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金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原 告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源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劉羽珊律師 沈宗原律師 輔 佐 人 紀佩君 黃以政 被 告 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麗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我國專利證號第M482492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 利1)及第M531893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2,並與系 爭專利1合稱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告凱鎮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凱鎮公司)係我國一木工機械相關產品製造商,其於我國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而出口至北美地區,經加拿大標準協會(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下簡稱「CSA集團」)審核認證CSA編號第255938號之刀軸產品(下稱系爭刀軸,型號包含50160CC-WHD、50180CC-WHD、50110CC-WHD之手壓刨機,與型號50100PC-WHD、50200PC-WHD之刨床),分別經訴外人美商Wahuda LLC.公司使用於其販售型號50160CC-WHD、50180CC-WHD及50110CC-WHD之手壓刨機、型號50100PC-WHD及50200PC-WHD 之刨床產品,及加拿大商K.M.S. Tools & Equipment Ltd.公司使用於其販售型號MI-81160、MI-81190之手壓刨機 產品。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民聲字第8號裁定准許於110年4月12日保全證據後,被告凱鎮公司自承系爭刀軸均為其製造且結構上相同。 (二)被告凱鎮公司所生產之系爭刀軸已侵害系爭專利: ⒈依原告所提專利侵權鑑定報告分析(如附件一),系爭刀軸已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之專利權範圍,構成文義侵權。並補充: ⑴依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載可知系爭專利1之特徵:螺旋刨 刀軸同時可適用於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等不同類型刀片,螺旋刨刀軸具有複數個供刀片安裝的安裝部,且安裝部具有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是系爭專利1之螺旋 刨刀軸,可供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透過安裝部的螺鎖孔而螺接於安裝部。又螺旋刨刀軸的安裝部鄰接於靠抵部,靠抵部的結構特徵在於具有實質垂直鄰接安裝部的垂直面,以及相鄰垂直面、朝遠離開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的傾斜面。準此,所屬相關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知系爭專利1之螺旋刨刀軸為實現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共 用於同一刀軸結構,而在鄰接於安裝部的靠抵部,提供與安裝部為「垂直」的垂直面,讓雙刃刀片沒有刀刃的一側可抵靠於垂直面;及提供與垂直面鄰接的傾斜面,讓四刃刀片的一側可抵靠於傾斜面,而實現同一安裝部可彈性地安裝雙刃刀片或四刃刀片之功效與目的,無論其是雙刃或四刃,皆受到良好靠抵而提供穩定刨切的功能。 ⑵系爭刀軸確存在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的傾斜面之結構,使用者可利用該垂直面來與雙刃刀片作靠抵,而提供與系爭專利1相同之結 構與功效,已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至於雙刃刀片的具體規格、刀片如何鎖固等,均非所問。且具有「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複數四刃刀片設置」之「靠抵部」的系爭刀軸,已提供可供雙刃刀片和四刃刀片設置之螺旋刨刀軸,致原告系爭專利受到侵害。 ⒉又依原告所提專利侵權鑑定報告分析(如附件二),可知系爭刀軸已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4、8之文義範圍,及請求項5之均等範圍,而構成專利侵權。 (三)被告凱鎮公司從事與原告相同或相似之業務,自應於從事生產、銷售行為之際,就其所實施技術作最低限度之專利權查證,惟疏於查證,致其所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及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系爭刀軸侵害原告系爭專利,顯有故意或過失。又被告賴麗琴為被告凱鎮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應與被告凱鎮公司負連帶 賠償責任。爰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至3項 規定起訴,請求排除侵害及被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四)聲明: ⒈被告等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用於50160CC-WHD、50180CC-WHD、50110CC-WHD、50100PC-WHD、50200PC-WHD、MI-81160 、MI-81190或其他適用CSA編號第255938號之手壓刨機與 刨床之系爭刀軸,或為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被告等並應將已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上述刀軸全數回收並銷毀。 ⒉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前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系爭刀軸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4之文義範圍,並未 構成專利侵害: ⒈由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可知,系爭專利1所欲解決 之問題在於提供一種能彈性配置雙刃刀片及四刃刀片的螺旋刨刀軸及其刀軸裝置,即可藉由靠抵部的垂直面及傾斜面,使得同一種螺旋刨刀軸就能方便供兩種不同類型的刀片固定,進而達到彈性配置之功效。 ⒉惟被告製造之系爭刀軸靠抵部無明顯「垂直面」存在,不適用於提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之用。雖系爭刀軸上有「細微斷層」,惟該「細微斷層」僅是系爭刀軸防止應力集中所設之「凹槽」的一部分,並連接於傾斜面,且為刀軸成型過程所產生不可預期的結果。又該凹槽的設計可產生逃角的作用,目的在使刀片與安裝部及傾斜面(靠抵部)精準定位。況且,系爭刀軸的各「細微斷層」與安裝部或傾斜面(靠抵部)的傾角並不相同,同時由於各細微斷層的精度並非一致,且各細微斷層相對於傾斜面(靠抵部)所佔比例也很小,根本無法用於安裝「雙刃刀片」,即無法達成靠抵穩固、提供精密的刨削加工之目的。據此,系爭刀軸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4之文義範圍,而無侵害系爭 專利1。 (二)系爭刀軸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為:「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然據原告提出如附件二報告所附照片,僅能揭示系爭刀軸的外周緣具有螺絲(即所指定位件),但無法證明所取得系爭刀軸之螺絲是卡固於傳動桿 與刀座之間。又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該傳動桿的表面 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該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該等第一定段的第二定位段」、「其中,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部分,觀原告所提如附件二報告後附照片3、7、9、10,均僅提供所取得刀 軸的刀座厚度以及定位件之長度說明,並未提供傳動桿與刀座的分解構造,根本無法判定傳動桿具有第一定位段,以及刀座的第二定位段與第一定位段為連通,當然也無法直接證明該刀軸具有系爭專利2螺絲設置於第一定位段與 第二定位段間之技術手段。 ⒉系爭刀軸之刀軸與刀座間係以緊配合、刀片的沉頭螺絲鎖固及鎖固螺絲三種方式固定,其中以緊配合為固定手段(詳乙證22),而使系爭刀軸不符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 範圍。又承如乙證22之專家意見,以螺絲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物件相互結合,為機械工業界常見的固定手段。因此,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涵蓋先前技術已先占之技術範圍,被告得主張先前技術抗辯,使系爭刀軸不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三)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已為附表所示乙證1或乙 證2或乙證4所揭露,不具新穎性。 (四)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為相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附表所示乙證1、或乙證1、2之組合、或 乙證1、2、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⒈乙證1之圖1揭露垂直面可供雙刃刀片抵靠,傾斜狀的承靠面可供四刃刀片的鉋切斜面抵靠,而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 項1所有的技術特徵,且搭配使用雙刃刀片或四刃刀片的 彈性配置,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屬於依據揭露先前技術而加以組合、置換、轉用、教示等顯而易知之方式,而使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又乙證2之圖8揭露垂直狀的凹槽可供雙刃刀片抵靠,傾斜狀的抵靠面可供四刃刀片抵靠,因乙證1、2均使用於鉋木機之鉋刀裝置,技術領域、解決的問題、功能或作用均為相同關聯,具有組合動機,故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1、2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⒊又乙證4之圖4揭露垂直面可供雙刃刀片抵靠,傾斜狀的抵靠面可供四刃刀片之鉋切斜面抵靠,因乙證1、2、4均使 用於鉋木機之鉋刀裝置,技術領域、解決的問題、功能或作用均為相同關聯,具有組合動機,故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1、2、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⒋乙證1之圖2揭露有刀盤的鎖固面、承靠面沿著傳動軸的旋轉軸線間隔設置之技術內容,乙證2之圖2揭露有刀盤的抵靠面、承置面沿著傳動軸的旋轉軸線間隔設置之技術內容,乙證4之圖1揭露有刀片繞著傳動軸的旋轉軸線間隔設置,亦即刀盤的安裝部與靠抵部沿著傳動軸的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之技術內容。故由乙證1、乙證1、2之組合或乙 證1、2、4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2不具進步 性。 ⒌乙證1之圖2揭露有刀盤的鎖固面實質沿著傳動軸的切線方向延伸、承靠面實質沿著傳動軸的徑向方向延伸之技術內容,乙證2之圖8揭露有刀盤的承置面實質沿著傳動軸的切線方向延伸、抵靠面一側的垂直面實質沿著傳動軸的徑向方向延伸之技術內容,乙證4之圖1揭露有刀片繞著傳動軸的旋轉軸線間隔設置,即刀盤的安裝部實質沿傳動軸的切線方向延伸、靠抵部沿著傳動軸1的徑向方向延伸之技術 內容。故由乙證1、或乙證1、2之組合或乙證1、2、4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1請求項4為另一獨立項,請求項4記載一種刀軸裝 置,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包括複數刀片及一螺旋鉋刀軸,其中螺旋鉋刀軸之技術特徵等同於請求項1 之螺旋鉋刀軸的技術內容所記載。據此,乙證1、或乙證1、2之組合或乙證1、2、4之組合,亦能證明系爭專利1請 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⒎乙證1之圖1揭露有刀片為四刃刀片,其具有四個由第一面的四側邊延伸至第二面的鉋切斜面,而其中一個鉋切斜面抵靠於刀盤的承靠面上,且刀片亦具有錐狀孔而供螺絲固定於刀盤之技術內容。乙證2之圖8揭露有刀片為四刃型刀片,其具有穿孔(錐孔狀),及四個鉋削斜面位於外置面與貼置面之間,且鉋削斜面頂抵固定於刀盤的抵靠面之技術內容。乙證4之圖4揭露有刀片為四刃刀片,其包含第一面、第二面及鉋切斜面連接於第一、二面的周緣,刀片亦具有錐狀孔而供螺絲固定於刀盤,且鉋切斜面抵靠於刀盤的承靠面之技術內容。故由乙證1、或乙證1、2之組合或乙 證1、2、4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7不具進步 性。 ⒏乙證1之圖1揭露有穿過於刀片且螺鎖固定於刀盤的鎖固螺絲之技術內容,乙證2之圖8揭露有將刀片鎖固於刀盤的螺栓之技術內容,乙證4之圖4揭露有將刀片鎖固於刀盤的螺絲之技術內容。故由乙證1、或乙證1、2之組合或乙證1、2、4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⒐乙證1之圖2揭露有刀盤的鎖固面、承靠面沿著傳動軸的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之技術內容,乙證2之圖2揭露有刀盤的抵靠面、承置面沿著傳動軸的旋轉軸線間隔設置之技術內容,乙證4之圖1揭露有刀片繞著傳動軸的旋轉軸線間隔設置,亦即刀盤的安裝部與靠抵部沿著傳動軸的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之技術內容。故由乙證1、或乙證1、2之組 合或乙證1、2、4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9不 具進步性。 ⒑乙證1之圖1揭露有刀盤的鎖固面實質沿著傳動軸的切線方向延伸、承靠面實質沿著傳動軸的徑向方向延伸之技術內容,乙證2之圖8揭露有刀盤的承置面實質沿著傳動軸的切線方向延伸、抵靠面一側的垂直面實質沿著傳動軸的徑向方向延伸之技術內容,乙證4之圖4揭露有刀片繞著傳動軸的旋轉軸線間隔設置,即刀盤的安裝部實質沿傳動軸的切線方向延伸、靠抵部沿著傳動軸的徑向方向延伸之技術內容。故由乙證1、或乙證1、2之組合或乙證1、2、4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4、8由附表所示乙證2、6至9及先前 技術組合所能輕易完成,均不具進步性: ⒈乙證2揭露傳動軸圍繞一軸線延伸,刀盤圍繞傳動軸並沿軸 線方向沿伸,並揭露卡固於傳動軸與刀盤間的鍵塊,傳動軸的表面形成第一鍵槽,刀盤形成連通的第二鍵槽,供鍵塊卡制於傳動軸的第一鍵槽與刀盤的第二鍵槽,使刀盤不會繞該傳動軸旋轉移動。乙證6揭露傳動軸圍繞一軸線並 沿軸線方向延伸,刀軸圍繞傳動軸並沿軸線方向沿伸,並且刀軸卡固於傳動軸,刀片繞軸線並間隔設置於刀軸上。乙證7揭露轉軸的內部材質可以是鋼。乙證8揭露刀片架為了減輕重量,其材質可以是鋁。因乙證2、6至8之技術領 域、解決的問題、功能或作用均為相同關聯,具有組合動機,故乙證2、6至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乙證9揭露複數定位件,其穿設於傳動桿以及刀座之間,且 傳動桿、或具有複數個第一定位段,刀座包括複數個第二定位段各自連通於第一定位段,複數定位件設置於第一定位段以及第二定位段之間,以便使刀座不會繞著傳動桿旋轉。乙證6揭露傳動軸圍繞一軸線並沿軸線方向延伸,刀 軸圍繞傳動軸並沿軸線方向沿伸,並且刀軸卡固於傳動軸,刀片繞軸線並間隔設置於刀軸上。乙證7揭露轉軸的內 部材質可以是鋼。乙證8揭露刀片架為了減輕重量,其材 質可以是鋁。因乙證6至9之技術領域、解決的問題、功能或作用均為相同關聯,具有組合動機,故乙證6至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⒊乙證2之圖3及圖4進一步揭露有該等刀盤設有繞該軸線並間 隔設置的螺孔,每一刀片包括一連通螺孔的穿孔之技術特徵。乙證6之圖3進一步揭露有刀軸包括複數沿長方向A並 間隔排列的鎖固孔,及刀片具有沿長方向A間隔排列的固 定孔與鎖固孔連通之技術特徵。故乙證2、6至8及先前技 術之組合,或乙證6至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⒋乙證2之圖3及圖4進一步揭露有複數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 刀盤的螺栓,每一螺栓可穿伸於刀片之穿孔,並將刀片鎖固於刀盤之螺孔中之技術特徵。乙證6之圖3進一步揭露有鎖固件穿過刀片的固定孔而可拆卸地螺鎖於刀軸的鎖固孔,使刀片鎖固於刀軸之技術特徵。故乙證2、6至8及先前 技術之組合,或乙證6至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⒌乙證6揭露刀片包括本體及刀刃,每一刀刃具有刀身及刀鋒 ,而兩相鄰之刀片的刀鋒彼此相對形成一沿著長方向A的 位移量D,位移量D小於刀鋒長度L之技術特徵,且乙證6當刀軸繞著軸線X旋轉時,每一個刀片的刀鋒刨過的區域會 由下一個刀片的刀鋒從該區域接續往後進行。故乙證2、6至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或乙證6至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 均可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⒍乙證9圖1及圖3揭露有定位件螺設於傳動桿以及刀座之間, 且第一定位段為鎖孔與第二定位段連通對應,定位件穿伸第二定位段而鎖固於第一定位段,以便使刀座不會繞著傳動桿旋轉之技術特徵。乙證6至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或乙證2、6至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均具有組合動機,並經簡單 變更而可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六)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1、2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分別為103年1月22日至113年1月21日、105年6月1日至115年5月31日。 (二)本院110年度民聲字第8號所保全之系爭刀軸(適用機器型號:50160CC-WHD、50180CC-WHD、50110CC-WHD)由被告 凱鎮公司生產。 (三)系爭刀軸經本院勘驗結果如110年9月28日勘驗筆錄(本院卷二第341至350頁)、照片(本院卷三第311頁、本院卷 五第15至29頁)所載。 (四)系爭刀軸傳動桿之材質為鋼,刀座材質為鋁合金。 (五)系爭專利2於更正前請求項1內容為「1、一種刀軸,包含 :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且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一刀座,圍繞在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其中,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及複數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後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109年4月27日(109)智專 三㈢04076字第10940613930號函通知「本案請求項第1至3、7、9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1及2標示之相關段落的記載,不具進步性。」。原告嗣於109年5月14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2,將請求項7的技術特徵併入請求項1中,並刪 除請求項7。 