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冠宇、郭昌鑫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 原 告 林冠宇 訴訟代理人 鄭信煌律師 被 告 郭昌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I657953號發明專利之物品及其他侵害該專利 權之行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I657953號「機車前 置支架」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並依系爭專利生產製造之機車前置支架產品,業已於臺灣各地廣泛銷售。詎原告於市面上發現被告以低價販售之DreamBase「機 車前置支架」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係仿冒系爭專利之產品,涉及侵害原告之專利權,經原告將系爭產品送請專利師製作專利權侵害分析書,鑑定結果認定系爭產品之構件内容、特徵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9、10之文義範圍,構成 侵權。又被告早於民國108年1月18日起,在原告將相關對話紀錄傳送予被告時,即已明知所販售之系爭產品為仿冒商品,甚且在訴外人徐○○於108年底對被告提起詐欺之刑事告訴 後,亦應知悉系爭專利存在之事實,顯見被告有係故意侵害原告之專利權;縱認被告無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故意,然我國專利法係採登記及公告制度,被告為販售「機車精品、外觀套件等商品」之專業廠商,對於使用產品之專利及市場狀況知之甚詳,自有相當能力經由專利公報查閱系爭專利之資訊,竟疏未注意查證,亦應具有過失。再被告販賣系爭產品之售價為新臺幣(下同)2,200元,更已銷售系爭產品114支,獲有不法利益250,800元,且係故意侵權,原告自得另請求被 告給付3倍賠償額752,400元,總計為1,003,200元。另被告 係以蝦皮購物網作為販售之平臺,不能排除有再度侵害原告專利權之可能性,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及其他侵害該專利權之行為。為此,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3,2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及其他侵害該專利權之行為。㈢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本業為髮型設計師,並非專業販售機車商品領域之人,且被告向原告購買之商品上或包裝上從未有標示專利證號,自無從得知原告所販賣之機車前置支架產品有申請專利,迄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始知悉有系爭專利存在,自無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又被告於107、108年間曾向原告購買機車前置支架產品進行販售,嗣因原告供貨不穩、經常缺貨,且價格經常不同,致被告於108年底後始向訴 外人承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承旭公司)購買系爭產品販售,且蝦皮拍賣上所顯示之數量是累計的數量,並非其實際販售系爭產品之數量,被告僅有販售約10組系爭產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㈡如 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㈠第394至395頁) ㈠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西元2019年5月1日至西元2037年8月8日止。 ㈡被告於108年間向承旭公司進貨系爭產品,並至少於108年11月2日起在蝦皮購物平台上以帳號「000000000」刊登販賣系爭產品之訊息,售價2,200元。 ㈢系爭產品有落入系爭專利之權利範圍。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現仍於專利權期間內,詎被告所販賣之系爭產品,業已落入系爭專利之權利範圍,侵害原告之專利權,且具有故意或過失,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並得請求防止侵害,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本院卷㈠第395頁), 所應審究者為:㈠被告是否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若有,其損害賠償金應如何計算?以若干為適當?㈡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 之規定,請求被告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專利之產品,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被告過失侵害原告之專利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專利法第96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亦有明定。 而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 按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專利法第98條亦有明定。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在促使專利權人告知公眾專利權存在之事實,協助公眾辨識該物品享有專利保護,以避免侵權行為之發生。