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宏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吳雅貞律師 洪珮瑜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張景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李懷農律師 黃郁孟律師 輔 佐 人 盧姵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 訴,上訴人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不利於毅力科技有限公司、張勝雄、張景南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四、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均由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毅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毅力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訴訟進行中由張景南變更為張勝雄,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毅力公司變更登記表、民事委任狀為證(本院卷二第153、155、157、225、227、229頁),核無不合,予以准許。 三、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印能公司)上訴聲明第2、3項有關銷毀部分係於第二審始追加(見本院卷一第73、75頁),因印能公司對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毅力公司、張景南、張勝雄(分別稱毅力公司、張景南、張勝雄,合稱毅力公司等3人)之請求權基礎,均基於侵害發明第I494162號「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下稱系爭專利1)、新型第M450049號「具有延伸連通腔道結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下稱系爭專利2)之法律關係,其追加銷 毀請求權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共同性,其請求利益具有關連性,故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在本件審理繼續進行中追加銷燬請求權,在相當程度範圍內與同程序可加以解決,其符合訴訟經濟與紛爭解決一回性等目的,核符前揭規定,予以准許。 ㈡印能公司上訴聲明第2項追加系爭專利1之侵權產品型號VPS、 PIS之壓力除泡系統產品不應准許: 因印能公司原審於109年7月22日準備程序訴之聲明關於侵權產品之型號為PCS之壓力除泡烤箱(下稱系爭產品),且原 審法官於爭點整理時曉諭將侵害系爭專利1之系爭產品之審 理範圍限縮僅指PCS之壓力除泡系統產品,經兩造同意,故 爭點整理所稱系爭產品亦僅PCS之壓力除泡系統產品,原審 法官並諭知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3項但書規定情事 外,兩造應受其拘束,即嗣後應以上開爭點為攻擊防禦及言詞辯論之範圍,亦經兩造同意(見原審卷二第387至394頁),之後原審進入言詞辯論程序,印能公司於111年5月20日始追加VPS、PIS之壓力除泡系統產品(見原審卷四第539至548頁),毅力公司等3人對於所追加型號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乙情予 以否認,不同意印能公司之追加(見原審卷四第83至85頁),原審認有礙訴訟之終結,不准許此部分之追加。而於本院第二審審理階段,印能公司雖主張毅力公司等3人訴訟代理 人李懷農律師於原審就印能公司引用之陳證4第4頁下圖型號VPS壓力烘(烤)箱與系爭產品PCS壓力烘(烤)箱(即PCS之壓力除泡系統產品),二者型號不同,但溫度變化曲線應相同, 但僅VPS壓力烘(烤)箱與系爭產品PCS壓力烘(烤)箱溫度變化曲線相同,但印能公司就二者壓力曲線是否相同、系爭產品PCS壓力烘(烤)箱與PIS壓力烘(烤)箱溫度壓力變化曲線是否相同、系爭產品PCS壓力烘(烤)箱與VPS、PIS壓力烘(烤)箱 之結構是否相同,均未提出具體之證據資料,因此如准予印能公司追加VPS、PIS之壓力除泡系統產品,須再重起所追加型號VPS、PIS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之相關程序,不僅有礙訴訟之終結,亦有害於毅力公司等3人之審級利益,因此本 院認為印能公司此部分追加不應准許。 四、再按,民事第二審為嚴格續審制,原則上當事人在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所提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第1項但書及第463條準用第276條第1項 各款規定情形,並不當然發生失權效果(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新攻擊防禦方法,依同條第2項規定 固負釋明之責。惟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倘已將該新攻擊防禦方法列為爭點,該當事人並就該爭點為聲明、陳述,致相信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已准許其提出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於行使闡明義務,命該當事人就該新攻擊防禦方法盡同條第2項釋 明義務前,不得以其未釋明為由予以駁回,以符程序法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毅力公司等3人遲至二審始於112年12月1日、同年月12日提出新證據即上證1、上證2、上證3、上證4、上證5(本 院卷一第363 至406頁、第277至337頁)之證據組合欲以證明系爭專利1、2不具進步性。經查毅力公司等3人提出新證據 之主張,性質上應屬對於第一審已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惟前揭攻擊防禦方法之待證事實並經兩造同意列為爭點事項(本院卷二第44頁、第45頁),自難謂毅力公司並未就其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規定為釋明。上開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所涉待證事實既已經兩造同意列為爭點,兩造就該等爭點復已為充分攻防陳述,自無延滯訴訟情形。況上開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攸關專利權人得否主張其權利等核心爭議事項,倘不許毅力公司等3人提出,亦有顯失公平情 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第6款規定應予准許。另毅力公司等3人於112年8月2日始提出之上證8、上證9( 本院卷二第257、 259頁,與本院卷二第89至139頁之上證8 、上證9編號重覆),係就電腦讀取之系爭產品實際溫度壓力變化為補充說明,是本院認本件毅力公司等3人於本院審理 中提出上證1、上證2、上證3、上證4、上證5、上證8、上證9之攻擊方法及證據資料,並無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 項、第447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印能公司主張: ㈠印能公司為系爭專利1、系爭專利2之專利權人,毅力公司等所製造、販售型號為PCS之壓力除泡烤箱(下稱系爭產品) 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系爭專利2請求項1、8之專利權範 圍,構成專利侵權。毅力公司等所提專利有效性證據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1、2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1對於銷售系爭產 品所得利益之技術貢獻度為整體價值之全部,應以106年4月間起侵權期間內銷售總額新臺幣(下同)71,940,948元作為計算賠償之基礎,而毅力公司等之銷售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應酌定損害額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並由共同執行公司 業務之張景南、張勝雄與毅力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專利法第58條、第96條、第97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5條第1項、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 ㈡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系爭專利2請求項1、8之之 文義範圍: 毅力公司等於二審並未爭執原判決認定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A、1C、1D、1E文義範圍,僅爭執未落入請求項1B文義範圍,而系爭產品「在溫度調整前」,即藉由該冷卻 器來冷卻該氣體此溫度調整步驟之前,已將腔室充氣至一預先設定之壓力值(紫色框框),壓力已維持在一預定壓力一段時間;此外,參酌系爭產品採購規範揭示○○○○○○○OOOOOOO ○○OOOOOOO○○及系爭產品操作手冊等內容,可知該預先設定 之壓力值介於1atm至50atm之間擇一選擇,故系爭產品可為 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所文義讀取。