭議調處會議紀錄及協議書(見司民全卷第183至190頁之聲證4、5);④相對人與經調處3家頻道代理 商調處會議紀錄(見司民全卷第247至250、257至284頁之聲證11、12、15);⑤網路新聞報導(見司民全卷第245至246、251至252頁之聲證10、13;原審卷第45至50頁之聲證20至22);⑥109年4月30日存證信函(見司民全卷第253至256頁之聲證14);⑦○○○○登記公示資料(見司民全卷第295 至296頁之聲證18)。 ⑵抗告人已釋明相對人侵害著作權: 假扣押為保全程序之一種,並未審認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本案請求是否確實存在。假扣押係在本案訴訟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是假扣押之債權人,係指主張債權之人而言。受理假扣押聲請之法院,從形式上審查,倘認債權人之請求顯非正當,雖得據以駁回假扣押之聲請。然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尚待本案辯論後判決者,即非假扣押裁定程序所應先審究與解決之問題,法院不得遽然駁回假扣押之聲請(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7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制度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倘假扣押之原因經釋明而有不足,法院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時而迅速之簡易執行程序,並未審認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本案債權請求是否確實存在,自毋須高度蓋然性之心證。準此,本院審視前揭各證據形式觀察,經加以綜合判斷,堪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可能侵害其著作權而應給付積欠之授權費用11,903,449元,已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足使本院就相對人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故相對人就假扣押之本案訴訟請求,已盡釋明之責任。 ⑶抗告人已釋明相對人積欠授權費用: 抗告人雖主張應依相對人○○○○開播區域行政戶數之15% ,乘上代理頻道每月每戶之授權單價4.7元計算,○○○○ 積欠107、108年度之授權費用共計為17,855,202元云云。惟依抗告人所提前開109年4月30日存證信函之內容所載,其請求金額明載為11,903,449元(含稅),並非17,855,202元。至抗告人主張應回歸雙方104年度授權合約所訂開播區域行 政戶數之15%,並以每戶授權單價4.7元計算云云。然抗告人曾於106年8月31日與○○○○達成調處協議,雙方同意105 、106年度節目授權費用,以各開播區域行政區域戶數10%計付保證金(見司民全卷第183、185頁之聲證4、5)。縱如抗告人所述雙方應於三大代理商行政訴訟結果確定後,另行調整找補授權金。然雙方於行政訴訟確定後,未再行協議調整,此為抗告人所自承。且抗告人非向○○○○請求104年度 之授權費用,則其主張以104年度授權合約所訂MG15作為計 算授權費用之依據,自屬無據。況抗告人未能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計算授權費用應以開播區域行政戶數之15%之計價方式為基準,故其主張本案訴訟之請求金額為17,855,202元,即非可採,應以11,903,449元為準。 (二)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 1.假扣押債權人之釋明責任程度: 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僅須合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即足當之。參諸假扣押程序有急迫性,通常難以期待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前,舉證證明有假扣押之本案訴訟請求,故僅要求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提出應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不足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由債權人供擔保後補強之(參照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280號、100年度台抗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準此,抗告人應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即足當之。 2.抗告人所提證據不足以釋明有假扣押原因: ⑴應付款項未付不等同營運危機: ①抗告人主張依相對人○○○○於其財報自承,或依抗告人以電子郵件詢問其他同業之結果,○○○○自107年至109年9 月底止,積欠包括抗告人在內之頻道商或其他頻道代理商之授權費用,高達7億9,603萬至6億2,592萬餘元,確已陷入營運危機,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云云。然依○○○○財報「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記載:本公司與部分頻道代理商對於105年至109年第二季基本頻道播送授權如何計費一事,經通傳會於105年1月受理本案件之調處,此案目前仍在進行中,本公司預計未來可能發生之最大費用為145,931,000元,尚無法預期最終可能之結果等情 (見司民全卷第236頁)。準此,○○○○預估未來雖可能 出現145,931,000元之應付費用,然無法認定相對人是否有 營運危機。 ②依○○公司回覆抗告人之電子郵件可知,107至109年之頻道授權費用合計為123,507,900元,○○公司與相對人○○○ ○就此部分費用未達成合意或共識(見原審卷第51至52頁之聲證23)。依○○○○回覆抗告人之電子郵件可知,107至 108年之版權費用共計55,894,104元,109年度至9月30日為 止,共欠27,454,437元,合計107至109年費用為83,348,541元(見原審卷第53至54頁之聲證24)。依○○公司回覆抗告人之電子郵件可知,107至109年9月為止,積欠版權費用共 計6,100餘萬元(見原審卷第65至66頁之聲證25)。依○○ 公司回覆抗告人之電子郵件可知,就107至109年度之○○○○頻道授權費用,經通傳會2次調處均無法取得共識,雙方 仍在協商中(見原審卷第67至68頁之聲證26)。準此,抗告人有與頻道代理商詢問相對人○○○○頻道授權費用。 ③抗告人雖主張經其試算相對人○○○○積欠其他頻道代理商,包含○○、○○及○○、○○、○○等公司,如107及108年度相對人積欠其他頻道代理商之授權金額統計表所示之版權費用(見司民全卷第27頁之附表2;原審卷第35頁之附表1)。然就此僅提出○○、○○及○○、○○、○○等公司之頻道定價資料,並未就上開附表1、2所示之版權費用,提出相關事證釋明(見司民全卷第29至52頁)。參酌抗告人固以MG15自行計算如附表1之總授權費用約9億8,719萬元,或以MG10計算之6億5,812萬元。然如附表2以MG15計算之總授權費用約6億9,821萬元,或以MG10計算之5億2,810萬元,兩者資料有極大差異,均難以佐證相對人積欠上揭其他頻道代理商之費用。 ⑵抗告人未釋明○○○○有營運危機: 綜上所述,參照○○○○自行預估最大費用145,931,000元 ,或依○○公司、○○○○、○○公司等3家公司回覆估算 ○○○○積欠107至109年度授權費用合計約267,856,441元 (計算式:123,507,900元+83,348,541元+6,100萬元),均未逾其流動資產約4億9,406萬元,縱兩者合計及併計抗告人本案請求金額11,903,449元,仍未逾其流動資產4億9,406萬元。準此,故抗告人未能釋明○○○○已陷入營運危機之情事。 (三)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1.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要件: 假扣押制度之目的,在於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並得命其供擔保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時而迅速之簡易執行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僅須合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要件,即足相當。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竟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參諸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自應涵攝在內(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 第894號民事裁定)。準此,本院應審究相對人是否有日後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2.總負債未超過相對人○○○○實收資本額: 相對人○○○○之目前實收資本額為18億5千萬元,具有相 當之資產(見司民全卷第295頁)。依○○○○財報顯示, 109年6月30日之負債約10億6,714萬元,其中流動負債約為9億3,679萬元。而其資產總計約24億9,916萬元,其中流動資產約4億9,406萬元(見司民全卷第209、210頁)。雖流動負債大於流動資產近4億4,273萬元,然未逾其資產總額24億9,916萬元,且總負債約10億6,714萬元,未逾實收資本額18億5千萬元,兩者差額接近8億元,實收資本額扣除總負債之金額,對比抗告人主張○○○○所積欠之授權費用11,903,449元,並非不能或無力支付。 3.相對人目前正常營運: ⑴相對人已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增資: 審酌相對人○○○○目前屬正常營運,前於108年12月決議 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並於109年6月辦理現金增資6億元,此 有抗告人所提之網路新聞報導及○○○○財報之股本記載可證(見司民全卷第230頁;原審卷第47至48頁)。縱其流動 資產不足以全部支應流動負債,然○○○○已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增資,顯有繼續營運之高度意願,且其總負債未超過實收資本額,仍有差額約8億元之資產,其所欠流動負 債,並非無法清償。準此,依抗告人所提證據不足以釋明,○○○○有隨時可能因無法支應短期支出而發生倒閉停止營運之情事。 ⑵相對人有清償債務: 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於近期減資後再增資6億元後 ,立刻將半數以上現金轉手償還關係人,並非作為營運使用,可證確有將來難以執行之虞云云。然依抗告人所提○○○○財報之現金流量表「籌措活動現金流量欄」可知,「關係人借款減少」為3億1,500萬元、「籌措活動之淨現金流入」為214,669,000元,並非完全將增資用以償還關係人,仍有 部分現金流入充作公司正常營運之資金(見司民全卷第213 頁)。參諸企業於增資後,將其資金償還債務,係出於利息高低、交易對象間借貸、交易條件等考量,屬企業基於自身經營、管理情形及商業往來情況,難認有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情事。準此,○○○○雖未將全部現金增資作為營運使用,然有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足徵相對人將來並無難以執行之虞之情事。 