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豐堂、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石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啓元律師 被 上訴 人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石治 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石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昱維律師 黃仕翰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增胤律師 謝深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為我國第I629092號「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 及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於民國106年12月間向訴外人OOOOOOOO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OOO)提出包含系爭專利之有機廢棄處 理裝置設備規格建議,經OOO於107年1月間採納為其採購 有機廢棄處理裝置之採購規格。詎被上訴人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懋公司)未經同意,依據上開採購規格,而於107、108年間開始製造販賣「雙轉輪高效率焚化爐(2Rotor+TO爐)」(下稱系爭設備)予半導體業者。經 上訴人先後於107年8月9日、109年1月6日分別以電子郵件、律師函通知華懋公司其所提供系爭設備已侵害系爭專利,華懋公司於109年1月16日竟函覆稱其未涉侵權,且持續產銷系爭設備,顯屬故意侵害上訴人之系爭專利。又因華懋公司業務處OOO副處長於109年3月2日傳送附件關於系爭 設備技術資料之電子郵件予OOO時,誤將上訴人之業務人 員「TOOOO」列為收件者,經上訴人以該附件內容進行比 對後,發現華懋公司所提供與OOOOOOOO廠之系爭設備技術 內容,確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23、25、27之權利範圍。 (二)被上訴人鄭石治為華懋公司之負責人,與華懋公司有共同製造、販賣系爭設備之行為,且其執行侵害上訴人系爭專利之業務,自應連帶負責。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排除侵 害系爭專利之行為及連帶損害賠償之請求。 二、被上訴人答辯: (一)上訴人雖主張以前揭109年3月2日電子郵件內附件關於系 爭設備之技術資料作為比對依據,然該資料與OOO109年10 月23日陳報狀所提出關於系爭設備之資料內容並不相符,無法證明是華懋公司提供予OOOOOOOO廠之系爭設備技術資 料,並無從進行比對,上訴人以此主張系爭設備侵害系爭專利,顯屬無稽。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23、25、27之舉發案,前經經濟部及本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44號行政判決為舉發成立之 認定。又依被上訴人所提如附表之乙證7、8、9、13、14 、21、22等先前技術,已分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23、25、27之個別技術特徵。且由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2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 具進步性;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22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乙證7、8、13或乙證7、8、14或乙證7、9、13或乙證7、9、14或乙證7 、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乙證7、8、13或乙證7、8、14或乙證7、9、13或乙證7、9、14或乙證7、21、22、13 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乙證7、8、13或乙證7、8、14或乙證7、9 、13或乙證7、9、14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三)被上訴人於上訴人申請系爭專利前,已在國內實施完成必要之準備,故依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系爭專利之效力不及於被上訴人。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涉侵權行為,因上訴人參與OOO之投標活動及出具切結書等行為 介入,其放任或默示同意OOO以與系爭專利相同規格進行 採購活動所致,故系爭專利受侵害實與被上訴人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依OOO開出之規格提供系爭設備, 難謂有何不法性可言。準此,上訴人所舉事證無從證明被上訴人構成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因果關係或不法性等要件。更遑論上訴人先於107年4月30日出具聲明書暨切結書,現卻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行使權利顯已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之誠信原則規定,或有民法第217條第1項之與有過失,應免除被上訴人之侵權責任。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及排除侵害,洵屬無據。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及自109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 被上訴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系爭設備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㈣前項聲明之侵權產品,應予回收並銷毀。㈤上訴人就聲 明第二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被上訴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二審卷第284至285頁): (一)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二)華懋公司業務處OOO副處長於109年3月2日寄發電子郵件予 「OOOOOOOO OOOOO黃OO」(即OOO新建工程處人員)、「O OOOO扶OO#技術總監」(即華懋公司技術總監)、「TOOOO 」(即上訴人業務人員),其中附件為華懋公司提供給OO O之技術資料。 (三)OOO提供之附件3.1至3.5為系爭設備之採購規範。 (四)華懋公司於108年12月24日公開發行說明書第38頁記載: 於107年度提供給半導體業「2Rotor、TO」設備計9套、於108年度提供給半導體業「2Rotor、TO」設備計9套。 (五)上訴人於109年1月6日以律師函通知華懋公司,表示其提 供OOOOOOO(OOO中科OO廠第O期)及OOOOO(OOO南科OO廠 第O期)廠區之VOC設備,侵害系爭專利,華懋公司於109 年1月16日函覆未涉侵權。 (六)系爭專利分別於108年4月15日、109年3月16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五、本院判斷: (一)本件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有撤銷之原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本院自應就系爭專利有效性之抗辯先為判斷,倘認有撤銷之原因時,上訴人即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專利權。本件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6年12月19日,經智慧局於107年6月1日審定後於同年7月11日公告,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 所適用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據(下稱106年專利法)。又按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106年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 ⒈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 ⒉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上訴人於109年3月16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申請,於110年3月21日經智慧局核准公告在案,自應以更正後之專利範圍為準。