四、本件爭點: (一)專利侵權部分: ⒈系爭刀軸有無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之文義範圍? ⒉系爭刀軸有無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4、8之文義範圍或請求項5之均等範圍? (二)新穎性部分: ⒈乙證1,或乙證2,或乙證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新穎性? (三)進步性部分: ⒈乙證1,或乙證1、2之組合,或乙證1、2、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 ⒉乙證2、乙證6至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2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⒊乙證6至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 項1、2、3、4、8不具進步性? ⒋乙證1、乙證2、乙證6至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⒌乙證1、乙證6至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2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⒍乙證2、乙證6至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2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五、本院判斷: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1: ⑴技術內容: 一種螺旋刨刀軸,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複數四刃刀片設置,該螺旋刨刀軸包含複數安裝部,及複數靠抵部,該等安裝部彼此相間隔設置,並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該等靠抵部分別對應該等安裝部設置,且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開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並能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的傾斜面。 ⑵系爭專利1之主要圖式:如附圖。 ⑶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請求項共計10項,其中請求項1、4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原告主張請求項1至4、7至10受侵害,以下僅列 出請求項1至4、7至10之內容: ①請求項1: 一種螺旋刨刀軸,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複數四刃刀片設置,該螺旋刨刀軸包含:複數安裝部,彼此相間隔設置,並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及複數靠抵部,分別對應該等安裝部設置,且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開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並能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的傾斜面。 ②請求項2: 如請求項1所述的螺旋刨刀軸,其中,該等安裝部及 該等靠抵部沿該螺旋刨刀軸的自身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 ③請求項3: 如請求項1所述的螺旋刨刀軸,其中,該安裝部實質 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該靠抵部的垂直面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 ④請求項4: 一種刀軸裝置,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包含:複數刀片;及一螺旋刨刀軸,樞設於該平刨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包括複數相間隔設置的安裝部,及複數分別對應該等安裝部設置的靠抵部,該等安裝部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該等靠抵部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該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傾斜面。 ⑤請求項7: 如請求項4所述的刀軸裝置,其中,該等刀片是四刃 刀片,並分別包括一錐狀孔,及四彼此相鄰接的切斜面,該等切斜面能頂抵固定於相對應的靠抵部的傾斜面上。 ⑥請求項8: 如請求項7所述的刀軸裝置,還包含複數穿過於該等 刀片且螺鎖固定於該安裝部的螺鎖孔的鎖固螺絲。 ⑦請求項9: 如請求項4至請求項8之其中任一項所述的刀軸裝置,其中,該等安裝部及該等靠抵部沿該螺旋刨刀軸的自身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 ⑧請求項10: 如請求項4至請求項8之其中任一項所述的刀軸裝置,其中,該安裝部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該靠抵部的垂直面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 ⒉系爭專利2: ⑴技術內容: 一種刀軸,包含一傳動桿、一刀座、複數刀片、複數鎖固件,及複數定位件,該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且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該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其中,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該等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相較於習知的刀軸,重量較為減輕,且該刀座不易生鏽,與該等刀片長時間配合使用時,不會因為生銹造成該刀座與該等刀片的連結處出現鬆動的情況,並且,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可降低其成本。 ⑵系爭專利2之主要圖式:如附圖。 ⑶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請求項共計15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 項,嗣經智慧局准予更正公告,故以更正後請求項為準。原告主張請求項1至5、8受侵害,以下僅列出請求項1至5、8更正後內容: ①請求項1: 一種刀軸,包含: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且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一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其中,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複數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及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該傳動桿的表面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該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該等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其中,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 ②請求項2: 如請求項1所述的刀軸,其中,該刀座包括複數繞該 軸線且間隔設置的鎖固孔,每一刀片包括一連通該等鎖固孔的孔洞組。 ③請求項3: 如請求項2所述的刀軸,還包含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 設置於該刀座的鎖固件,每一鎖固件穿伸該等刀片的該孔洞組並可拆卸地螺鎖於相對應的該等鎖固孔,將該等刀片鎖固於該刀座。 ④請求項4: 如請求項3所述的刀軸,其中,每一刀片還包括一本 體、至少一形成於該本體外側緣的刀刃,及至少一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的刀鋒,其中,相鄰兩刀片的刀鋒相對形成一沿該軸線方向的位移量,且該位移量小於任一刀鋒的長度。 ⑤請求項5: 如請求項4所述的刀軸,其中,每一刀片的該等刀刃 數量為一,形成於該本體外側緣,每一刀片的該刀鋒數量為一,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每一刀片的該孔洞組具有一形成於該本體的孔洞,每一鎖固件穿伸該孔洞並螺鎖於相對應的該鎖固孔,將該刀片鎖固於該刀座。 ⑥請求項8: 如請求項1所述的刀軸,其中,該等定位件為螺栓, 該等第一定位段為設置於該傳動桿的鎖孔,該等第二定位段連通該刀座與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藉由將每一定位件分別穿伸於該等第二定位段,並鎖固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 (二)系爭刀軸: ⒈系爭刀軸照片:如附圖。 ⒉系爭刀軸之技術描述: ⑴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系爭刀軸的技術內容可描述為:一種螺旋刨刀軸,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適用於供複數四刃刀片設置,該螺旋刨刀軸包含:6個安裝部,彼此相 間隔設置,並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及具有6個靠抵部,分別對應於6個安裝部設置,靠抵部頂端形成傾斜面可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靠抵部於傾斜面下方形成一轉折區並與安裝部鄰接。 ⑵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的技術特徵: 系爭刀軸的技術內容可描述為:一種螺旋刨刀軸,包含: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軸線方向延伸,且傳動桿的材質為鋼;一刀座,圍繞傳動桿並沿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傳動桿,其中,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複數刀片,繞軸線並間隔設置於刀座;及複數卡固於傳動桿與刀座間的定位件,傳動桿的表面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其中,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第一定位段與第二定位段間,藉由定位件卡制於傳動桿的第一定位段與刀座的第二定位段,使刀座不會繞傳動桿旋轉移動。 (三)系爭刀軸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刀軸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3之文義範圍: ⑴解析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螺旋刨刀軸,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複數四刃刀片設置」 要件編號1B:「該螺旋刨刀軸包含:複數安裝部,彼此相間隔設置,並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 要件編號1C:「及複數靠抵部,分別對應該等安裝部設置,且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開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並能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的傾斜面。」 ⑵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系爭刀軸各技術特徵之要件比對:①要件編號1a: 系爭刀軸為一適用於機器型號50160CC-WHD、50180CC-WHD、50110CC-WHD之螺旋鉋刀軸,依本院證據保全 期日拍攝照片(保全卷第321至327頁)可知,該鉋刀軸係樞設於平鉋機可受傳動而轉動,且鉋刀軸上樞設有複數四刃刀片(如附圖之系爭刀軸照片),因該刀軸上並未見有設置雙刃刀片,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四第10頁),即難謂亦適用於雙刃刀片。因此,系爭刀軸並未為系爭專利1要件編號1A之「一種螺旋刨 刀軸,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複數四刃刀片設置」所文義讀取。 ②要件編號1b: 系爭刀軸包含6個安裝部,彼此相間隔設置,並分別 具有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要件編號1B。因此,系爭刀軸已為系爭專利1要件編號1B「該螺旋刨刀軸包含:複數安裝部,彼此相間隔設置,並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所文義讀取。 ③要件編號1c: 系爭刀軸具有6個靠抵部,分別對應於6個安裝部設置,靠抵部頂端形成傾斜面可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靠抵部於傾斜面下方形成一「轉折區」並與安裝部鄰接,該6個「轉折區」並非全然與安裝部形成垂直面( 參本院卷三第311頁之照片),且該轉折區範圍(高 度)太小,是否可供雙刃刀片頂抵即有疑慮,系爭刀軸亦未見其他可供雙刃刀片垂直面頂抵之設置,即難認系爭刀軸有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要件編號1C。因 此,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1要件編號1C「及複數靠 抵部,分別對應該等安裝部設置,且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開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並能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的傾斜面。」所文義讀取。 ⑶依上所述,系爭刀軸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及1C所文義讀取,因此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又系爭專利1請求項2、3均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係對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進一步界定,則系爭 刀軸既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當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2、3之文義範圍。 ⒉系爭刀軸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4、7至10之文義範圍: ⑴解析系爭專利1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分別為: 要件編號4A:「一種刀軸裝置,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包含:複數刀片;及一螺旋刨刀軸,樞設於該平刨機且受傳動而轉動」 要件編號4B:「並包括複數相間隔設置的安裝部,該等安裝部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 要件編號4C:「及複數分別對應該等安裝部設置的靠抵部,該等靠抵部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該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傾斜面。」 ⑵系爭專利1請求項4與系爭刀軸各技術特徵之要件比對:①要件編號4a: 如前所述,系爭刀軸樞設於平鉋機可受傳動而轉動,且鉋刀軸上樞設有複數四刃刀片,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要件編號4A。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要件編號4A「一種刀軸裝置,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包含:複數刀片;及一螺旋刨刀軸,樞設於該平刨機且受傳動而轉動」所文義讀取。 ②要件編號4b: 系爭刀軸具有6個間隔設置的安裝部,各安裝部分別 具有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要件編號4B。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1要件編號4B「並包括複數相間隔設置的安裝部,該等安裝部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所文義讀取。 ③要件編號4c: 系爭刀軸具有6個分別對應安裝部設置的靠抵部,靠 抵部頂端形成傾斜面可供個別刀片頂抵,靠抵部於傾斜面下方形成一「轉折區」並與安裝部鄰接,該6個 轉折區並非全然與安裝部形成垂直面(本院卷三第311頁),且轉折區範圍(高度)太小,是否可供雙刃 刀片頂抵即有疑慮,系爭刀軸亦未見其他可供雙刃刀片垂直面頂抵之設置,即難認系爭刀軸有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1要件編號4C。因此,系爭刀軸並未為系爭 專利1要件編號4C「及複數分別對應該等安裝部設置 的靠抵部,該等靠抵部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該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傾斜面。」所文義讀取。 ⑶基上所述,系爭刀軸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4要件編號4C所文義讀取,因此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又系爭專利1請求項7至10均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4之附屬項,係對請求項4之技術內容進一步界定,因系爭刀軸既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當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7至10之文義範圍。 ⒊原告主張不可採之論駁: ⑴原告以附件一報告之技術特徵項目1B-2、1B-3稱系爭刀軸的6個靠抵部亦具有「垂直面」,其垂直鄰接安裝部 ,並可供個別刀片抵頂(見本院卷一第183頁、本院卷 三第48至50頁之照片),主張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4 之比對結果為文義相同等等。惟查,系爭刀軸之6個靠 抵部具有明顯的傾斜面,該傾斜面下方雖稍有呈現「轉折區」(即原告所稱「垂直面」),惟對比系爭專利1 之第4圖(本院卷一第257頁),可知系爭刀軸之轉折區(被告稱為「細微斷層」、「凹槽」)範圍及比例極小,並無法直接供個別之雙刃刀片安裝頂抵,此經本院當庭勘驗兩造所分別提供之雙刃刀片安裝於系爭刀軸後,發現無論係原告或被告提供之雙刃刀片於安裝在系爭刀軸後,系爭刀軸與該傾斜面(含轉折區)均會留下相當之間隙(本院卷五第15至29頁),即無法產生雙刃刀片頂抵於垂直面之作用;甚至於安裝被告提供自市面上購得之雙刃刀片後,會發生該雙刃刀片之底部與安裝部平面無法密合或固定螺絲無法完全對齊鎖緊之情況(本院卷五第22至29頁),顯無法達到系爭專利1所稱靠抵穩 定之刨削加工及可彈性適用於不同類型刀片之目的,足認系爭刀軸之靠抵部傾斜面下方所呈現「轉折區」,並非屬於可供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故原告僅以自行提出系爭刀軸之結構展示及抵頂照片(本院卷三第48至53頁),認系爭刀軸具有如系爭專利1請求項1、4之 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刀片頂抵之垂直面,與本院勘驗結果不符,並不可採。 ⑵原告雖主張依系爭專利1圖3、5所示的雙刃刀片與四刃刀 片結構,可知兩者具有相同的主體結構,即利用其中心的孔洞供螺接於系爭刀軸,該等刀片的差異僅在於周邊開設刀刃的數量不同,因此在系爭刀軸安裝主體結構類似於四刃刀片的雙刃刀片並無任何困難等等(本院卷二第44頁)。