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雲端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葆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雲端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葆華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鄭懷君律師 陳曉雯律師 輔 佐 人 謝門扇 被 上訴 人 睿點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黃信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109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一)其為我國第I554956號「電子發票訊息傳送方法」發明專 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有效期間自民國105年10月21日起至121年5月7日止。詎被上訴人睿點行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點公司)於App Store及Google Play等線上平台,提供之「發票存摺」應用程式(下稱系爭產品)背後用以與系爭產品相連結伺服器內所使用之方法(下稱系爭方法),包括透過行動載具管理電子發票之功能使用系爭專利技術,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 圍。而專利公報為公眾可查閱之資訊,睿點公司係從事電子發票管理技術之業者應相當熟悉相關技術,卻未查閱相關專利,且經上訴人函知系爭專利存在及系爭方法侵害專利後,仍於上開線上平台展示系爭產品,並持續於系爭產品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系爭方法,顯係故意或過失侵害系爭專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上訴人陳振榮為睿點公司之負責人,自應與睿點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系爭產品截至108年10月18日下載之數量已達300萬次,依上訴人進行每則推播廣告會向廠商收取新臺幣(下同)1 元費用,即向有下載APP之手機用戶推播一則廣告則收取1元之對價,再考量睿點公司迄今仍持續使用系爭方法、每位用戶可收取多則推播廣告、系爭產品下載量仍在增加中、上訴人發函至今已逾12個月等事實,可認睿點公司因使用系爭方法所得利益至少300萬元(計算式:300萬次×1 元),上訴人僅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80萬元。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二、被上訴人則以: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欠缺進步性,應予撤銷: ⒈系爭專利經舉發後,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1 10年7月29日(110)智專三㈡04192字第110207303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審定,顯然不具專利要件,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 ⒉如附表所示之乙證10、11、21、22、23之組合或乙證10、1 1、21、35至38之組合,均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且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產品使用系爭方法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 範圍: 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最末一段至第9頁第一、二段所示「當消費者在銷售櫃臺13要求開立電子發票訊息並進行歸戶時(步驟401),銷售櫃臺13即將其戴具識別碼與電子 發票開立資料上傳至電子發票平台(步驟402),並由電 子發票平台來提出電子發票訊息傳送服務要求…在步驟403 中,當伺服主機11收到電子發票訊息傳送服務要求時,即進入步驟404中判斷是否為會員?如否,則進入步驟405,通知註冊加入會員…」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二步驟(1C)明顯為「被動接收」由其他主機或平台所傳來之傳送服務要求,而非主動拉取資料,此與系爭方法透過連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電子發票應用程式介面(API)而「主動查詢」資料不同,故不構成文義讀取。 ⒉原判決認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所述「其他與消費行為所 開立之電子發票相關之商家訊息或會員服務的通知訊息需傳送時」,即係伺服主機利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電子發票應用程式介面(API),向財政部電子發票平台 主動查詢後再接收資料之情境。