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6號 原 告 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CMC Materials, Inc.)法定代理人 凱羅 柏斯登(H. Carol Bernstein)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許凱婷律師 陳翠華 被 告 美商羅門哈斯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ohm andHaas Electronic Materials CMP Asia Inc.) 羅門哈斯亞太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李彥群律師 杜柏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