專利權人於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雖非提起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前提要件或特別要件,惟專利權人未予標示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始得請求侵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⒉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擅自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系爭產品,業經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㈠第393頁),自已侵害 原告之專利權。又原告就其專利物固未標示專利證書號,然觀諸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回函之銷售明細資料(本院卷㈡第25至29頁),可知被告至遲於106年11月間即開始販售機車後視鏡前移支架產 品,且被告自承其是在別人臉書分享看到原告有生產該產品,主動致電原告接洽及進貨(本院卷㈠第394頁),對於該等 產品自應有相當之認識,並非毫無相關知識經驗之人;再者,原告於108年1月18日曾將其與承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曾○○ 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傳送予被告(本院卷㈡第17至21頁),內容記載「這間仿冒的叫承旭」(本院卷㈡第21頁),已明確敘明被告所進貨之另家廠商即承旭公司所販賣者為仿冒商品,則依該情形及被告前自106年11月間起即持續販售該等產 品之知識經驗,應可得而知原告之機車前置支架產品可能為專利物品,且承旭公司所販賣之系爭產品可能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當非不可透過公開之專利公告系統查詢原告之機車前置支架產品是否享有專利權。惟被告在原告傳送上開對話紀錄截圖後,僅表示「我什麼都沒看到」(本院卷㈡第21頁),甚且在徐○○對其提起詐欺之刑事告訴後,仍在原告之 配偶向被告詢問「那TAKO LIN(即原告)沒有跟你講過,這個支架是有專利的部分嗎?」時,表示「這個事情,是你們廠商之間的糾紛,我不清楚啦。專利是你們公司跟公司之間的糾紛,你不去找他們,你來找我幹嘛?」、「我沒辦法阿,只能看哪間廠商有支架啊。總不能我被TAKO(即原告)斷了貨,我就不賣了吧」,有其等間之對話紀錄譯文可參(本院卷㈡第63頁),顯係刻意忽略原告之機車前置支架產品可能為專利物品之事實,足見被告在收受上開對話紀錄截圖,可得而知上情且有合理機會透過專利公告系統查詢原告之機車前置支架產品是否享有專利權後,竟仍捨此不為,未盡其查證義務,自具有侵害原告專利權之過失甚明,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被告辯稱原告未於專利物上標示專利證書號,其不知有系爭專利存在,並無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等語,顯屬無據。是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自 有理由。至於原告傳送上開對話紀錄截圖之108年1月18日前,原告既未於專利物標示專利證書號,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在此時點之前已明知或可得而知系爭專利之存在,自難認被告於108年1月18日前有何故意或過失而應負損害賠償任。 ⒊原告雖主張依上開蝦皮公司之銷售明細資料,販賣金額2,200 元之商品均為侵權之系爭產品,數量共為114組等語(本院 卷㈡第42頁、第55至57頁),惟原告係於108年1月18日始傳送上開對話紀錄截圖予被告,被告應自斯時起始負過失責任,已如前述,則原告將被告於108年1月18日前所販賣之系爭產品共計28組,算入侵權產品數量,即非有據;另觀諸上開蝦皮公司之銷售明細資料(本院卷㈡第25至29頁),可知部分交易明細係記載「ORDER CANCEL」者共計27組,原告仍將之算入侵權產品數量,亦屬無據,則被告於108年1月18日後販賣系爭產品之數量應為59組(詳如附表所示);至被告雖辯稱只有販售品項名稱有提到「DREAM BASE」、「DB」支架才是侵權產品,僅有10組,其他都是原告之JSTC產品,非侵權產品等語(本院卷㈡第43至44頁),而如附表編號1至5、7 、9、10、12至13、15至24、26至30所示之販售品項名稱雖 均有標示「JSTC支架」,如附表編號6、8、11、14、25所示之販售品項名稱則未標示「JSTC」,亦未標示「DB」、「Dream Base」,惟依被告所提出與原告間之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㈠第410至468頁),可知兩人最後聯繫時間為108年3月3 日,難認被告在該時點之後仍有向原告進貨,再參諸上開蝦皮公司之銷售明細資料(本院卷㈡第25至29頁),可知被告就同款標示「JSTC支架」之商品亦有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 ,倘進貨來源均為原告,在無特別促銷或優惠之情形下,豈有時而販賣2,200元、時而販賣3,000元之理,且被告亦於對話譯文中自承:「因為我乖乖賣3000,憑什麼別人可以賣2800」(本院卷㈡第63頁),足見原告主張被告所販賣低於2,5 00元者,均係侵權產品,應可採信;至如附表編號31至59所示之販售品項名稱均已明確標示「Dream Base」、「DB」或「非JSTC」,自堪認均屬侵害原告專利權之系爭產品甚明,被告仍辯稱其販賣之系爭產品僅有10組,顯非可採。又被告在蝦皮購物平台上販賣系爭產品之金額為每組2,200元(詳 如附表所示,本院卷㈡第25至29頁),是以被告因侵害原告專利權之行為所得之利益應為129,800元(計算式:2,200元×59=129,800元),原告請求賠償129,800元部分,即有理由 ,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另原告雖主張被告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故應依專利法第97條第2項之規 定酌定3倍賠償額,惟原告係於108年1月18日始傳送上開對 話紀錄截圖予被告,且內容僅提及承旭公司之產品為仿冒,但未告知原告就其販賣之機車前置支架享有專利權,其後被告與原告配偶之對話紀錄譯文中亦僅稱「TAKO LIN(即原告)沒有跟你講過,這個支架是有專利的部分嗎?」