惟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文義或內部證據,並未見有任何主動獲取資訊之描述,原審之推論毫無根據,且「接收一電子發票訊息傳送服務要求,該電子發票訊息傳送服務要求至少包含有該載具識別碼與一電子發票資料」,應為被動接收之性質,其實施例亦進一步說明被動接收之流程,此為請求項之適法解釋,與增加請求項限制條件無關,故系爭方法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三)上訴人主張陳振榮為睿點公司之負責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並未舉證其如何執行職務致生上訴人之損害,或身為公司負責人於業務執行上有何違反法令情事,逕向被上訴人論以連帶責任自無可採。又睿點公司推播電子發票訊息不論是對於消費者或廠商皆未收取任何費用,上訴人請求賠償,顯無理由。 三、原審以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 人睿點公司、陳振榮應連帶給付上訴人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上易卷第217頁): (一)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5年10月21日起至121年5月7日止。 (二)系爭產品由被上訴人睿點公司製造,並於App Store及Google Play等線上平台供大眾下載。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電子發票訊息」,應解釋為「和電子 發票資料相關的推播通知」。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電子發票資料」,應解釋為「電子發 票相關資料,如電子發票開立資料、電子發票中獎通知資料、與開立之電子發票相關之商家訊息或會員服務的訊息等資料」。 (五)系爭專利說明書並無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無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七)被上訴人睿點公司對系爭專利提出舉發,業經智慧局110 年7月29日(110)智專三㈡04192字第110207303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上訴人業已提出訴願。 五、本院判斷: (一)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所使用系爭方法之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一種電子發票訊息傳送方法,係在接收到電子發票訊息傳送服務要求時,依據電子發票訊息傳送服務要求中內含之載具識別碼,來查詢取得與載具識別碼相關連之一行動裝置的行動裝置作業系統類別與其推播訊息記號,之後,再依據查詢取得之行動裝置作業系統類別與推播訊息記號,來將電子發票訊息傳送服務要求中內含之電子發票資料傳送至推播訊息記號所代表之行動裝置上。因此,可藉由行動裝置之作業系統業者所提供之推播訊息服務,來將電子發票開立資料或電子發票中獎通知資料,免費且即時地傳送給消費者,一併解決了發票持有與對獎便利性之障礙。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受侵害,其內 容如下(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1A)一種電子發票訊息傳送方法,適用於管理電子發票之一伺服主機,包括下列步驟: (1B)收集、記錄與一行動裝置相關連之一載具識別碼、一行動裝置作業系統類別與一推播訊息記號; (1C)接收一電子發票訊息傳送服務要求,該電子發票訊息傳送服務要求至少包含有該載具識別碼與一電子發票資料; (1D)依據該載具識別碼查詢取得該行動裝置作業系統類別與該推播訊息記號; (1E)以及依據該行動裝置作業系統類別與該推播訊息記號,來將該電子發票資料傳送至該推播訊息記號所代表之該行動裝置上。 ⒊系爭產品使用系爭方法之技術分析(圖式如附圖二): ⑴系爭產品由睿點公司製作,有iOS及Android二種版本,於App Store及Google Paly線上平台供使用者下載。使用者手機上安裝「發票存摺」應用程式後,首先會出現該應用程式之「使用者條款與隱私權政策」畫面,使用者必須按下【同意】才能繼續使用,若按【不同意】會離開應用程式。如果「使用者條款與隱私權政策」畫面按下【同意】,會進入應用程式首頁,使用者按下【註冊/登入】,則進入「新會員註冊/舊會員登入」畫面。⑵對於未申請過電子載具(手機條碼)之使用者,應用程式會在註冊/登入同時申請電子載具(手機條碼);對於已經申請過電子載具(手機條碼)之使用者,可選擇使用先前申請的電子載具登入,將進入「以電子載具登入」畫面,要求使用者輸入【手機號碼】、【驗證碼】,此驗證碼為向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申請電子載具(即手機條碼)時,該平台以簡訊發送至使用者手機的驗證碼。使用者按下【登入】,如果應用程式依據【手機號碼】、【驗證碼】成功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取得【手機條碼】,則即可開始使用「發票存摺」應用程式。 ⑶之後,如果在應用程式首頁按會員資料編輯,即進入「會員資料與設定」畫面,可以查詢到手機號碼、電子載具、電子載具驗證碼已經儲存於「發票存摺」應用程式中;之後,如果在應用程式首頁按右上角,即進入「進階功能」畫面,可以開啟【載具發票推播提醒】功能,也可進一步設定推播是否有聲音、推播之顯示位置等。