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全聲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全聲上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全 代 理 人 黃麗蓉律師 馮達發律師 李彥群律師 相 對 人 宋健民 代 理 人 張澤平律師聲請人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102年度民全字第13號裁定應予撤銷 。 理 由 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設有規定。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 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以102年度民全字第13號裁定 准許在案,茲據聲請人具狀主張本件已無續行之必要,乃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本件前開准許假處分之裁定等語,經核並無不符,爰依法裁定撤銷本院前開准許假處分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