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商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洪雅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111年度商訴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26萬4,19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商業事件之上訴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為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3條所明定。又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 具備之程式。當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本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對本院111年度商訴字第26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67萬3910.92元,依起訴日即107年7月4日美金現鈔賣出匯率30.755計 算(見附民卷一第5頁、商調卷一第32頁),合新臺幣2億6,676萬6,130元(計算式:美金867萬3,910.92元×匯率30.755=2億6,676萬6,13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26萬4,193元(見 商訴卷一第17頁),未據上訴人繳納。至上訴人所引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見本院112年5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其中第9條第2項第2款係規定:「當事人等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 ,經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者,免徵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11條則係針對最高法院刑事庭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所為規定,與本件情形並不相同,上訴人自不得據此免繳本件上訴裁判費。 三、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26萬4,19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壹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