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哈迪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書督、薪創資訊有限公司、黃正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10號 原 告 哈迪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書督 被 告 薪創資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正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於各大電子商務通路宣傳銷售品牌Manfrotto相機包商 品,經由商品代理商即訴外人正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成公司)取得商品照片後,藉由其專業美工團隊就Manfrotto相機包商品銷售網頁內容,以代理商提供之商品照片圖 檔為基礎編輯,發揮創意及巧思,使消費者更容易在網路上比較原告銷售商品與其他商品之構造、功能及實用性之不同,形成具有原創性之「商品介紹」網頁內容之編輯著作(下稱系爭網頁著作)。詎被告薪創資訊有限公司(下稱薪創公司)未得原告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系爭網頁著作共20頁面,並以「薪創數位」名稱刊登於Yahoo拍賣 、Yahoo超級商城、Momo商城、Pchome商店街及被告自營官 網等網路銷售平台(詳如附表所示),利用系爭網頁著作為其販售之商品說明內容,對不特定人銷售商品,顯已侵害原告系爭網頁著作所享有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被告薪創公司明知其未取得原告授權或同意,仍為前揭不法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因原告並無授權他人重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系爭網頁著作,故系爭網頁著作以每張新臺幣(下同)6,000元計算,被告薪創公司所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網 頁侵害原告系爭網頁著作共20頁面,請求酌定賠償金額為12萬元,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擇一為原告有利判決。再者,被告黃正昆為被告薪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與被告薪創公司前開損害賠償金額負連帶責任。 ㈡並聲明: ⒈被告薪創公司、黃正昆應連帶給付原告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否認原告為系爭網頁著作之著作權人,系爭網頁著作僅係引用正成公司、禾盛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盛鑫公司)之網站上之圖文資料,該等資料之著作權應屬正成公司、禾盛鑫公司。且系爭網頁著作所使用之照片均係Manfrotto原 廠拍攝之照片,Manfrotto原廠始有編輯該等照片之專屬權 利,原告既非該等照片之合法權利人,自無從取得編輯該等照片之著作權。 ㈡系爭網頁著作僅係原告使用Manfrotto原廠拍攝之照片,再加 上文字說明,此為一般業界常用之介紹方式,並無創作性。㈢正成公司係Manfrotto原廠之專屬代理商,而被告薪創公司為 正成公司所代理Manfrotto相機包之經銷商,又正成公司與 禾盛鑫公司實係關係企業,被告薪創公司既係經正成公司指示得至禾盛鑫公司所經營之SHOPRO網站上擷取使用系爭網頁著作內容,作為其進行宣傳銷售Manfrotto相機包之用,故 被告薪創公司係基於正成公司合法授權使用系爭網頁著作,並無任何侵權之故意、過失。 ㈣被告薪創公司之營業額及業界知名度均遠高於原告,被告為Manfrotto相機包所為推銷行為,原告連帶受有利益,而非 受有損害。又原告未能證明其因被告薪創公司使用系爭網頁著作受有銷售不佳之損害等情,是其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應無可採。況依Manfrotto相機包單價約每個3,000元而言,原告請求以被告薪創公司刊登系爭網頁著作於電子商務平台每個網頁6,000元計算,顯屬過高而不相當。 ㈤被告黃正昆雖為被告薪創公司董事長,然非實際執行被告薪創公司各項銷售業務之人,亦無處理Manfrotto相機包宣傳 事宜,顯無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原告亦無舉證被告黃正昆有何侵害原告之行為。另民法第28條規定是法人之連帶責任,而非個人連帶責任,無從據此為被告黃正昆應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請求權基礎。