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龔明鑫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商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龔明鑫 代 理 人 馬潤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商訴字第18號事件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係本院111年度商訴字第18號原告財團法 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與被告如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授予投保中心訴訟實施權之人,為實質上當事人,就本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明暸本件進行情形,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查依聲請人所提授權約定書及卷附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見商調卷一第147頁),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 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其聲請閱卷,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