(本院卷㈡第63頁),亦未明確告知或提出原告所有專利權之相關資料,自僅能認被告係可得而知原告之機車前置支架產品可能為專利物品,且承旭公司所販賣之系爭產品可能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係因未盡查證義務而有過失,已如前述,尚難認其有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故意存在,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即無理由。 ⒋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 額,並未定有給付期限,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0年11月19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西門町派出所寄存司法 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在卷可參(本院卷㈠第124、126 頁) ,是被告應自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11月20日起負遲延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被告應自110年11月20日給付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原告得請求被告等排除及防止侵害 按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專利法第96條第1項定有明文。 該排除、防止侵害請求權,並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查被告在公開之蝦皮購物平台上販賣侵害原告專利權之系爭產品,在原告傳送上開對話紀錄截圖,已可得而知系爭產品有侵權疑慮後,仍有持續販賣系爭產品之情形,是自不能排除被告有再度侵害原告專利權之可能性,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及其他侵害該專利權之行為,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之權利範圍,而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擅自販賣侵害原告專利權之系爭產品,且有過失,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並得請求防止侵害。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9,800元,及自110年11月2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及其他侵害該專利權之行為,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就第1項之聲明,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 就本判決主文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楚君 附表:交易時間--西元2019年1月18日後 編號 販售日期 (西元) 販售品項 販售金額(新臺幣) 1 2019/01/21 FORCE6R 前移 後照鏡JSTC 前移支架忍者 前移套件JSTC支架 内鐵架FORCE後視鏡 前移TMAX 2,200元 2 2019/01/22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JSTC支架 前移套件6R R1 300SE Z300 TMAX 2,200元 3 2019/01/22 Hz二輪精品FORCE SMAX—代二代ABS前移 後視鏡 後照鏡JSTC支架前移套件6R忍者R1 2,200元 4 2019/02/02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 JSTC支架前移套件6R R1 300SE Z300 TMAX 2,200元 5 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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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SE Z300 TMAX 2,200元 19 2019/06/04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JSTC支架 前移套件6R R1 300SE Z300 TMAX 2,200元 20 2019/06/05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JSTC支架 前移套件6R R1 300SE Z300 TMAX 2,200元 21 2019/06/10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JSTC支架 前移套件6R R1 300SE Z300 TMAX 2,200元 22 2019/06/17 Hz二輪精品FORCE忍者 後照鏡前移套件 JSTC前移支架+6R後照鏡前移套件JSTC支架 後視鏡 前移 2,200元 23 2019/06/19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JSTC支架 前移套件6R R1 300SE Z300 TMAX 2,200元 24 2019/06/20 Hz二輪精品FORCE忍者 後照鏡前移套件 JSTC前移支架+6R後照鏡前移套件JSTC支架 後視鏡 前移 2,200元 25 2019/07/07 Hz二輪精品FORCE SMAX ABS後照鏡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前移 前移套件 TMAX 6R忍者前移後照鏡 2,200元 26 2019/07/11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JSTC支架 前移套件6R R1 300SE Z300 TMAX 2,200元 27 2019/07/19 Hz二輪精品FORCE忍者 後照鏡前移套件 JSTC前移支架+6R後照鏡前移套件JSTC支架 