是以,原告請求被告黃正昆應與被告薪創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實屬無理。 ㈥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網頁著作之著作權人,被告未經其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使用而侵害原告系爭網頁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 定,請求被告薪創公司賠償12萬元本息,及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黃正昆與被告薪創公司連 帶賠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件爭點應為:㈠系爭編輯著作是否有創作性,且原告是否為其之著作權人?㈡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擇一請求被告薪創公司給付12萬元損害賠償本息,有無理由?㈢原告以被告黃正昆為被告薪創公司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其與被告薪創公 司連帶給付12萬元損害賠償本息,有無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網頁著作為其雇用之美編人員所為具有創作性之編輯著作,並與美編人員約定其著作人與著作權人均歸屬於原告,原告自享有系爭網頁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等情,雖為被告以前詞否認,然查: ⒈按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項定有明文。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無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即歸屬於雇用人所有。本件原告主張前情,業據其提出證人甘隽溒(原名甘淑瑜)出具之同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11頁),依該同意書所載內容「茲甲 乙雙方當事人(即原告、甘淑瑜)同意,乙方於任職甲方員工期間所完成之任何創作,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為甲方」等語,且經證人甘隽溒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上開同意書為其於101年7月13日任職原告公司期間連同報到資料一併簽立(見本院卷第322頁),可徵證人甘隽溒已與原告約定任職 於原告公司期間完成之著作,均應由其雇用人即原告為著作人,並享有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⒉又依原告所提出製作系爭網頁著作之編輯資料(即甲證6之光 碟,見本院卷第133頁),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光碟後,勘 驗結果為:「⑴光碟開啟後有名稱為3N1-26之JPG、PSD檔案各1;3N1-36之JPG、PSD檔案各1,以螢幕截圖方式如照片1 所示(即本院卷第194-1頁)。⑵3N1-26之JPG檔案點入後,放大檢視內容為系爭網頁著作之一,以螢幕截圖方式節錄如照片2、3所示(即本院卷第194-3頁、第194-5頁)。⑶3N1-3 6之JPG檔案點入後,放大檢視內容為系爭網頁著作之一,以螢幕截圖方式節錄如照片4、5所示(即本院卷第194-7頁、 第194-9頁)」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90頁至第191頁、第194-1頁至第194-9頁),復經證人即原告公司美編人員甘隽溒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101年3月開始任職於原告,工作內容為產品之美術編輯與產品之購買。Manfrotto全系列商品自二代後我都有參 與,負責做美術編輯,美編部分都由我製作,沒有別人,做好的圖會放在原告公司的伺服器,每個公司的人都可以瀏覽,本院前開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內容是由我所編輯製作等語(見本院卷第322頁至第324頁),足見系爭網頁著作係證人甘隽溒任職原告公司期間完成之著作,且依前揭同意書之約定,系爭網頁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屬原告所有。 ⒊被告雖爭執系爭網頁著作之創作性,惟按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著作保護之,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編輯著作,必須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能表現一定程度之創意及作者之個性者,始足當之,若僅辛勤收集事實,而就資料之選擇、編排欠缺創作性時,即令投入相當時間、費用,自難謂係編輯著作享有著作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940號民事判決參照)。承上所述 ,著作權法就編輯著作原創性要求,著重於資料的選擇及編排方式,資料素材或據以編排之內容是否有原創性,並不影響編輯著作之成立。觀諸系爭網頁著作之內容(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可知該網頁包含相機包照片及墨色或彩色說明文字,說明內容涵蓋產品名稱、系列、價格、特色及相關細節等資訊,復以為數眾多之照片展示產品開啟後各部位或細節之情形,並就每一照片佐以文字說明,或搭配鮮明之彩色箭頭或文字,介紹產品之每一細部環節,最後再介紹相機包商品之名稱、型號、系列、尺寸、空間、重量、適用等可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資訊,已足徵原告以照片、製圖、線條及文字等方式於系爭網頁著作上表現思想或感情,且在網頁上順序往下之編排陳列,亦可見作者在選擇與編排上已投入相當時間之創作,並表現出一定程度之創意及個性,非僅係機械式之擇取,而係就商品之特性、資訊加以介紹呈現,可以感受到作者獨特之個性及創作性,堪認為系爭網頁著作確屬編輯著作,而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 ⒋至被告辯稱系爭網頁著作所使用之照片均係Manfrotto原廠拍 攝之照片,原告既非該等照片之合法權利人,自無從取得編輯該等照片之著作權云云,惟據原告提出證人即正成公司業務人員張芸榛傳送之電子郵件及Manfrotto相機包相關圖檔 及產品資訊(見本院卷第285頁至第294頁),並經證人甘隽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系爭網頁著作內之照片係由張芸榛所提供,我的業務範圍包含採買商品,當時正成公司業務張芸榛用E-MAIL傳商品照片及介紹給我,我也有把相關資料副本傳給原告法定代理人看,張芸榛提供上開資料的原因是讓原告有圖文可以自行編輯,上架到電子商務去販售等語(見本院卷第324頁),核與證人張芸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任 職正成公司擔任電子商務業務,正成公司與原告配合應該有6年以上。Manfrotto相機包系列產品資料係我用電子郵件傳送給原告公司美編人員甘隽溒,我知道原告會將正成公司之照片圖檔編輯成網頁內容,刊登於電子商務平台上。系爭網頁著作上包含背包、真人示範照片等圖是原廠的圖,我不是很確定是不是我於105年12月2日傳給原告的電子郵件附件,我傳送過很多次等語(見本院卷第325頁至第327頁)相符,可徵原告係透過代理商正成公司合法取得Manfrotto相機包 相關照片及資訊,被告所稱原告違法取得該等照片資料,已難認屬實。再者,編輯著作與其所選擇之個別著作不同,乃分屬不同之著作,編輯著作之保護著重於資料之選擇及編排,是否能表現一定程度之創意與作者之個性,與其所選擇之資料是否為自己或他人之著作無關,況原告所選擇之上開照片資料若有涉及侵害Manfrotto原廠所拍攝之照片之情形, 亦屬原告與Manfrotto原廠間就該等照片著作之法律關係, 並無礙於本院前開認定原告就系爭網頁著作所呈現之創作性。是被告上開所辯,仍非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損害賠償責任仍須以行為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蓋著作權侵害仍屬一般民事侵權之一環,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係為填補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旨在調和個人自由及社會安全之基本價值下,係採過失責任主義為原則,亦即以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可言。而所謂過失係指能預見或避免損害之發生而未注意,致使損害發生;至所謂能預見或避免之程度,即行為人之注意義務,則因具體事件之不同而有高低之別,通常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為衡酌基準,因此,不同之行為人,對能否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注意程度,必不相同,應於個案事實,視其個別之營業項目、營業規模、營業組織、侵害行為之內容等情形,判斷行為人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經查: ⒈證人即被告薪創公司採購經理胡繼元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薪創公司所銷售之Manfrotto相機包系列相關美編由我負 責處理,當時代理商正成公司對被告公司之業務窗口為潘柏全,這是新品上市,正成公司會提供被告上架相關資訊。