又更正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57項,請求項1、5、35為獨立項,其餘則為附屬項,上訴人主張受侵害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23、25、27,上述請求項分別依附請求項1、24、26,相關請求項內容 分別如下: ⑴請求項1: 一種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用以處理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待處理氣體,包括:一第一轉輪,具有一第一吸附區及一第一脫附區,該第一吸附區係供導入所述待處理氣體,用以吸附所述待處理氣體中的至少一部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一吸附處理氣體;該第一脫附區係供導入一第一脫附氣體,用以脫附該第一轉輪所吸附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一脫附處理氣體;一第二轉輪,具有一第二吸附區及一第二脫附區,該第二吸附區係供導入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體,用以吸附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中的至少一部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二吸附處理氣體;該第二脫附區係供導入一第二脫附氣體,用以脫附該第二轉輪所吸附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二脫附處理氣體;以及一焚化設備,具有一焚化單元、一進氣口及一排氣口,該進氣口及排氣口均連通該焚化單元,該進氣口係供導入所述第一脫附處理氣體,該焚化單元用以將第一脫附處理氣體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焚燒處理而生成一焚化後氣體,該排氣口用以排出至少一部份所述焚化後氣體;其中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之一部份分流作為所述第二脫附氣體。⑵請求項14: 如請求項1所述的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所述第 二脫附處理氣體被導入該第一脫附區而作為所述第一脫附氣體。 ⑶請求項15: 如請求項14所述的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更包括一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一部份自該焚化單元送出並流經該熱交換器,所述第二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二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該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 ⑷請求項23: 如請求項1所述的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更包括 一第一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份流經該第一熱交換器,所述第一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一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一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 ⑸請求項24: 如請求項1所述的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更包括 一第二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份流經該第二熱交換器,所述第二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二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二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 ⑹請求項25: 如請求項23所述的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更包括一第二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份流經該第二熱交換器,所述第二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二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二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 ⑺請求項26: 如請求項1及23至25中任一項所述的串聯式轉輪高效率 淨化系統,更包括一第三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份流經該第三熱交換器,所述第一脫附處理氣體在導入該進氣口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三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 ⑻請求項27: 如請求項26所述的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其中所述焚化後氣體依序流經該第三熱交換器、該第一熱交換器及該第二熱交換器。 (三)被上訴人所提如附表所示系爭專利有效性之證據分析: ⒈被上訴人爭執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23、25、27有效性之證據如附表所載,公告日均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西元2017年2月3日),均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⒉乙證7: ⑴技術內容: 為一種轉輪吸附濃縮RTO廢氣處理系統,包括:順序依 次連接的過濾器、多個轉輪設備、以及氧化爐,所述過濾器用於初步過濾待處理氣體;所述轉輪設備包括轉輪箱、設置於所述轉輪箱內的轉輪體,所述轉輪箱具有吸附區及脫附區,所述轉輪體位於所述吸附區內,用於淨化待處理氣體,所述吸附區與所述過濾器相連接,以使初步過濾後的待處理氣體進入到吸附區內,所述脫附區與所述氧化爐相連接,用於脫附所述轉輪體上的揮發性污染物;所述氧化爐用於淨化脫附後的揮發性污染物。上述轉輪吸附濃縮RTO廢氣處理系統,由於進行多次淨 化過程,令待處理氣體淨化更加徹底,排除後對空氣污染更低(參見乙證7摘要)。 ⑵圖式:如乙證7主要圖示。 ⒊乙證8: ⑴技術內容: 為一種雙轉輪除濕機,包括依次銜接的風閥、初效過濾器和第一前表冷,還包括第一轉輪和第二轉輪,所述第一轉輪分為第一再生區和第一處理區,所述第二轉輪分為第二再生區、第二處理區和預冷區;第一前表冷後的風依次進入第一轉輪的第一處理區、處理風機、第二前表冷、第二轉輪的第二處理區、後表冷、中效過濾器至工作間;位於第二前表冷和第二轉輪之間的通路通過支路穿過預冷區,預冷區的出口處通過第一分支管路依次穿過第一再生加熱器、第二再生區、第一再生風機第二再生加熱器、第一轉輪的第一再生區至第二再生風機。採用雙轉輪的結構形式,具有再生空氣處理系統,提高了處理空氣的能力,減少資源浪費,能耗低,能量的利用率高(參乙證8摘要)。 ⑵圖式:如乙證8主要圖示。 ⒋乙證9: ⑴技術內容: 為一種可提高吸附功能之再生效果的流體處理方法及其裝置。上述流體處理方法係降低被處理空氣中所含二氧化碳之濃度之方法,且包括以下步驟。使被處理空氣於通過第1轉輪(10)降低水分濃度之後,通過第2轉輪(20),藉此降低二氧化碳之濃度。該第2轉輪(20)具有對二 氧化碳及水分均可吸附之沸石,且溫度越低越可有效吸附二氧化碳。當對第2轉輪(20)進行加熱再生時,使用 利用第1轉輪(10)而使水分濃度降低且藉由加熱器(8)而加熱之空氣(參乙證9摘要)。 ⑵圖式:如乙證9主要圖示。 ⒌乙證13: ⑴技術內容: 為一種熱回收裝置及其方法,係包括有一轉輪、一廢氣進氣管路、一第一抽風機、一第二抽風機、一新鮮空氣進氣管路、一燃燒爐以及一煙囪;該轉輪係分為吸附區、冷卻區以及脫附區,且該吸附區、冷卻區以及脫附區各設有進氣管路與排氣管路,該廢氣進氣管路係連接轉輪吸附區之進氣管路,該第一抽風機係與轉輪吸附區之排氣管路相連接,該第二抽風機係與轉輪脫附區之排氣管路相連接,該新鮮空氣進氣管路,係新鮮空氣提供之管路,並與轉輪冷卻區之進氣管路相連接,該燃燒爐係設置有第一~第三熱交換設備與一裂解室,該第一~第三熱交換設備與裂解室各設有進氣管路與排氣管路,該第一熱交換設備之排氣管路與裂解室之進氣管路連接,而裂解室之排氣管路再連接至第一熱交換設備之進氣管路,該第一熱交換設備之另一排氣管路係與第二熱交換設備之進氣管路相連接,該第二熱交換設備之排氣管路係與第三熱交換設備之進氣管路相連接,而該第二熱交換設備之另一排氣管路係與轉輪脫附區之進氣管路相連接,且該第二熱交換設備之另一進氣管路係與轉輪冷卻區之排氣管路相連接,以及一煙囪係連接第一抽風機與第三熱交換設備之排氣管路,其中,該轉輪脫附區之排氣管路係連接至該燃燒爐,且第三熱交換設備之排氣管路可與其他裝置相連接以提供該裝置熱源,藉此,可達充分回收廢熱並加以利用者(參乙證13摘要)。 ⑵圖式:如乙證13主要圖示。 ⒍乙證14: ⑴技術內容: 係有關一種整合熱交換器之廢氣焚化爐,其包括有:一外箱體,兩端形成有第一氣體進氣口與第一氣體出氣口;一內垂吊體,垂吊定位於該外箱體內部,而將導氣管束兩端焊接於上盒體底板與下盒體頂板,並把該上盒體內部分隔出第二類氣體進氣室與第二類氣體出氣室,該下盒體內部遂成為迴轉室;以及一爐頭,設置於該外箱體所增設之燃燒室內,該燃燒室之進氣口與該內垂吊體之第二類氣體出氣室連接,該燃燒室之出氣口與該外箱體之第一氣體進氣口連接者。藉此,用以解決先前技術導氣管束熱膨脹應變、熱交換效率較差且清潔維護較為不易之問題,而具有提升熱交換效率且易於清潔維護,並有壓損小且節省空間之功效(參乙證14摘要)。 ⑵圖式:如乙證14主要圖示。 ⒎乙證21: ⑴技術內容: 係提供一種有機廢氣處理設備,不僅能夠高度提高有機廢氣的去除效率,降低排放廢氣的濃度,還能夠實現有機廢氣的高度濃縮。為了解決以上課題,本發明通過安裝第一吸氣轉輪1和第二吸氣轉輪2,並使室外空氣穿過第二吸氣轉輪2的冷卻區域6,廢氣穿過第二吸氣轉輪2 的脫附區域8後再穿過第一吸氣轉輪1的冷卻區域5,加 熱後又穿過第一吸氣轉輪1的脫附區域7,由此穿過第二吸氣轉輪2的吸附區域4的廢氣濃度就會降低(參乙證21摘要及乙證21-1中文譯文) ⑵圖式:如乙證24主要圖示。 ⒏乙證22: ⑴技術內容: 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低露點空氣的除濕機的進一步提高節能效果且小型化。本發明將除濕轉輪設置為前級和後級,每一級除濕轉輪都設置了冷卻區,各冷卻區作為與通過處理區的氣流同方向進行空氣流通的正向冷卻區,將後級除濕轉輪的冷卻區出氣口空氣作為後級除濕轉輪的再生空氣,將後級除濕轉輪的再生區出氣口空氣作為前級除濕轉輪的再生空氣加以利用,這是最主要的特徵(參乙證22說明書【0005】至【0006】段落及乙證22-1中文譯文)。 ⑵圖式:如乙證22主要圖示。 (四)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22之組合,均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4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是該附屬項 尚應包括其所依附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為乙證7所揭露: ⑴乙證7為一種廢氣處理裝置,依說明書【0002】段落揭露 「廢氣淨化(Flue gas purification)主要是指針對工 業場所產生的工業廢氣…RTO(Regenerative Thermal Ox idizer)也稱作蓄熱式氧化爐,用於在高溫下將可燃廢 氣氧化成對應的氧化物和水,從而淨化廢氣」及說明書【0013】段落揭露「所述轉輪設備為兩個,兩個所述轉輪設備鄰近設置,並相連通」,可知乙證7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用 以處理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待處理氣體」技術特徵。⑵依乙證7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0033】段落揭露「轉輪設備200包括轉輪箱210、設置於轉輪箱210內的轉輪體220,具體的,轉輪箱210具有吸附區211、脫附區212及冷 却區213,轉輪體220位於吸附區211內,用於淨化待處 理氣體。其中,吸附區211與過濾器100相連接,以使初步過濾後的待處理氣體進入到吸附區211內,脫附區212與氧化爐300相連接,用於脫附轉輪體220上的揮發性污染物。」,及說明書【0036】段落第2行揭露「待處理 氣體進入到一個轉輪設備200內的吸附區211內,並通過轉輪體220進行第一次淨化…第一次淨化後的待處理氣體 進入到與之前轉輪設備200連接的另一轉輪設備200內…轉輪設備200淨化後,對吸附於轉輪體220上的揮發性污染物進行脫附」。而乙證7之轉輪設備200、吸附區211 、脫附區212、待處理氣體、第一次淨化後的待處理氣 體進入到與之前轉輪設備200連接的另一轉輪設備200內、對吸附於轉輪體220上的揮發性污染物進行脫附,即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轉輪、吸附區、脫附區 、待處理氣體、第一吸附處理氣體、第一脫附氣體及第一脫附處理氣體;乙證7之轉輪設備200包括轉輪箱210 、設置於轉輪箱210內的轉輪體220,轉輪箱210具有吸 附區211、脫附區212及冷却區213,轉輪體220位於吸附區211內,用於淨化待處理氣體,第一次淨化後的待處 理氣體進入到與之前轉輪設備200連接的另一轉輪設備200內…轉輪設備200淨化後,對吸附於轉輪體220上的揮發性污染物進行脫附,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 第一轉輪,具有一第一吸附區及一第一脫附區,該第一吸附區係供導入所述待處理氣體,用以吸附所述待處理氣體中的至少一部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一吸附處理氣體;該第一脫附區係供導入一第一脫附氣體,用以脫附該第一轉輪所吸附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一脫附處理氣體。故乙證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包括:一第一轉輪,具有一第一吸附區及一第一脫附區,該第一吸附區係供導入所述待處理氣體,用以吸附所述待處理氣體中的至少一部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一吸附處理氣體;該第一脫附區係供導入一第一脫附氣體,用以脫附該第一轉輪所吸附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一脫附處理氣體」技術特徵; ⑶依乙證7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第【0006】段揭露「所述轉輪設備包括轉輪箱、設置於所述轉輪箱內的轉輪體,所述轉輪箱具有吸附區及脫附區,所述轉輪體位於所述吸附區內,用於淨化待處理氣體」;及說明書第【0013】段揭露「所述轉輪設備爲兩個,兩個所述轉輪設備鄰近設置,並相連通」。乙證7圖式第1圖揭露第二組轉輪設備,具有吸附區及脫附區,其中,第二組轉輪設備吸附區導入轉輪設備200送出之第一吸附處理氣體,吸附第 一吸附處理氣體的至少一部份後並送出一第二吸附處理氣體;第二組轉輪設備之脫附區導入第二脫附氣體,用以脫附第二組轉輪設備所吸附的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並送出一第二脫附處理氣體。故乙證7所述轉輪設備爲兩個 、吸附區、脫附區、第一吸附處理氣體、第二吸附處理氣體、第二脫附氣體、第二脫附處理氣體,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二轉輪、第二吸附區、第二脫附區、 第一吸附處理氣體、第二吸附處理氣體、第二脫附氣體、第二脫附處理氣體;乙證7圖式第1圖揭露第二組轉輪設備,具有吸附區及脫附區,其中,第二組轉輪設備吸附區導入轉輪設備200送出之第一吸附處理氣體,吸附 第一吸附處理氣體的至少一部份後並送出一第二吸附處理氣體;第二組轉輪設備之脫附區導入第二脫附氣體,用以脫附第二組轉輪設備所吸附的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並送出一第二脫附處理氣體,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第二轉輪,具有一第二吸附區及一第二脫附區,該第二吸附區係供導入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體,用以吸附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中的至少一部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二吸附處理氣體;該第二脫附區係供導入一第二脫附氣體,用以脫附該第二轉輪所吸附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二脫附處理氣體。故乙證7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第二轉輪,具有一第二吸附區及 一第二脫附區,該第二吸附區係供導入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體,用以吸附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中的至少一部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二吸附處理氣體;該第二脫附區係供導入一第二脫附氣體,用以脫附該第二轉輪所吸附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二脫附處理氣體」技術特徵。 ⑷依乙證7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0042】段落揭露「氧化爐3 00包括箱體310以及設置於箱體310內的多個蓄熱體320 。其中,箱體310包括至少兩個蓄熱室311,以及連接並連通至少兩個蓄熱室311的連接部312…蓄熱室311的側壁 上開設有進風口311A及出風口311B」,及說明書【0044】段落揭露「使用上述氧化爐300時,先令待處理氣體 由其中一蓄熱室311上的進風口311A進入到箱體310內…通過加熱孔對箱體310內的待處理氣體進行加熱…待處理 氣體分解後,經由多個蓄熱體320傳遞到另一蓄熱室311的出風口311B,並排出」。乙證7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0033】段落揭露「……以使初步過濾後的待處理氣體進入 到吸附區211內,脫附區212與氧化爐300相連接,用於 脫附轉輪體220上的揮發性污染物」。