(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應撤銷之事由,上訴人不得向被上訴 人主張權利: ⒈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本件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欠缺進步性而有 應撤銷之事由,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據,本院就此應自為判斷。 ⒉系爭專利於101年5月8日申請,嗣於105年8月18日經智慧局 審定核准、同年10月21日公告,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據(下稱核准時專利法)。而發明專 利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⒊查附表所示證據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年5月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且被上訴人所提乙證10 、11、21、22、23之組合,或乙證10、11、21、35至38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10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A)、(1B)前段及(1E)後 段之技術特徵: ①依乙證10說明書第7頁記載「本創作之電子發票管理系 統20,包含有一中央單元24…該中央單元24包含有一發票總資料庫243及一發票管理平台241」;第9頁記 載「發票管理平台241建立對應於該個人識別碼293之總發票帳戶後,經由該第二線路221將密碼傳送至對 應之用戶裝置291。用戶可經由網路連線至發票管理 平台241並以密碼登入對應於其個人識別碼293之總發票帳戶進行發票管理」;第12頁記載「先於發票管理平台中建立對應於該個人識別碼之總發票帳戶,再匯入對應於該個人識別碼之發票資料。而發票管理平台建立該總發票帳戶後,亦可傳送該帳戶之密碼至該用戶裝置,以供用戶管理其總發票帳戶」等內容,可知乙證10揭露一種可供用戶從遠端登入管理電子發票的伺服主機系統,該電子發票管理系統亦可傳送訊息至用戶裝置,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電子 發票訊息傳送方法,適用於管理電子發票之一伺服主機」之(1A)技術特徵。 ②乙證10說明書第11頁記載「若選擇使用電子發票,則請用戶提供個人識別碼,並讀取或輸入該個人識別碼」;第9頁記載「發票管理平台241建立對應於該個人識別碼293之總發票帳戶後,經由該第二線路221將密碼傳送至對應之用戶裝置291。用戶可經由網路連線 至發票管理平台241並以密碼登入對應於其個人識別 碼293之總發票帳戶進行發票管理」;第10頁記載「 個人識別碼293可為身份證字號、電話號碼、行動電 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公司登記之統一編號、特定帳戶等」等內容,可知乙證10已揭露電子發票管理系統會收集並記錄個人識別碼,每個使用者皆有對應的個人識別碼,該個人識別碼可以與行動裝置相關的識別碼(例如行動電話號碼),即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所稱之載具識別碼(例如…行動電話號碼、身分證 號碼或其他足以辨識消費者之唯一識別碼)。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收集、記錄與一行動裝置相 關連之一載具識別碼」之(1B)前段之技術特徵。 ③乙證10說明書第11頁記載「產生對應於該次消費之電子發票及發票代碼,亦可同時產生對應於該電子發票之消費明細表,如步驟341。之後可將發票代碼與消 費明細表傳送至該用戶之用戶裝置」內容,可知已揭露電子發票管理系統具有將與電子發票相關的資料傳送至用戶裝置的功能,故乙證10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將該電子發票資料傳送至…該行動裝置上」(1 E)後段之技術特徵。 ⑵乙證1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B)前段、(1C)及(1E)之 技術特徵: ①依乙證11說明書第13頁記載「分散式運算之推拉式資訊服務系統10係包括有一資訊服務伺服器20以及至少一客戶端裝置30其遠離於該伺服器20。該資訊服務伺服器20可自一或多個資訊提供者40擷取各種不同的資訊…該客戶端裝置30可藉由一通訊媒介50來連接並登入伺服器20以供透過一推送技術或一拉取技術來擷取伺服器20中所儲存的資訊」;第14頁記載「該第一種資訊將會以推送式的方式傳送給客戶端裝置30,例如廣播」等內容,可知已揭露使用資訊服務系統推送資訊至客戶端裝置。 ②乙證11說明書第21頁記載「(A)授權資料流:由一使用 者61藉由該使用者介面33來操作客戶端裝置30並將他/她的帳號、密碼、及IMEI硬體機碼(或是例如UID之 另一獨一號碼)經由智慧傳輸模組226傳給伺服器20之授權帳單模組225」;第22、23頁記載「(B)推送資料流:在客戶端使用者61經由該授權資料流確認其授權有效性後…智慧傳輸模組226接收到這些目錄資訊及使 用者61之存取權時,其開始過濾由即時資料廣播模組223根據這目錄資訊與存取權所傳來的資料,然後再 將過濾後之資料推送給客戶端裝置30」等內容,已揭露使用帳號、密碼及IMEI硬體機碼構成認證或識別之憑據。