後視鏡 前移 2,200元 28 2019/07/22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JSTC支架 前移套件6R R1 300SE Z300 TMAX 2,200元 29 2019/08/08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JSTC支架 前移套件6R R1 300SE Z300 TMAX 2,200元 30 2019/08/11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 JSTC支架前移套件6R R1 300SE Z300 TMAX 2,200元 31 2019/08/20 Hz二輪精品FORCE 忍者後照鏡 前移套件DreamBase前移支架+6R後照鏡前移套件 後視鏡 前移 2,200元 32 2019/08/21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DreamBase前移支架 前移套件6R 300SE非JSTC 2,200元 33 2019/09/18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DreamBase前移支架 前移套件6R 300SE非JSTC 2,200元 34 2019/10/12 Hz二輪精品FORCE後照鏡前移 後視鏡 後照鏡 前移 前移套件 TMAX 6R 忍者 前移後照鏡 非Jstc 2,200元 35 2019/10/15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DreamBase支架 前移支架 前移套件6R忍者R1 JSTC 2,200元 36 2019/11/02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DreamBase前移支架 前移套件6R 300SE非JSTC 2,200元 37 2019/11/02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DreamBase支架 前移支架 前移套件6R忍者R1 JSTC 2,200元 38 2019/11/10 Hz二輪精品FORCE後照鏡前移 後視鏡 後照鏡 前移 前移套件TMAX 6R 忍者 前移後照鏡 非Jstc 2,200元 39 2019/11/11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DreamBase支架 前移支架 前移套件6R忍者R1 非JSTC 2,200元 40 2019/11/14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DreamBase前移支架 前移套件6R 300SE非JSTC 2,200元 41 2019/12/02 Hz二輪精品FORCE後照鏡前移 後視鏡 後照鏡 前移 前移套件TMAX 6R 忍者 前移後照鏡 非Jstc 2,200元 42 2019/12/17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DreamBase支架 前移支架 前移套件6R忍者R1 非JSTC 2,200元 43 2020/01/09 Hz二輪精品FORCE後照鏡前移 後視鏡 後照鏡 前移 前移套件TMAX 6R 忍者 前移後照鏡 非Jstc 2,200元 44 2020/01/16 Hz二輪精品FORCE後照鏡前移 後視鏡 後照鏡 前移 前移套件TMAX 6R 忍者 前移後照鏡 非Jstc 2,200元 45 2020/01/18 Hz二輪精品FORCE DreamBase前移支架6R後照鏡 忍者 後照鏡 前移套件前移套件 後視鏡前移 前移 2,200元 46 2020/01/19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DreamBase支架 前移支架 前移套件6R忍者R1 非JSTC 2,200元 47 2020/01/24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DreamBase支架 前移支架 前移套件6R忍者R1 非JSTC 2,200元 48 2020/02/09 Hz二輪精品FORCE後照鏡前移 後視鏡 後照鏡 前移 前移套件TMAX 6R 忍者 前移後照鏡 非Jstc 2,200元 49 2020/03/31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DreamBase前移支架 前移套件6R 300SE非JSTC 2,200元 50 2020/04/20 Hz二輪精品FORCE 忍者後照鏡 前移套件DreamBase前移支架+6R後照鏡前移套件 後視鏡 前移 2,200元 51 2020/07/27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DreamBase前移支架 前移套件6R 300SE非JSTC 2,200元 52 2020/09/15 Hz二輪精品FORCE前移後視鏡 後照鏡DreamBase前移支架 前移套件6R 300SE非JSTC 2,200元 53 2020/10/02 Hz二輪精品FORCE後照鏡前移 後視鏡 後照鏡 前移 前移套件TMAX 6R R1 DREAM BASE支架 2,200元 54 2020/10/07 Hz二輪精品FORCE後照鏡前移 後視鏡 後照鏡 前移 前移套件TMAX 6R 忍者 前移後照鏡 非Jstc 2,200元 55 2020/10/13 FORCE DrearaBase前移支架 6R前移後照鏡 忍者 前移套件 内鐵架FORCE後視鏡 前移 非JSTC 2,200元 56 2020/11/19 Hz二輪精品 後照鏡前移FORCE後視鏡 後照鏡 前移DB 前移套件 忍者Z300非JSTC 2,200元 57 2021/02/13 Hz二輪精品FORCE後照鏡前移DB前移支架 後視鏡 後照鏡 前移 前移套件6R R1 Z300 2,200元 58 2021/03/24 Hz二輪精品FORCE後照鏡前移 後視鏡 後照鏡 前移 前移套件TMAX 6R R1 DB支架 2,200元 59 2021/08/09 Hz二輪精品FORCE後照鏡前移DB前移支架 後視鏡 後照鏡 前移 前移套件6R R1 Z300 2,200元 合計:共59支 12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