乙證7之氧化爐300、進風口311A、出風口311B、進風口311A及出風口311B均連通該蓄熱室311、脫附區212與氧化爐300相連接,用於脫附轉輪體220上的揮發性污染物,即相當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一焚化單元、一進氣口、一排氣口、進 氣口供導入所述第一脫附處理氣體。因此,乙證7已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以及一焚化設備,具有一焚化 單元、一進氣口及一排氣口,該進氣口及排氣口均連通該焚化單元,該進氣口係供導入所述第一脫附處理氣體,該焚化單元用以將第一脫附處理氣體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焚燒處理而生成一焚化後氣體,該排氣口用以排出至少一部份所述焚化後氣體」技術特徵。 ⑸再依乙證7圖式第1圖所揭露轉輪設備200於排出氣體(即 對應系爭專利之第一吸附處理氣體)後,該氣體一部份分流進入第二組轉輪設備冷卻區,後續經由熱交換設備400進入第二組轉輪設備脫附區內作為脫附氣體,故乙 證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中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之一部份分流作為所述第二脫附氣體」技術特徵。⑹基上,乙證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附屬技術特徵「所述第二脫附處理氣體被導入該第一脫附區而作為所述第一脫附氣體」,分別為乙證7、9所揭露: ⑴乙證7圖式第1圖揭露由熱交換設備400出來之氣體進入第 二組轉輪設備脫附區內作為第二脫附氣體,第二脫附處理氣體由第二組轉輪設備脫附區出來後被導入轉輪設備200脫附區212而作為所述第一脫附氣體。因此,乙證7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附加技術特徵。由於乙證7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整體技術特徵,當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載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4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7之先前技術內容所 能輕易完成,故乙證7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14不具進 步性。 ⑵乙證9為一種流體處理方法、流體處理裝置及流體,圖式 第1圖揭露第1轉輪10、第2轉輪20,圖6另有標示流路(a)至(i)之氣體流向,乙證9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第17頁倒數第2行揭露「冷卻管35係自第2供氣管32之中途分支後,延伸至第2轉輪20之冷卻再生位置C為止,且構成將通過第2供氣管32之空氣之一部分引導至第2轉輪20之冷卻再生位置C為止的流路。第2再生管37構成將經由冷卻管35而通過第2轉輪20之冷卻再生位置C之空氣引導至加熱再生位置B為止的流路。加熱器8係配置於第2再生管37 之中途。該加熱器8係對通過第2再生管37之空氣進行加熱。第1再生管38構成將經由第2再生管37而通過第2轉 輪20之加熱再生位置B之空氣引導至第1轉輪10之水分再生位置為止的流路」。而乙證9第1再生管38構成將經由第2再生管37而通過第2轉輪20之加熱再生位置B之空氣 引導至第1轉輪10之水分再生位置為止的流路,即相當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所述第二脫附處理氣體被導入該第一脫附區而作為所述第一脫附氣體。因此,乙證9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所述第二脫附處理氣體被導入該第一脫附區而作為所述第一脫附氣體」技術特徵。⑶乙證7、9有結合動機,其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4不具進步性: ①依乙證7之說明書【0001】段落記載「本發明涉及環保 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廢氣處理系統」(原審卷二第241頁);乙證9說明書記載「藉由使經預先乾燥之廢氣穿過吸附二氧化碳之吸附劑而回收二氧化碳。而且,藉由對該吸附劑供給經加熱之空氣,而使二氧化碳脫附,從而使吸附能力再生…本發明之課題在於提供一種可使吸附功能之再生效果提高之流體處理方法、流體處理裝置及流體」、「於上述各實施形態及其變形例中,係列舉自被處理空氣中去除水分與二氧化碳之情形為例進行說明。然而,本發明並不限定於此,例如,亦可代替二氧化碳,而將NOx(nitrogen oxides,氮氧化物)、SOx(sulfur oxides,硫氧化物)中之任一者或NOx及SOx兩者作為去除對象…亦於進行NOx等 之去除之前,預先自被處理空氣中去除水分」(原審卷二第267頁、第304頁至第305頁),可知乙證7之處理氣體為工業廢氣、乙證9處理氣體為空氣中之二氧 化碳、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等,兩者皆為過濾工業廢氣之應用領域,其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 ②依乙證9說明書所載「於上述各實施形態及其變形例中 ,係列舉相對於被處理空氣之流向,串聯配置有主要使水分濃度降低之第1轉輪10等、及主要使二氧化碳 濃度降低之第2轉輪20等的1個二氧化碳濃度降低裝置1為例進行說明…亦可相對於被處理空氣之流向配置複 數個上述二氧化碳濃度降低裝置,構成於併設之二氧化碳濃度降低裝置之相互間藉由選擇所需品質之空氣而使之適當進行交換的二氧化碳濃度降低系統」之技術內容(原審卷二第305頁),對照乙證7揭示上開技術特徵,足見乙證7、乙證9均採用雙轉輪之搭接型態以進行氣體過濾之功能,以去除氣體中之特定成分,且透過氣體流向以進行雙轉輪間之氣體交換以提高效率,兩者於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並已揭露結合技術內容的教示及建議,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以雙轉輪之搭接型態進行氣體過濾設備欲提高效率之問題時,自具有合理動機參考乙證7、乙證9之先前技術,依其所揭露者之教示或建議予以應用或組合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發明。 ③再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5】、【0016】段落記載,其主要功效有二,即藉由兩組轉輪以降低後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達成高效率處理之目的;及藉由焚化設備,可將焚化後氣體被進一步導入轉輪之吸附端再次處理,以降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出總量等功效(原審卷一第55至56頁)。乙證7為一種轉輪吸附 濃縮RTO廢氣處理系統,該轉輪設備為兩個,兩個所 述轉輪設備鄰近設置,並相連通,以達到處理效果好、污染低之效果(原審卷二第241頁),已揭示系爭 專利上述兩組轉輪達成高效率處理之功效。又乙證7 所示氧化爐300用以高溫氧化分解,以淨化揮發性污 染物,且進一步導入轉輪再次處理(原審卷二第243 頁),亦具備上述降低污染物總量之功效,兩者功效實質相當,系爭專利並不具有功效之增進,且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因此,乙證7、乙證9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⒊承前所述,乙證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所有技術特徵 ,而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又乙證9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附屬技術特徵,且乙證7、9之組合亦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故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22之組合,亦均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五)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22之組合,均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5為直接依附請求項14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更包括一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一部份自該焚化單元送出並流經該熱交換器,所述第二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二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該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 ⒉依乙證7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0036】段落揭露「熱交換設備400與冷卻區213、氧化爐300相連接,用於交換冷卻區213及氧化爐300內排出氣體的溫度」。