又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8的所有技術特徵比對結果相同,確已落 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8之文義範圍。 ㈢系爭專利有進步性: ⒈毅力公司等在本件中爭執系爭專利1請求項1有效性的各項證據內容(被證2、被證18、上證1至上證5),皆已經司法及/或行政機關審酌並認為不足以影響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可專利性。又毅力公司等所提各項有效性證據,雖有記載各式工作腔體內的氣體壓力和溫度係隨著腔室內製程之進程而變化或進行控制,惟其所揭係分別涉及流體化床燃燒或氧化反應(被證2和被證18)、船用天然氣低溫儲罐(上證1)、超臨界流體的處理(上證2)、生物發酵用反應室(上證3)、金屬熱處理(上證4和上證5)等特定的製程或設備,概與利用增加預定氣體分子數進行溫度調整無涉。姑不論上開各種特定製程的技術本質和處理條件間是否彼此兼容、以及上開技術內容之間是否存在組合動機,被證2、被證18、以及上證1至上證5仍無一揭露系爭專利1之「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以及「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其中該預定壓力大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m」等 技術特徵,無法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毅力公司所提各項證據俱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請求項8所揭 技術方案無涉,且無一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請求項8之 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無法依其輕易完成系爭專利2請求項1、請求項8之發明,毅力公司之主張 並無根據,不足採信。 二、毅力公司等3人抗辯則以: ㈠系爭產品在溫度調整前,並非屬於「密閉系統」,所以無法將壓力維持於一預先設定之數值,反而會產生上下波動的情況;此外,系爭產品在升溫前,亦未達到所謂之一預定壓力值,因此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構成侵權。由於系爭產品不具有系爭專利2之「馬達承置腔室」與「 延伸連通腔道」,因此不落入系爭專利2之「該腔體之延伸 連通腔道結合端結合有一具有預定延伸長度及縮小口徑供容置該傳動軸通過之延伸連通腔道」、「且在該延伸連通腔道中配置有至少一用以支持該傳動軸之軸承單元」、「再於該延伸連通腔道結合一用以容置該驅動馬達之馬達承置腔室」、「該馬達承置腔室經由該延伸連通腔道與該腔體保持一大於2個大氣壓之等壓腔室壓力」、「且在該延伸連通腔道之 外環面設有一冷卻裝置,使該馬達承置腔室與該腔體形成一溫度差」等要件。是以,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 項1,同理,亦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8。 ㈡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被證2、被證18、上證1、上證2、上證3、上證4、上證5與系爭專利1相較,皆屬同一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有明確 的關連性且功能或作用亦完全相同,因此習知技藝人士自有動機結合前述各引證,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1。 ⒉系爭專利2請求項1、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7已揭示系爭專利2請求項1「在該延伸連通腔道之外環 面設有一冷卻裝置,使該馬達承置腔室與該腔體形成一溫度差」之技術特徵及延長馬達(風扇軸承)壽命之功效。被證4與被證7同為解決半導體晶片在封裝黏合過程中所產生之氣泡,屬於相同之技術領域,且皆使用類似結構之加熱腔室。被證4與被證7同樣是採取使腔體加熱效果均勻,並裝置有一渦輪風扇,具有所欲解決問題及功能、作用之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欲解決被證4軸承 轉動時溫度上升之問題時,自有動機參酌被證7散熱之技 術手段,而完成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創作。故被證4及被 證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4、被證7、被證14同屬於加熱除泡之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皆使用類似結構之加熱腔室,具有所欲解決問題及功能、作用之共通性,系爭專利2請求項8相較於被證4、7、14,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應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藉由被證4、7、1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故被證4、7、1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三、原審判決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兩造就對其不利部分各自提起上訴,印能公司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印能公司之部分廢棄。㈡毅力公司等應停止自己或使他人使用系爭專利1,亦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 述目的而進口型號為VPS及PIS 之壓力除泡系統此等侵害上 訴人系爭專利1之物品,其已製造之型號PCS、VPS及PIS壓力除泡系統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應予以銷毀。㈢毅力公司等應停止自行或使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型號為PCS之壓力除泡系統, 或任何侵害系爭專利2之物品,已製造之前述產品及從事侵 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應予以銷毀。㈣毅力公司等應再連帶給付印能公司最低金額500萬元,及毅力公司、張勝雄應自10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張景南應自109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第二至四項聲明,印能公司願供現金或等價之玉山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㈥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毅力公司等連帶負擔;毅力公司等則答辯聲明:㈠印能公司之上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印能公司負擔。毅力公司等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毅力公司等部分廢棄。㈡印能公司在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印能公司負擔;印能公司答辯聲明:㈠毅力公司等之上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毅力公司等連帶負擔。 四、本件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42至43頁) ⒈上訴人為系爭專利1、系爭專利2之專利權人。 ⒉毅力公司曾於我國製造、販售型號PCS(壓力除泡系統,系爭 產品)。 ⒊張勝雄於106年4月20日起至108年11月5日止擔任毅力公司法 定代理人,毅力公司於108年11月6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張 景南。 ⒋印能公司於107年8月31日寄發律師函通知毅力公司其於我國 境內製造、販售系爭產品之行為已有侵害印能公司系爭專 利1、系爭專利2之虞,請毅力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見原證11)。 ⒌毅力公司曾就系爭專利1提起舉發,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111年9月21日(111)智專三(五)01058字第0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處分,認定舉發證據1、2、3(即本案上證1、2、3)皆不足證 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被上證1號)。提起訴願後經 訴願決定駁回,目前尚未確定。 ⒍訴外人李忱堅亦曾就系爭專利1提起舉發,經智慧局以108年 8月23日(108)智專三(五)01021字第00000000000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3至4舉發不成立」處分(見原證13 號),嗣經本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行政判決認定舉發 證據2(即本案被證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3、4 不具新穎性(見被證17號)。 ㈡本件爭點:(見本院卷二第43至46頁,程序部分已說明部分不再贅述,並修正爭點次序如下) ⒈系爭專利1之「預定壓力」應如何解釋? ⒉專利有效性部分: ⑴系爭專利1請求項1: ①被證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②被證2、被證18之組合或被證2、上證2之組合或被證 2、上證4之組合或被證2、上證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上證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④上證1、被證18之組合或上證1、上證2之組合或上證 1、上證4之組合或上證1、上證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⑤上證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⑥上證2、被證18之組合或上證2、上證4之組合或上證 2、上證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 進步性? ⑦上證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⑧上證3、被證18之組合或上證3、上證2之組合或上證 3、上證4之組合或上證3、上證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⑨上證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⑩上證4、被證18之組合或上證4、上證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⑪上證5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⑫上證5、被證1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2請求項1、8: ①被證7、被證8、被證9及被證1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②被證4、被證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 ③被證4、被證7、被證1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④被證7、被證8、被證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 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⒊侵權部分: ⑴系爭產品是否有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8之文義範圍? ⒋上訴人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2項,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毅力公司、張景南、張勝雄負連帶 賠償責任,有無理由?若有,賠償金額若干為適當? ⒌上訴人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 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毅力公司、張景南、張勝雄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並銷毀侵害系爭專利1、系爭專利2之物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是否有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1技術分析: ⒈技術內容: 在習知的冷卻製程中,經常係採用氣冷式或水冷式冷卻製程。然而,由於此種氣冷式或水冷式冷卻製程的冷卻效率極為有限,無法達到快速冷卻的效果,所以經常需要擴充氣冷或水冷設備才可提升其冷卻效率,因而導致設備成本的大幅提高。因此,為了降低設備成本,例如在習知的氣冷式冷卻製程中,往往採用非回授式的溫度調整,即直接排放高溫的氣體,然後再通入低溫的氣體,以達到冷卻的效果。然而,此種非回授式的溫度調整在表面上雖然似乎可降低設備成本,但實際上卻會提高總製造成本,因為必須排空原本既存的高溫氣體,然後再從外部通入新的低溫氣體,因此,無法有效利用原本既存的氣體,導致氣體成本的浪費。在上述情況下,若進一步希望使製程溫度回到降溫前的溫度等級(或者甚 至達到比降溫前更高的溫度等級),則必須先將低溫氣體排 空,然後再從外部通入新的高溫氣體。此外,為了使製程溫度能夠快速達到降溫前的溫度等級(或者甚至達到比降溫前 更高的溫度等級),必須擴充加熱設備。因此,習知加熱製 程亦同樣面臨到習知冷卻製程的問題。系爭專利1係利用增 加氣體密度(大於一大氣壓)來提升冷卻與加熱的效率,亦即,增加氣體分子的的數量來提升溫度調整效率,以達到快速冷卻與快速加熱的效果。因此,相較於習知的冷卻與加熱製程,系爭專利1可大幅降低設備成本。此外,系爭專利1係採用可回授方式,亦即,可再利用該高密度的氣體,以節省氣體的用量,如此俾能進一步達到降低製造成本之目的。 系爭專利1提供一種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包 含下列步驟: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該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使該腔室保持在一預定壓力,其中該預定壓力大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m;使 該腔室內的該氣體流至一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其中該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包含一冷卻器以及一洩壓單元;藉由該冷卻器來冷卻該氣體;以及藉由開啟該洩壓單元並且持續對該腔室進行充氣,以在該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與該腔室之間產生一壓差,藉以使該氣體返回到該腔室內(參系爭專利1說明書書第3、4頁),系爭專利1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⒉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2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印能公司主張系爭壓力除泡系統侵害系爭專利1請求項1,該請求項的內容如下: 請求項1:一種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包含下 列步驟: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 壓力,其中該預定壓力大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atm;使該腔室內的該氣體流至一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其中該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包含一冷卻 器以及一氣體返回裝置;藉由該冷卻器來冷卻該 氣體;及藉由該氣體返回裝置使該氣體返回到該 腔室內。 ㈡系爭專利2技術分析: ⒈技術內容: 習知技術中,為使加熱效果均勻,其在鍋體內裝置有一渦輪風扇,並結合一驅動軸且穿置於鍋體,在穿置部份結合有一軸封單元用以有效阻隔鍋體內外高壓差的問題。而此軸封單元由於同時接觸該鍋體內部之高溫、高壓環境,且同時接觸外面常溫、常壓之環境,在長時間承受極大溫差與壓差之狀態下,造成該軸封單元易於損壞,在短時間內即需要更新之問題。此種問題會造成零組件花費成本大、頻繁更換耗費人力及停機造成產能降低等缺點。系爭專利2之主要目的即是 提供一種具有延伸連通腔道結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利用其驅動馬達在結構上之設計以避免軸封之使用,故無前述之缺點。系爭專利2之另一目的是提供一種可應用於半導體 封裝加工時均勻加熱之載熱裝置,藉由連接一加壓控制組件,使載熱裝置可維持一預定之壓力,並在載熱裝置中裝置有一渦輪風扇轉動,並以馬達驅動渦輪風扇轉動,以使載熱裝置中之高溫氣體流動,使置於載熱裝置之半導體材料可均勻地受熱(參系爭專利2說明書第5頁),系爭專利2主要圖式如 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0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印能公司主張系爭壓力除泡系統侵害系爭專利2請求項1、8,該等請求項的內容如下: 請求項1:一種具有延伸連通腔道結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 置,具有一腔體,該腔體內部形成一容置空間以 及定義有一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至少一加熱裝 置設置在該腔體之容置空間中,以加熱該容置空 間到達一預定溫度及一預定升溫速率,該容置空 間更透過一加壓控制組件連通一壓力源使該腔體 之容置空間維持一大於2個大氣壓之預定腔室壓力,該腔體之容置空間中設有一渦輪風扇,並經由 凸伸出該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之一傳動軸 連結有一驅動馬達,其特徵在於:該腔體之延伸 連通腔道結合端結合有一具有預定延伸長度及縮 小口徑供容置該傳動軸通過之延伸連通腔道,且 在該延伸連通腔道中配置有至少一用以支持該傳 動軸之軸承單元,再於該延伸連通腔道結合一用 以容置該驅動馬達之馬達承置腔室,該腔體之容 置空間裝置有至少一壓力感測單元及至少一溫度 感測單元,該馬達承置腔室經由該延伸連通腔道 與該腔體保持一大於2個大氣壓之等壓腔室壓力,且在該延伸連通腔道之外環面設有一冷卻裝置, 使該馬達承置腔室與該腔體形成一溫度差。 請求項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延伸連通腔道結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其中該延伸連通腔道 係藉由至少依法蘭單元及至少一固定元件結合於 該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 ㈢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⒈依據民事起訴狀附表1及附表2(原審卷一第27至61頁),本件印能公司並未提出系爭機台產品,該侵權比對分析報告係以毅力公司公司之產品簡報(本件印能公司聲請保全證據聲證8號)及於江陰長電先進封裝有限公司拍攝之毅力公司機台照 片與系爭專利1、2之請求項做比對。 ⒉本件印能公司於起訴前曾向本院聲請證據保全(107年度民聲字第48號),主張欲保全之證據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日月光公司)向毅力公司採購之「半導體封裝除泡系統」,系爭機台侵害其系爭專利1請求項1、系爭專利2 請求項1、8,本院於107年12月14日曾命日月光公司提出毅 力公司施作之「半導體封裝除泡系統」之合約書、說明書、規格書、圖面、產品手冊、型錄、規畫建議書…相關資料之書面或電磁紀錄(參見107年民聲字第48號卷第197頁主文),並經日月光公司於108年1月2日提出陳證1至5(均為本院111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之秘密保持命令之保密資料)到院,其中陳證1為報價單、陳證2為訂購單、陳證3為採購規範、陳證4為型錄、陳證5為操作手冊。 ⒊本院曾於108年6月24日函請印能公司說明,本件是否以該保全之證據資料作為本件侵權比對之依據(原審卷一第275頁) 。印能公司於民事準備(三)狀主張就系爭專利1及2之侵權比對,印能公司爰依日月光公司於本院107年度民聲字第48號 保全證據提出之資料(陳證1至5)進行侵權比對,並提出侵權比對分析如附表1號及2號(原審卷二第51至85頁)。印能公司於民事準備(六)狀將系爭產品界定為「型號為PCS之壓力烘(烤)箱」(以下統稱系爭產品),且對毅力公司於民事答辯一 狀暨爭點整理狀所提系爭產品圖1~3照片,印能公司並不爭執(原審卷二第211至212頁),系爭產品圖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㈣系爭專利1請求項1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⒈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核准時專利法第58條第4項定有明文。而「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 ,發明說明及圖式係立於從屬地位,未曾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固不在保護範圍之內;惟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圍為必要之敘述,或有未臻明確之處,自不應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而應參考其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據以界定其實質內容。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前者係指請求項之文字、發明說明、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後者指內部證據以外之其他證據。例如,創作人之其他論文著作與其他專利、相關前案、專家證人之見解、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觀點、權威著作、字典、專業辭典、工具書、教科書等,並以內部證據之適用為優先」(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1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記載「…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其中該預定壓力大於1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atm…」、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3至7行記載「透過氣體輸入管路15,將來自此氣體源的至少一氣體通入到腔室1內,以將 腔室1充氣至一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該預定數量的氣體分 子使該腔室保持在一預定壓力。在本發明之一實施例中,此預定壓力可大於1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atm」,可知預定壓 力係將腔室內之氣體充氣至一預先設定之數值,而該數值介於1atm至50atm之間。 ⒊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6頁第2段記載「依照圖1之實施例,本發明之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可包含下列步驟:藉由至少一氣體將腔室1充氣至一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該預 定數量的氣體分子使該腔室保持在一預定壓力,其中此預定壓力大於1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atm;使腔室1內的氣體流 至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3,其中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3包含冷卻器9以及氣體返回裝置11;藉由冷卻器9來冷卻氣體;以及藉由氣體返回裝置11使氣體返回到腔室1內。」 ⒋又查被證11,印能公司曾於申復理由書中主張「…本案係透過氣體輸入管路15,將來自此氣體源的至少一氣體通入到腔室1內,以將腔室1充氣至一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該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使該腔室保持在一預定壓力,亦即進入腔室1 內之氣體壓力是預先設定好的(換言之,溫度調整前存在於 腔室1內之氣體壓力等壓的)並非如引證1於冷卻或加熱過中 不斷重複改變壓力…」,可知以氣體輸入管路將腔室充氣至預先設定好的預定壓力,且該壓力在溫度調整前是等壓的。⒌故「預定壓力」應解釋為在溫度調整前(亦即在腔室1之後、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之前),將腔室充氣至一預先設定之壓 力值,該數值介於1atm至50atm之間擇一選擇。 ⒍毅力公司民事準備(一)狀第2、3頁答覆意見表示:系爭專利1說明書發明內容記載:「本發明係利用增加氣體密度(大 於一大氣壓)來提升冷卻與加熱的效率,亦即,增加氣體分子的的數量來提升溫度調整效率,以達到快速冷卻與快速加熱的效果」,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5頁第1段第6至8行提到: 「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3可包含冷卻器9以及氣體返回裝置11。吾人可藉由冷卻器9來冷卻來自腔室1的氣體」,因此可知系爭專利1進行「冷卻」之處應是「冷卻器9」,所以在「溫度調整(冷卻)前」,應是指「氣體流動到系爭專利1圖1的冷卻器9前的時間點及位置。 ⒎參諸系爭專利1說明書及請求項記載之內容,並參酌申請時 之通常知識,審視系爭專利請求項之相關整體內容時,當能瞭解系爭專利1「一種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 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其中該預定壓力大於1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atm;使該腔室內的該氣體 流至一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其中該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包含一冷卻器以及一氣體返回裝置;藉由該冷卻器來冷卻該氣體;以及藉由該氣體返回裝置使該氣體返回到該腔室內」係採用可回授方式,亦即,可再利用該高密度的氣體,以節省氣體的用量,如此俾能進一步達到降低製造成本之目的。是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記載「預定壓力」原審解釋為「在溫度調整前,將腔室充氣至一預先設定之壓力值,該數值介於1atm至50atm之間擇一選擇。」其中「在溫度調整前」係在 「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含冷卻器)之前」。 ⒏另印能公司就本院112年4月12日智院駿平111年度民專上字 第39號通知函之「其中『在溫度調整前』係指『在腔室之後、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含冷卻器)之前』」認為:「在溫度調整前」係指「冷卻降溫前」此一「時間點」,而與氣體流動至「構件位置」何處之關聯性低(秘保書狀卷第40至41頁 )。惟查,如前述,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5頁第1段第6至8行揭示:「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3可包含冷卻器9以及氣體返回裝置11。吾人可藉由冷卻器9來冷卻來自腔室1的氣體」,即已說明「在溫度調整前」,氣體與腔室及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含冷卻器)的位置關係,故所述「在溫度調整前」與氣體 流動至「構件位置」何處之關聯性低並非可採。 ⒐承上,本院將系爭專利1請求項1「預定壓力」解釋為「在溫度調整前,將腔室充氣至一預先設定之壓力值,該數值介於1atm至50atm之間擇一選擇。」,其中「在溫度調整前」係 指「在腔室之後、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含冷卻器)之前」( 見本院112年4月12日智院駿平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通知 函)。 ㈤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拆解: 系爭專利1請求項1,其技術內容可拆解為5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A「一種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要件編號1B「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其中該預定壓力大於1 atm並且小於或等於50 atm;」; 要件編號1C「使該腔室內的該氣體流至一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其中該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包含一冷卻器以及一氣體返回裝置;」; 要件編號1D「藉由該冷卻器來冷卻該氣體;」; 要件編號1E「及藉由該氣體返回裝置使該氣體返回到該腔室內。」。 ⒉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各技術特徵進行比對說明: ⑴要件編號1A: 印能公司主張系爭產品為一種利用高溫及高壓進行除泡之壓力烘箱設備,具有可快速降溫、升溫之調整溫度功能,此有本院107年度民聲字第48號保全證據案,日月光公司提出毅 力公司施作之系爭產品報價單(陳證1第1頁)、採購規範(陳 證3第4頁第8.2.1.4、8.2.1.8、8.2.1.10條、第7頁第8.2.2.7及8.2.2.8條、第10頁第8.10.1.8、8.10.1.9、8.10.1.10條,第11頁No.2及No.3)、型錄(陳證4第2頁)、操作手冊(陳證5第5、9、10頁)可證,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所文義讀取(秘保書狀卷第40頁),且毅力公司等於第二審並未爭執原判決認定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 項1A、1C、1D、1E文義範圍(印能公司民事辯論意旨狀第8 頁,秘保書狀卷第62頁)。惟查: ①毅力公司迄今所提書狀內容雖未具體單就該要件編號1A說明其主張,然亦未表明其認同印能公司主張。 ②依印能公司主張陳證1、3、4、5相關內容是否可證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所文義讀取,說明如下: ⓵印能公司雖提出陳證1、3、4、5等相關內容,然未具體指出系爭產品有「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法」,合先敘明。 ⓶陳證1係系爭產品報價單,其第1頁僅記載產品名稱、溫度範圍、壓力範圍…等相關內容,未揭露「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 ⓷陳證3係採購規範,其第4頁第8.2.1.4記載○○○○○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 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 OOOOO OOOOOOOO○○○○○○○○OOOOOOOO○○○○○○○○○○○○○○○○○○ ○○○○○○○○○○○○○○○未揭露「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 整方法」。 ⓸陳證4係型錄,其第2頁揭露如下圖,未揭露「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 ⓹陳證5係操作手冊,其第5頁、第9頁、第10頁揭露如下 圖,但皆未揭露「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 ⓺再者,依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載「一種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之所謂「增加氣體密度」僅限於請求項中所載之「藉由至少一氣體將一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參原審判決第13、14頁),而「預定壓力」解釋如前所述,為「在溫度調整前,將腔室充氣至一預先設定之壓力值,該數值介於1atm至50atm之間擇一選擇。 」,其中「在溫度調整前」係指「在腔室之後、可回授溫度調整裝置(含冷卻器)之前」。據此,可知增加氣體密度即為增加氣體分子的數量,且增加至一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可藉由將該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而系爭產品並未揭露「在溫度調整前」將腔室1充氣至一預定 壓力以增加氣體分子的數量,理由如後所述,故系爭產品亦未揭露「利用增加氣體密度的溫度調整方法」。 ③綜上,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編號1B: 印能公司主張依據系爭產品溫壓圖(陳證4第4頁),系爭產品○○○○○○○○○○○○○○○○○○○○○○○○○○O O ○○○○○○○○○○○○○○○○○○OOOO○OOOOO○○ O O ○○○○○○○○○○○○○O○○○O○○○○○○○○○O O ○○○○○○○○○○○○○○○○○○○○○OOOO○○○O O ○○○○OOOOO○○○○○○○○○○○○○○○○○○○ O O ○○○○○○○○○○○○○○○○○○○○○○○○○○O O ○○○○○○○○○○○○○○○○○○○○○○○○○○O O ○○○○○○○○○○○○○○○○○○○○○○○○○○O O ○○O○○○O○○○○○○○O○○○○○○○○○○○○ O O ○○○○○○○○○○○○OOO○OO○OO○○○○○○○O○O O O○○O○O○○○○○○○○○○○○○○○○○○○○○ O O ○○○○○○○○○○○○○○○○○○○○○○○○○○O O O○○○O○○○○○○ O○○○○○○OO○O○ 系爭產品溫壓圖(摘自秘保書狀卷第12頁) 然查: ①系爭產品之主要功能是用來去除半導體元件上覆蓋之保護膠材内所存在的氣泡,並將該液態膠材進行固化,○○○○○○○○○○○○O○O○○○○○○○○○○○○○○○○○○○○○O○○○○○○○○○○○○○○○○○ ○○○○○○○○○○○○○○○○○○○○○○○○○○○○○○○○○O○○○○○○○○○○○○○○○○ ○○○○○○○○○○○○○○○○○○○○○○○○○○○○○○○○○○○O○○○○○○○○○○○○○○ ○○○○○○○○○○○○○○○○○○○○○○○○○○○○○○○○○○○○○○○○O○○○○○○○○○ ○○○○○○○○○○○○○○○○○○○○○○○○○○○○○○○○○○○○○○○○○○○○○○○○○○○○○○○○O○○○○○○○○○○○○○○○○○ 系爭產品溫壓圖(摘自本院卷一第222頁) ②印能公司於本院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時陳稱對應系爭產品溫壓圖,在溫度調整前,將腔室充氣至一預先設定之壓力值,該壓力值是指○○O○○○○○○○○○○○○○ O O O ○○○○○○○○○○○○○○○○○○○○○○○○○O O O ○○○○○○○○○OO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而印 能公司上述所指溫度調整前(綠色箭頭標示處)的對應點所達到的壓力數值,即為此一壓力值。 ③另依被證15,印能公司曾對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進入腔室1內之氣體壓力是預先就設定好的( 換言之溫度調整前存在於腔室1內之氣體壓力是等壓的),當溫度不變時,將腔室1充氣至一預定壓力即可將腔室1充氣至一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亦即藉由預定壓力得到一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系爭專利係藉由增加氣體分子的數量,來提升溫度調整效率,以達到快速冷卻的效果」(原審 卷二第491頁),而印能公司於本院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時陳稱其中被證15中所指「溫度不變」○○○○○○○○O O O ○○○○O○○○O○○○○○○○○○○○○○○○○○O O O ○○○○○○OOO○○○○○○○○○○○○○O○ 言詞辯論中提示與兩造訴訟代理人之附圖 ④再者,系爭專利是透過「增加」氣體密度調整溫度,藉由將氣體充至一預定壓力使加速冷卻,依據上述內容,系爭產品溫壓圖之「在溫度調整前」○○○○○○○O○○○ O O O ○○○○○○○O○應將腔室充氣至一預定壓力以「增加 」氣體分子的數量,亦即藉由預定壓力得到一預定數量的氣體分子,惟其對應之壓力值並無改變,仍維持在前述為固化膠材所達到的壓力值。 ⑤綜上,印能公司所稱系爭產品溫壓圖○○○○○○○○○O O O ○○○○○○○○○○○○○○○○○○○○○○○○○O ○○○○○○○○○○○○○○○○○○○○○皆不同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預定壓力」,故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C: 參酌印能公司108年11月15日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號第4頁 (原審卷二第59頁)照片指出機台具有腔體、冷卻器,氣體返回裝置(11),陳證5第11、12頁「Q motor」為Quick cooling motor,依原證17及原證18(原審卷三第250、265頁),毅 力公司已自承「板式熱交換器將流出於腔體之氣體降溫」,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所文義讀取。⑷要件編號1D: 參酌印能公司108年11月15日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號第4頁 (原審卷二第59頁)照片及陳證5第11頁「Cooling motor」,機台具有冷卻器可冷卻氣體,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1請 求項1要件編號1D所文義讀取。 ⑸要件編號1E: 參酌印能公司108年11月15日民事準備(三)狀附表1號第4頁 (原審卷二第59頁)照片,其指出機台具有氣體返回裝置, 依原證17及原證18(原審卷三第250、265頁),毅力公司已自承「馬達用來將離開板式熱交換器的氣體送回腔體」,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所文義讀取。 ⒊綜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1A、1B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㈥系爭專利2有效性抗辯證據: ⒈被證4之公告日(西元2008年5月11日)早於系爭專利2之申請日 (2012年11月20日),故可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被證4是一種半導體封裝加工之除泡烤箱裝置,係用以在半 導體封裝時將膠著材料之膠層氣泡排除之設計。該除泡烤箱裝置具有一腔體,其內部形成一容置空間並設置有一加熱裝置,以加熱該容置空間達一預定溫度及一預定加熱速率。該容置空間更透過一加壓控制組件連通一壓力源以維持一預定壓力。該腔體之容置空間中結合有一渦輪風扇,該渦輪風扇並透過一傳動軸以結合一驅動馬達,並經由驅動馬達驅動該渦輪風扇轉動,使該腔體之容置空間之氣體流動,以使除泡烤箱裝置中之一待加熱標的物可均勻地受熱(被證4摘要), 被證4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⒉被證7之公告日(2003年9月24日)早於系爭專利2之申請日(201 2年11月20日),故可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被證7為一種具有循環加熱結構的加壓脫泡機,包括在其內部形 成密閉空間的桶槽,該桶槽在其前端設置有門蓋,而在其後端設置有渦輪風扇,其中桶槽在其內部設置有隔板,在隔板與桶槽壁之間形成有流道,而在隔板與隔板之間形成有進氣室,在該進氣室後方的相對位置處設置有所述渦輪風扇,並在該渦輪風扇的外圍設置有加熱器。該脫泡機主要是利用隔板在桶體內部形成流道及進氣室、渦輪風扇及設渦輪風扇為的加熱器而形成循環。使桶槽內部溫度得以保持適當的均溫性,並使桶槽內的壓力保持一定,有效去除偏光片黏合時所產生的氣泡,增強偏光片與玻璃黏合度,被證7圖式如本判 決附圖五所示。 ⒊被證8之公告日(1995年9月1日)早於系爭專利2之申請日(2012 年11月20日),故可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被證8是一種工業用恆溫高壓鍋裝置,其特徵在於壓力鍋內密閉端上,有一以數支固定柱固定之電熱裝置,用以供應鍋體內熱能。該電熱裝置中央,設有攪拌裝置之風扇,該風扇之驅動軸經結合於鍋體外緣軸承座,伸出鍋體外以皮帶與驅動馬達相連接,藉該鍋體外之驅動馬達,驅動電熱裝置中央之風扇旋轉,用以攪拌鍋體內受熱之高壓氣體,以達鍋體內高壓氣體恆溫精度在±3℃內者(被證8摘要),被證8圖式如本判決附 圖六所示。 ⒋被證9之公告日(2007年1月1日)早於系爭專利2之申請日(2012 年11月20日),故可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被證9為一種低噪音之抽送風機,係包含有:一殼座具有一座體呈中空筒狀,一容置空間形成於該座體內;一導流件係裝入該殼座之容置空間內,該導流件具有一第一套筒與一第二套筒,數個導流板連接該第一套筒與該第二套筒,一容室形成於該第二套筒內,以及一軸孔設於該容室之中心;一馬達係裝入該導流件之容室內,該馬達具有一傳動軸穿過該導流件之軸孔;以及一風扇其設有一軸孔以供該風扇軸接於該馬達之傳動軸,以及該風扇之外周緣設有呈放射狀之若干葉片;藉此,可以減低風阻與氣流的摩擦而相對降低噪音(被證9摘要),被證9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 ⒌被證14之公開日(2007年10月1日)早於系爭專利2之申請日(20 12年11月20日),故可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被 證14係一種側開式加壓脫泡壓力艙,其係於桶槽本體的兩端均各自設置有桶槽門蓋板,且桶槽門蓋板係各別運用一行走機構以帶動其朝向側向滑移,而形成一雙開式的側滑移桶槽門蓋板設計,並使桶槽本體形成一隧道式的加壓脫泡壓力艙,使物料的裝、卸作業可以同時進行,以節省物料裝、卸的時間與裝設機台佔用之空間(被證14摘要),被證14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八所示。 ㈦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8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拆解: 系爭專利2請求項1,其技術內容可拆解為9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1A「一種具有延伸連通腔道結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 要件編號1B「具有一腔體,該腔體內部形成一容置空間以及定義有一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 要件編號1C「至少一加熱裝置設置在該腔體之容置空間中,以加熱該容置空間到達一預定溫度及一預定升溫速率,」;要件編號1D「該容置空間更透過一加壓控制組件連通一壓力源使該腔體之容置空間維持一大於2個大氣壓之預定腔室壓 力,」; 要件編號1E「該腔體之容置空間中設有一渦輪風扇,並經由凸伸出該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之一傳動軸連結有一驅動馬達,其特徵在於:」; 要件編號1F「該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結合有一具有預定延伸長度及縮小口徑供容置該傳動軸通過之延伸連通腔道,且在該延伸連通腔道中配置有至少一用以支持該傳動軸之軸承單元,再於該延伸連通腔道結合一用以容置該驅動馬達之馬達承置腔室,」; 要件編號1G「該腔體之容置空間裝置有至少一壓力感測單元及至少一溫度感測單元,」; 要件編號1H「該馬達承置腔室經由該延伸連通腔道與該腔體保持一大於2個大氣壓之等壓腔室壓力,」; 要件編號1I「且在該延伸連通腔道之外環面設有一冷卻裝置,使該馬達承置腔室與該腔體形成一溫度差。」。 ⒉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各技術特徵進行比對說明: ⑴要件編號1A: 參酌系爭產品圖1 (原審卷二第59頁),系爭產品為一種具有延伸連通腔道結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編號1B: 參酌系爭產品圖1及圖3 (原審卷二第59頁、原審卷一第184 頁),系爭產品具有一腔體,內部有容置空間,且腔體一側 有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可連接於馬達,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C: 參酌民事答辯(一)暨爭點整理狀第9頁(原審卷一第183頁),毅力公司自承系爭產品內具有加熱電管,且與要件編號1C比對相同,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所文義讀取。 ⑷要件編號1D: 參酌民事答辯(一)暨爭點整理狀第9頁(原審卷一第183頁),毅力公司自承系爭產品內具有加壓控制裝置,可使腔體內維持超過一大於2個大氣壓力之壓力,且與要件編號1D比對相 同,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所文義讀取。 ⑸要件編號1E: 參酌系爭產品圖6、圖8及圖9(原審卷一第189、190頁),馬 達之定子與轉子置於一銀色外殼之桶身,參酌系爭產品圖2 及圖3(原審卷一第183、184頁),馬達之轉軸凸伸出延伸連 通腔道結合端,且參酌民事答辯(一)暨爭點整理狀第9頁(原審卷一第183頁),毅力公司自承系爭產品內具有風輪裝置,與要件編號1E比對相同,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所文義讀取。 ⑹要件編號1F: 參酌系爭產品圖2、圖3及圖4(原審卷一第183、184、188頁),容置馬達之銀色外殼,係由一上蓋、桶身及底座形成馬達承置腔室,其與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之間為一具預定延伸長度且口徑較小之延伸連通腔道,馬達之轉軸凸伸出延伸連通腔道,參酌系爭產品圖5(原審卷一第188頁),系爭產品之延伸連通腔道內具有固定培林的環狀結構,即具有軸承單元可支持馬達之轉軸,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F所文義讀取。 ⑺要件編號1G: 參酌民事答辯(一)暨爭點整理狀第11頁(原審卷一第185頁) ,毅力公司自承系爭產品內具有壓力感測裝置與溫度感測裝置,且與要件編號1G比對相同,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2 請求項1要件編號1G所文義讀取。 ⑻要件編號1H: 參酌系爭產品圖2、圖3及圖9(原審卷一第183、184、190頁),容置馬達之銀色外殼經由延伸連通腔道與腔體連結,其壓力可與腔室等壓,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H所文義讀取。 ⑼要件編號1I: 參酌系爭產品圖4及圖9(原審卷一第188、190頁),延伸連通腔道之外環面設有散熱鰭片,可使馬達承置腔室與腔體之間形成一溫度差,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編號1I所文義讀取。 ⑽綜上,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⑾毅力公司辯稱系爭產品並不具備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馬達承置腔室」…依系爭專利2圖2之記載,可知「大於2大氣壓力 」的壓力,應存在於「馬達承置腔室」與「驅動馬達」之間…「驅動馬達」主要由「馬達定子」與「馬達轉子」兩個部分構成,然而,系爭產品之「馬達桶身」,係由「電線線圈」灌注「散熱膠」後與「銀色外殼」形成一體,因此,「散熱膠」、「電線線圈」與「銀色外殼」中並無任何空隙能夠供氣體流入,故系爭產品未構成系爭專利2請求項1「該馬達承置腔室經由該延伸連通腔道與該腔體保持一大於2個大氣 壓之等壓腔室壓力」之技術特徵云云(本院卷二第241至242 頁)。