其中帳號、密碼係足以辨別消費者之識別碼,而IMEI(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國際移動設備識別碼)硬體機碼即行動裝置身分證 ,用於在網路中辨識每一部獨立的行動通訊裝置,使得授權資料流在確認客戶端裝置之授權有效性後可準確地將資料推送至使用者的行動裝置而進行廣播。因IMEI之序列號共有15位數字,前6位代表手機類型, 從手機類型即可直接無歧異得知具有該IMEI碼的行動裝置所裝載的作業系統類別,因此IMEI硬體機碼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行動裝置作業系統類別,已揭 示由一或多個資訊提供者40提供各種不同的資訊,伺服器再以推送式的方式(例如廣播)將上述資訊傳送給客戶端裝置30,故乙證1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收集、記錄與一行動裝置相關連之一載具識別碼、一行動裝置作業系統類別」之(1B)前段、「接收一…傳送服務要求,該…傳送服務要求至少包含有該載具識別碼與…資料」之(1C),及「依據該行動裝置作業系統類別…將…資料傳送至…所代表之該行動裝置上」 之(1E)技術特徵。 ⑶乙證2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B)、(1D)、(1E)之「 推播訊息記號」: ①依乙證21推播服務指南第28頁(原審卷二第190、408頁 )記載「蘋果推播通知服務將通知從指定的供應商傳 輸到指定的位置。通知是一條短訊息,包含兩個主要數據:裝置標記和負載資料。裝置標記類似於電話號碼。它包含使APNs能夠找到安裝了這個客戶端應用程式的裝置訊息。APNs還使用它來驗證通知的途徑」、「供應商編寫一個通知程式包,其中包含客戶端應用程式的裝置標記和負載資料。供應商將通知傳送到APNs,而APNs再將通知推播到裝置」、「當應用程式的新數據到達時,供應商準備並通過管道將通知傳送到APNs,而APNs將通知傳送到目標裝置」;第34頁(原 審卷二第197、411頁)記載「iOS從APNs取得裝置標記後,它必須在每次連接時向APNs提供標記…APNs會確保標記中包含的裝置識別碼與裝置憑證中的裝置識別碼是匹配的」等內容所揭露iOS所使用之推播技術, 可知行動裝置的App(應用程式)會透過iOS取得裝置標記,該裝置標記包含裝置識別碼,資料提供者(供應 商)根據推播訊息記號(裝置標記)將欲推播的資料(短訊息)推播至客戶端行動裝置的App,其中「裝置標記」即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推播訊息記號」。 ②是以,乙證2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收集、記錄 與一行動裝置相關連之…一推播訊息記號」 (1B)後段 、「…取得該行動裝置作業系統類別與該推播訊息記號」(1D)後段及「依據該行動裝置作業系統類別與該推播訊息記號,來將…資料傳送至該推播訊息記號所代表之該行動裝置上」(1E)之技術特徵。 ⑷雖然乙證11、21均未特定所推送訊息內容為「電子發票資料」及訊息傳送服務要求係針對「電子發票」。惟查,乙證10已揭露電子發票管理系統之店家單元伺服主機可傳送電子發票消費明細至用戶裝置,就乙證11揭露客戶端裝置30傳送它的個人編輯目錄與存取權給伺服器20,請求伺服器20就該編輯目錄將過濾後之更新資料推送給客戶端裝置30而言,既然客戶端裝置已經將編輯目錄與存取權交給伺服器,顯然技術上對該編輯目錄傳送之訊息內容為何並無限制,因此所推送訊息內容或訊息傳送服務要求的編輯目錄為何,均僅係資訊內容選擇之簡單變更,此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 ⑸再者,乙證10、11、21均屬資料傳輸之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乙證10、11、21均以資料傳輸處理為目的,具有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且均為利用簡訊、廣播或推播等不同方式將資料傳送給客戶端之裝置,功能及作用相似,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有動機結合乙證10、11、21之技術內容,使用乙證11揭露之認證資料收集方式並結合乙證21揭露之推播技術,將載具識別碼與推播訊息記號連結後作為推播依據,運用於乙證10之電子發票管理系統之電子發票資料訊息通知。故乙證10、11、21之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⑹依上所述,因乙證10、11、21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乙證10、11、21、22、23之組 合,或乙證10、11、21、35至38之組合,當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⒋上訴人雖主張乙證21所揭示內容乃供APP開發業者參考使用 ,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乃適用於管理電子發票伺服主機之 電子發票訊息傳送方法,並非行動裝置之APP,自無從依 其教示思及實施於伺服器主動之流程步驟,且乙證21係蘋果公司之推播服務指南,顯無使用於電子發票管理之與行動裝置相關連的載具識別碼,更因其已特定作業系統類別,故無需於推播時先行判斷行動裝置之作業系統等等(本院上易卷第248頁、原審卷二第96至97頁)。