乙證7圖式第1圖揭 露之熱交換設備400、氧化爐300排出氣體並進入熱交換設備400以進行熱交換之流體流路,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5之「更包括一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一部份自該焚化單元送出並流經該熱交換器,所述第二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二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該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因此,乙證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5之附屬技術特徵。 ⒊基上,因乙證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附屬技術特徵, 故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22之組合,亦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六)乙證7、8、13或乙證7、8、14或乙證7、9、13或乙證7、9、14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3為直接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附屬技 術特徵為「更包括一第一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份流經該第一熱交換器,所述第一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一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一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 ⒉依乙證7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0036】段落揭露「熱交換設備400與冷卻區213、氧化爐300相連接,用於交換冷卻區213及氧化爐300內排出氣體的溫度」。乙證7前述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3附屬技術特徵之差異,在於:乙證7 熱交換設備400係與第二脫附氣體進行熱交換,系爭專利 請求項23第一熱交換器係與第一脫附氣體進行熱交換,亦即,兩者僅在熱交換設備之設置位置不同。惟查,乙證7 既已揭露熱交換設備400可與第二脫附氣體進行熱交換, 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均瞭解,要將脫附區濃縮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脫附,一般係用加熱後之氣體,因此,將乙證7與第二脫附氣體進行熱交換之熱交換 設備400,變化位置與第一脫附氣體進行熱交換,僅為簡 單改變,此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乙證7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且未具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乙證7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⒊乙證13為一種熱回收裝置及其方法,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第 10頁第8行揭露「該濃縮廢氣14經裂解室51高溫燃燒反應 將有機毒物去除,燃燒後的高溫氣體再送回至第一熱交換設備40中,由第一熱交換設備40再傳送第二熱交換設備41,再由第二熱交換設備41將高溫氣體傳送至第三熱交換設備42,最後由第三熱交換設備41將回收後的熱能轉換給需要加熱的流體或氣體,如預熱鍋爐70補充水…等,或是經由煙囪60排放至大氣中」。又依說明書第10頁第1行揭露 「含有廢熱的氣體由轉輪20冷卻區22出來再連接到第二熱交換設備41的進氣管路412裏,經由該第二熱交換設備41 之排氣管路414連接至該轉輪20脫附區23進行脫附」。因 此,乙證13已揭露氣體進入單一轉輪脫附區進行脫附前,經由單一熱交換器並與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之技術特徵。 ⒋乙證14為一種氣對氣熱交換器及整合該熱交換器之廢氣焚化爐,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第4頁倒數第6行揭露「則將經 一第二熱交換器(20b)加熱之脫附氣流由一第二風機(12) 抽送通過,被吸附劑吸附的有機物質因受熱脫附到濃縮氣流中,該濃縮氣流再被導引至一第一熱交換器(20a)預熱 ,而導入一直燃式焚化爐(40)燃燒淨化成水及二氧化碳為主的物質,燃燒後之淨化氣流由該第一熱交換器(20a)及 該第二熱交換器(20b)進行熱回收之後,對外排放,甚至 是再由一第三熱交換器(20c)進行熱回收之後才排放」。 因此,乙證14已揭露氣體進入單一轉輪脫附區進行脫附前,經由單一熱交換器並與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之技術特徵。 ⒌再者,乙證7為一種廢氣處理系統,係用轉輪及焚化爐來淨 化工廠有機廢氣、酸鹼廢棄、化工廢氣等工業廢氣(參乙 證7說明書第【0002】段);乙證13為一種熱回收裝置及其方法,係用轉輪來處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參乙證13說明書之先前技術);乙證14為一種氣對氣熱交換器及整合該熱交換器之廢棄焚化爐,係用轉輪來處理並焚化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參乙證14說明書之先前技術)。因此,乙證7、13、14均屬轉輪處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技術 領域,在技術領域上具有相同性或關連性。又乙證13、14揭露氣體進入單一轉輪脫附區進行脫附前,經由單一熱交換器並與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之技術特徵;乙證7揭露 脫附氣體進入轉輪脫附區前被加熱之技術特徵,亦即脫附氣體進入轉輪脫附區前被加熱之技術特徵可適用於單一或複數以上轉輪,因此,乙證7、13、14在脫附氣體進入轉 輪脫附區前被加熱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具有合理動機結合乙證7、13或乙證7、14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⒍基上,乙證7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且乙 證7、13或乙證7、1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因此,乙證7、8、13或乙證7、8、14或乙證7、9、13或乙證7、9、14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亦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七)乙證7、8、13或乙證7、8、14或乙證7、9、13或乙證7、9、14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5為直接依附請求項23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更包括一第二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份流經該第二熱交換器,所述第二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二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二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 ⒉乙證7揭露具有兩個轉輪,氣體進入第二轉輪脫附區進行脫 附前,經由熱交換器400並與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之技 術特徵,此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更包括一第二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份流經該第二熱交換器,所述第二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二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二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附屬技術特徵。 ⒊乙證7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5之差異,僅在於並未於轉輪設備 200設置第一熱交換器,使第一脫附氣體在導入第一脫附 區之前先被導入第一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惟查: ⑴乙證8為一種雙轉輪除濕機,係用來吸附濕空氣中的水分 (參乙證8說明書第【0002】段),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第【0016】段第5行揭露「…位於第二前表冷8和第二轉輪1 2之間的通路通過支路11穿過預冷區E,預冷區E的出口 處通過第一分支管路14依次穿過第一再生加熱器13、第二再生區C、第一再生風機9第二再生加熱器6、第一轉 輪5的第一再生區A至第二再生風機2」。