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文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三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黃宣瑀律師 黃郁孟律師 盧姵君 劉季儒 被 上訴 人 呈軍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啟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 鄭雅文律師 陳郁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本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 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 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本案既屬因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二審民事案件,符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三、再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7條定有明文。因民事訴訟法為督 促當事人善盡促進訴訟義務,採行適時提出主義,於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明定,除有同條但書各款所列之情形外,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就當事人未依規定盡適時提出及促進訴訟義務者,使生失權之效果(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上訴人遲至第二審始提出引證8至引證10三件引證案欲證明 發明第I329156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並提 出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6條規定應為無效云云。惟查,新證據引證8至引證10為本院民國112年3月27日協議簡化爭點 後所提出之證據,系爭專利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6條規定為上訴人於原審所未主張,亦為本院協議簡化爭點後始提出,顯屬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侵害訴訟經濟及上訴人之程序利益,且有礙訴訟之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並未盡適時提出及訴訟促進義務,亦未釋明有何同條但書各款所列之情形,已生失權效果,自非本院第二審所能審酌。 ㈡又上訴人主張其於第二審提出之上證13及上證14,係用以證明上證14產品係被上訴人在我國境內所製造之LG100S空氣壓縮機,為原證8公證書之補充證據,惟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 逾時提出上證13、上證14,依法應有失權效云云。查上訴人於111年11月11日於蝦皮商城網路下單購買LG100S空氣壓縮 機,於同日作成111年度北院民公泠字第900982號公證書即 上證13;嗣於同年月22日至便利商店領取前開網路購買之到貨商品,另作成111年度北院民公泠字第900983號公證書即 上證14。因為上證13、上證14係上訴人購買之LG100S空氣壓縮機之證據,若加以審酌仍在本件爭點1即系爭產品是否係 被上訴人呈軍有限公司(下稱呈軍公司)所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之範圍,為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證據,並非新證據,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 規定,本院第二審得審酌作為原證8之補強證據之上證13、14。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周文三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西元2010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1月28日止,上訴人係專屬被授權人。上訴人於「松果購物」購物網站購買之「型號LG100S空氣壓縮機」(下稱系爭產品)係被上訴人呈軍公司透過訴外人「進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進泓公司)為販賣要約、販賣、使用之商品,並於被上訴人呈軍公司官方網站(https://www.allfirst.com.tw/product/lg100s.146.html)陳列系爭產品,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範圍請求項8至13項之文義或均等範圍,構成專利侵權。上訴人迄今發現被上訴人呈軍公司仍透過他人就系爭產品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顯見被上訴人呈軍公司仍繼續侵害行為,被上訴人陳啟文為被上訴人呈軍公司之負責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至3項、第97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原證8產品上之專利證書號標示、商標標示及商品標示等資訊 ,均可勾稽其為被上訴人產銷之系爭產品,無論原證8產品 是否為中國製造,並不影響被上訴人有實施系爭專利之行為,被上訴人確實有製造、進口、販賣或為販賣之要約等實施系爭專利行為。且被上訴人於官網、賣場及其粉絲專頁上刊登系爭產品照片、規格、產品功能,皆已構成專利法第58條第2項「為販賣之要約」之專利實施行為。 ㈢引證1之發明目的在「簡化構件」;引證2為美工噴筆之應用,無理由變更設計而與「複數歧管」之引證結合;引證4所 欲解決之問題係為改良一體成形之一獨立主機殼,並無任何將他引證結合之理由及動機,且經結合,將使引證4失去「 一體成型」之主要特徵。而引證5所欲解決之問題為改良習 知空壓機無「手動洩壓閥」問題,以達保護內部零件之目的,引證1、引證5就發明目的、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技術手段均顯然不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申請當時,並沒有動機或理由將引證1、5進行結合。引證1、7之專利技術內容、發明目的、所欲解決的問題與技術手段明顯不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申請當時,並沒有任何動機或理由將引證1、7進行結合。又引證6本 身即為單一件氣缸殼體1,結構單純,沒有因為結構複雜而 有氣流不順暢無法供應穩定加壓氣流的問題。被上訴人以引證1、2、4、5、7主張揭露請求項8、以引證6、2、4、5之組合主張揭露請求項11,惟該引證間均無組合之教示或建議。被上訴人提出數十種引證組合而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3 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無非僅是基於各件引證之局部特徵所為之馬賽克式拼湊,全然忽略「複數引證組合動機」之判斷基礎。 二、被上訴人抗辯則以: ㈠上訴人提出販售系爭產品之PChome、蝦皮購物、生活市集網站截圖,均係第三人,如進泓公司、MIBO米寶人車生活精品、OOOOOOOOO、OOOOOOOOOOOOO、威力車坊、崴海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銷售之產品,上訴人未能證明前開販售者之產品來源係被上訴人呈軍公司。縱被上訴人呈軍公司網頁有刊登系爭產品「LG100S」型號、照片之行為,此為「要約引誘」,依專利法第58條第2項之文義解釋,侵害專利之行為自不 包含要約引誘。上訴人並無證據證明系爭產品係被上訴人所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及使用。 ㈡引證1係一種迷你空氣壓縮機之壓縮構造改良,其係透過馬達 5帶動壓縮閥片31與壓縮定位塊32在壓縮筒3內進行昇降位移,達到加壓壓縮筒3內之氣體壓力之功效;引證2為一種小型空氣壓縮機結構,其藉由馬達11驅動偏心凸輪12,使活塞16得以在壓縮筒20內以上下軸方向往復連動推動氣體,達到增進進氣氣體之效能;引證3為一種緊湊型空氣壓縮機結構, 其係透過馬達15轉動使連桿34在活塞容器3內上下位移,提 高壓縮機的排氣效果;引證4為一種空氣壓縮機,其係藉由 馬達12轉動使活塞體16在唧筒座3之容室31內進行往復式運 作,並將容氣壓縮至洩氣座4之內部容室。引證1至4同屬空 氣壓縮機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均係利用馬達帶動壓縮裝置內構件上下往復運動以加壓氣流,於功能或作用上亦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解決習知空氣壓縮機構造及製造複雜等問題,應有動機將引證1至4之技術內容予以組合。又引證案5第三圖示中已揭示「 閥體5(即集氣座90)設有連接器52、自動洩壓支架54、出風 口55、手動洩壓支架56(即複數歧管95~98),並用以連接壓力表53、空氣管道8、調節件62、手動放壓閥73」;引證6為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引證7為一種無油空氣壓 縮機。引證1、2、3、4、5、6、7及組合可證系爭專利不具 進步性,引證5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系爭專利具有 撤銷之原因。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呈軍公司不 得自行或使第三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並不得為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被上訴人呈軍公司並應將已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 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系爭產品,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全數回收並銷毀。㈢被上訴人呈軍公司、陳啟文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按法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予上訴人。㈣上訴人願以現金或臺灣企銀善化分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㈤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本件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㈠不爭執事項: ⒈系爭專利之專利期間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1月28日止,周文三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上訴人係專屬被授權人。⒉上訴人於110年9月10日協同民間公證人,就被上訴人呈軍公司官方網站及「松果購物」之網頁內容進行體驗公證,並於「松果購物」網站下單訂購系爭產品(參原證7)。嗣於同年 月14日協同民間公證人,對所收取之內含系爭產品的包裹進行拆封、拍照及封存等相關事實予以公證(參原證8)。 ⒊被上訴人呈軍公司於官方網站(https://www.allfirst.com. tw/product/lg100s.146.html)有陳列LG100S空氣壓縮機產品之介紹(原審卷一第84至88頁)。 ⒋被上訴人對原證1至4、7、8、11至14、甲上證1、2、4、上證 5、上證7至11上訴人111年11月17日民事上訴理由暨爭點整 理狀內圖示照片1至10、12至18、24、29、30形式上真正不 爭執。 ㈡本件爭點: ⒈系爭產品是否係被上訴人呈軍公司所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8、11所載「…其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一活 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其中「數個」用語,應如何解釋?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8、11所載「…其係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 延伸設有一氣缸體…」其中「基座」用語,應如何解釋? ⒋引證1、2、3、4之組合;引證1、3、4之組合;引證6、3、4之組合;引證6、2、3、4之組合;引證1、3、4、7之組合;引證1、2、3、4、7之組合;引證6、3、4、7之組合;引證6、2、3、4、7之組合;引證1、3、4、5、7之組合;引證1、2、3、4、5、7之組合;引證6、3、4、5、7之組合;引證6 、2、3、4、5、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⒌引證1、2、3、4之組合;引證2、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⒍引證1、2、3、4之組合;引證1、5、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⒎引證1、2、4、5之組合;引證1、2、4之組合;引證6、2、4之組合;引證6、2、4、5之組合;引證1、2、4、7之組合;引證1、2、4、5、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⒏引證1、2、4、5之組合;引證1、5、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⒐引證1、2、4、5之組合;引證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⒑引證5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 ⒒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專利權範圍? ⒓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專利權範圍? ⒔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專利權範圍? ⒕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專利權範圍? ⒖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專利權範圍? ⒗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專利權範圍? ⒘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呈軍有限公司,不得繼續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及應銷毀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有無理由? ⒙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賠償200萬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原因,本院應就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自為判斷。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6年1月29 日,經審定准予專利後,於99年8月21日公告,發給發明第I329156號專利證書。是以,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論斷。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 系爭專利發明人致力於研發小型空氣壓縮機,讓早期頗費人力工時、構造繁瑣之空氣壓縮機成為構造精簡之產品。