4.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比率僅為公司清償能力之參考: 抗告人雖主張以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比率,反映企業清償能力之高低,一般公司正常數值為200%,因相對人○○○○數值僅約52.7%,資產不足抵債云云。然流動比之高低可為 短期償債之指標之一,而數值較低之公司,並非一定代表短期償債能力不良,可能係產業特性所造成,抗告人未舉證釋明○○○○之財務已出現問題,自難以相對人之流動比率偏低,遽認有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之情事。參諸○○○○自行預估最大費用145,931,000元,或依○○公司、○○○○、 ○○公司等3家公司回覆,估算○○○○積欠107至109年度 授權費用合計約267,856,441元(計算式:123,507,900元+83,348,541元+6,100萬元)。均未逾其流動資產約4億9,406萬元,縱兩者合計及併計抗告人本案請求金額11,903,449 元,亦未逾其流動資產4億9,406萬元。準此,抗告人未能釋明○○○○已陷入營運危機,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是本院認相對人在我國之財產,尚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足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盡釋明之責。 5.無法跨區經營並非營運困難: 抗告人雖主張依通傳會109年3月18日新聞稿表示,相對人○○○○申請宜蘭跨區經營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於新北市之營運未達規模經濟,虧損接近實收資本額半數,且有增加相關借款待償,有多件頻道授權及調處爭議案件,參進宜蘭地區有線電視市場,尚需負擔高昂工程建置成本、頻道授權成本,如何維持穩健之財務平衡與營運,容有疑義云云(見原審卷第251至252頁之聲證13)。然觀諸新聞稿之內容,僅係通傳會於審酌○○○○之營運,認其有未達規模經濟、有借款待償、需處理頻道授權及調處案、負擔高昂工程建置成本及授權成本等相關因素,並綜合考量○○○○之經營實態、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後,所為否決其擴區經營宜蘭縣有線廣播電視申請案之說明。並非認為○○○○目前已陷入營運困難或已處於無資力而難以清償債務之經營狀態,不得憑此認為抗告人對於○○○○之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6.本案與他案不同: 抗告人雖主張本院109年度民著抗字第4號裁定(下稱另案裁定),認定債務人○○○○係處於流動負債占多數,且流動負債數額高於其流動資產,因此瀕臨不足清償狀態,裁定准許假扣押聲請云云。然依另案裁定記載○○○○之流動資產僅98,436,000元,流動負債為893,347,000元,負債比重超 過83%(見司民全卷第65頁)。顯與本件相對人○○○○之 財務狀況不同,且○○○○增資金額為6億元,亦與○○○ ○僅增資2億元不同,況○○○○之總資產為24億9,916萬元,其總負債僅約10億6,714萬元,顯非不足清償其所有債務 。準此,個案情形不同,自難比附援引。 (四)抗告人不得以供擔保之方式補強釋明: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兩者缺一不可,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許假扣押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28 號民事裁定)。查抗告人未釋明相對人○○○○有何其他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或甚難執行等情事,故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聲請,並未盡釋明之責,已如前述。本院無法就抗告人欲釋明假扣押原因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況依抗告人所提出之證據,均無從使本院產生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心證,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盡釋明之責,並非釋明不足,自無從命抗告人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準此,抗告人未盡全部釋明之責,其為釋明有所欠缺,不符合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五、本裁定結論: 綜上所述,抗告人雖已釋明請求原因,然本院就抗告人釋明假扣押原因事實之存否,無法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足認抗告人之釋明有所不足或未釋明處。審究抗告人所提出之證據,無得作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方法,致無法使本院產生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心證,除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盡釋明之責外,參諸假扣押之目的與權衡當事人權益之保護,本件亦無命抗告人提供擔保,准予為假扣押之必要性。故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準此,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與異議,核無不法。抗告人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