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抗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翊宸、陳瓊儒即阿德樂複合式沙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黃翊宸 相 對 人 陳瓊儒即阿德樂複合式沙龍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