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聲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碧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玉 代 理 人 賴協成律師 汪采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鋒鐵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