早期空壓機氣缸體上端之蓋板乃固定於氣缸體上,或是氣缸體和蓋板為一體成型,雖然製造上較為容易,但也因此蓋板上之多歧管無法依需求而任意變換其方向(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 【先前技術】欄位)。 ⒉系爭專利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尤其是 指一種氣缸體與活動蓋之結合方式不同且構造上更具有改 良之空氣壓縮機,活動蓋上設有數根歧管,在該等複數根 歧管設有二具有螺紋之套管,資為套接壓力顯示表之軟管 及銜接氣嘴之軟管,另設有二只具陰螺紋之洩氣歧管,可 作為螺合安全閥體及洩氣閥體,活動蓋由四根螺栓固定在 氣缸體上(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欄位)。 ⒊系爭專利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系爭專利最主要的特色為氣缸體上端採用結合的方式,使 活動蓋可進行四個角度的變換,活動蓋上具有具陰螺紋之 洩氣閥體及具有螺紋之套管,可接壓力計或是銜接氣嘴之 軟管,可依照使用需求變換活動蓋之裝設方向,亦改變多 歧管方向之空氣壓縮機(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欄位)。 ⒋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⒌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3項,其中請求項1、5、8、1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而上訴人主張受侵害權利範圍 為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3,其內容如下: 請求項8: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係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其特徵在於:前述氣缸體上端具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上開口,其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上方,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設有複數根可與氣室相連通之歧管,集氣座頂端則設有頂套蓋,該頂套蓋並以彈簧及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藉著此種構造,空氣壓縮機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 請求項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之空氣壓縮機之結合 構造改良,其中,以一環狀之襯墊體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使活動蓋覆蓋於氣缸體上後能更加氣密者。 請求項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之空氣壓縮機之結合 構造改良,其中,該基座與氣缸體係可為分離構造者。 請求項11: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係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其特徵在於: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頂壁上,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藉著此種構造,空氣壓縮機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 請求項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中,該基座與氣缸體係可為分離構造者。 請求項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中,前述蓋體之集氣座上所設複數根歧管可分別裝置壓力錶、氣嘴、洩氣閥體及安全閥體者。 ㈢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⒈依上訴人於原審111年4月21日民事準備(一)狀,以專利侵權鑑定報告(原證12)主張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3之系爭產 品為被上訴人販售之「型號LG100S空氣壓縮機」(即系爭產 品),系爭產品之照片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系爭產品技術描述: 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3的技術特徵,系爭產品的技術內 容可描述為: 一種空氣壓縮機,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 動;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 動,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2個螺孔, 可變化角度式地以2根螺栓固置於基座及前述氣缸體之頂壁 上,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外部設有2根歧管 ,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圍繞於前述凸座周圍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藉著此種構造,空氣壓縮機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 ㈣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⒈引證1為1995年10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259203號「迷你空氣壓縮機之壓縮構造改良」新型專利案。引證1公告日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引證1係一種迷你空氣壓縮機之壓縮構造改良,乃針對由馬 達、固定片、傳動齒輪、壓縮筒及樞接盤等主要構件組成之迷你空氣壓縮機結構中之壓縮構造作改良,該壓縮構造係由連桿、壓縮閥片及壓縮定位塊等構件組成,其中,連桿之底部係樞接於傳動齒輪之樞接桿,並於連桿頂部預設一抵接片,該抵接片中央更延伸有一扣接定位桿,而壓縮閥片之實體內部形成容置槽,供壓縮定位塊以底部預設之多數定位環垣組入後穩定結合,且扣接定位桿得穿經壓縮閥片底部之通孔而卡扣於壓縮定位塊頂部之扣槽,達利用連桿、壓縮閥片與壓縮定位塊間穩定之結合,獲致組裝製造簡便之實用效果者(參見引證1摘要),引證1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⒉引證2為2003年8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547564號「小型空氣壓縮機結構」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2係一種小型空氣壓縮機改良結構,其係由一馬達機座、一壓縮筒、一中隔板及一頂殼蓋等構件組合而成;其係藉由馬達之傳動機構而驅動一位於壓縮筒內之活塞,而該壓縮筒係固設於馬達機座之固定座內,於該活塞之垂直進氣孔內係容設有一彈簧,且該彈簧係向上頂掣於一氣閥片,而一中隔板係與該壓縮筒間構成密閉之中空氣室,且於該中隔板上係貫穿螺設有一單向閥,繼而一頂殼蓋係密閉螺固於該中隔板之頂面,且該頂殼蓋與該中隔板頂面間係構成一密閉之中空腔室,進而使該單向閥排出之氣體形成穩定之加壓氣流,俾能藉由穩定加壓氣流而增進美工用噴筆之使用功效者(參見引證2摘要), 引證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⒊引證3為2000年8月1日公告之美國第US6095758號「Structure for a compact aircompressor」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 技術。引證3為一種小型空壓機的改良結構,包括一固定座 、一傳動裝置及一壓縮裝置。該固定座係由螺桿加以連接至一馬達上。該固定座的底部設有一軸容置孔,而頂端則設置一壓縮氣缸。壓縮汽缸的頂端設置有一頂管,連接至一螺紋管與一導管。該傳動裝置包括一配重、一連結軸及一傳動齒輪。該壓縮氣缸包含壓縮裝置,其係由一連桿、一活塞容器、一壓縮閥、及一壓縮定位塊所組成。該連桿的底部樞接至位在配重頂端的一結合桿。該馬達具有一主齒輪,其驅動傳動齒輪,以使設置於其容置凹部內的配重能帶動連桿,因之而能將空氣推送至頂管,而由從導管排放出去。該傳動齒輪包含兩個半邊齒輪,具有不同厚度。該傳動齒輪中的較厚齒狀面可確保有較大的推送力量,並防止傳動齒輪與主齒輪之齒不受損。可加速空氣的吸入,並減低摩擦。可增進空氣輸出的效率,並降低製造成本(參見被上訴人於原審民事答辯(四)狀附件2,引證3摘要),引證3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 五所示。 ⒋引證4為2005年7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270265號「空氣壓縮機 之構造改良」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4係提供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尤其是指一種用於固定馬達之定位板及用於容置活塞體之唧筒座係為一體成型之主機殼,進而於唧筒座之洩氣座上設有複數個洩氣歧管,在該等複數只洩氣歧管中設有二只具有螺紋套管,資為套接壓力顯示錶之軟管及銜接氣嘴之軟管,二只洩氣歧管則預設有陰螺紋,可作為螺合安全閥座及洩氣閥座,又一選擇式洩氣歧管則可利用一蓋體暫時封閉。該選擇式洩氣歧管之蓋體可分別與安全閥座或是洩氣閥座相互更換替代,此種一體式主機殼不僅在製造上甚為方便,進而在使用上又可因應不同角度位置之設計需求,為一甚具實用之創作物品(參見引證4摘要), 引證4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 ⒌引證5為2004年8月31日公告之美國第US6783333B2號「Air co mpressor」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5為一種空壓機,包括一機座、一驅動裝置、一氣缸、一閥、一自動洩壓閥、及一手動洩壓閥。當壓力計指出空氣壓力過大時,多餘的壓力可以由自動洩壓閥或手動洩壓閥加以洩壓,以保護空壓機零件免於受損,並確保空壓縮機接受壓縮空間的輪胎安全(參見被上訴人原審民事答辯(四)狀附件3,引證5摘要),引證5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 ⒍引證6為2005年1月25日公告之美國第US6846162B2號「CYLIND ER HOUSING FOR AIRCOMPRESSOR」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 技術。引證6為一種空氣壓縮機,包含一氣缸殼體,具有一 通道,形成在一側末端、一活塞,可滑動地容置於該氣缸殼體內,並能以往復運動相對於該氣缸殼體移動,以產生高壓空氣,經由該氣缸殼體的該通道排出。該氣缸殼體包含一出口管,具有一內孔,與該通道及該氣缸殼體的腔室相通,並具有二或多個導管,以供輕易連接或用以供應高壓空氣至噴嘴、壓力錶、安全閥、或其他裝置內(參被上訴人原審111 年6月23日智慧財產民事陳報狀附件4,引證6摘要),引證6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八所示。 ⒎引證7為2003年11月18日公告之美國第US6648612B2號「OIL F REE AIR COMPRESSOR」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7為一種無油空氣壓縮機,其特徵在於在該空氣壓縮機的曲軸箱的側向開口端設有空氣入口。外部空氣經由該側向空氣入口進入至該曲軸箱內,而後經由設置在汽缸內之活塞頭上的止回閥進入至位在該曲軸箱上方的氣缸。氣缸內空氣由該活塞頭加以壓縮,並經由設置在該氣缸之氣缸頭上的單一空氣出口排放至空氣儲存筒內(參被上訴人原審111年6月23日智慧財產民事陳報狀附件5,引證7摘要),引證7主要圖式如 本判決附圖九所示。 ㈤被上訴人呈軍公司就系爭產品有為販賣之要約之行為: ⒈按所謂「為販賣之要約」(offering for sale)參照TRIPS第28條第1項規定,為專利權之效力範圍。「為販賣之要約 」除為販賣要約行為外,亦包括意圖銷售專利產品之行為,即包含要約及要約之引誘,例如於物品上標示售價並陳列、於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傳播媒體為廣告等;另為販賣而為價目表之寄送、廣告、陳列、展示,亦屬之。至是否為公開之販賣要約、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是否已經有專利物品製造完成、專利物品是否為販賣要約之人或第三人所製造,均非所問。而其目的在擴大對權利人之保護,使專利權人能及早對欲從事侵權之行為人採取行動,在其準備與他人訂立契約階段,即可防止其干擾專利排他權之行使,故採廣義或擴張之解釋。準此,專利法關於「販賣之要約」之解釋,應著重於能否擴大及完善發明之保護,民法區別「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之立法考量並非重點,解釋上自不宜逕採民法之判斷標準。 ⒉被上訴人呈軍有限公司之英文名稱為「ALL FIRST CORP.」 ,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管理系統之被上訴人呈軍公司基本資料(參本院卷一第365頁)可憑,又被上訴人之 官網(https://www.allfirst.com.tw)所使用之「風勁霸VOLCANO及圖」商標,其商標權人為被上訴人呈軍有限公司(參 原證14),且官網刊登有系爭產品(LG100S空氣壓縮機)之資 訊(參原證7)包含產品介紹、照片、型號和規格,又系爭產 品於包裝盒、說明書、產品實物及包裝袋等均標示有被上訴人「呈軍有限公司」註冊所有之「風勁霸VOLCANO」商標(參原證13),應可推斷系爭產品(LG100S空氣壓縮機)與被上訴 人有所關連。 ⒊被上訴人呈軍公司官方網站上的「網路賣場」之連結,進入後名為「VOLCANO風勁霸官方旗艦店」之PChome賣場(上證2 第4頁),賣場網頁可見被上訴人之「風勁霸VOLCANO及圖」 商標(參原證14),並於賣場中之「店面介紹」頁面中,可得知賣場為被上訴人「呈軍有限公司」所經營,又該賣場的「評價分數」及「留言板」二分類頁面,自2016年9月12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均有消費者購買系爭產品後的商品評價( 參上證2第12至28頁),應可推斷被上訴人對系爭產品(LG100S空氣壓縮機)有意圖銷售之行為,至少已成立專利法第58條第2項「為販賣之要約」。被上訴人雖辯稱其於公司連結PChome商店街之網路販賣所販售之產品與「系爭產品」之並非 同一,被上訴人未構成專利法第58條第2項「販賣」專利實 施行為云云(民事答辯(一)暨爭點整理狀第4、5頁、112年8 月8日智慧財產民事辯論意旨(一)狀第4頁、112年8月8日智 慧財產民事辯論意旨(一)狀第3至5頁)。惟查,被上訴人經 營之PChome網路賣場「店面介紹」頁面連結進入「臉書粉絲專頁」,得進入「風勁霸專業打氣機」臉書粉絲專頁,「風勁霸」即為被上訴人所使用之品牌名稱,且該專頁之個人簡介即出現「呈軍有限公司」風勁霸VOLCANO資訊,於「關於 」頁面中也明確被上訴人公司登記地址、電話、電子郵件及其官方網站,可知系爭粉絲專頁應為被上訴人所經營(參上證2第33至35頁),又粉絲專頁中被上訴人於2016年11月7日關於介紹系爭產品之貼文中,針對民眾詢問「如何購買?」之留言,被上訴人回覆該則留言,提供販售「系爭產品」之「賣場」連結(參上證2第51至53頁),又被上訴人數年前 自承由中國大陸地區進口型號LG100S之空氣壓縮機(參原審 民事答辯(一)狀第3頁第4至5行),應可推斷被上訴人對該系爭產品有意圖銷售系爭產品之行為,故被上訴人所辯不可採。 ⒋又被上訴人辯稱系爭產品包裝盒之認證標示及標示被上訴人所享有商標權之商標,均不足以認定被上訴人有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系爭產品之情事云云(民事答辯(一) 暨爭點整理狀第7、8頁、民事答辯(二)狀第3、4頁、112年8月8日智慧財產民事辯論意旨(一)狀第13至15頁)。然查,原證8於包裝盒、說明書、產品實物及包裝袋等均標示有被上 訴人「呈軍有限公司」註冊所有之「風勁霸VOLCANO」商標(參原證13),且官網刊登有系爭產品(LG100S空氣壓縮機)之 資訊(參原證7)包含產品介紹、照片、型號和規格,應可推 斷系爭產品為被上訴人所有,故被上訴人所述自不可採。 ⒌被上訴人辯稱系爭產品係中國製造,非我國專利權之效力所及云云(民事答辯(一)暨爭點整理狀第9、10頁、民事答辯) 狀第2頁、112年8月8日智慧財產民事辯論意旨(一)狀第15、16頁)。但查,系爭產品縱然於中國製造完成,其不影響系 爭產品於我國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行為,已構成專利侵害,被上訴人所述自不可採。 ⒍被上訴人另辯稱原證8與上證14不同,上證14多了萬用工具 組,產品外包裝正面設計不同,上證14側面也沒有本院卷二第413頁勘驗的產品認證標章及產地標示,上證14產地標示 是在塑膠包裝袋上,上證14不是原證8的補充證據是新證據 之云云(民事答辯民事答辯(五)狀第5、6頁、112年7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112年8月8日智慧財產民事辯論意旨(一)狀第6、7、8頁)。惟查,上證14中系爭產品之產品說明書,商品 資訊與原證8產品應屬相同,雖兩者產品外包裝盒之設計略 有不同,並不影響上證14與原證8為系爭產品相同之判斷, 又從上證14第23、24、25頁可知掃描QRcode後之網址為「allfirst.com.tw」,點擊網址後進入被上訴人於我國之官網 ,應可推斷被上訴人對系爭產品有銷售之意圖。 ㈥解釋申請專利範圍部分: ⒈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專利法第58條第4項)。 因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圍為必要之敘述,如有未臻明確之處,自有審酌說明書及圖式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必要。一般而言,為正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尚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並以內部證據為優先(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第308號意旨參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8、11之「…其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一活動 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用語,其中「數個」應解釋為「兩個以上」: 查系爭專利請求項8記載「數個定位孔」、「數個螺孔」; 請求項11記載「複數個定位孔」、「數個螺孔」。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倒數第2行記載「活動蓋(3)周圍設有螺孔(391)(392)(393)(394),以螺栓(4)鎖在氣缸體(2)之上開口(21)旁的定位孔(231)(232)(233)(234)」,說明書第9頁第16行記載「活動蓋(3)可依不同需求調整方向,有四種不同方位 裝設,藉由螺栓(4)鎖緊在定位孔(231)(232)(233)(234)上 。」由系爭專利說明書上述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明確定義螺孔、定位孔數量,系爭專利說明書上述內容關於螺孔、定位孔文字後方雖標示4個元件符號,惟標示元件符 號之目的係為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配合圖式以了解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實施例技術內容,並非以4個 元件符號限制請求項8「數個定位孔」、「數個螺孔」、請 求項11「複數個定位孔」、「數個螺孔」中「數個」用語之解釋,即為4個之意思。解釋請求項時,對於其中之用語及 技術特徵,應給予最合理的解釋。對於請求項中之用語,若於說明書中另有明確之定義或說明時,應考量該定義或說明;由前所述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明確定義螺孔、定位孔數量,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於「數 個」用語之字面意義,最合理的解釋應為「兩個以上」。⒊系爭專利請求項8、11之「…其係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延 伸設有一氣缸體…」其中「基座」用語應解釋為「具有圓孔供齒輪中心桿固設之固定馬達構造」: 查系爭專利請求項8、11記載「…其係具有一基座;該基座 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又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實施方式】第4行記載「本發明空氣壓縮機,其係包含可拆卸式基座(1)…」,說明書第7頁第2行記載「前述基座 (1)設有圓孔(11)、軸孔(12)、螺栓孔(13)等,軸孔(12)可 供馬達(19)之小齒輪(191)(可參考第五圖)穿伸,再藉由螺 栓孔(13)固定馬達(19),前述圓孔(11)可裝設直徑較大之齒輪(14),兩大小齒輪互相嚙合傳動。」說明書第8頁第9行記載「…馬達(19)之軸心位於前述基座(1)之軸孔(12)內,並 以固定螺栓(18)鎖在螺栓孔(13),前述齒輪(14)之軸桿(15)穿伸基座(1)之圓孔(11)內… 」,說明書第9頁第7行記載「…本發明之基座(1)可採分離式結構,於氣缸體(2)後部設有三根定位柱(28),基座(1)上設有三長柱圓孔(101),將定位柱(28)穿伸在長柱圓孔(101)內並以螺栓(29)鎖緊。此分離 式結構於本發明四種實施例中皆相同。」說明書第9頁第11 行記載「在本發明中,於基座(1)後裝設一馬達(19)…」, 由系爭專利說明書上述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雖提及基座具有長柱圓孔、圓孔、軸孔、螺栓孔等技術特徵,惟請求項8、11僅記載「圓孔」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說明書 實施例及其所配合之圖式,並非用以限定請求項範圍,因此,被上訴人主張「基座」應解釋為「有3個長柱圓孔(101)、1個圓孔(11)、1個軸孔(12)及4個螺栓孔(13)之結構」,係 違反請求項禁止讀入原則。解釋請求項時,對於其中之用語及技術特徵,應給予最合理的解釋。對於請求項中之用語,若於說明書中另有明確之定義或說明時,應考量該定義或說明。承上所述,本院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8、11「基座」用 語之解釋,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於「基座」用語之字面意義,最合理的解釋應為「具有圓孔供齒輪中心桿固設之固定馬達構造」。 ㈦引證1、3、4之組合或引證1、2、3、4之組合或引證1、3、4、7之組合或引證1、2、3、4、7之組合或引證1、3、4、5、7之組合或引證1、2、3、4、5、7之組合或引證6、3、4之組合或引證6、2、3、4之組合或引證6、3、4、7之組合或引證6、2、3、4、7之組合或引證6、3、4、5、7之組合或引證6 、2、3、4、5、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證1比對,可知引證1為一種迷你空氣 壓縮機之壓縮機構造改良,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種空 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引證1圖式第1、3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15行至18行揭露「一固定片1,係藉螺栓10與馬達5之實體螺結一體,於近直部分設上下齒輪孔11、12,上齒輪孔11係供馬達5軸心之導動齒輪51穿伸,下齒輪孔12則供一樞接 管13套合,並於固定片1之水平部分設壓縮筒孔14及螺孔15 」;說明書第5頁第24行揭露「一壓縮筒3,係以底部套裝於固定片1之壓縮筒孔14內」。 引證1壓縮筒3底部套裝於固定片1之壓縮筒孔14內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引證1一固定片1,係藉螺栓10與馬達5之實體螺結一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上,故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係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之技術特徵;引證1圖式第1、3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19至23行揭露「一傳動齒輪2,於內端而分設一軸桿20及一配重塊21,該軸桿20係可穿 經固定片1之樞接管13後以一C型扣環22扣定,造成傳動齒輪2得與馬達5軸心之導動齒輪51相齒合,並於傳動齒輪2之外 端面延伸有樞接桿23,係與壓縮構造中之連桿30樞接。」引證1說明書第5頁第15至18行揭露「一固定片1,係藉螺栓10 與馬達5之實體螺結一體,於近直部分設上下齒輪孔11、12 ,上齒輪孔11係供馬達5軸心之導動齒輪51穿伸,下齒輪孔12則供一樞接管13套合,並於固定片1之水平部分設壓縮筒孔14及螺孔15。」引證1配重塊21、樞接桿23、下齒輪孔12、 導動齒輪51、傳動齒輪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配重塊、偏心梢、圓孔、小齒輪、齒輪;引證1一傳動齒輪2,於內端而分設一軸桿20及一配重塊21,該軸桿20係可穿經固定片1之 樞接管13後以一C型扣環22扣定,造成傳動齒輪2得與馬達5 軸心之導動齒輪51相齒合,並於傳動齒輪2之外端面延伸有 樞接桿23,係與壓縮構造中之連桿30樞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 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故引證1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8「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 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之技術特徵;引證1圖式第3圖及說明書第6頁倒數第9行揭露「再將壓縮機構中之連桿30樞接於傳動齒輪2之樞接桿23」;說明書 第6頁最後1行至第7頁第3行揭露「馬達5接受電源轉動時, 可經導動齒輪51齒動傳動齒輪2,令傳動齒輪2配合配重塊21之重力引導而引領連桿30推動壓縮閥片31與壓縮定位塊32在壓縮筒3內昇降位移」。引證1連桿30、連桿30樞接於傳動齒輪2之樞接桿23、配重塊、壓縮塊3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塞體、下端之軸孔樞接配重塊之偏心梢、配重塊、閥頭;壓縮機構中之連桿30樞接於傳動齒輪2之樞接桿23,傳動齒 輪2配合配重塊21之重力引導而引領連桿30推動壓縮閥片31 與壓縮定位塊32在壓縮筒3內昇降位移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8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 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 動,故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之技術特徵;由以上所述,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二段式撰寫之前言部分。引證1圖式第5圖揭露壓縮筒8上端具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上 開口,故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體上端具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上開口」之技術特徵;引證1圖式第5圖及說明書第3頁第20行揭露「壓縮筒8上端接合一樞接盤9,該樞 接盤9係於周緣設有多數個樞接體90,藉多數螺栓91穿經樞 接體90之圓孔92後螺合固定片6之螺孔61,使樞接盤9、壓縮筒8與固定片6結合一體」。引證1之樞接盤9、圓孔9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動蓋、螺孔,故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 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上方」之技術特徵;引證1圖 式第3圖揭露樞接盤4具有一與氣室相連之導管45,樞接盤4 中央向上突起部內具有氣室,該氣室以彈簧及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引證1樞接盤、氣室、導管、中央向上突 起部、彈簧、閥門座、氣室通道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動 蓋、氣室、歧管、集氣座及頂套蓋、彈簧、閥門座、氣室通道,故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設有可與氣室相連通之歧管,集氣座頂端則設有頂套蓋,該頂套蓋並以彈簧及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之技術特徵;引證1圖式第5圖及說明書第3頁第17行 揭露「該連桿80之頂端則藉一軸桿81與活塞片82樞接,於活塞片82之頂部依序套結有壓縮塊83及環片84,藉一下氣孔85之貫通後,可於壓縮塊83頂部結合有一墊片86並活接一蓋片87組入壓縮筒8。」引證1活塞片82及壓縮塊83、下氣孔85、蓋片8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塞頭、通道、閥片,故引 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之技術特徵;引證1既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8活塞體、氣缸體、活動蓋等構造,故引證1自當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 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之功能,故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可知,引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體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體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係與活動蓋數個螺 孔相對應,用以固設活動蓋於氣缸體上開口上方。查引證1 圖式第5圖已揭露樞接盤9複數個螺孔92與固定片6複數個螺 孔61相對應,並藉螺栓91使樞接盤9固設於壓縮筒8上開口上方,引證1「固定片6複數個螺孔61」係與樞接盤9螺栓91相 配合以固定壓縮筒8,因此,引證1「固定片6複數個螺孔61 」功能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體周圍數個定位孔」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引證1「固定片6複數個螺孔61」,簡單變更複數個螺孔61位置於氣缸體周圍,且該變更並未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⒉引證2為一種小型空氣壓縮機,其壓縮筒20係固設於馬達機座 10之固定座14內,於該活塞16之垂直進氣孔內係容設有一彈簧27,且該彈簧27係向上頂掣於一氣閥片26,而一中隔板30係與該壓縮筒20間構成密閉之中空腔室41,且於該中隔板30上係貫穿螺設組裝有一單向閥33,繼而一頂殼蓋40係密閉螺固於該中隔板30之頂面,且該頂殼蓋40與該中隔板30頂面間係構成一密閉之中空腔室41,進而使該單向閥33排出之氣體形成穩定之加壓氣流,俾能藉由穩定加壓氣流而增進美工用噴筆之使用功效。 ⒊引證3為一種緊湊型空氣壓縮機的改進結構,圖式第1圖及說明書第2欄第53行揭露「壓縮缸17之頂端可連接設置有頂管18,該頂管18內部設有氣門塊19和彈簧1A,該頂管18由蓋子1B封閉,並由彈簧1A推動以控制氣體流量。頂管18個別延伸 出一導引管1C與一螺紋管1D。」