乙證8第二再生加熱器6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3第一熱交換器;乙證8依次穿過第一再生加熱器13、第二再生區C、第一再生 風機9第二再生加熱器6、第一轉輪5的第一再生區A至第二再生風機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3更包括一第一熱 交換器,所述第一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一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一熱交換器。 ⑵乙證9為一種流體處理方法、流體處理裝置及流體,係用 轉輪來吸附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參乙證9說明書第42頁第1段),圖式第15圖及說明書第36頁第9行 揭露「第2加熱器608係配置於第2再生管37之中途…第1加熱器609係配置於第1再生管38中較第1冷卻後管632之合流部分之更下游測」。乙證9第1加熱器609係配置於 第1再生管38中較第1冷卻後管632之合流部分之更下游 測,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3更包括一第一熱交換器,所述第一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一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一熱交換器。 ⑶乙證21為一種有機氣體處理裝置,係用轉輪來處理並焚化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參乙證21說明書說明書第 【0002】段),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第【0011】至【0014】段、【0018】至【0019】段揭露轉輪氣體處理系統可將外部空氣穿過第二轉輪2清除區6,接著進入第2再生 加熱器10後進入第二轉輪脫附區8,穿過脫附區8的氣體再被管道輸送進入第一轉輪的冷卻區5,離開冷卻區5的空氣經過清除區5再經過第1再生加熱器13後被管道輸送進入第一轉輪之脫附區7作為該區域之脫附氣體。乙證21離開冷卻區5的空氣經過清除區5再經過第1再生加熱器13後被管道輸送進入第一轉輪之脫附區7作為該區域之 脫附氣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3更包括第一熱交換器,所述第一脫附氣體在導入第一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一熱交換器。 ⑷乙證22為一種除濕機,係用來提供低露點空氣(參乙證22 說明書說明書第【0003】段),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第【0012】、【0019】、【0022】段揭露氣體經過再生加熱器19後進入後段除濕輪2再生區7,氣體接著經過前段轉輪1之清除區5,接著進入再生加熱器18後進入前段轉輪1再生區4。乙證22氣體接著經過前段轉輪1之清除區5,接著進入再生加熱器18後進入前段轉輪1再生區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3更包括第一熱交換器,所述第一脫附氣體在導入第一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一熱交換器。 ⑸再者,乙證7、9具有結合動機(參前述㈣、⒉、⑶之說明) ,乙證8為一種雙轉輪除濕機,乙證21為一種有機氣體 處理裝置,係用轉輪來處理並焚化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乙證22為一種除濕機,亦係用前後段之雙轉輪來提供低露點空氣。又依乙證21說明書第【0004】至【0009】段可知,乙證21雖屬轉輪處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技術領域,然其參考之先前技術2即為轉輪除濕機技術 領域,係因先前技術2除濕機亦具有複數吸收轉輪及複 數脫附轉輪,因此,轉輪處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技術領域(乙證7、9、21)與轉輪除濕機技術領域(乙證8、22)在技術領域上亦具有關連性,且乙證7、8、9、21 、22在脫附氣體進入轉輪脫附區前被加熱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具有結合動機。因此,乙證8、9、21、22既已教示雙轉輪各自脫附氣體均被加熱器加熱之技術特徵,而將乙證7轉輪設備200增設第一熱交換器使第一脫附氣體在導入第一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第一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乃係該發明所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結合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或乙證7、22所能輕易完成,故乙證7、8或乙證7 、9或乙證7、21或乙證7、22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⒋基上,因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或乙證7、22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故乙證7、8、13或乙證7、8、14或乙證7、9、13或乙證7、9、14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八)乙證7、8、13或乙證7、8、14或乙證7、9、13或乙證7、9、14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7係依附於請求項26,請求項26則依附於請求項1、23至25中任一項。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7依附 請求項26再依附請求項1,其請求項範圍僅包含第三熱交 換器;系爭專利請求項27依附請求項26再依附請求項23,其請求項範圍僅包含第一、三熱交換器;系爭專利請求項27依附請求項26再依附請求項24,其請求項範圍僅包含第二、三熱交換器,只有在系爭專利請求項27依附請求項26再依附請求項25時,其請求項範圍才會包含第一、二、三熱交換器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7內容,自應以請求項27依附請求項26再依附請求項25進行有效性判斷。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附屬技術特徵(含請求項26)分別為「更包括一第三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份流經該第三熱交換器,所述第一脫附處理氣體在導入該進氣口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三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及「其中所述焚化後氣體依序流經該第三熱交換器、該第一熱交換器及該第二熱交換器」。 ⒊乙證13為一種熱回收裝置及其方法,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第 10頁第3行揭露「從轉輪20脫附區23所脫附出來之濃縮廢 氣14,利用該第二抽風機31抽送至第三熱交換設備42之進氣管路422中,再由第三熱交換設備42之排氣管路424將濃縮廢氣14送至第一熱交換設備40之進氣管路402中,經由 第一熱交換設備40將該濃縮廢氣14送至裂解室51燃燒」。乙證13從轉輪20脫附區23所脫附出來之濃縮廢氣14,利用該第二抽風機31抽送至第三熱交換設備42之進氣管路422 中,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附屬技術特徵「更包括一第三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分流經該第三熱交換器,所述第一脫附處理氣體在導入該進氣口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三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又乙證13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第10頁第9行揭露「燃燒後的高溫氣體再送回至第一熱交換設備40中,由第一熱交換設備40再傳送第二熱交換設備41,再由第二熱交換設備41將高溫氣體傳送至第三熱交換設備42」,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附屬技術特徵「其中所述焚化後氣體依序流經該第三熱交換器、該第一熱交換器及該第二熱交換器」,故乙證1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附屬技術特徵。