惟查,參酌系爭產品圖2、圖3及圖4,容置馬達之銀色外殼係由一上蓋、桶身及底座形成馬達承置腔室,並非僅指所述系爭產品之「馬達桶身」,另參酌系爭產品圖2、圖3及圖9,容置馬達之銀色外殼經由延伸連通腔道與腔體連結, 而由氣體通性可知,氣體分子可擴散均勻至整個該腔體與該腔室內,其內每點壓力均相等,亦即該馬達承置腔室經由該延伸連通腔道與該腔體保持一大於2個大氣壓之等壓腔室壓 力,故系爭產品具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馬達承置腔室」,因此,毅力公司此部分之抗辯尚不足採。 ⑿又毅力公司辯稱系爭產品之「馬達上蓋」應屬系爭產品「馬達」之一部分,也就是「馬達」的「外殼」部分…因此,系爭產品並不具備有系爭專利2之「延伸連通腔道」云云(本院卷二第242至243頁)。然查,由系爭產品圖4可知中間具散熱鰭片之部分為延伸連通腔道,靠近桶身側之法蘭,可為形成馬達承置腔室之上蓋,另一側之法蘭則為結合於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故系爭產品具有延伸連通腔道。另馬達轉子與定子即可成為馬達,而毅力公司於知名Google搜尋網站鍵入「馬達」以圖片進行搜尋,映入眼簾的上百張圖片,全部都具有「馬達轉子」與「定子」以外之「外殼」部分,其外殼僅係為保護內部結構,避免定子及轉子外露,如系爭產品之上蓋、桶身及底座即可形成所述馬達之外殼,是以,毅力公司上開抗辯不足採。 ⒊系爭專利2請求項8之技術內容拆解: 系爭專利2請求項8,其技術內容可拆解為2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8A「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具有延伸連通腔 道結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 要件編號8B「其中該延伸連通腔道係藉由至少一法蘭單元及至少一固定元件結合於該槍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 ⒋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8之各技術特徵進行比對說明: ⑴要件編號8A: 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理由如前所述,即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8要件編號8A所文義讀取。⑵要件編號8B: 參酌系爭產品圖2及圖4(原審卷一第183、184、188頁),延 伸連通腔道係藉由法蘭單元及柱型螺絲結合於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所文義讀取。 ⑶綜上,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㈧關於系爭專利2有效性: ⒈被證4與被證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查被證4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一種半導體封裝加工之除除泡烤箱裝置,具有一腔體,該腔體內部形成一容置空間」,被證4圖3揭示腔體1與連通腔道3之連接處為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一種具有延伸連通腔道結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具有一腔體,該腔體內部形成一容置空間以及定義有一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之技術特徵。 ⑵被證4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設置有至少一加熱裝置,以加熱該容置空間到達一預定溫度及一預定升溫速率,該容置空間更透過一加壓控制組件連通一壓力源使該腔體之容置空間維持一預定壓力」,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少一加熱裝置設置在該腔體之容置空間中,以加熱該容置空間到達一預定溫度及一預定升溫速率,該容置空間更透過一加壓控制組件連通一壓力源使該腔體之容置空間維持一大於2個 大氣壓之預定腔室壓力」之技術特徵。 ⑶被證4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該腔體經由一連通腔道結合一驅動馬達承置腔室,該驅動馬達承置腔室內部設置有一驅動馬達,且連結有一傳動軸,該驅動馬達之傳動軸之一端延伸出一預定長度至該腔體中,並在該腔體之容置空間中結合一渦輪風扇…」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該腔體之容置空間中設有一渦輪風扇,並經由凸伸出該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之一傳動軸連結有一驅動馬達,其特徵在於:該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結合有一具有預定延伸長度及縮小口徑供容置該傳動軸通過之延伸連通腔道,」技術特徵。⑷被證4說明書第9頁第12至14行揭示「…該傳動軸42之一端延伸出一預定長度至該腔體1中,並分別在貫穿連通腔道3以及腔體1之結合位置結合有一非氣密性之軸承…」可對應系爭專 利2請求項1之「且在該延伸連通腔道中配置有至少一用以支持該傳動軸之軸承單元」技術特徵。 ⑸被證4圖3揭示連通腔道3之右側結合驅動馬達承置腔室4,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再於該延伸連通腔道結合一用以容置該驅動馬達之馬達承置腔室」技術特徵。 ⑹被證4圖3揭示腔體1之容置空間10內設置有一溫度感測單元13及一壓力感測單元14,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該腔 體之容置空間裝置有至少一壓力感測單元及至少一溫度感測單元」技術特徵。 ⑺被證4說明書第9頁第12至16行揭示「…該傳動軸42之一端延伸 出一預定長度至該腔體1中,並分別在貫穿連通腔道3以及腔體1之結合位置結合有一非氣密性之軸承,以支撐傳動軸42 並使腔體1之容置空間10、連通腔道3之容置空間30以及驅動馬達承置腔室4之容置空間40三者保持連通」、說明書第10 頁第13至16行揭示「該控制器5更連接有一操控面板7,可以手動設定容置空間10中欲達到之預定溫度、升溫速率與壓力,使待加熱標的物處於一預定之高溫高壓環境下,並受均勻之加熱」,可對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該馬達承置腔室經由該延伸連通腔道與該腔體保持一大於2個大氣壓之等壓腔 室壓力」技術特徵。 ⑻被證4雖未揭示「一大於2個大氣壓之預定腔室壓力」,惟被證4與系爭專利2皆屬半導體封裝加工之除泡烤箱領域,其操作環境皆為高溫高壓環境,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當可易於思及一大於2個大氣壓之預定腔室壓力。 ⑼又被證4未揭示「且在該延伸連通腔道之外環面設有一冷卻裝 置,使該馬達承置腔室與該腔體形成一溫度差」,然查被證7圖2揭示一種具有循環加熱結構的加壓脫泡機,桶槽內部形成一密閉空間,而在桶槽後端設置有渦輪風扇,加熱器設置於渦輪風扇外圍,渦輪風扇由一軸承帶動,且軸承通過風扇軸承座固定在桶槽壁上,被證7說明書第5頁第17至21行揭示「…當軸承32在轉動時,會與風扇軸承座31產生摩擦,並產生高溫,因此,在風扇軸承座31內部設有碳纖維33將軸承包覆,並在碳纖維33周圍的外壁上開設有槽34,該槽34接設有循環冷卻水,從而可將碳纖維33與軸承在轉動摩擦時所產生的熱量帶走,降低軸承32與碳纖維33的摩擦損耗,增加風扇軸承的使用壽命」。 ⑽被證4與被證7同屬高溫高壓除泡機,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兩者皆以軸承驅動腔體內之風扇,具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又被證7已教示利用循環冷卻水將軸承因轉動摩擦時產生之 熱量帶走,可增加軸承使用壽命,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結合被證4及被證7之技術內容,將循環冷卻水設置於連通腔道之外環面,即可使馬達承置腔室與腔體形成一溫度差,增加馬達工作壽命,故系爭專利2請求項1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被證4、被證7之技術內容簡單組合而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⑾印能公司民事上訴理由暨答辯(四)狀主張被證4並未揭露「延 伸連通腔道」,亦未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該容置空間更透過一加壓控制組件連通一壓力源使該腔體之容置空間維持一大於2個大氣壓之預定腔室壓力」、「該容置 空間更透過一加壓控制組件連通一壓力源使該腔體之容置空間維持一大於2個大氣壓之預定腔室壓力」、「且在該延伸 連通腔道之外環面設有一冷卻裝置,使該馬達承置腔室與該腔體形成一溫度差」;被證7並未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 載之「延伸連通腔道」,自未揭露與「延伸連通腔道」相關之各項技術特徵云云(本院卷二第215至217頁)。惟查,依據系爭專利2說明書第6頁第1至4行記載:「本創作為解決習知技術之問題所採用之技術手段係主要在一具有延伸連通腔道結構之半導體封裝載熱裝置之設計上,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結合有一具有預定延伸長度及縮小口徑供容置傳動軸通過之延伸連通腔道」可知,系爭專利2之延伸連通腔道延 伸長度及縮小口徑的構形目的係為了適配傳動軸,而被證4 圖3揭示之連通腔道3亦供容置傳動軸通過,且相較於腔體而言,其口徑明顯縮小,可減少高溫氣體之熱通量,減少高熱氣體對馬達影響,完全等同於系爭專利2之「延伸連通腔道 」。