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范進財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straZeneca UK Limited(英商阿斯特捷利康英國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及110年12月1日民事更正被上訴人暨變更上訴聲明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請求廢棄,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