⒋乙證14為一種氣對氣熱交換器及整合該熱交換器之廢氣焚化爐,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第4頁倒數第6行揭露「則將經 一第二熱交換器(20b)加熱之脫附氣流由一第二風機(12) 抽送通過,被吸附劑吸附的有機物質因受熱脫附到濃縮氣流中,該濃縮氣流再被導引至一第一熱交換器(20a)預熱 ,而導入一直燃式焚化爐(40)燃燒淨化成水及二氧化碳為主的物質,燃燒後之淨化氣流由該第一熱交換器(20a)及 該第二熱交換器(20b)進行熱回收之後,對外排放,甚至 是再由一第三熱交換器(20c)進行熱回收之後才排放」。 乙證14該濃縮氣流再被導引至一第一熱交換器(20a)預熱 ,而導入一直燃式焚化爐(40)燃燒淨化成水及二氧化碳為主的物質,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6之附屬技術特徵「更包括一第三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分流經該第三熱交換器,所述第一脫附處理氣體在導入該進氣口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三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又乙證14燃燒後之淨化氣流由該第一熱交換器(20a)及該第二熱交換器(20b)進行熱回收之後,對外排放,甚至是再由一第三熱交換器(20c)進行熱回收之後才排 放,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附屬技術特徵「其中所述焚化後氣體依序流經該第三熱交換器、該第一熱交換器及該第二熱交換器」,故乙證1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附屬技術特徵。 ⒌基上,由於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或乙證7、22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乙證13、14均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附屬技術特徵,且乙證7、8、9、13、14、21、22在技術領域上具 有相同性或關連性,且在脫附氣體進入轉輪脫附區前被加熱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具有結合動機,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乃為該發明所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結合乙證7、8、13或乙證7、8、14或乙證7、9、13或乙證7 、9、14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 合所能輕易完成,並不具進步性。 (九)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具有效性並不可採之論駁: ⒈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4與先前技術主要之差異特徵,即請求項1E「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之一部分分流作為所述第二脫附氣體」(下稱差異特徵1E),與請求項14所增加「所述第二脫附氣體被導入該第一脫附區而作為所述第一脫附氣體」(下稱差異特徵14)。於參考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瞭解其目的、作用及效果後,應界定差異特徵1E實質內容為「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之一部分分流作為所述第二脫附氣體(技術特徵),藉以提升待處理氣體的溫度、降低相對溼度(作用),因此能使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去除率提高(效果)」;應界定差異特徵14實質內容為「所述第二脫附氣體被導入該第一脫附區而作為所述第一脫附氣體(技術特徵),利用第二脫附氣體的餘熱而提升待處理氣體的溫度、降低相對溼度(作用),因此能使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去除率提高(效果)」,惟乙證7、9皆未揭露上述差異特徵1E、14,且無相結合之教示或動機,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不具進步性等等(本院二審卷第62至70頁)。惟查: ⑴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106年專利法第58條第4項定有明文。是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俾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作用及效果,惟申請專利範圍係就說明書中所載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作總括性之界定,除非說明書中已明確表示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應限於實施例及圖式,否則不得將說明書及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而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 上字第71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上訴人解釋差異 特徵1E、差異特徵14時,已將請求項1、14所未記載, 即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之作用「藉以提升待處理氣體的溫度、降低相對溼度」、效果「因此能使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去除率提高」不當引入請求項1、14中,已違 反禁止讀入原則,上訴人就此差異特徵1E、差異特徵14之解釋,已非可採。 ⑵關於上訴人主張差異特徵1E之實質內容,乙證7、9未明示或暗示「利用餘熱,提升處理氣體的溫度、降低相對溼度,以提高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去除率」之作用及功效,遑論教示或建議;乙證7未揭露差異特徵14,乙證9具體指明「溫度越低越可有效吸附二氧化碳」、「溫度越低,則越容易吸收水分」,與差異特徵14之「利用餘熱以提升處理氣體的溫度、降低相對溼度」,進而「提高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去除率」完全相反等等。然而,乙證7、9已揭露差異特徵1E、14,已如前述(詳參前揭㈣、⒈、⒉);至上訴人主張乙證7、9並未揭露差異特徵1 E、14之「利用餘熱,提升處理氣體的溫度、降低相對 溼度,以提高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去除率」實質內容,並未記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4之技術特徵,自無法 以上述實質內容作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4之技術特徵 ,進而與乙證7、9揭露之技術內容進行比對。 ⑶至於上訴人主張乙證7、9並無相結合之教示或動機,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不具進步性。惟乙證7 、9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在脫附氣體進入轉輪脫附 區前被加熱之作用、功能上亦具有共通性,而具結合動機,業如前述(詳參前揭㈣、⒉、⑶)。況由乙證7單一證 據亦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不具進步性(詳參前揭㈣、⒈、⒉、⑴;㈤、⒉)。故上訴人主張乙證7、9並 無相結合之教示或動機,乙證7、9之組合並無法證明請求項14、15不具進步性,並不可採。 ⒉上訴人主張:乙證7、9、21、22、13、14皆未揭露差異特徵1E;乙證7、9、13或乙證7、9、14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皆無相結合之教示或動機;乙證7 、9、13或乙證7、9、14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皆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 步性等等(本院二審卷第71至74頁)。然查,乙證7、13 、14在技術領域上具有關連性,在脫附氣體進入轉輪脫附區前被加熱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而具結合動機,業如前述(詳參前揭㈥、⒌)。況且,由乙證7已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詳參前揭㈥、⒉)。故上訴 人主張乙證7、9、13或乙證7、9、14並無相結合之教示或動機,乙證7、9、13或乙證7、9、14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皆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均非可採。 ⒊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25增加附屬特徵為「更包括一第二熱交換器,所述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份流經該第二熱交換器,所述第二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二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該第二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下稱差異特徵25)。乙證7揭露「並聯焚化爐熱交換 器」技術,無法據以推知差異特徵25(含差異特徵23)所界定串聯的兩個熱交換器,以及各該熱交換器與第一轉輪、第二轉輪間的連結關係;乙證13、14揭露「僅具一個轉輪」技術,亦無法推知差異特徵25(含差異特徵23)所界定串聯的兩個熱交換器,以及各該熱交換器與第一轉輪、第二轉輪間的連結關係;乙證9、21、22完全沒有揭露差異特 徵25,自不能以乙證7(無法推知差異特徵25)、乙證9(未 揭露差異特徵25)、乙證13(無法推知差異特徵25)之組合 ,具無結合之教示動機,而否定請求項25之進步性等等(本院二審卷第74至77頁)。惟查: ⑴乙證7已揭露差異特徵23、25,業如前述(詳參前揭㈥、⒉ ;㈦、⒉),其與請求項25之差異,僅在於未於轉輪設備 200設置第一熱交換器,使第一脫附氣體在導入第一脫 附區之前先被導入第一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惟乙證8、9、21、22均揭露雙轉輪各自脫附氣體均被加熱器加熱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詳參前揭㈦、⒊)。因此,乙證8、9、21、22既已教示雙轉輪各自 脫附氣體均被加熱器加熱之技術特徵,而將乙證7轉輪 設備200增設第一熱交換器使第一脫附氣體在導入第一 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第一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乃為該發明所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結合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或乙證7、22所能輕易完成,且乙證7、8、9、21、22具有組合動機 ,故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或乙證7、22,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⑵因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或乙證7、22,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故上訴人主張不能以乙證7(無法推知差異特徵25)、乙證9(未揭露差異 特徵25)、乙證13(無法推知差異特徵25)之組合,且無 結合之教示動機而否定請求項25之進步性,並不可採。⒋上訴人主張:乙證7、9、13或乙證7、9、14或乙證7、21、 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皆未揭露差異特徵27(含差異特徵23、25、26)之實質內容,且各證據間無 相結合之教示與動機,皆不足以證明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等等(本院二審卷第77至82頁)。然查: ⑴依系爭專利請求項23至27之揭露內容,係分別具有第一熱交換器(請求項23)、第二熱交換器(請求項24、25)、第三熱交換器(請求項26),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24及25之附屬項技術內容相同,僅其依附之請求項不同;另系爭專利請求項27則使焚化後氣體依序流經第三熱交換器、第一熱交換器、第二熱交換器。則依上開系爭專利請求項23至26之技術內容,該三組熱交換器皆使焚化後氣體的至少一部份流經該熱交換器,且脫附氣體在導入脫附區之前先被導入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因此,各請求項間雖分別界定有不同元件名稱之熱交換器(包含第一、第二及第三熱交換器),並界定有不同氣體流路(包含第一脫附氣體、第二脫附氣體)及其對應脫附區,然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3至26技術特徵而言,皆為採用相同氣體迴路設計之模組化配置型態,彼此間互為關聯而具有共通之技術特徵。 ⑵乙證7、乙證9、乙證21已揭示轉輪後端之熱交換設備配置型態(詳參前揭㈦、⒉、⒊、⑵、⑶),且乙證13、乙證1 4亦明確教示可採用三組熱交換器之建議(詳參前揭㈧、 ⒊、⒋)。參酌乙證7、乙證9、乙證21、乙證13、乙證14 具有結合動機(詳參前揭㈧、⒌),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面臨擴充轉輪及熱交換器之複數組件等需求及問題時,以乙證7、乙證9、乙證21氣體迴路設計之模組化配置型態為基礎,當可輕易思及多組熱交換器搭接應用(即乙證13、乙證14之三組熱交換器搭接),從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7所示三組熱交換器之模組化配置型態。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全部技術內容,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先前技術,即乙證7、9、13或乙證7、9、14或乙證7、21、22、13或乙 證7、21、22、14之組合,而可輕易完成者,並不具進 步性,上訴人之主張即不可採。 (十)依前說明,被上訴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乙證7、8或乙證7、9或乙證7、21、22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 、15不具進步性;乙證7、8、13或乙證7、8、14或乙證7 、9、13或乙證7、9、14或乙證7、21、22、13或乙證7、21、22、14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25、27不具進步性。從而,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23、25、27因欠缺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核屬有 據。縱使被上訴人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23、25、27之專利權範圍,上訴人仍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專利權受到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或排除侵害,故本件兩造其餘爭點(本院二審卷第286頁)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 ,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23、25、27,均因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事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自不得向被上訴人主張專利權,故上 訴人依專利法第96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共同排除侵害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從而,原審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23、25、27並不具進步性,而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及假執行聲請,核無違誤(原審認定系爭專利無效之證據組合雖與本院稍有不同,惟關於專利有效性判斷之結果並無二致)。上訴人仍執前詞提起上訴,請求予以廢棄改判,並聲明願供擔保請求為假執行之宣告,為無理由,均應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蔣淑君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證據 內容 乙證7 西元2016年2月17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A號「廢氣處理系統」發明專利案 乙證8 西元2014年8月27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號「雙轉輪除濕機」實用新型專利案 乙證9 西元2015年12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I510280號「流體處理方法、流體處理裝置及流體」發明專利案 乙證13 西元2009年1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318282號「熱回收裝置及其方法」發明專利案 乙證14 西元2014年10月22日公開之我國第I412717號「氣對氣熱交換器及整合該熱交換器之廢氣焚化爐」發明專利案 乙證21 西元2005年6月23日公開之日本第JP2005-161128A號「有機ガス処理装置」發明專利公開案 乙證22 西元2013年6月19日公告之日本第JP5215233號「除湿機」發明專利案 註:系爭專利優先權日為西元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