引證3頂管18、閥門塊19、 彈簧1A、蓋子1B、一導引管1C與一螺紋管1D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集氣座、閥門座、彈簧、頂套蓋、複數根歧管,因 此,引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證1之差異技術特徵 「複數根歧管」。 ⒋引證4為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圖式第1圖及請求項1 揭露「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其係將提供活塞體16運作之唧筒座3與另一提供馬達10固定之定位板2,兩者予以一體成型為一獨立物件之主機殼1,該主機殼1於定位板2設有 上、下二圓孔22、21,於前述二圓孔旁側則另設有定位孔2 3,二圓孔可讓馬達之軸桿穿伸,定位孔23則是可藉螺栓穿 伸並固定住馬達,而唧筒座3內被活塞體16壓縮的空氣則可 進入洩氣座4內,該洩氣座設有二只螺紋套管,其可分別套 合壓力錶軟管、充氣嘴軟管;第三及第四洩氣歧管則設有陰螺紋,其可分別螺合洩氣閥、安全閥;前述洩氣座頂端面並設有一頂孔40,該頂孔40係屬於備用洩氣歧管的功能,可利用一蓋體9予以關閉者。」引證4活塞體16、唧筒座3、定位 板2、下二圓孔21、洩氣座4、該洩氣座設有二只螺紋套管及第三及第四洩氣歧管、蓋體9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塞體、氣缸體、基座、圓孔、集氣座、複數根歧管、頂套蓋,因此,引證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 ⒌引證5為一種空壓機,圖式第3圖及說明書第3欄第43行揭露 「氣缸體4固定安裝在機座2上,該氣缸體4頂面設有一氣孔40,並設有多個螺柱41,該等螺柱41分別具有螺紋孔410。此外,氣缸體4的底面設有多個固定構件42,該等固定構件42 分別具有供螺栓43分別插設之插入孔420,可將氣缸體4固定在機座2上。」說明書第3欄第51行揭露「閥體5安裝於氣缸 體4上,該閥體5內部形成具有穿過底側垂直的空氣通道50,且其底部設置有固定底座51,該固定底座51具有多個固定插入孔510,利用螺栓511分別固定,即可將閥體5固定在氣缸 體4上。另外,閥體5靠近底部的一側設有連接器52,用於連接壓力表53和另一側出氣口的自動洩壓座54。」引證5該氣 缸體4頂面設有一氣孔40,並設有多個螺柱41,該等螺柱41 分別具有螺紋孔410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體周圍設有複數個定位孔,故引證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之技術特徵;引證5閥體5、連接器52與自動洩壓座5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集氣座、複數 根歧管,故引證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 ⒍引證7為一種無油空氣壓縮機,圖式第3圖及說明書第2、3欄揭露氣缸68設置於曲軸箱46上方,氣缸68上方開口以頂蓋40覆蓋,氣缸蓋32並套設於頂蓋上方,氣缸蓋32具有空氣出口52及三通接頭72。引證7氣缸蓋32具有空氣出口52及三通接 頭7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集氣座、複數根歧管,故引證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之 技術特徵。 ⒎承上,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證1之差異技術特徵「氣缸體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僅為定位孔位置之簡單變更已如前述;引證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證1之差異技術特徵「於氣 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引證3、4、5、7則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證1之差異技術特徵「複數根歧管」。引證1為一種迷你空氣壓縮機、引證2為一種小型空氣壓縮機、引證3為一種緊湊型空氣壓縮機、引證4為一種空氣壓縮機構造改良、引證5為一種空氣壓縮機、引證7為無油空氣壓縮機,因此,引證1、2、3、4、5、7同屬空氣壓縮機技術領域,引證1、2、3、4、5、7分別利用壓縮筒、壓縮缸、唧筒座、氣缸體、氣缸壓縮空氣,於壓縮空氣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組合引證1、2、3、4、5、7。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組合引證1、2、3、4、5、7已如前述,引證3、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證1之差異技術特徵「複數根歧管」亦如前述,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據引證1、3、4之組合或引證1、3、4、7之組合或引證1、3、4、5、7之組合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並簡單變更定位孔位置於氣缸體周圍而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發明,故系爭專 利請求項8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3、4或引證1、3、4、7之組合或引證1、3、4、5、7之組合 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⒏上訴人主張:引證5的「固定底座51」不應比對為系爭專利 請求項8的「活動蓋」;根據引證5在具體實施方式第5段可 知,閥5具有一固定底座51,也就是說,固定底座51是閥的 一部分,引證5的閥5是用來洩壓的結構,並非用來作為相對於汽缸4可變換角度的活動蓋云云(上訴人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所提出之簡報第29頁)。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8的「活動蓋」,其功能係可變換角度的固置於氣缸體之上開口上方;引證5的閥5雖是用來洩壓的結構,惟引證5的閥體5底部設置有固定底座51,該固定底座51具有多個固定插入孔510, 利用螺栓511分別固定,即可將閥體5固定在氣缸體4上,因 此,引證5的閥體5同樣具有可變換角度的固置於氣缸體之上開口上方之功能,故引證5「固定底座51」相當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8「活動蓋」,因此,上訴人主張引證5的「固定底座51」不應比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8的「活動蓋」,其理由並 不可採。 ⒐上訴人復主張:引證1、2就發明所欲解決的問題與技術領域明顯不同,引證1、2無結合的動機或理由,引證1、3就發明所欲解決的問題明顯不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申請當時,並沒有將引證1、引證3結合之理由與動機;引證1、4就發明所欲解決的問題,顯然不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申請當時,並沒有動機或理由將引證1、4進行結合;引證1、5就發明目的、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技術手段均顯然不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申請當時,並沒有動機或理由將引證1、5進行結合;引證1、7就發明目的、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技術手段明顯不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申請當時,並沒有動機或理由將引證1、7進行結合云云(上訴 人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所提出之簡報第31頁)。 然查,按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而非考量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之關連性或共通性,以避免後見之明。原則上,得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雖上訴人前述主張引證1與引證2、3、4、5、7所欲解決的 問題不同;引證1與引證5、7技術手段明顯不同,惟引證1、2、3、4、5、7同屬空氣壓縮機技術領域,引證1、2、3、4 、5、7分別利用壓縮筒、壓縮筒、壓縮缸、唧筒座、氣缸體、氣缸壓縮空氣,於壓縮空氣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已如前述,因此,在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結合引證1、2、3、4、5、7。因上訴人前述主張並未考量各引證間「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僅以引證1與引證2、3、4、5、7所欲解決的問題不同;或引證1與引證5、7技術手段明顯不同,其主張引證1、2、3、4、5、7間不具結合動機,並非可採。 ⒑上訴人主張:引證1作為主要引證,引證2、3、4、5、7作為其他引證並無法彌補引證1未揭露的特徵,或/且引證1與引 證2、3、4、5、7並無結合動機或理由云云(原審民事準備( 四)狀壹一、(一)第22點)。 但查,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證1之差異技術特徵「氣缸體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僅為定位 孔位置之簡單變更已如前述;引證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證1之差異技術特徵「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 」,引證3、4、5、7則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證1之差異技術特徵「複數根歧管」,引證1、2、3、4、5、7具結合動機理由亦如前所述,故上訴人主張引證1作為主要引證,引 證2、3、4、5、7作為其他引證並無法彌補引證1未揭露的特徵,或/且引證1與引證2、3、4、5、7並無結合動機或理由 ,其理由並不可採。 ⒒上訴人主張:引證1的樞接盤4上的箭頭A所指之處(比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8的集氣座)上並沒有設置另外的頂套蓋,也沒有彈簧與閥門座來抵於上方的第三圖箭頭C(比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8的氣室通道);此外,引證1通篇並無提到「彈簧」 此一元件,引證1第三圖中的斜紋是指「螺紋」,並非彈簧 ,顯然與系爭專利有別云云(上訴人112年7月3日準備程序所提出之簡報第33、34頁)。 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8集氣座 之頂套蓋功能係與彈簧及閥門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引證1樞接盤4上的箭頭A所指凸起處雖未另外設置頂套蓋而與集 氣座為一體,但該凸起處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集氣座之 頂套蓋相同,同樣與彈簧及閥門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又查引證1說明書第7頁第6至8行揭露「壓縮筒3內之氣體壓力 將造成蓋片44閉合進氣孔42及擴張壓縮閥片31緊密接合壓縮筒3壁,令內存之空氣僅能由導管45處輸出供氣者」,引證1已揭露壓縮筒進氣處設置有閥片31,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說明書第7頁第6至8行內容即可了解壓縮筒出氣處亦須設有閥門,因此,引證1第3圖雖未標示彈簧及閥門,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引證1第3圖箭頭B 處元件可直接無歧異得知該元件為彈簧及閥門,且設置於壓縮筒之出氣處,上訴人主張引證1圖式第3圖中的斜紋是指「螺紋」,並非彈簧,然引證1通篇並無提到「螺紋」,故上 訴人主張引證1圖式第3圖沒有彈簧與閥門座來抵於上方的第三圖箭頭C,其理由並不可採。 ⒓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並未舉出引證3的元件來比對系爭專 利請求項8「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 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上方,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設有複數根可與氣室相連通之歧管」云云(上訴人112年7月3日準備程序所提出之簡報第31、35頁)。 但查,引證3圖式第6圖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活動蓋, 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上方,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設有可與氣室相連通之歧管」已如前述,被上訴人民事答辯(四)狀附件1第2至4頁(原審卷三第34至36頁)已列出引證1圖式第2 、3、5圖說明引證1樞接盤4即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動蓋,引 證1第5圖與引證3第6圖既相同,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並未舉出引證3的元件來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上方,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設有複數根可與氣室相連通之歧管」,其理由並不可採。 ⒔綜上,引證1、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引證1、2、3、4之組合、引證1、3、4、7之組合、引證1、2、3、4、7之組合、引證1、3、4、5、7之組合、引證1、2、3、4、5、7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⒕將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證6比對,可知引證6為一種空氣壓 縮機,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 改良,故引證6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之技術特徵;引證6圖式第2~4圖及說明書第2欄第27至33行揭露「如圖2所示,一板4結合或固定在該等 螺栓11、12、13上,以供支撐或用以將一馬達41固定至該氣缸殼體1上。一齒輪43及/或一配重45係由一軸44以可轉動方式固定至該板4上。一小齒輪42固定至該馬達41的轉軸40上 ,並嚙合於齒輪43,用以驅動該配重45及該齒輪43。」引證6之板4、氣缸殼體1、馬達41、齒輪43、軸44、小齒輪42、 配重45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基座、氣缸體、馬達、齒輪 、中心桿、小齒輪、配重塊。 引證6之一板4結合或固定在 該等螺栓11、12、13上,以供支撐或用以將一馬達41固定至該氣缸殼體1上,一齒輪43及/或一配重45係由一軸44以可轉動方式固定至該板4上,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引證6之一小齒輪42固定至該馬 達41的轉軸40上,並嚙合於齒輪43,用以驅動該配重45及該齒輪4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 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故引證6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之技術特徵;引證6說明書第2欄第34~40行揭露「一活塞桿52設有一活塞51固定於其一側 末端上,並係以可滑動的方式嚙合於該氣缸殼體1的腔室10 內,且另一側末端則由與該軸44偏開的偏心梢53以可轉動的方式固定至該配重45或該齒輪43上,以使該活塞51能由該馬達41加以推動而以往復運動在該汽缸殼體1內移動。」