惟查,系爭專利1請求項1除「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複數四刃刀片設置」外,尚包含「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之技術特徵,縱使系爭刀軸亦可供雙刃刀片安裝,然安裝部既未有可供雙刃刀片抵頂之垂直面,即無從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4之文義要件 相合。況且,原告就被告所提如附表所示先前技術即乙證2圖8安裝部之「凹槽」、乙證4圖4之安裝部靠近刀片鈍角處之「凹槽」等具有垂直面的對應結構,均係以「逃角」視之(本院卷二第50至51頁),並不認為是系爭專利1之「垂直面」。同理,系爭刀軸既未具體呈現雙 刃刀片可抵頂安裝之情況,則該「轉折區」位置亦應視為「逃角」結構,並非原告所稱之「垂直面」,始屬合理。再者,依原告所提逃角結構相關鑑定意見之專家意見書(甲證25,本院卷三第119至197頁),認為逃角之特徵包含「位於不作靠抵的部分」及「沒有精確的角度」(本院卷四第27頁)。觀諸系爭刀軸,其靠抵部下方的轉折區屬於不作為個別刀片靠抵的部分,且依原告所提系爭刀軸之結構展示及抵頂照片,大致可看出系爭刀軸靠抵部與安裝部間確實「沒有精確的角度」,因此,系爭刀軸既僅供安裝使用四刃刀片,則系爭刀軸靠抵部傾斜面下方之「轉折區」或「凹槽」,應符合原告所稱逃角的特徵,即非屬可供頂抵之「垂直面」,原告實無理由於專利侵權及專利有效性中為不同之主張。 ⑶至原告另主張比較其原告(原證10之訂單影本)、訴外人律師(甲證23)分別於不同時間點、不同通路取得的刀軸,與本院保全之系爭刀軸均在其靠抵部上具有雷同的垂直面結構,足證「靠抵部具有垂直面」結構特徵是被告凱鎮公司產品固有的結構,得滿足使用者替換使用雙刃刀片的需求等等(本院卷三第17至18頁)。然查,依原告所提原證10之訂單影本並無系爭刀軸之照片,而甲證23之照片雖有一個面(經放大)略似垂直面(本院卷三第67頁),惟與原證12之照片(本院卷一第132至142頁)相同,均難清楚辨識該刀軸6個靠抵部均具有垂直面, 自難作為系爭刀軸亦具有如系爭專利1請求項1、4可供 雙刃刀片靠抵「垂直面」之證據,故原告之主張並無可採。 (四)系爭刀軸有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4、8之文義範圍,惟未落入請求項5之均等範圍: ⒈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⑴解析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刀軸」 要件編號1B:「包含: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且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 要件編號1C:「一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其中,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 要件編號1D:「複數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 要件編號1E:「及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 要件編號1F:「該傳動桿的表面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該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該等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其中,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 ⑵系爭專利2請求項1與系爭刀軸各技術特徵之要件比對:①要件編號1a: 系爭刀軸為一螺旋鉋刀軸,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要 件編號1A,而為要件編號1A「一種刀軸」所文義讀取。 ②要件編號1b: 系爭刀軸包含有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軸線方向延伸,且兩造對於傳動桿的材質為鋼並不爭執,故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要件編號1B「包含:一傳動桿, 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且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所文義讀取。 ③要件編號1c: 系爭刀軸,具有一刀座,圍繞傳動桿並沿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傳動桿,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此為兩造不爭執,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要件編號1C。因 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要件編號1C「一刀座,圍 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其中,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所文義讀取。 ④要件編號1d: 系爭刀軸,具有複數刀片繞軸線並間隔設置於刀座,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要件編號1D,因此符合文義 讀取。 ⑤要件編號1e: 系爭刀軸,具有複數卡固於傳動桿與刀座間的定位件,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要件編號1E,因此符合文 義讀取。 ⑥要件編號1f: 系爭刀軸,傳動桿的表面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且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於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且定位件係設置於相對應的第一定位段與第二定位段間,藉由定位件卡制於傳動桿的第一定位段與刀座的第二定位段,使刀座不會繞傳動桿旋轉移動,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要件編號1F,因此符合文義讀取。 ⑶基上,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有要件文義讀取,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⒉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專利2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其附加技術特徵為: 「其中,該刀座包括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的鎖固孔,每一刀片包括一連通該等鎖固孔的孔洞組」。 ⑵系爭刀軸,其刀座包括複數繞軸線且間隔設置的鎖固孔,每一刀片包括一連通該鎖固孔的孔洞組,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之附屬技術特徵,故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2所文義讀取。 ⒊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專利2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2,其技術特徵進一步包 括:「還包含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於該刀座的鎖固件,每一鎖固件穿伸該等刀片的該孔洞組並可拆卸地螺鎖於相對應的該等鎖固孔,將該等刀片鎖固於該刀座」。 ⑵系爭刀軸,具有複數繞軸線且間隔設置於刀座的鎖固件,每一鎖固件穿伸刀片的孔洞組並可拆卸地螺鎖於相對應的鎖固孔,將刀片鎖固於刀座,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3之進一步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3所文義讀取。 ⒋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專利2請求項4為依附於請求項3之附屬項,其附屬之 技術特徵為:「其中,每一刀片還包括一本體、至少一形成於該本體外側緣的刀刃,及至少一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的刀鋒,其中,相鄰兩刀片的刀鋒相對形成一沿該軸線方向的位移量,且該位移量小於任一刀鋒的長度」。 ⑵系爭刀軸,每一刀片包括一本體、4個形成於本體外側緣 的刀刃,及4個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的刀鋒,其中, 相鄰兩刀片的刀鋒相對形成一沿該軸線方向的位移量,且該位移量小於任一刀鋒的長度,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4所文義讀取。 ⒌系爭刀軸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專利2請求項8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附屬之 技術特徵為:「其中,該等定位件為螺栓,該等第一定位段為設置於該傳動桿的鎖孔,該等第二定位段連通該刀座與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藉由將每一定位件分別穿伸於該等第二定位段,並鎖固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 ⑵系爭刀軸,第一定位段為設置於傳動桿的鎖孔,第二定位段連通刀座與相對應的第一定位段,藉由將每一定位件分別穿伸於第二定位段,並鎖固於相對應的第一定位段,使刀座不會繞傳動桿旋轉移動,該定位件為螺栓,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刀軸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8所文義讀取。 ⒍被告雖辯稱:依原告所提原證12之照片1僅能揭示系爭刀軸 的外周緣具有螺絲,但無法證明所取得系爭刀軸之螺絲是卡固於傳動桿與刀座之間,無法直接證明螺絲具有卡固於傳動桿與刀軸之作用;又依原證12照片3、7、9、10僅提 供所取得系爭刀軸的刀座厚度以及定位件之長度說明,並未提供傳動桿與刀座的分解構造,根本無法判定傳動桿具有第一定位段,以及刀座的第二定位段與第一定位段為連通,當然也無法直接證明該刀軸具有系爭專利二螺絲設置於第一定位段與第二定位段間之技術手段等等(本院卷一第327頁)。