惟查: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子發票訊息傳送方法係使用推播訊息記號將資料傳送至行動裝置(參系爭專利之發明摘要),而推播訊息記號係由APP開發業者開啟推播服務 時向行動裝置作業系統商申請,乙證21即為行動裝置作業系統商說明此推播服務及推播訊息記號之開發指南,故其所揭露技術內容自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傳送電子 發票訊息之方法相關,得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該教示後所思及。 ⑵又乙證10已揭露電子發票管理的方法,該方法使用與行動裝置相關連的載具識別碼(如身份證字號、電話號碼、行動電話號碼);乙證11已揭露使用IMEI碼使資料準 確推送至使用者的行動裝置而進行廣播,而IMEI之序列號共有15位數字,前6位代表手機類型,從手機類型即 可直接無歧異得知具有該IMEI碼的行動裝置所裝載作業系統類別。因此,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輕易得知可使用乙證11揭露之認證資料收集方式結合乙證21揭露之推播技術,將載具識別碼與推播訊息記號連結後作為推播依據,應用於乙證10之電子發票管理系統之電子發票資料訊息通知,此不因乙證21之推播服務指南僅適用特定之蘋果公司作業系統而有所區別,故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並不可採。 ⒌至上訴人固主張乙證11揭露之IMEI硬體機碼不過是單一行動裝置之辨識碼,只能由該具備IMEI硬體機碼之行動裝置接收,並無法區分應由行動裝置中之何一應用程式來接收,與系爭專利之推播訊息記號(Token)本質上有極大差 異等等(本院上易卷第243至246頁)。然查,乙證21之推播服務指南所揭露之「裝置標記」即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推播訊息記號(Token),業如前述,縱乙證11揭露之IMEI硬體機碼與系爭專利之推播訊息記號(Token)為不同之技術,惟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能輕易使用乙證11揭露之認證資料收集方式,結合乙證21揭露之推播技術後,將載具識別碼與推播訊息記號連結後作為推播依據,運用於乙證10之電子發票管理系統之電子發票資料訊息通知,故並不影響乙證10、11、21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認定。 (三)依前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因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 事由,則睿點公司之系爭產品所使用系爭方法,即無侵害系爭專利之可能,故本件其餘爭點(系爭方法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被上訴人應否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損害賠償金額如何計算等)即無逐一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系爭專利請求項1因不具進步性,具有應撤 銷之事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上訴 人不得向被上訴人主張專利權,故其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 、第97條第1項第1款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連 帶給付80萬元之本息,即屬無據,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依據。從而,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人提起上訴求予廢棄改判,並願供擔保請求為假執行之宣告,為無理由,均應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均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八、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蔣淑君 附表(被上訴人所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主要技術內容 圖式 乙證 10 西元2011年12月1日公告我國第M417618號「電子發票管理系統」新型專利 一種電子發票管理系統,尤指一種簡單便利且環保之電子發票管理系統。其主要係包含有一中央單元、複數個店家單元及複數個用戶裝置,用戶可利用一個人識別碼於店家單元建立帳戶儲存電子發票,並於店家單元與中央單元連線時將電子發票資料匯入對應於個人識別碼之總發票帳戶或建立對應於個人識別碼之總發票帳戶後匯入電子發票資料。中央單元與店家單元可提供用戶發票管理之功能。店家單元並可傳送發票代碼與消費明細表至一用戶裝置,供用戶對帳使用。 附圖三 乙證 11 西元2007年12月16日公開我國第00745877 號「分散式運算之推拉式資訊服務系統」發明專利 一種分散式運算之推拉式資訊服務系統包括有一資訊服務伺服器以及至少一客戶端裝置。該伺服器可至少藉由廣播而以推送的方式提供一第一種資訊、以及依據使用者的請求而以拉取的方式來提供第二種資訊。該客戶端裝置可以擷取該廣播的第一種資訊以及發出一拉取請求給該伺服器以取得該第二種資訊。該第一及第二種資訊是藉由壓縮且加密之純文字資料來傳送。該客戶端裝置更包括有一圖形人機介面模組以供將至少一部分的純文字資料轉換成一圖形其可供顯示於客戶端裝置。