引證6之活塞桿52、活塞51、偏心梢5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 塞體、閥頭、偏心梢;引證之6一活塞桿52設有一活塞51固 定於其一側末端上,並係以可滑動的方式嚙合於該氣缸殼體1的腔室10內,且另一側末端則由與該軸44偏開的偏心梢53 以可轉動的方式固定至該配重45或該齒輪43上,以使該活塞51能由該馬達41加以推動而以往復運動在該汽缸殼體1內移 動,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 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故引證6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之技術特徵; 由上所述,引證6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二 段式撰寫之前言部分。引證6說明書第2欄第51行至第3欄第 7行揭露「該氣缸殼體1包含一出口管2,自其頂部延伸出或 設置其上,並具有一內孔20形成於其內(圖2、5)而與該氣缸殼體1的該通道14連通,以供在該氣缸殼體1內產生的高壓空氣流入至出口管2內。一封蓋21固定於出口管2的外側或自由末端上(圖2、3),用以堵阻或封閉該出口管2的該內孔20。 例如,該封蓋21可螺合至該出口管2的內螺紋23(圖5)上,以供固定至該出口管2上。一阻擋件24設置於該出口管2內,並嚙合至該氣缸殼體1上,以供堵阻該氣缸殼體1的該通道14。一彈簧26亦容置於該出口管2內,並嚙合於該阻擋件24,用 以推壓該阻擋件24來堵住該氣缸殼體1的該通道14。該阻擋 件24及該彈簧26因此可構成一止回閥,可以該高壓空氣僅 能自該氣缸殼體1流動至該出口管2內,並防阻高壓空氣回 流至該氣缸殼體1內。該氣缸殼體1進一步包含有一根或多 根導管3,自該出口管2延伸出,並與該出口管2的該內孔20 連通。」引證6之出口管2、封蓋21、阻擋件24、彈簧26、導管3、通道1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集氣座、頂套蓋、閥門、彈簧、複數根歧管、氣室通道;引證6一阻擋件24設置於 該出口管2內,並嚙合至該氣缸殼體1上,以供堵阻該氣缸殼體1的該通道14。一彈簧26亦容置於該出口管2內,並嚙合於該阻擋件24,用以推壓該阻擋件24來堵住該氣缸殼體1的該 通道14,該氣缸殼體1進一步包含有一根或多根導管3,自該出口管2延伸出,並與該出口管2的該內孔20連通,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集氣座,集氣座設有複數根可與氣室相連 通之歧管,集氣座頂端則設有頂套蓋,該頂套蓋並以彈簧及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故引證6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8「一集氣座,集氣座設有複數根可與氣室相連通之歧 管,集氣座頂端則設有頂套蓋,該頂套蓋並以彈簧及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之技術特徵。惟引證6並未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體上端具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上開 口,其周圍具有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上 方,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 片;藉著此種構造,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之技術特徵。 ⒖引證3為一種小型空氣壓縮機的改良結構,圖式第6圖揭露樞接盤9複數個螺孔92與固定片6複數個螺孔61相對應並藉螺栓91使樞接盤9固設於壓縮筒8上開口上方,且壓縮筒8上端具 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上開口。引證3之樞接盤9複數個螺孔9 2、壓縮筒8上端具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上開口,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氣缸體上端具 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上開口,故引證3已揭露引證6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差異技術特徵「氣缸體上端具有一為完全開口 狀之上開口,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引證3圖 式第6圖揭露連桿80頂端藉一軸桿81與活塞片82樞接,活塞 片82之頂部依序套結有壓縮塊83及環片84,藉一下氣孔85之貫通後,可於壓縮塊83頂部結合有一墊片86並活揭一蓋片87組入壓縮筒8;引證3支連桿、活塞片與壓縮塊、下氣孔、環片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塞體、活塞頭、通道、閥片, 故引證3已揭露引證6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差異技術特徵「前 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引證3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體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之技術特徵,惟引證3「固定片6複數個螺孔61」功能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體周圍數個定位孔」,均用以與 活動蓋螺孔配合鎖固氣缸體,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將引證3「固定片6複數個螺孔61」之複數個螺孔,簡單變更設置於氣缸體周圍,且該變更並未具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證6差異技術特徵「氣缸體周圍具有數個定位孔」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3所能輕易完成。 由上所述,引證3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8與引證6之差異技術特徵「氣缸體上端具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上開口」、「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上方,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藉著此種構造,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且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證6差異技術特徵「氣缸體周圍具有數個定位孔」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3所能輕易完成。 ⒗引證4為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圖式第1圖及請求項1 揭露「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其係將提供活塞體16運作之唧筒座3與另一提供馬達10固定之定位板2,兩者予以一體成型為一獨立物件之主機殼1,該主機殼1於定位板2設有 上、下二圓孔22、21,於前述二圓孔旁側則另設有定位孔2 3,二圓孔可讓馬達之軸桿穿伸,定位孔23則是可藉螺栓穿 伸並固定住馬達,而唧筒座3內被活塞體16壓縮的空氣則可 進入洩氣座4內,該洩氣座設有二只螺紋套管,其可分別套 合壓力錶軟管、充氣嘴軟管;第三及第四洩氣歧管則設有陰螺紋,其可分別螺合洩氣閥、安全閥;前述洩氣座頂端面並設有一頂孔40,該頂孔40係屬於備用洩氣歧管的功能,可利用一蓋體9予以關閉者。」引證4之活塞體16、唧筒座3、定 位板2、下二圓孔21、洩氣座4、該洩氣座設有二只螺紋套管及第三及第四洩氣歧管、蓋體9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塞體、氣缸體、基座、圓孔、集氣座、複數根歧管、頂套蓋,上述引證4請求項1內容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該基座上端 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一活塞體,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集氣座設有複數根可與氣室相連通之歧管,集氣座頂端則設有頂套蓋,故引證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一活塞體,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集氣座設有複數根可與氣室相連通之歧管,集氣座頂端則設有頂套蓋」之技術特徵。 ⒘承上,引證6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體上端具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上開口,其周圍具有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上方,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藉著此種構造,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之技術特徵;惟引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證6之差異技術特徵「氣缸 體上端具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上開口」、「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上方,藉著此種構造,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且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 證6差異技術特徵「氣缸體周圍具有數個定位孔」係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3所能輕易完成。引證6為一種空氣壓縮機、引證3為小型空氣壓縮機的改良結構、 引證4為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因此,引證6、3、4同屬空氣壓縮機技術領域,引證6、3、4分別利用氣缸殼體、 壓縮筒、唧筒座,於壓縮空氣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組合引證6、3、4。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組合引證6、3、4已如前述,引證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 引證6之差異特徵亦如前述,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可依據引證6、3、4揭露之技術內容,並簡單變更 定位孔位置於氣缸體周圍而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發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 引證6、3、4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⒙綜上,引證6、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故引證6、2、3、4之組合、引證6、3、4、7之組合、引證6、2、3、4、7之組合、引證6、3、4、5、7之組合、引證6、2、3、4、5、7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 具進步性。 ⒚上訴人雖主張:引證6、引證2就發明所欲解決的問題明顯不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申請當時,並沒有將引證6、引證2結合之理由與動機;引證6、引證3就發明所欲解決的問題明顯不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申請當時,並沒有將引證6、引證3結合之理由與動機;自引證6、4之專利技術內容觀之,並沒有任何將此兩引證結合的動機或理由;引證6、5就發明目的、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技術手段均顯然不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申請當時,並沒有動機或理由將引證6、5進行結合;引證6、7就發明目的、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技術手段明顯不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申請當時,並沒有動機或理由將引證6、7進行結合云云(上訴 人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所提出之簡報第35頁)。惟按判斷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而非考量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之關連性或共通性,以避免後見之明。原則上,得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然查,引證6、2、3、4、5、7同屬空氣壓縮機技術領域,引證6 、2、3、4、5、7分別利用氣缸殼體、壓縮筒、壓縮筒、唧 筒座、氣缸體、汽缸壓縮空氣,於壓縮空氣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已如前述。因此,在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結合引證6、2、3、4、5、7。上訴人前述主張並未考量各引證間「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僅以引證6與引證2、3、4、5、7所欲解決的問題不同,主張引證6、2、3、4、5、7間不具結合動機,其理由並不可採。 ⒛上訴人主張:引證6並無「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 體之上開口上方的活動蓋上」的結構,「出口管2」自然並 非設置於「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上方的活動蓋上」,引證6的封蓋21、阻擋件24、彈簧26等結 構也非設置於活動蓋上。因此,引證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8「該活動蓋上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頂端則設有頂 套蓋,該頂套蓋並以彈簧及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云云(原審民事準備(四)狀貳一、(二)第2點倒數第9行)。但查,引證6出口管2、封蓋21、阻擋件24、彈簧26、導管3、 通道1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集氣座、頂套蓋、閥門、彈 簧、複數根歧管、氣室通道已如前述,差異僅在於引證6出 口管2無法「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氣缸體之上開口上方 」,因此,引證6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動蓋」,惟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集氣座…集氣座頂端則設有頂套 蓋,該頂套蓋並以彈簧及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因此,上訴人主張引證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該活動蓋上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頂端則設有頂套蓋,該頂套蓋並以彈簧及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其理由並不可採。 ㈧引證1、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 性;惟引證2、7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 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依附請求項8,進一步限縮請求項8範圍 ,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以一環狀之襯墊體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使活動蓋覆蓋於氣缸體上後能更加氣密者。」 引證1、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引證2第5圖及說明書第7頁第6行揭露「於該中隔板(30)底面之環肩部(31)係藉由一墊圈(32)而密閉對應組裝於該壓縮筒(20)之頂環緣,俾藉以構成一密閉之中空氣室(21)。」 引證2墊圈(3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環狀之 襯墊體,引證2藉由一墊圈(32)而密閉對應組裝於該壓縮筒 (20)之頂環緣,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以一環狀之襯墊體 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使活動蓋覆蓋於氣缸體上後能更加氣密者,故引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附屬技術特 徵。由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2、3、4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⒉將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證2比對,可知引證2為一種小型空 氣壓縮機結構,圖式第2圖揭露馬達11及請求項1揭露「一種小型空氣壓縮機結構,其主要係由一馬達機座10、一壓縮筒20、一中隔板30及一頂殼蓋40等構件組合而成;其中,一馬達機座10,其馬達心軸係驅動一偏心凸輪12及一活塞曲柄15,俾使一位於壓縮筒內之活塞以呈上下往復運動;一壓縮筒20,其係一推動氣體流向之增壓缸體,且其係固設於該馬達機座前殼體之固定座14內,而於該活塞之垂直進氣孔17內係容設有一彈簧27,且該彈簧27係向上頂掣於一氣閥片26,俾使利用該彈簧27之彈性頂推該氣閥片26之作用,而能達到增進該活塞向下軸向位移時之進氣效能者;一中隔板30,其係一對應螺固於該固定座14頂緣之板體,於該中隔板30底面之環肩部31係密閉組裝於該壓縮筒之頂環緣,俾藉以構成一密閉之中空氣室,而於該中隔板30之中央處係貫穿螺設組裝有一單向閥33,俾使該中空氣室內之增壓氣體得以向上頂推該單向閥33,進而將氣體導流至一頂殼蓋40之中空腔室內;一頂殼蓋40,其係一概呈ㄇ型之中空殼蓋體,且該頂殼蓋40係密閉螺固於該中隔板之頂面,而該頂殼蓋與該中隔板頂面間係構成一密閉之中空腔室41,進而使該單向閥33排出之氣體形成穩定之加壓氣流者。」引證2小型空氣壓縮機結構、馬 達機座10、壓縮筒20、中隔板30及一頂殼蓋40、偏心凸輪12、活塞曲柄15、垂直進氣孔17、氣閥片26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空氣壓縮機結合構造改良、基座、氣缸體、活動蓋及 集氣座、配重塊、活塞體、通道、閥片。引證2一馬達機座10,其馬達心軸係驅動一偏心凸輪12及一活塞曲柄15,俾使 一位於壓縮筒內之活塞以呈上下往復運動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 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引證2該活塞之垂直進氣孔17內係容設有一彈簧27,且 該彈簧27係向上頂掣於一氣閥片26,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故引 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係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之技術特徵;引證2圖式第2圖揭露壓縮筒20具有完全開口狀之上開口,中隔板30及頂殼蓋40均具有螺孔,故引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體上端具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上開口;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上開口上方,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設有與氣室相連通之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引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體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集氣座設有複數根可與氣室相連通之歧管,集氣座頂端則設有頂套蓋,該頂套蓋並以彈簧及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之技術特徵。引證7為一種無油空氣壓縮機 ,圖式第2、3圖及說明書第2、3欄揭露氣缸68設置於曲軸箱46上方,氣缸68上方開口以頂蓋40覆蓋,氣缸蓋32並套設於頂蓋上方,氣缸蓋32具有空氣出口52及三通接頭72。 引證7氣缸蓋32具有空氣出口52及三通接頭7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集氣座、複數根歧管,故引證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惟引證7仍未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體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 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集氣座頂端則設有頂套蓋,該頂套蓋並以彈簧及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之技術特徵。 因此,引證2、7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氣缸體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集氣座頂端則設有頂套蓋,該頂套蓋並以彈簧及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之技術特徵,故引證2、7之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依附請求項8,進一步限縮請求項8範圍。因引證2、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故引證2、7之組合 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㈨引證1、2、3、4之組合或引證1、5、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係依附請求項8,進一步限縮請求項8範圍,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基座與氣缸體係可為分離構造者。」引證1、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引證1第3、5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24行揭露「一壓縮筒3,係以底部套裝於固定片1之壓縮筒孔14內。」引證1壓縮筒3、固定片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氣 缸體、基座,引證1壓縮筒3係以底部套裝於固定片1之壓縮 筒孔14內,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該基座與氣缸體係可為分離構造者,故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 特徵。由以上所述,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0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2、3、4之組合所能輕易 完成,不具進步性。另引證5、7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引 證1之差異技術特徵「複數根歧管」,引證1、5、7具組合 動機,均已如前述,故引證1、5、7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8不具進步性,且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附屬技術特徵,因此,引證1、5、7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0不具進步性。 ㈩雖引證1、2、4之組合、引證1、2、4、7之組合、引證6、2、 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惟引證1、2、4、5之組合、引證1、2、4、5、7之組合、引證6、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⒈查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以二段式撰寫方 式撰寫之請求項,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 言部分相同,因此,如第㈦點所述,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1前言部分。引證1圖式第5圖揭露壓縮筒8上端具有 一為完全開口狀之上開口,故引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1「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之技術特徵;引證1圖式第5圖及說明書第3頁第20行揭露「壓縮筒8上端接合一樞接盤9,該 樞接盤9係於周緣設有多數個樞接體90,藉多數螺栓91穿經 樞接體90之圓孔92後螺合固定片6之螺孔61,使樞接盤9、壓縮筒8與固定片6結合一體」。引證1樞接盤9、圓孔9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活動蓋、螺孔,故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1「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上」之技術特徵,惟引證1並未揭露 「氣缸體周圍並設有數個定位孔」之技術特徵;引證1圖式 第3圖揭露樞接盤4具有一與氣室相連之導管45,樞接盤4中 央向上突起部內具有氣室,該氣室以彈簧及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引證1樞接盤、導管、中央向上突起部、彈 簧、閥門座、氣室通道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1活動蓋、歧管、集氣座、彈簧、頂套蓋、頂壁之通道,故引證1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11「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外部設有歧管;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與頂壁之通道間之技術特徵,惟引證1並未揭露「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 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引證1圖式第5圖及說明書第3頁第17行揭露「 該連桿80之頂端則藉一軸桿81與活塞片82樞接,於活塞片82之頂部依序套結有壓縮塊83及環片84,藉一下氣孔85之貫通後,可於壓縮塊83頂部結合有一墊片86並活接一蓋片87組入壓縮筒8。」引證1活塞片82及壓縮塊83、下氣孔85、蓋片8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活塞頭、通道、閥片,故引證1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之技術特徵; 引證1既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活塞體、氣缸體、活動蓋等構造,故引證1自當 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之功能,故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 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引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氣缸體 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 ⒉引證2為一種小型空氣壓縮機結構,引證2圖式第2圖揭露單 向閥33及說明書第7頁最後1段第2行揭露「而於該頂殼蓋(4 0)之底環緣與該中隔板(30)頂面間係密閉夾掣有一墊圈(42 )」。引證2已揭露單向閥33外圍設有墊圈42,其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功能相同,均用以使氣室或氣室通道密封,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引證2之墊圈輕易套設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凸座上以 保持氣密,引證2與爭專利請求項11之差異技術特徵「以一 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揭露之單向閥33外圍設有墊圈42所能輕易完 成。 ⒊引證4為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其技術內容已如第㈦ 點所述,因此,引證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引證1之差異技術特徵「複數根歧管」。 ⒋引證5為一種空氣壓縮機,圖式第3圖及說明書第3欄第43行 揭露「氣缸體4固定安裝在機座2上,該氣缸體4頂面設有一 氣孔40,並設有多個螺柱41,該等螺柱41分別具有螺紋孔410。此外,氣缸體4的底面設有多個固定構件42,該等固定構件42分別具有供螺栓43分別插設之插入孔420,可將氣缸體4固定在機座2上。」說明書第3欄第51行揭露「閥體5安裝於 氣缸體4上,該閥體5內部形成具有穿過底側垂直的空氣通道50,且其底部設置有固定底座51,該固定底座51具有多個固定插入孔510,利用螺栓511分別固定,即可將閥體5固定在 氣缸體4上。另外,閥體5靠近底部的一側設有連接器52,用於連接壓力表53和另一側出氣口的自動洩壓座54。」引證5 該氣缸體4頂面設有一氣孔40,並設有多個螺柱41,該等螺 柱41分別具有螺紋孔410,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氣 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故引證5 已揭露引證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差異技術特徵「前述氣 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引證5閥體5、連接器52與自動洩壓座5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複數根歧管,故引證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 「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引證5圖式第 3、5圖揭露及說明書第4欄第30行揭露「手動卸壓閥7的填塞件70、彈簧71、推針72和固定套73依次裝配在手動洩壓座56中。」