惟查,依本院110年9月28日勘驗筆錄所附圖10(本院卷二第346頁),可明顯判斷螺絲(定位件)是卡固於傳動桿與刀座之間,並無疑義。又依前揭勘驗筆錄之圖13,可明顯看出定位件穿設於刀座的第二定位段(本院卷二第348頁);另由圖11可看出定位件完全鎖設的狀態 (本院卷二第347頁);再由圖17之定位件長度大於刀座 厚度的事實(本院卷二第350頁),具有通常知識者均可 以理解,該定位件於穿設刀座第二定位段後必然繼續伸入位於傳動軸上且與第二定位段連通的第一定位段,因此,毋須將傳動軸與刀座分解即能明確知悉,故被告所辯尚非可取。 ⒎被告雖又辯稱:系爭刀軸之刀軸與刀座之間係以緊配合為固定手段,因而系爭刀軸的刀座與傳動桿卡固關係並非藉由鎖固螺絲達成,故系爭刀軸上的鎖固螺絲與刀軸及傳動桿之間是否產生旋轉無關聯性,並當庭提出卸除所有鎖固螺絲後的刀軸一支,以為證明(本院卷五第75頁)。然查,倘若系爭刀軸的刀軸與刀座之間係屬緊配合關係,不會相對旋轉,何以系爭刀軸需再有鎖固螺絲之贅餘設計,顯不合理。又系爭刀軸的刀軸與刀座縱為緊配合設計,然系爭刀軸之鎖固螺絲等構件亦確實對應於系爭專利2的技術 特徵,而為系爭專利2所文義讀取,亦已落入系爭專利2的文義範圍,是被告所辯亦不可採。 ⒏系爭刀軸並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5之均等範圍: ⑴系爭專利2請求項5為依附於請求項4之附屬項,其附屬技 術特徵為:「其中,每一刀片的該等刀刃數量為一,形成於該本體外側緣,每一刀片的該刀鋒數量為一,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每一刀片的該孔洞組具有一形成於該本體的孔洞,每一鎖固件穿伸該孔洞並螺鎖於相對應的該鎖固孔,將該刀片鎖固於該刀座」。 ⑵系爭刀軸,每一刀片的刀刃數量為4,形成於本體外側緣 ,每一刀片的刀鋒數量為4,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 每一刀片的孔洞組具有一形成於本體的孔洞,每一鎖固件穿伸該孔洞並螺鎖於相對應的鎖固孔,將刀片鎖固於刀座,此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5之刀刃與刀鋒數量並不相同,故未為文義讀取。 ⑶系爭專利2請求項5既已特別將刀刃與刀鋒數量限定為一,係針對請求項4之刀刃與刀鋒數量的進一步限縮,其 權利範圍既已刻意作限制,即無再藉由均等論擴大其權利範圍之空間,故系爭刀軸並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5之均等範圍。原告主張系爭刀軸之對應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5的技術特徵為無實質差異,二者為均等云云(附件二之5A-2),並非可採。 (五)被告否認系爭專利有效性所提證據如附表所載,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1申請日(103年1月22日)及系爭專利2申請日(105年6月1日),均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六)系爭專利2有效性之判斷: ⒈依前所述,因系爭刀軸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之文義範圍,不構成侵害專利權,故被告針對系爭專利1所提出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之抗辯,即無再判斷 之必要,先予敘明。 ⒉乙證2、6、7、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 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2揭示一種螺旋鉋刀裝置,依說明書第6頁第15至18行記載:「本新型螺旋鉋刀裝置適用於安裝於一鉋木機(圖未示),該較佳實施例包含一傳動軸20、一鍵塊30、多數刀盤40、多數刀片50、多數螺栓60及二定位件70」(本院卷一第463頁),再配合圖式第3、4圖所示,乙 證2的傳動軸、鍵塊、刀盤、刀片等構件,即相當於系 爭專利2的傳動桿、定位件、刀座、刀片等構件;且乙 證2傳動軸沿軸線方向延伸、複數刀盤圍繞傳動軸並沿 軸線方向延伸且卡故於傳動軸、複數刀片繞軸線且間隔設置於刀盤、鍵塊卡固於傳動軸與複數刀盤間等技術,亦相當於系爭專利2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 延伸、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複數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等技術特徵。是以,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一種刀軸,包含 :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一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複數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及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之技術特徵。 ⑵又依乙證2說明書第6頁第19行至第7頁第2行記載:「該傳動軸20包括圍繞一軸線I的一套置段21,一沿該軸線I設置於該套置段21的第一鍵槽22,及分別自該套置段21的二反向端沿該軸線I縮徑延伸的二螺紋段23。該鍵塊30安裝固定在該第一鍵槽22內並局部凸出該套置段21。 每一刀盤40分別包括以不等徑度圍繞該軸線I的一內環 面41與一外環面42,自該內環面41朝向該外環面42設置並呈等角度分佈的多數第二鍵槽43」(本院卷一第463 至464頁),該第一鍵槽、第二鍵槽、鍵塊等構造,即 相當於系爭專利2的第一定位段、第二定位段、定位件 等構造;及依說明書第8頁第17至21行記載:「首先將 該鍵塊30置入該傳動軸20的第一鍵槽22內,然後依次將該等刀盤40套置在該傳動軸20外,同時藉由該等第二鍵槽43套置於該鍵塊30及使相鄰二刀盤40的鎖塊46沿該軸線I錯開,如此就可以使該等刀片50沿該軸線I呈螺旋狀排列」(本院卷一第465頁)。乙證2將鍵塊設置於第一鍵槽與第二鍵槽間的技術,亦相當於系爭專利2的定位 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的技術。是以,乙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該傳動 桿的表面形成第一定位段,該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該等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其中,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之技術特徵。 ⑶準此,乙證2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的差異僅在於:第一鍵 槽與鍵塊非為複數,且乙證2並未具體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傳動桿的材質為鋼」、「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 」等特徵,惟此僅係單純數量與材質之簡單變化,而材質的改變會造成重量、成本的改變原即為具有通常知識所知者。況依乙證2說明書第7頁第13至14行記載:「該刀盤在本新型中是以粉末冶金為材料」(本院卷一第464頁),已教示材質是可以依創作者需求改變的。再者 ,乙證8揭示一種刀頭,特别是鉋削刀頭,依其說明書 第2欄第24至29行記載「一種用於加工木材或塑膠的刨 削刀頭有一個刀架1,它由一個圓柱體製成,並有一個 中心通孔3用於接收軸。通孔3的中心定義了刀架1的旋 轉軸。為了減輕重量,刀架1最好由鋁製成」(本院卷 二第391頁),該刀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2的刀座。因乙證8與乙證2同為鉋刀軸的相關技術領域,具有解決問題之共通性,有組合動機且明顯具有刀片架可以鋁為材質之技術教示;另依系爭專利2所自承的先前技術亦明確 記載傳動桿與刀座均以鐵為材質的技術(本院卷一第264頁),此等內容在在顯示材質係可依需求而自定者。 而乙證2既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除了數量與材質以外 的所有技術特徵,乙證2或乙證8均具有材質是可以簡單改變的技術教示,因此,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乙證2所揭露技術,並據乙證2、8技 術教示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創作,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較先前技術並未具有特別的有利功效,故乙 證2、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乙證2、6、7、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當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2請求項2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附屬技術 特徵為「其中,該刀座包括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的鎖固孔,每一刀片包括一連通該等鎖固孔的孔洞組」。查乙證2圖式第4圖揭露刀盤40上設有螺孔47,可供刀片50上穿孔54對應鎖固,且由圖式第3圖可知刀盤螺孔繞 軸線間隔設置等技術,故乙證2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而乙證2、6、7、8及先前技術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乙證2亦已揭露依附於請求項1之請求項2的附屬技 術特徵,則乙證2、6、7、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⑸系爭專利2請求項3為依附於請求項2之附屬項,附屬技術 特徵為「還包含複數繞該軸線且間隔設置於該刀座的鎖固件,每一鎖固件穿伸該等刀片的該孔洞組並可拆卸地螺鎖於相對應的該等鎖固孔,將該等刀片鎖固於該刀座」。