又因原廠、代理商網站相關資訊不夠,我就另外詢問潘柏全有無可補充使用之資料,潘柏全在產品到貨後,約106年8月左右告訴我相關產品可至SHOPRO網站直接下載圖文就可以,當時潘柏全說SHOPRO網站就是正成公司之網站,因此被告薪創公司美編人員就依此指示至SHOPRO網站下載原告所指被告侵權之相關圖文部分,並放在被告薪創公司之各網路銷售平台通路上。就被告的認知,SHOPRO網站就是正成公司之銷售網站等語(見本院卷第314頁至第316頁);證人潘柏全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我任職正成公司大約10年。當時Manfrotto 相機包系列產品上市時,被告薪創公司採購胡繼元有跟我聯絡索取相關產品資訊,以幫忙經銷該產品,我當時告知被告可至正成公司官網及SHOPRO網站擷取相關資料,作為宣傳及銷售產品之用,我們當時都是用電話或LINE聯絡。正成公司內部人員都知道禾盛鑫公司是正成公司之子公司,兩間公司在同一棟大樓之同一層樓,因為部門不同,人員不會互相支援,據我所知,禾盛鑫公司是做電子商務,我們正成公司是做實體通路。我的認知SHOPRO網站是禾盛鑫所經營之網站,是正成公司之購物銷售網站,因為該網站賣的東西大部分都是正成公司代理之產品,所以我請客戶可以去該網站下載產品相關資料,當時我跟胡繼元說SHOPRO網站是正成公司之購物網站,請其去該網站找Manfrotto相機包系列產品之資料 等語(見本院卷第317頁至第321頁),復參以正成公司、禾盛鑫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見限閱卷),兩公司所營事業均有電信器材批發業、照相器材批發業、國際貿易業等,並分別設立登記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5樓,且其等董事、監察人之成員完全相同,互 核前開證據資料均屬相符,應認證人胡繼元、潘柏全上開證述內容屬實,足證被告薪創公司當時為於電子商務平台上宣傳、銷售正成公司所代理之Manfrotto相機包系列產品,確 有先詢問正成公司如何取得該產品之相關圖文資料,而經正成公司業務人員潘柏全明確指示其至正成官網及SHOPRO網站下載取得該產品之圖文資料,並表示SHOPRO網站即為正成公司之購物網站,是被告薪創公司就使用他人著作須取得授權乙事確有認知,且於使用前已先行詢問正成公司合法下載資料之途徑,並應正成公司指示至所屬之SHOPRO網站下載系爭網頁著作內容,應認其已盡其注意義務,難認有何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可言。況參以SHOPRO網站網頁資料(見本院卷第145頁、第257頁至第264頁),其上均無提及 網站所示圖文內容由何人提供或相關著作權之聲明,被告薪創公司既已認定該網站為正成公司之購物網站,實無從注意系爭網頁著作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疑慮,是被告薪創公司信賴系爭網頁著作為正成公司合法所有並經其授權使用,自無悖於常情可言。 ⒉原告雖主張被告薪創公司並無法證明其美編人員係至SHOPRO網站下載系爭網頁著作云云,然查,證人胡繼元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薪創公司所銷售之Manfrotto相機包系列相關 美編由我負責處理。106年8月左右潘柏全告知我可至SHOPRO網站直接下載該產品之圖文後,被告薪創公司之美編人員就依此指示至SHOPRO網站下載原告主張被告薪創公司侵權之相關圖文(即原證2)等語(見本院卷第314頁至第316頁), 復參酌原告所提出禾盛鑫電子商務合作合約書、兩造所提SHOPRO網站網頁資料(見本院卷第143頁至第145頁、第257頁 至第264頁),可知原告於105年9月間起有與禾盛鑫公司合 作並簽訂為期1年之合約,約定由禾盛鑫公司為原告提供所 經營之SHOPRO網站,作為其銷售商品之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及介面;及Manfrotto相機包系列產品及相關資料持續於SHOPRO網站上公開銷售、展示。又衡以證人甘隽溒前開證述內容 ,益徵原告就Manfrotto相機包系列產品所為編輯內容即系 爭網頁著作。是以,縱原告當時提供禾盛鑫公司關於上開產品之相關圖文資料已於合約到期後而不再存在,然經核上開證據資料後,應認被告薪創公司106年8月間依正成公司指示至SHOPRO網站所下載該產品之圖文資料,實為原告於前開合約期間在SHOPRO網站上所提供之系爭網頁著作。此外,原告對於被告薪創公司非自SHOPRO網站所下載,而係由其他途徑下載系爭網頁著作等情並無提出任何證據以佐其說。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核與卷證資料不符,難認可採。 ⒊綜此,被告薪創公司係由Manfrotto相機包系列產品之代理商 正成公司明確告知至其經營之SHOPRO網站下載該產品之圖文資料,是其主觀上認為已取得權利人之授權而使用系爭網頁著作,應認被告薪創公司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而無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是以,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薪創公司給付12萬元損害賠償本息,即屬無據。 ㈢本件既無法證明被告薪創公司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情事,業如前述,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身為法定代理人之被告黃正昆應負連 帶損害賠償之責,自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12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李建毅 附表: 編號 商品廠牌及商品名稱(出售價格) 刊登商店名義 網頁及照片刊登網路商城及卷證出處 侵害編輯著作網頁之數量 兩造及官方商品網頁之比較圖 1 Manfrotto PL-3N1-36雙肩背包空拍機包 (4,900元) 「薪創數位」 PChome商店街 (本院卷第19頁) 1張 原證3,頁碼1/2。 本院卷第39頁 2 Manfrotto PL-3N1-26雙肩背包後背包 (4,200元) 「薪創數位」 同上 (本院卷第20頁) 1張 原證3,頁碼2/2。 本院卷第40頁 3 Manfrotto PL-3N1-36雙肩背包空拍機包 (4,900元) 「薪創忠孝新生」 yahoo拍賣 (本院卷第21頁) 1張 原證3,頁碼1/12。 本院卷第41頁 4 Manfrotto PL-3N1-26雙肩背包後背包 (3,900元) 「薪創忠孝新生」 同上 (本院卷第22頁) 1張 原證3,頁碼2/12。 本院卷第42頁 5 Manfrotto PL-3N1-36雙肩背包空拍機包 (4,900元) 「薪創新生北科」 同上 (本院卷第23頁) 1張 原證3,頁碼3/12。 本院卷第43頁 6 Manfrotto PL-3N1-26雙肩背包後背包 (3,900元) 「薪創新生北科」 同上 (本院卷第24頁) 1張 原證3,頁碼4/12。 本院卷第44頁 7 Manfrotto PL-3N1-36雙肩背包空拍機包 (4,900元) 「薪創台中」 同上 (本院卷第25頁) 1張 原證3,頁碼5/12。 本院卷第45頁 8 Manfrotto PL-3N1-26雙肩背包後背包 (3,900元) 「薪創台中」 同上 (本院卷第26頁) 1張 原證3,頁碼6/12。 本院卷第46頁 9 Manfrotto PL-3N1-36雙肩背包空拍機包 (4,900元) 「薪創新竹」 同上 (本院卷第27頁) 1張 原證3,頁碼7/12。 本院卷第47頁 10 Manfrotto PL-3N1-26雙肩背包後背包(3,900元) 「薪創新竹」 同上 (本院卷第28頁) 1張 原證3,頁碼8/12。 本院卷第48頁 11 Manfrotto PL-3N1-36雙肩背包空拍機包 (4,900元) 「薪創光華」 同上 (本院卷第29頁) 1張 原證3,頁碼9/12。 本院卷第49頁 12 Manfrotto PL-3N1-26雙肩背包後背包(3,900元) 「薪創光華」 同上 (本院卷第30頁) 1張 原證3,頁碼10/ 12。 本院卷第50頁 13 Manfrotto PL-3N1-36雙肩背包空拍機包 (4,900元) 「薪創新竹」 同上 (本院卷第31頁) 1張 原證3,頁碼11/ 12。 本院卷第51頁 14 Manfrotto PL-3N1-26雙肩背包後背包(3,900元) 「薪創新竹」 同上 (本院卷第32頁) 1張 原證3,頁碼12/ 12。 本院卷第52頁 15 Manfrotto PL-3N1-36雙肩背包空拍機包 (4,900元) 「薪創數位」 yahoo超級商城 (本院卷第33頁) 1張 原證3,頁碼1/2。 本院卷第53頁 16 Manfrotto PL-3N1-26雙肩背包後背包(3,900元) 「薪創數位」 同上 (本院卷第34頁) 1張 原證3,頁碼2/2。 本院卷第54頁 17 Manfrotto PL-3N1-36雙肩背包空拍機包 (4,800元) 「薪創數位」 薪創數位官方網站 (本院卷第35頁) 1張 原證3,頁碼1/2。 本院卷第55頁 18 Manfrotto PL-3N1-26雙肩背包後背包 (4,090元) 「薪創數位」 同上 (本院卷第36頁) 1張 原證3,頁碼2/2。 本院卷第56頁 19 Manfrotto PL-3N1-36雙肩背包 momo摩天商城 (本院卷第37頁) 1張 原證3,頁碼1/2。 本院卷第57頁 20 Manfrotto PL-3N1-26雙肩背包 同上 (本院卷第38頁) 1張 原證3,頁碼2/ 2。 本院卷第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