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暫抗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CMC Materials, Inc.)、柏斯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暫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CMC Materials, Inc.) 法定代理人 凱羅 柏斯登(H. Carol Bernstein) 代 理 人 陳群顯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許凱婷律師 陳翠華 相 對 人 美商羅門哈斯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羅門哈斯亞太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丘若瑤