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暫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廣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暫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廣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璋 代 理 人 彭國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徐念懷律師 陳溫紫律師 相 對 人 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晋誠 代 理 人 劉偉立律師 侯羽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