查乙證2圖式第3、4圖揭露利用螺栓60穿設於刀片50上穿孔54與刀盤40上螺孔47而將刀片鎖固於刀盤的技 術,即等同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因乙證2、6、7、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 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乙證2亦已揭露依附於請求項2之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則乙證2、6、7、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當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⑹系爭專利2請求項4為依附於請求項3之附屬項,附屬技術 特徵為「其中,每一刀片還包括一本體、至少一形成於該本體外側緣的刀刃,及至少一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的刀鋒,其中,相鄰兩刀片的刀鋒相對形成一沿該軸線方向的位移量,且該位移量小於任一刀鋒的長度」。查乙證2圖式第4圖揭露刀片50包括本體、刀刃、刀鋒(均 未標號);圖式第3圖揭露相鄰兩刀片沿軸線方向具有一小段重疊的部分,以致相鄰刀鋒所形成的位移量小於任一刀鋒長度的技術,即等同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4的附屬技術特徵。因乙證2、6、7、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乙證2 亦已揭露依附於請求項3之請求項4的附屬技術特徵,則乙證2、6、7、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當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⑺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定位件技術特徵何以可自先前技術加以組合、置換、轉用、教示而能輕易完成,被告並未詳細說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等等(本院卷二第63頁)。惟查,系爭專利2請求項1關於定位件的技術特徵記載為「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此產生「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之效果。而乙證2所揭露 利用鍵塊結合於傳動軸第一鍵槽與刀盤第二鍵槽的技術,明顯等同於系爭專利2定位件設置於傳動軸第一定位 段與刀座第二定位段間之技術,且乙證2藉此技術同樣 具有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之效果。因此,關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1定位件的技術於乙證2單獨即有 明確揭露,毋庸與其他證據產生組合、置換、轉用或教示等關聯。 ⑻原告又主張:系爭專利2請求項1的技術方案中是一個傳動桿搭配繞該傳動桿設置的「一個刀座」結構,而乙證2是一個傳動桿搭配「多個刀盤」的結構,此兩種不同 的結構體現出完全不同技術方案,反應完全不同的發明構思。又乙證2的技術方案是在開發設計第一鍵槽、第 二鍵槽和鍵塊等結構時,一併將螺旋鉋刀的整體結構,由單一刀軸的架構推向多個刀盤的架構,從而配合乙證2所開發設計的第一鍵槽、第二鍵槽和鍵塊等結構,對 該等新結構所導致的螺旋鉋刀使用穩定性和刀盤受力為重新分配。因此,在參考乙證2所揭櫫的整體技術發展 ,當不會將「多個刀盤」改造為乙證2先前技術揭示的 「一個刀座」視為一種簡單改變。而乙證2最多僅是公 開「一個」第一定位段、「一個」第二定位段、和「一個」定位件,而不可能公開請求項1的「複數」第一定 位段、「複數」第二定位段、和「複數」定位件,且參酌技術特徵「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可以確定其中的每一個第一定位段、第二定位段和定位件是逐一對應的關係等等(本院卷三第36至37頁)。惟查: ①系爭專利2請求項1關於刀座之技術特徵,僅係記載:「一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並未進一步限定刀座的組成,而乙證2雖為複數刀盤之結構,然該複數刀盤的組合可合 理的視為組構成一刀座,是原告稱此為兩種不同的結構體現出完全不同的技術方案,即非有理。 ②又乙證2既有揭示由先前的單一刀座變化為由複數刀盤 組成刀座的技術,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能力或動機反向再由複數刀盤變化為單一刀座。③乙證2雖僅公開「一個」第一定位段(即第一鍵槽)、「 一個」第二定位段(即第二鍵槽)、和「一個」定位件(即鍵塊),但如前所述,「一個」與「複數」僅是數量的簡單改變,且乙證2欲形成複數第一鍵槽、第二 鍵槽並與複數鍵塊對應結合,對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困難。故原告前揭主張均非可採。⒊乙證6、7、8、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 項1、8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9揭示一種用於電機驅動的手鉋刀座,依說明書第3欄第6至9行記載:「一個輥子體1,它由兩個異形體2和一個用於支撐和連接異形體2的方軸3組成」(本院卷二第394頁)。該輥子體、異形體、方軸等構件即相當於 系爭專利2的刀軸、刀座、傳動桿等構件,再配合圖式 第1、2圖可知,異形體與方軸皆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此亦相當於系爭專利2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 沿該軸線方向延伸、及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的技術。故乙證9已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一 種刀軸,包含:一傳動桿,圍繞一軸線並沿該軸線方向延伸;一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技術特徵。 ⑵又乙證9說明書第3欄第37至41行記載:「兩個異形體2分 別設有兩個夾持面10、12,它們相互配合,使異形體的相對夾持面在其間夾住一把刨刀」。該刨刀即相當於系爭專利2的刀片,是乙證9亦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複數刀片,繞該軸線並間隔設置於該刀座」之技術特徵。但乙證9並未具體揭露異形體與方軸構件的材質,因此 未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該傳動桿的材質為鋼」及「該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之技術特徵。又說明書第3欄 第9至22行記載:「每個異形體2都有一個孔4,該孔與 方軸3上的孔5對齊,以確定一個徑向延伸至方軸3或輥 子體1旋轉軸的通孔。從圖2可以看出,方軸3上有三個 孔5,這些孔與異形體2中各自的孔對齊,這樣就得到了三個通孔。在各異形體2中的孔4伸長時,在每個異形體中都有反孔8,以便各軸螺釘6可以通過各自的通孔插入,其中每個軸螺釘6的頭部7停留在相關反孔8中」。該 異形體上的孔4、方軸上的孔5與軸螺釘6,即相當於系 爭專利2之第二定位段、第一定位段與定位件,且乙證9方軸上的孔與異形體中的孔對齊並可令軸螺釘通過插入固定的技術,亦相當於系爭專利2第一定位段與第二定 位段連通,且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的技術特徵。因此,乙證9亦已揭露系爭 專利2請求項1「複數卡固於該傳動桿與該刀座間的定位件」及「該傳動桿的表面形成複數第一定位段,該刀座包括複數分別連通該等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其中,該等定位件設置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第二定位段間,藉由該等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技術特徵。 ⑶基上,乙證9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的差異僅在於:乙證9並未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傳動桿的材質為鋼」、「刀座的材質為鋁合金」技術特徵。惟此僅係單純材質的簡單變化,而材質的改變會造成重量、成本的改變原即為具有通常知識所知者。另乙證8揭示一種刀頭,特别 是鉋削刀頭,其說明書第2欄第24至29行記載:「一種 用於加工木材或塑膠的刨削刀頭有一個刀架1,它由一 個圓柱體製成,並有一個中心通孔3用於接收軸。通孔3的中心定義了刀架1的旋轉軸。為了減輕重量,刀架1最好由鋁製成」。該刀架即相當於系爭專利2的刀座,因 乙證9與乙證8同為鉋刀軸的相關技術領域,有組合動機,且明顯具有刀架可以鋁為材質的技術教示,且系爭專利2所自承的先前技術亦明確記載傳動桿與刀座以鐵為 材質的技術。是以,乙證9既已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 除材質以外的所有技術特徵,而乙證8與先前技術又具 有材質是可以簡單改變的技術教示,因此,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乙證9所揭露技術 ,並據乙證8與先前技術之技術教示而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2請求項1之創作,且系爭專利2請求項1較先前技術並未具有特別的有利功效,故乙證8、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已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乙證6、7、8、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當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 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2請求項8為依附於請求項1的附屬項,附屬技術 特徵為:「其中,該等定位件為螺栓,該等第一定位段為設置於該傳動桿的鎖孔,該等第二定位段連通該刀座與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藉由將每一定位件分別穿伸於該等第二定位段,並鎖固於相對應的該第一定位段,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查乙證9揭露利 用軸螺釘穿設異形體與方軸的孔予以固定的技術,此即相當於系爭專利2利用定位件(螺栓)穿設傳動件第一定 位段(鎖孔)與刀座上相應第一定位段的第二定位段予以鎖固使刀座不會繞傳動桿旋轉移動的技術特徵,是乙證9已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因乙證6、7、8、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乙證9亦已揭露依附於請求 項1之請求項8的附屬技術特徵,則乙證6、7、8、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當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⑸原告主張系爭專利2請求項1相較於乙證6至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仍具有進步性之理由略以:①乙證9與乙證6至8 之間沒有解決問題的共通性,無結合動機。