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暫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暫字第5號 聲 請 人 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CMC Materials, Inc.) 法定代理人 凱羅 柏斯登(H. Carol Bernstein) 代 理 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陳翠華專利師 相 對 人 美商羅門哈斯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Rohm and Haas Electronics Materials CMP Asia Inc.) 羅門哈斯亞太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