該拉取請求包括有一檢索請求其包含了欲檢索之至少一特定名詞以及一特定時段。任何儲存在伺服器中且符合該特定名詞與該特定時段的資訊都會被傳送給客戶端裝置以作為該檢索之結果。本發明之分散式運算之推拉式資訊服務系統更揭露一「智慧型拉取」概念,當使用者發出一拉取請求時,只有在客戶端裝置之記憶體中不存在的資訊才會被拉取,因此可大幅提高頻寬的使用效率。 附圖四 乙證 21 蘋果公司(Apple Inc.)100年版本「本地及推播通知編程指南」(Local and Push Notification Programming Guide )第10、28、29、33、34頁影本(乙證40為該指南完整文件,乙證42則為引用內容之中文節譯本) 蘋果推播通知服務(簡稱APNs)是用來將信息傳播到iPhone、iPad和iPod等裝置之伺服主機,每個蘋果裝置都會建立一個經過認證和加密的IP來與APNs連線,並通過持續連接來接收通知。如果應用程式為運行時收到該應用程式的通知,則該裝置會提醒用戶該應用程式有數據在等待用戶閱讀。供應商(Provider,通常是APP 開發商)在其伺服器中產生要發出推播訊息(Notification),其中包含客戶端應用程式的裝置標記(Device Token)和負載資料,供應商透過持續且安全的管道與APNs連線,將通知傳送到APNs,而APNs再將通知傳送到目標之蘋果裝置。蘋果推播通知服務將推播通知從指定的供應商傳輸到指定的裝置,推播通知是一條短訊息,包含兩個主要數據:裝置標記和負載資料。裝置標記類似於電話號碼,包含使APNs能找到安裝了這個客戶端應用程式的裝置信息。負載資料規定了如何向用戶裝置上的應用程式發出指定警示。 附圖五 乙證 22 Palm Web OS 98年有關推播通知演講截圖影本在Youtube西元2009年2月21日公開「Palm Pre Keynote CES 2009 (8/13) - webOS Notifications」影片第35秒及1分55秒畫面。 乙證22影片第35秒及1分55秒處,在Palm webOS手機之螢幕底部出現與電子郵件或即時通訊相關之系統推播通知。 附圖六 乙證 23 Android開發者指南(Android Developer)網站網頁影本,該網頁畫面顯示Google公司在西元2008年10月公開「Android 1.0作業系統」於其開發者平台網站。 揭露Android1.0版提供getDeviceID開發者工具,開發者可利用該指令,要求APP端回傳裝置端識別碼,如IMEI(國際行動裝置辨識碼)、MEID(用於CDMA手機通訊之行動裝置識別碼)或ESN碼(用於CDMA手機通訊之電子序列號)。 附圖七 乙證 35 西元2011年11月24日公開之美國第2011/0289172A1號「 Managing Notification Messages」發明專利案, 一種產生識別一用戶端器件內之一用戶端應用程式之一副主題識別符的方法及裝置。該用戶端應用程式可與一或多個應用程式伺服器中所代管之一伺服器應用程式相關聯。可自該用戶端應用程式向該等應用程式伺服器註冊通知服務以將與該用戶端應用程式相關聯的識別符轉遞至該伺服器應用程式,從而使該伺服器應用程式能夠將通知訊息推送至選擇性地用於該用戶端應用程式的該用戶端器件。當自該應用程式伺服器接收到一通知訊息時,若該通知訊息攜載該用戶端應用程式之一副主題識別符,則該通知訊息可經檢查以便將該通知訊息直接轉遞至該用戶端應用程式,而不調用該用戶端器件中之其他應用程式。 附圖八 乙證 36 西元2005年11月24日公開之日本第2005-327012A號「購入履歷情報活用方法及其系統和裝置」特許專利案。 提供一種購買歷史信息利用方法及其系統和裝置,使得無需在商店中安裝用於將購買歷史訊息存儲在IC卡中之設備,而可以直接自用戶終端裝置或在終端裝置中運行的軟件獲取用戶以現金購買商品時之購買歷史信息。當用戶以現金購買換取商品時,商品銷售者的管理裝置2會發行一個唯一號碼,並將其打印在收據上,並讓用戶知道該號碼,並且與包括唯一號碼的商品的購買有關的購買歷史信息通過通信網路4被傳送並存儲到信息提供者的服務器裝置3。當用戶通過通信網路4從終端裝置1向服務器裝置3發送唯一號碼時,服務器裝置3通過通信網路4向終端裝置1發送與該唯一號碼相對應的購買歷史信息。 附圖九 乙證 37 民國99年11月18日財政部公告生效之「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 第3條名詞定義「(7)歸戶:指以買受人或載具識別碼作為辨識資訊以儲存電子發票於整合服務平台」。 無 乙證 38 Amazon SNS開發者指南(Amazon simple notification service Developer Guide)第38、39頁。 Amazon SNS行動推播通知可以將推播通知直接傳送到行動裝置上的應用程式,傳送到行動終端的推播通知訊息在應用程式中可以以訊息警示,標示更新甚至聲音警示來顯示。應用程式開發人員可以使用以下任一個有支援的推播通知服務來將推播通知傳送到行動裝置。Amazon裝置訊息傳送Amazon Device Messaging(ADM)•蘋果推播通知服務Apple Push Notification Service (APNS)•百度雲端推播Baidu Cloud Push (Baidu)•谷歌雲端訊息傳遞(安卓) Google Cloud Messagingfor Android (GCM)•微軟推播通知服務(Windows手機)Microsoft Push Notification Service for Windows Phone (MPNS)•Windows推播服務通知Windows Push Notification Services (WNS)。推送通知服務(例如APNS和GCM)保持與每個註冊的應用程式和關聯的行動裝置連接,以使用其服務。 附圖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