引證5填塞件70、彈簧71、推針72(圖3中之綠色)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頂套蓋、彈簧、凸柱,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之功能係配合頂套蓋及彈簧封閉通道,引證5推針72亦是配合彈簧71及填塞件70封閉卸壓 閥7通道,將引證5卸壓閥7之填塞件70、彈簧71、推針72設 置於閥體5內用以封閉氣孔40僅為位置之簡單變更,係為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5所能輕易完成,故 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並配合頂套蓋及彈簧封閉通道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5所能輕易完成。由以上所述可知,引證5已揭露引證1與 系爭專利請求項11差異技術特徵「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之技術特徵。 ⒌引證7為一種無油空氣壓縮機,其技術內容已如上揭第㈦點 所述,因此,引證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引證1之差異技術特徵「複數根歧管」。 ⒍引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 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引證5揭露引證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差異技術特徵「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引證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差異技術特徵「 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分別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5、2所能輕易完成。引證1為一種迷你空氣壓縮機、引證2為一種小型空氣壓縮機結構、引證4為一種空氣壓縮機構造改良、引證5為一種空氣壓縮機、引證7為一種無油空氣壓縮機,因此, 引證1、2、4、5、7同屬空氣壓縮機技術領域,引證1、2、4、5、7利用壓縮筒、壓縮筒、唧筒座、氣缸體、汽缸壓縮空氣,於壓縮空氣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組合引證1、2、4、 5、7。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組合引證1、2、4、5已如前述,引證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 引證1之差異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引證1之差異特徵可為引證2、4、5所能輕易完成亦如前述,因此,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據引證1、2、4、5揭露之技術內容並簡單套設襯墊體於凸座上而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2、4、5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因引證1、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故引證1、2、4、5、7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 進步性。 ⒎引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 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所 能輕易完成已如前述。又引證4、7雖揭露「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惟引證4、7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之技術特徵。因此,引證1、 2、4之組合、引證1、2、4、7之組合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尚難從引證1、2、4之組合、引證 1、2、4、7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故引證1、2、4之組合、引證1、2、4、7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⒏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以二段式撰寫方式 撰寫之請求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前言 部分相同,因此,如上揭第㈦點所述,引證6已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1前言部分。引證6圖式第2至4圖僅揭露氣缸殼體1上端設有一頂壁,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殼體1腔室10相 連通之通道14,故引證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 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之技術特徵;引證6說明書第2欄第51行至第3欄第7行揭露「該氣缸殼體1包含一出口管2,自其頂部延伸出或設置其上,並具有一內孔20形成於其內(圖2、5)而與該氣缸殼體1的該通道14連通,以供在該氣缸殼體1內產生的高壓空氣流入至出口管2內。一封蓋21固定於出口管2的外側或自由末端上(圖2、3),用以堵阻或封閉該出口管2的該內孔20。例如,該封蓋21可螺合至該出口管2的內螺紋23(圖5)上 ,以供固定至該出口管2上。一阻擋件24設置於該出口管2內,並嚙合至該氣缸殼體1上,以供堵阻該氣缸殼體1的該通道14。一彈簧26亦容置於該出口管2內,並嚙合於該阻擋件24 ,用以推壓該阻擋件24,用以推壓該阻擋件24來堵住該氣缸殼體1的該通道14。該阻擋件24及該彈簧26因此可構成一止 回閥,可以該高壓空氣僅能自該氣缸殼體1流動至該出口管2內,並防阻高壓空氣回流至該氣缸殼體1內。該氣缸殼體1進一步包含有一根或多根導管3,自該出口管2延伸出,並與該出口管2的該內孔20連通。」引證6出口管2、阻擋件24、彈 簧26、導管3、通道1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頂 套蓋、彈簧、複數根歧管、通道,故引證6已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1「一集氣座,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之技術特徵;引證6圖式第2圖揭露封蓋21,該封蓋21雖未凸出,惟其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凸柱相同,均用以抵頂彈簧,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凸柱僅為引證6蓋子21形狀之簡單變更 ,且未具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6封蓋21所能輕易完成。引證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頂壁上」、「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之技術特徵。惟查爭專利請求項11「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之技術特徵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揭露之單向閥33外圍設 有墊圈42所能輕易完成;引證5揭露引證6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差異技術特徵「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頂壁上」、「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已如前述。引證6為一種空氣壓縮機、引證2為一種小型空氣壓縮機結構、引證4為一種空氣壓縮機構造改良、引證5為一種空氣壓縮機,因此,引證6、2、4、5同屬空氣壓縮機技術領域,引證6、2、4、5分別利用氣缸殼體、壓縮筒、唧筒座、氣缸體壓縮空氣,於壓縮空氣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組合引證6、2、4、5。由以上所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組合引證6、2、4、5並簡單套設襯墊體於凸座上而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6、2、4、5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⒐引證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 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頂壁上」、「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又引證2圖式第3圖揭露活塞曲柄15之活塞16設有一進氣孔17及可封閉進氣孔17之氣閥片26,故引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 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另系爭專利請求項11「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之技術特徵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揭露之單向閥33外圍設有墊圈42所能輕 易完成已如前述;惟引證2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引 證6之差異技術特徵「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 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頂壁上」、「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再者,引證4為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其技術內容如上揭第 ㈦點所述,引證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引證6之差異技術特徵;由以上所述,引證6、2、4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1「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頂壁上」之技術特徵,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尚難從引證6、2、4之組合輕易 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故引證6、2、4之組合無法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⒑上訴人主張:自引證5之圖4、5可見,推針72是外露於閥體5外部,由此可知,引證5並未提到「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 的技術特徵云云(上訴人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庭所提出之 簡報第17頁、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陳述)。然查,引證5雖未提到「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的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之功能係配合頂套蓋及彈簧封閉通道,引證5推針72亦是配合彈簧71及填塞件70封閉 卸壓閥7通道,將引證5卸壓閥7之填塞件70、彈簧71、推針72設置於閥體5內用以封閉氣孔40僅為位置之簡單變更,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5所能輕易完成,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並配合頂套蓋及彈簧封閉通道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5所能輕易完成,因此上訴人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⒒又上訴人主張:引證1、2、4、5、7個別且其組合並未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尚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的技術特徵(上訴人112年7月3日準備程序庭所提簡報第11 至14頁);引證6、2、4、5個別且其組合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尚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的技術特徵云云(上訴人112年7月3日準備程序庭所提簡報第26頁、上訴人原審民事準備(四)狀伍二(二))。惟查,引證2圖式第2 圖揭露單向閥33及說明書第7頁最後1段第2行揭露「而於該 頂殼蓋(40)之底環緣與該中隔板(30)頂面間係密閉夾掣有一墊圈(42)」,又引證2已揭露單向閥33外圍設有墊圈42,其 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功能相同,均用以使氣室或氣室通道密封,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引證2之墊圈輕易套設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凸座上以保持氣密,引證1、6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差異 技術特徵「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揭露之單向閥33外圍設有墊 圈42所能輕易完成,故上訴人之理由並不可採。 ⒓上訴人主張:引證1、5、7之組合,至少並未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1「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尚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的技術特徵(原審民事準備(四)狀肆一、陸一);引證6、2、4、5個別且其組合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尚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的技術特徵云云(上訴人原審民事準備(四)狀伍二(二))。然查,引證2圖式第2圖揭露單向閥33及說明書第7頁最後1段第2行揭露「而於該頂殼蓋(40)之底環緣與 該中隔板(30)頂面間係密閉夾掣有一墊圈(42)」。引證2已 揭露單向閥33外圍設有墊圈42,其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功能相同,均用以使氣室或氣室通道密封,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引證2 之墊圈輕易套設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凸座上以保持氣密,引證1、6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差異技術特徵「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揭露之單向閥33外圍設有墊圈42所能輕易完成,故上 訴人此部分主張亦並不可採。 