②乙證9的刀 軸具有兩個「刀座」分別位於截面傳動桿的兩個角隅方向,這兩個刀座在未予以固定的狀態下,只會脫離傳動桿,凸顯乙證9自始就不會發生「刀座繞傳動桿旋轉移 動」的情況,遑論與具有單一刀座環繞傳動桿之乙證6 、8或乙證7具有結合的教示與建議。③系爭專利2請求項 1所要解決技術問題在於「刀座不會脫離傳動桿,但刀 座會繞傳動桿旋轉移動」,但乙證9從未有任何結構單 獨環繞傳動桿,亦即乙證9與其他引證技術內容之間並 沒有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其本身也沒有教示或建議等事項存在,難謂有動機能與其他證據結合。④乙證9的 刀軸具有兩個刀座,此一結構特徵決定乙證9實質上和 系爭專利2之刀軸存在根本的功能差異,即不足以該當 於揭示系爭專利2請求項1「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的限制條件。⑤乙證9的傳動桿螺釘和調節螺釘 之目的並非是使刀座固定於傳動桿,而是用以讓刀片被夾設於兩個刀座之間,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當然即知乙證9所揭示之刀軸款式的螺釘與系爭專利2使用定位件使刀座不會繞該傳動軸旋轉移動的功能與目的完全不同等等(本院卷二第61至69頁)。惟查: ①乙證9既已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的主要技術特徵,差 異僅在於構件材質的不同而已,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就同屬相同技術領域且具有材質可輕易改變之教示之乙證8及先前技術予以簡單 組合。又如前所述,乙證8給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教示乃構件材質是可以簡單改變,對於乙證9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的差異技術特徵而言 ,乙證8此一技術教示足供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有合理組合之動機即為已足,至刀座是否繞傳動桿旋轉移動並非重要。 ②依系爭專利2說明書第【0004】段載明:本新型之目的 即在提供一種重量較輕、不易生鏽及成本較低的刀軸,及第【0009】段本新型之功效或第【0035】至【0038】段本新型之優點等內容觀之(本院卷一第264至274頁),系爭專利2主要創作在於材質的改良,並非 原告所述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於「刀座不會脫離傳動桿,但刀座會繞傳動桿旋轉移動」。 ③又原告以系爭專利2圖式所揭之意象作為與乙證9比對的基礎,致有「乙證9的刀軸具有兩個刀座,此一結 構特徵決定乙證9實質上和系爭專利2之刀軸存在根本的功能差異」論述,實有將說明書或圖式內容不當讀入的誤解。另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記載「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之內容,係屬功能性子句,亦即其係請求項1所界定「定位件卡制於該傳動桿的 該第一定位段與該刀座的該第二定位段」技術特徵的功能或效果,並非限制條件,且乙證9之異形體(相當於刀座)、方軸(相當於傳動桿)藉由軸螺釘(相當於定位件)固定的技術,亦會得到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 使該刀座不會繞該傳動桿旋轉移動」相同的功能。 ④此外,乙證9傳動桿螺釘(即軸螺釘)不單僅是用以讓 刀片被夾設於兩個刀座之間,同時也具有使刀座固定於傳動桿的作用。至原告所稱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當然一辨即知乙證9揭示之刀軸款式的螺釘 ,與系爭專利2使用定位件使刀座不會繞該傳動軸旋 轉移動的功能與目的完全不同,顯是將圖式內容不當讀入的結果,故原告主張均不足採。 ⑹原告另主張:系爭專利2請求項1係一種單一刀座環繞傳動桿設置的結構,而非使用多個異形體等分離式的「刀座拼接組合」,兩者在刀軸的基本架構上已屬完全不同設計導向,乙證9的刀座(即兩個分離的異形體)是用 以夾住刀片的輔具,本質上就不會、也不可能環繞傳動桿設置,又系爭專利2請求項1的第二定位段及定位件的本身,不得如乙證9所揭示的鑽孔及傳動桿螺釘般,各 自兼為鎖個孔與鎖固件,否則系爭專利2請求項1的第二定位段及定位件在專利範圍上,即分別與請求項2的鎖 固孔與請求項3的鎖固件完全相同,此即係請求項差異 化原則等等(本院卷三第39至41頁)。然查,系爭專利2請求項1關於刀座的技術特徵,僅記載「一刀座,圍繞該傳動桿並沿該軸線方向沿伸,且卡固於該傳動桿」,並未進一步限定刀座的組成,乙證9雖為多個異形體等 分離式的「刀座拼接組合」,然該異形體的組合確實可視為組構成一刀座,是原告稱此兩者在刀軸的基本架構上已屬完全不同的設計導向,尚屬無理。又由乙證9之 第1、2圖式內容,異形體係鎖設於方軸(即相當於系爭專利2傳動桿)上,明顯就是環繞傳動桿之設置,且依 前所述,乙證9係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除材質外),故原告所指違反請求項差異原則,亦屬無據,並不可採。 ⒋乙證1、2、6至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 求項5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2請求項5為依附於請求項4的附屬項,附屬技術 特徵為:「其中,每一刀片的該等刀刃數量為一,形成於該本體外側緣,每一刀片的該刀鋒數量為一,形成於每一刀刃外側緣,每一刀片的該孔洞組具有一形成於該本體的孔洞,每一鎖固件穿伸該孔洞並螺鎖於相對應的該鎖固孔,將該刀片鎖固於該刀座」。 ⑵依前所述,乙證2已揭露刀片50包括本體、刀刃、刀鋒(均未標號)等構造,且刀片可藉由螺栓鎖固刀盤的技術 特徵,可謂已揭露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差異僅在 於乙證2並未具體揭露刀刃與刀鋒的數量限定為一的技 術特徵;但刀片中之刀刃與刀鋒的數量僅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為之的簡單改變,此另由乙證1說明書第5頁第8至9行記載:「該刀片4也可僅包 含數量為一的鉋切斜面與數量為一的擋止直立面」(本院卷一第441頁)即知。因乙證2、6至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乙證1與乙證2、8均為關於鉋刀軸的相關技術,具有 技術領域的關連性,且乙證1具有刀片的刀刃與刀鋒數 量可以依需要簡單改變的技術教示,因此,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簡單組合乙證1、2、6至8所揭露技術,並依乙證1之技術教示而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2請求項5之創作,故乙證1、2、6至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⒌承前所述,由於乙證2、6、7、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乙證6、7、8、9 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8不具進 步性;乙證1、2、6、7、8及先前技術之組合,可以證明 系爭專利2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故關於系爭專利2是否具 有進步性之其他爭點(乙證1、乙證6至9及先前技術之組 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乙證2 、乙證6至9及先前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 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即無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凱鎮公司生產之系爭刀軸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4、7至10之文義範圍,不構成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權;又系爭刀軸雖有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4、8之文義範圍(惟未落入請求項5之均等範圍),然因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4、5、8,均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原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不得向被告主張專利權。故原告主張依前揭規定,請求判決如前述聲明所載,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又原告既不得向被告主張系爭專利權,本件即無另為中間判決之必要,爰為終局判決,併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蔣淑君 附表: 證據 內容 乙證1 98(2009)年8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362754號「螺旋鉋刀的刀片」專利案 乙證2 98(2008)年10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342259號「螺旋鉋刀裝置」專利案 乙證4 98(2009)年4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353812號「螺旋鉋刀的刀片」專利案 乙證6 104(2015)年1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493452號「多段式的刀片及刀具」專利案 乙證7 102(2013)年4月18日公開之美國第2013/0092776號專利案 乙證8 102(2013)年4月18日公告之美國第5904193號專利案 乙證9 74(1985)年12月10日公告之美國第4557305號專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