另查,被證4說明書第9頁第11至16行及說明書第10頁第10至16行揭示腔體之容置空間、連通腔道之容置空間、驅動馬達承置腔室之容置空間三者連通,並處於預定之高壓環境下,且被證4與系爭專利2皆屬半導體封裝加工之除泡烤箱領域,皆為利用高溫高壓條件使黏附晶片之膠著材料中之氣泡排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當可依例行操作環境易於思及預定壓力大於2個大氣壓力,而使腔體、連通腔 道及驅動馬達承置腔室之容置空間保持一大於2個大氣壓力 之等壓腔室壓力。再者,系爭專利2請求項1係被證4與被證7之組合證明不具進步性,而非單單僅由被證7,依據被證7圖3及說明書第5頁第16至21行揭示「…渦輪風扇30由一軸承32帶動,該軸承32通過風扇軸承座31固定在桶槽20的壁上,因此當軸承32在轉動時,會與風扇軸承座31產生摩擦,並產生高溫,因此,在風扇軸承座31內部設有碳纖維33將軸承包覆,並在碳纖維33周圍的外壁上開設有槽34,該槽34接設有循環冷卻水,從而可將碳纖維33與軸承在轉動摩擦時所產生的熱量帶走,降低軸承32與碳纖維33的摩擦損耗,增加風扇軸承的使用壽命」,已教示將循環冷卻水設置於連通腔道之外環面,即可使馬達承置腔室與腔體形成一溫度差,且被證4 與被證7同屬高溫高壓除泡機,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兩者 皆以軸承驅動腔體內之風扇具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被證4與被證7以完成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發明,故印能公司主張尚不足採。 ⑿印能公司民事上訴理由暨答辯(四)狀主張被證4明確教示「不 再使用軸封」,與被證7所揭必須設置軸封單元之技術内容 存在反向教示,無法結合云云(本院卷二第217頁)。然查, 所謂「反向教示」係指先前技術已明確排除已知元件之組合或教示該已知元件之組合於技術本質上係不相容,抑或基於先前技術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熟悉該技術領域人士就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將採取與發明人所採取技術手段相反之研究方向,至於先前技術就相同之技術問題提出不同之技術手段,或先前技術與系爭專利在所欲解決問題主觀上略有不同,並非必然表示存在有反向教示,因先前技術之內容並未妨礙熟悉該技術領域人士採用該發明所採取之技術手段(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1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查,被證7係以風扇軸承座之槽接設循環冷卻水,將風扇軸承座內部 之熱量帶走,其熱量來源可能有因軸承轉動摩擦產生的熱量、桶槽內高熱氣流流動至風扇軸承座內部或因與桶槽接觸經熱傳導而來,被證4並未明確排除在連通腔道外設置冷卻裝 置,又被證7第5頁第11至14行「桶槽20內部的溫度保持適當溫度…加壓脫泡機10內部保持一定的壓力」,揭示內部保持一定壓力為加壓脫泡機10,非桶槽內部保持高壓,該段文字未說明桶槽須完全密封以保持高壓,且被證7亦未明確指出 必須使用軸封,縱使被證7之穿孔處必須使用軸封,惟將風 扇軸承座使用之循環冷卻水裝置設置於被證4不具有軸封之 連通腔道之外環面,仍可將連通腔道內之熱量帶出,其技術本質上並非不相容,基此,被證4既未排除與被證7之組合之可能,亦未教示其與被證7之組合在技術本質顯不相容,甚 至從未教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所欲解決之問題,應採取與被證7之技術手段相反研究方向。是以,印 能公司主張被證4與被證7存在反向教示不可採。 ⒉被證4、被證7及被證1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2請求項8依附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延伸 連通腔道係藉由至少一法蘭單元及至少一固定元件結合於該腔體之延伸連通腔道結合端」附屬技術特徵。被證4、被證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⑵查被證14說明書第7頁第8至12行揭示「一種側開式加壓脫泡壓力艙,其係於桶槽本體的兩端均各自設置有桶槽門蓋板,且桶槽門蓋板係各別運用一行走機構以帶動其朝向側向滑移,而形成一雙開式的側滑移桶槽門蓋板設計,並使桶槽本體形成一隧道式的加壓脫泡壓力艙,使物料的裝、卸作業可以同時進行」,說明書第8頁第1至8行揭示「一桶槽本體(20) ,該桶槽本體(20)兩端均設置有桶槽門蓋板(21,22),使其形成一隧道式的加壓脫泡壓力艙,桶槽門蓋板(21,22)係各別藉由一旋轉法蘭(23)與桶槽本體(20)緊密蓋合,使桶槽本體(20)內部形成一密閉空間(旋轉法蘭之作動方式屬習知技 術,本文中將不再贅述),由於其中一桶槽門蓋板(21)上設 置有渦輪風扇(211)與複數加熱器(212),因此,密閉的桶槽本體(20)內部會產生較高的壓力與溫度,以消除偏光板與玻璃基板黏合面的氣泡。」可知被證14為一種側開式加壓脫泡壓力艙,藉由一旋轉法蘭使可側向滑移之桶槽門蓋板與桶槽本體緊密蓋合,因而桶槽本體內部可形成一密閉空間。 ⑶被證4、被證7與被證14同屬高溫高壓除泡機,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三者皆以渦輪風扇及加熱器使桶槽內部產生高溫高壓,具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又被證14已教示利用旋轉法蘭連接桶槽門蓋板與桶槽本體,除了可使桶槽本體達一密閉空間,亦可使桶槽門蓋板方便拆卸移動而達同時進行物料的裝、卸作業之功效,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為方便拆卸渦輪風扇具有動機結合被證4、被證7及被證14之技術內容,將被證4之連通腔道藉由法蘭單元及固定元件結合於腔 體,故本項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被證4、 被證7及被證14之技術內容簡單組合而能輕易完成,不具進 步性。 ㈨本院於112年2月13日準備程序就本件審理計畫諭知就系爭專利有效性及系爭產品有無侵權部分先準備程序終結,進行中間言詞辯論,若系爭專利有效且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則本院會作中間判決並續行準備程序,若系爭專利無效或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則會作成終局判決。如於中間判決後要續行準備程序,屆時再就損害賠償部分考量如何處理。印能公司就上開審理計畫表示尊重,毅力公司等3人表示無意 見(見本院卷一第476頁)。因為,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雖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8之文義範圍,惟被證4與被證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 求項1不具進步性;被證4、被證7及被證14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2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故印能公司不得依系爭專利2對毅力公司等3人主張權利,是以本件上開爭點4(損害賠償部分)、爭點5(排除、防止侵害及銷毀部分)勿庸贅述。 六、綜上所述,本件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且系爭專利2項1、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本院認有撤銷之原因,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印能公司不得於本件民事訴訟中對毅力公司等3人主張權利,因此,原判決准許印能公司請求毅力公司排除侵害如原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關於型號PCS部分,請求被上訴人張勝雄與毅力公司連帶賠償3,436,981元及自108年2月19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請求被上訴人張景南與毅力公司連帶賠償968,347元及自109年9月8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分別如原判決主文第2、3項,並假執行部分則分別依兩造聲明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原判決主文第6至8項),於法不合,毅力公司等3人就上開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准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本判決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原判決駁回印能公司其餘之訴部分(原判決主文第4項),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部分(原判決主文第9項),並無不合,印能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印能公司追加起訴,請求毅力公司將侵害系爭專利1之物品,其已製造之型號PCS壓力除泡系統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暨侵害系爭專利2之物品,已製造之前述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均應予以銷毀,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一一詳予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毅力公司等3人上訴為有理由,印能公司上 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