引證1、2、4、5之組合、引證1、5、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2係依附請求項11,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1範圍,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基座與氣缸體係可為分離構造者。」引證1、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引證1第3、5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24行揭露「一壓縮筒3,係以底部套裝於固定片1之壓縮筒孔14內。」引證1壓縮筒3、固定片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 氣缸體、基座,故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附屬技 術特徵。由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2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2、4、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⒉引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 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引證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1「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因此,引證1、5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之技術特徵。又引證7圖式第3、4圖揭露氣缸68上方具有一襯墊 體,用以密封氣缸68與頂蓋40間之間隙,其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功能相同,均用以使氣室或氣室通道密封,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引證7之襯墊體輕易套設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凸座上以保 持氣密性,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之技術特徵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7氣缸68與頂蓋40間設有襯墊體所能輕易完成。引證1、5、7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組合引證1、5、7並簡單變更引證7襯墊體位置套設於凸座上而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5、7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2係依附請求項11,引證1、5、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附屬 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引證1、5、7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引證1、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引證4、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依附請求項11,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1範圍,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前述蓋體之集氣座上所設複數根歧管可分別裝置壓力錶、氣嘴、洩氣閥體及安全閥體者。」引證1、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引證5第3圖及說明書第3欄第56行揭露「 另外,閥體5靠近底部的一側設有連接器52,用於連接壓力 表53和另一側出氣口的自動洩壓座54。」引證5連接器52、 自動洩壓座54、連接壓力表5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複數根歧管、洩氣閥體、壓力錶,故引證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3之附屬技術特徵。由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2、4、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⒉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引證4比對可知,引證4為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引證4圖式第2圖及說明書第7頁【實施方 式】第3至16行揭露「本創作空氣壓縮機,其係將提供活塞 體(16)運作之唧筒座(3)及提供馬達(10)固定之定位板(2)設計成一體成型為一獨立個體的主機殼(1),於定位板(2)具有下圓孔(21)及上圓孔(22),在前述圓孔(21)(22)周圍亦另設有定位用途之定位孔(23)(231)(圖中未示出)及(24)(241)(242),上圓孔(22)可讓馬達(12)軸心端所設的小齒輪(13)穿 伸(配合第2圖),藉由螺栓(11)經由定位孔(23)即可固定住 馬達(12)。前述下圓孔(21)則是可提供大齒輪(14)嵌固且與小齒輪(13)相嚙合,軸梢(151)將重力塊(15)固定於大齒輪 (14)上,重力塊(15)之偏心梢(152)則與活塞體(16)相樞結 。當馬達(12)轉動後,該活塞體(16)即可在唧筒座(3)之容 室(31)內進行往復式運作,並將空氣壓縮至洩氣座(4)之內 部容室。」引證4活塞體(16)、唧筒座(3)、馬達(10)、定位板(2)、下圓孔(21)、小齒輪(13)、大齒輪(14)、軸梢(151 )、重力塊(15)、偏心梢(152)、洩氣座(4)相當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11活塞體、氣缸體、馬達、基座、圓孔、小齒輪、齒輪、中心桿、配重塊、偏心梢、集氣座;引證4之空氣壓縮 機,係將提供活塞體(16)運作之唧筒座(3)及提供馬達(10) 固定之定位板(2)設計成一體成型為一獨立個體的主機殼(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係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引證4前述下圓孔(21)則是可提供大齒輪 (14)嵌固且與小齒輪(13)相嚙合,軸梢(151)將重力塊(15)固定於大齒輪(14)上,重力塊(15)之偏心梢(152)則與活塞 體(16)相樞結。當馬達(12)轉動後,該活塞體(16)即可在唧筒座(3)之容室(31)內進行往復式運作,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1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由上所述,引證4已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言部分。惟引證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1「其特徵在於: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頂壁上,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藉著此種構造,空氣壓縮機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之技術特徵;又引證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氣缸體 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頂壁上,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藉著此種構造,空氣壓縮機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已如前述,惟引證5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以一襯墊體套 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之技術特徵。由以上所述,引證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之技術特徵,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尚難從引證4、5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故引證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依附請求項11,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1範圍,因引證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故引證4、5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引證5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 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引證5比對可知,引證5為一種空壓機,圖式第3、6圖揭露一機座2,該機座2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4;一馬達30可被固設在機座2;一從動齒輪32則以一傳動軸320固設於機座2之軸孔24,該從動齒輪32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30軸心301前端之傳動齒輪31,使馬達30作動時該從動齒 輪32可連動一設有偏心軸34之凸輪33進行轉動;一連桿35,以下端之容置孔351樞接於凸輪33之偏心軸34;連桿35上端 設有一活塞36,該活塞36可在氣缸4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 前述氣缸4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 內部相連通之氣孔40,於氣缸周圍並設有複數個螺柱41;一固定座51,其周圍設有數個固定件42,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4之頂壁上,該固定座51上方具有一閥體5,閥體5外部設有連接器52、自動洩壓座54、手動洩壓閥7,手動洩壓閥7內部則由填塞件70、彈簧71、推針72和固定帽73組 成;上述元件抵於手動洩壓閥7與閥體5之通道間;連桿35之活塞36設有一氣孔360及可封閉該氣孔360之罩蓋37;藉著此種構造,空壓機不僅可讓連桿35能在氣缸4內作上下往復式 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閥體5並分流至連接器52、自動洩 壓座54、手動洩壓閥7,同時可讓固定座51被調整至所欲定 位之角度而利於連接器52、自動洩壓座54、手動洩壓閥7之 輸出方位者。 ⒉引證5空壓機、機座2、氣缸4、馬達30、從動齒輪32、傳動 軸320、軸孔24、軸心301、傳動齒輪31、偏心軸34、凸輪33、連桿35、容置孔351、活塞36、氣孔40、複數個螺柱41、 固定座51、數個固定件42、閥體5、連接器52、自動洩壓座54、手動洩壓閥7、填塞件70、彈簧71、推針72、固定帽73、氣孔360、罩蓋3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空氣壓縮機、 基座、氣缸體、馬達、齒輪、中心桿、圓孔、軸心、小齒輪、偏心梢、配重塊、活塞體、軸孔、閥頭、凸座、複數個定位孔、活動蓋、數個螺孔、集氣座、複數根歧管、頂套蓋、彈簧、凸柱、通道、閥片,故引證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係具有一基座,該 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其特徵在於: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頂壁上,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藉著此種構造,空氣壓縮機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之技術特徵。 ⒊引證5雖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凸柱、頂套蓋及彈 簧等元件,惟引證5上述元件並未抵於氣孔40及氣缸4頂部之通道間,因此,引證5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以一襯 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引證5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整體技術特徵,故引證5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受命法官於112年3月27日準備程序諭知:本件擬就爭點1至10 先為判斷,於該些爭點準備程序終結後,進行中間言詞辯論,若系爭產品係被上訴人呈軍公司所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且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3部分或全部有效,則 為中間判決,並續行準備程序,就爭點11至18為判斷,若系爭產品非被上訴人呈軍公司所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3全部具有應撤銷之原因(筆錄記載為「有效」),則為終局判決(本院卷二第396頁)。審判長於言詞辯論期日復宣示:本件就爭點1至10部分辯論終結 ,如認為專利有效且被上訴人有為販賣或販賣要約等行為,則為中間判決並續為審理侵權部分,如否,則為終局判決( 本院卷四第243頁)。承上,因被上訴人呈軍公司雖就系爭產品為販賣之要約,但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3全部具有應撤銷 之原因,已如上述,故本院就本件逕為終局判決,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呈軍公司就系爭產品為販賣之要約,雖然可採,但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3 全部具有應撤銷之原因,為有理由,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上訴人不得於本件民事訴訟對於被上 訴人主張權利。從而,上訴人主張依專利法第96條第1至3項、第97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呈軍公司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並不得為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被上訴人呈軍公司並應將已製造、為販賣 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系爭產品,及其他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全數回收並銷毀,被上訴人呈軍公司、陳啟文應連帶給付20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其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所舉證據及本件爭點11至18,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