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調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黃希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商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代 理 人 謝明絜律師 江如蓉律師 何宗霖律師 相 對 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年毓 相 對 人 李瑞章 翁瑞聰 李聿修 李怡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李瑞章、翁瑞聰、李聿修、李怡儂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員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關係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前項之程序代理人。」、「商業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雖依前條第2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 定期命補正。」,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第1、2項、第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程序代理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同法第12條規定甚明。另當事人或關係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所為之書面陳述或聲請,法院不得斟酌,亦為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李瑞章、翁瑞聰、李聿修、李怡儂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員為代理人,茲命其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