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楊千慧、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旭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千慧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楊千慧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兩造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而提起上訴,惟其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依上訴人提出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不得使 用、重製、販售原告所錄製『兒科』、『產科』、『抱佛腳也要 有技巧』、『防疫新生活:COVID-19自我保護』、『兩性教育- 性觀念』等影音課程。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及自110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5萬元,上訴 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00萬元,本件上訴利益共計 為3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